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规范标准[详]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 hot work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4.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5.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春天化工有限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区内的动火作业,杜绝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文对厂内动火作业区进行了严格划分并规定了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工作职责、管理内容和要求等。
第三条引用标准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第四条本规定采用以下定义。
(一)动火作业本规定所指的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车间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锅炉、电石炉内、气烧石灰窑、质检分析室等),其它能够产生火焰、火花、火星及炽热表面的作业活动。
动火作业主要包括在生产区内的电焊、氧焊等焊接、切割作业;在非固定动火区内使用喷灯、电炉、电热处理、金属撞击等;使用电钻、切割机、砂轮等不防爆工具等。
(二)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2006 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在我公司生产工艺中属甲、乙类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乙炔、一氧化碳、氢气等。
(三)固定动火区指远离生产装置,周围不存在易燃易爆物质,经安全审查可以长期进行动火作业的区域。
第五条工作职责(一)安全环保部是全公司动火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本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动火安全方案的审批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部室、车间、中心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主管安全的领导和总工程师负责全公司特殊动火作业证的审批。
(三)安全环保部负责全公司一级动火作业证和公共界区动火作业证的审批。
(四)各部室、车间、中心负责本部门属地内二级动火作业证的办理、审批,并按规定落实动火前的各项安全措施。
第二章管理内容和要求第六条动火作业级别的划分公司的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固定区域动火四类。
(一)特殊危险动火作业1、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标准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标准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施工、检修等工作中使用明火或者产生火花的作业活动。
由于动火作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管理标准进行操作,以确保人身安全和设施财产安全。
本文将就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1.1 制定动火作业计划,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动火作业计划,包括动火的时间、地点、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
1.2 安全防护设施的准备,在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好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如灭火器、防火毯、安全帽、防护眼镜等,以应对突发情况。
1.3 检查作业环境,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环境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没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安全隐患,同时要清除作业现场的杂物和易燃物。
二、动火作业中的安全管理措施。
2.1 严格执行动火作业操作规程,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擅自更改操作流程,确保每个步骤都符合安全要求。
2.2 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加强现场监督管理,确保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2.3 配备专业人员指导,对于复杂的动火作业,必须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指导,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性。
三、动火作业后的安全措施。
3.1 清理作业现场,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清除残留的易燃物和杂物,确保作业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3.2 安全检查和记录,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和记录,对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总结和反思,及时改进安全管理措施。
3.3 安全教育培训,对于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是保障人身安全和设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只有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管理标准进行操作,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动火作业事故的发生。
冶金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冶金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2-2008)
该文档是针对冶金生产单位动火作业的安全规范(AQ3022-2008)进行了详细说明和指导。
以下是对该规范的概要介绍:
1. 规范的目的:
- 提高冶金生产单位动火作业的安全性;
- 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 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冶金生产单位的动火作业;
- 包括室内和室外的动火作业。
3. 动火作业的定义和分类:
- 动火作业:指使用明火、高温设备进行工作的操作行为;
- 分为一般动火作业和重大动火作业。
4. 动火作业的管理要求:
- 动火作业应遵循严格的审批和备案程序;
- 动火人员应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 动火现场应具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安全措施。
5. 动火作业的安全控制:
- 动火前应进行详细的现场检查和风险评估;
- 动火现场应设置明确的警示标志和隔离措施;
- 动火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火灾监控和应急措施。
6. 动火作业的责任:
- 冶金生产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动火作业的管理;
- 动火作业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 违反规范导致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追究。
请注意,以上仅为对《冶金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的简要介绍,具体内容和规定,请参阅相关标准文档。
动火合格标准最新规范

动火合格标准最新规范
动火作业作为工业生产中的一项高风险操作,其安全规范的制定至关重要。
以下是根据最新安全标准制定的动火合格标准:
1. 动火作业许可:所有动火作业必须事先获得动火作业许可证,许可证上应明确作业时间、地点、作业内容及安全措施。
2. 作业人员资质: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3. 作业环境检查:在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进行彻底检查,确保无易燃易爆物品,且通风良好。
4. 安全防护措施:动火作业区域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沙等。
5. 作业过程监控: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监控,确保作业安全。
6. 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7. 作业后检查:动火作业完成后,应对作业区域进行彻底检查,确保无遗留火种或安全隐患。
8. 记录与报告:所有动火作业应有详细的记录,并在作业结束后向相关部门报告。
9. 定期培训与演练: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0. 法规与标准遵循:动火作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安全法规和标准。
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作业前的准备、作业中的监控到作业后的检查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控制。
通过严格执行上述标准,可以有效降低动火作业的安全风险,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模版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模版一、引言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或产生高温火花的操作,包括焊接、切割、热处理等。
由于动火作业涉及明火和高温,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进行动火作业的场所和人员,包括公司内的生产车间、仓库、施工现场等。
三、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 动火作业前,应明确动火的目的、范围和所需材料,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并进行风险评估。
2. 动火作业区域应清除可燃物,保持整洁,并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
3. 确保动火作业区域内的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并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正常工作。
4. 在动火作业区域附近设置警示标志,警示他人不得靠近或作业时保持安全距离。
5.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动火作业的技能和知识。
四、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1. 动火作业前,应戴上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火服、防火眼镜、防火手套等。
2.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严禁携带易燃物品和易燃气体进入作业区域,以免引发火灾事故。
3. 动火作业时,应确保作业区域通风良好,以排除烟雾和有害气体,保证作业人员的健康。
4. 动火作业时,必须明确作业人员之间的配合和指挥,确保作业安全有序进行。
5. 动火作业时,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动火设备和防护措施,确保作业过程安全可靠。
6.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对作业区域进行清理和检查,确保没有残留的明火和高温火花存在。
7.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关闭动火设备,切断相关电源,确保动火设备的安全使用。
8.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对动火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工作,减少安全隐患。
五、动火作业的应急措施1. 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火灾,应立即报警并采取适当的灭火措施,尽快控制火势。
2. 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炸,应立即撤离作业人员,确保其人身安全,并报警寻求救援。
3. 动火作业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或重大事故,应立即报警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救援和处理。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1、目的为了保证动火作业安全,使动火者、监火人各自明确自己的责任,做好防范工作,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
2、范围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作业过程。
凡进入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动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本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涉及到进入受限空间、设备内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临时用电等情况时,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3、动火作业的风险辨识(危害识别)3.1动火作业前,要针对作业内容进行风险辨识(危害识别),制定出相应的作业程序(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3.2将制定的作业程序(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传授给每位作业人员,并按制定的安全措施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内,开出动火证。
4、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作业。
4.1各种气焊、电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以及气割、等离子切割、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4.2使用喷灯、火炉、电炉、电钻等明火作业。
4.3、熬沥青、铁锤击物件(产生火花)、喷砂和产生火花、赤热表面的其它作业。
4.4禁火区内生产装置和储罐区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工具。
5、企业动火作业分级5.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5.1.1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生产装置、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5.1.2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塔内、凉水塔内动火作业。
5.1.3节假日期间进行的一级动火作业应升为特殊动火作业。
