动火作业安全规范标准[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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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规范(修订)

1.目的及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本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规范不适用于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编制依据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

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3.职责

3.1 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

3.1.1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3.1.2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主持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3.1.3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1.4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1.5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1.6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2生产单位负责人(动火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

3.2.1负责办理《作业证》对所属生产系统的安全负责。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3.2.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2.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2.4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监火人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3 动火人(持有特种作业证的人员)

3.3.1 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3.3.2 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3.3 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3.3.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3.3.5 随身携带《作业证》。

3.4监火人(车间岗位人员或车间岗位人员和维修人员共同担任)

3.4.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4.2 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3.4.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3.4.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车间监火人员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灭火器、消防水袋等消防设施放回原处,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5动火分析人(车间专兼职安全员)

3.5.1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

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3.6动火初审人(一级动火由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审批,二级动火由所在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审批)

3.6.1 动火作业的初审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3.6.2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3.6.3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3.7实施安全教育人(作业单位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按第4.3.2条执行。

3.8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特殊动火作业主管副总或总工程师审批,一级动火作业安全部审批,二级动火由所在车间负责人审批)

3.8.1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3.8.2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3.8.3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4、规定内容

4.1 术语和定义

4.1.1 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4.1.2 易燃易爆场所:本规范中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

GB50160、GB50074 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本公司甲类区域有:二甲

醚车间、苯精制车间、苯酐车间,其它为乙类区域)

4.2 动火作业分级

4.2.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2.1.1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2.1.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本公司主要指:二甲醚车间主装置区、罐区、装卸车区;苯精制车间主装置区、制氢装置区、罐区、装卸车区、涉及煤气区域、脱硫区;苯酐车间主装置区、罐区、卸车区等)。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2.1.3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3基本要求

4.3.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3.2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4.3.2.1 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4.3.2.2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4.3.2.3 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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