5.2—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有毒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为一级动火作业。
5.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为二级动火作业。
6、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办理6.1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办理之前,动火单位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内容进行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价,并根据辨识和评价结果,制定出安全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以确保作业安全。
6.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申请单位指定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该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进行逐项填写,不得空项,并将经过风险辨识、风险评价制定出的安全措施,逐条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分析数据及安全措施栏内,然后根据确定的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二,三级动火,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一,二,三级动火,规范篇一:一二三级动火标准一二三级动火标准一、一级动火1禁火区内: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均属一级动火。
2一级动火申请应在一周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一天,期满应重新登记,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3一级动火作业又所在单位主管防火工作的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二、二级动火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动火作业均属二级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申请人应在四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应重新办证。
3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本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三、三级动火1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等均属三级动火。
2三级动火申请人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七天,期满后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又所在班组填写,经本单位项目部施工负责人审查批准,方可动火。
篇二:动火等级的划分:一、二、三级动火的情况划分动火等级的划分:一、二、三级动火的情况划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用火作业。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3.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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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修订)1.目的及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本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规范不适用于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编制依据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3.职责3.1 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3.1.1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3.1.2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主持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3.1.3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1.4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1.5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1.6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2生产单位负责人(动火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3.2.1负责办理《作业证》对所属生产系统的安全负责。
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3.2.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2.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2.4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监火人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3 动火人(持有特种作业证的人员)3.3.1 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3.3.2 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3.3 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3.3.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3.3.5 随身携带《作业证》。
3.4监火人(车间岗位人员或车间岗位人员和维修人员共同担任)3.4.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4.2 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3.4.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3.4.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车间监火人员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灭火器、消防水袋等消防设施放回原处,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5动火分析人(车间专兼职安全员)3.5.1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3.6动火初审人(一级动火由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审批,二级动火由所在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审批)3.6.1 动火作业的初审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3.6.2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3.6.3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3.7实施安全教育人(作业单位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第4.3.2条执行。
3.8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特殊动火作业主管副总或总工程师审批,一级动火作业安全部审批,二级动火由所在车间负责人审批)3.8.1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3.8.2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3.8.3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4、规定内容4.1 术语和定义4.1.1 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4.1.2 易燃易爆场所:本规范中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GB50160、GB50074 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本公司甲类区域有:二甲醚车间、苯精制车间、苯酐车间,其它为乙类区域)4.2 动火作业分级4.2.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2.1.1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2.1.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本公司主要指:二甲醚车间主装置区、罐区、装卸车区;苯精制车间主装置区、制氢装置区、罐区、装卸车区、涉及煤气区域、脱硫区;苯酐车间主装置区、罐区、卸车区等)。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2.1.3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3基本要求4.3.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3.2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4.3.2.1 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4.3.2.2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4.3.2.3 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4.3.2.4 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呼救等知识。
4.3.2.5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4.3.3 作业前,生产车间应进行如下工作:4.3.3.1 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作业安全要求;4.3.3.2 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4.3.3.3 腐蚀性介质的作业现场所配备人员应急冲洗水源;4.3.3.4 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4.3.3.5 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4.3.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4.3.4.1 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4.3.4.2 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4.3.4.3 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4.3.4.4 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4.3.4.5 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4.3.5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2811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
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4.3.6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4.4动火作业要求4.4.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4.4.2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4.4.3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 、GB50160 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4.4 规定执行。
4.4.4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
4.4.5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事宜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4.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4.4.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 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 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 m 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4.8 在道路沿线25 m 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4.4.9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4.4.10 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4.11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5特殊动火作业要求4.5.1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4.3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4.5.1.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5.1.2 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5.1.3 动火点所在的生产车间(部门)应预先通知公司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部门、车间,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5.1.4 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4.5.1.5 应保持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
4.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4.6.1 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4.6.1.1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4.6.1.2 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4.6.1.3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 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 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