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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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动火作业,保障公司职工人身安全及公司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 3022-2008)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动火作业范围、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证管理、职责要求、处罚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其它区域动火作业应参照本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

本制度不适用于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第四条定义(一)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发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二)禁火区:在正常生产活动中,为了安全生产而设定的不能进行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的区域。

范围包括:除行政楼、固定动火区(如机修间)和固定用火作业区(如技术中心、锅炉房、食堂用火点)的其它所有区域及含在上述区域内临时危险场所。

第五条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及临时固定动火作业区作业。

(一)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和部位范围2米以内的动火作业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二)一级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对禁火区域内进行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其它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作业:对禁火区域进行除特殊危险及一级动火作业的其它动火作业。

(四)临时固定动火作业区动火作业:大修或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可以申请临时固定动火作业区。

第二章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第六条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临时固定动火作业区动火作业安全要求:(一)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和高处作业安全的规定。

(二)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1 .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长江国际库区及码头运行中的用火管理 公司库区围墙以内以及码头区域均属禁火区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电钻、砂轮、接临时电源、动土、电器设 备耐压试验等动用明火或易产生火花的工作,均应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 方可作业.。 本规定不适用于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位派专人进行监护,仓储部指定监护人员对作业前、作业后的安全措施进行 检查确认,同时对作业过程中进行流动监护,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 e.仓储部每天应对库区所有动火作业情况通报各班组负责人,各班组在生产作 业时应对本身作业环境中的动火作业进行识别,同时判定自身作业是否会影 响生产或动火作业安全,否则上报部门主管处理。
5.6安全措施:
a.禁火作业区域设置警示牌; b.设置警戒线; c. 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d.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e.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 以内的,应采取清理 或封盖等措施 f.清洗设备和管道(包括消防泡沫管道、地下污水管道); g.检测可燃气体浓度; h.保持氧气瓶、乙炔瓶的安全距离(5米以上);乙炔钢瓶须直立,不得平放或倒置,二者与动火作业 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i.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 业应升级管理。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 在动火点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3 二级动火作业(长江国际定为三级动火) 4.3.1 除以上规定以外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如公司配电房、消防泵房、班组休息区、 中控楼及前方楼的室内动火、远离易燃易爆场所的30米以上的空旷区域和指 定地点。 4.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 隔离措施后,经危险因素分析,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已极小或已消除,经公 司安全部门现场察看许可同意,动火作业可按三级动火作业管理。 4.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2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2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 显标记加以区分。《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A。
2 《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1). 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 项;根据动火等级,按8.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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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 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 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 管理。 (4). 《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 大使用范围。 (5).《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 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 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 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 至少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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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 (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 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 《作业证》), • 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 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 • 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 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和AQ3025-2008《化学品生 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的规定。
作业安全规范系列课程之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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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范围
•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 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适用于禁火区的动火作业,不适用于固定动火区 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1、目的为了保证动火作业安全,使动火者、监火人各自明确自己的责任,做好防备工作,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2、范围动火作业系指在拥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作业过程。

凡进入拥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动火作业的一定严格执行本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波及到进入受限空间、设备内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暂时用电等状况时,一定办理相应的作业同意证。

3、动火作业的风险辨别(危害辨别)3.1 动火作业前,要针对作业内容进行风险辨别(危害辨别),拟订出相应的作业程序(施工方案)及安全举措。

3.2 将拟订的作业程序(施工方案)及安全举措教授给每位作业人员,并按制定的安全举措填入“动火作业同意证”内,开出动火证。

4、动火作业系指采纳以下方式作业。

4.1 各样气焊、电焊、塑料焊等各样焊接作业,以及气割、等离子切割、砂轮机、磨光机等各样金属切割作业。

4.2 使用喷灯、火炉、电炉、电钻等明火作业。

4.3 、熬沥青、铁锤击物品(产生火花)、喷砂和产生火花、赤热表面的其余作业。

4.4 禁火区内生产装置和储罐区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工具。

5、公司动火作业分级5.1 特别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生产装置、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余特别危险的动火作业。

在未拆掉易燃填料的塔内、凉水塔内动火作业。

节假日时期进行的一级动火作业应升为特别动火作业。

5.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有毒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为一级动火作业。

5.3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别危险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之外的动火作业为二级动火作业。

6、动火安全作业同意证的办理6.1 动火安全作业同意证办理以前,动火单位一定对动火作业的内容进行风险辨别微风险评论,并依据辨别和评论结果,拟订出安全作业方案和安全举措,以保证作业安全。

6.2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申请单位指定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当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进行逐项填写,不得空项,并将经过风险辨识、风险评论拟订出的安全举措,逐条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剖析数据及安全举措栏内,而后依据确立的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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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节范围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施工作业单位及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定了内蒙古正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第二条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适用于内蒙古正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各生产单位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适用于内蒙古正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各生产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第二节规范性引用文件第四条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第五条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一)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二)易燃易爆场所本规程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第六条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一)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二)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三)二级动火作业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免费下载】AQ3022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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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hot work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4.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第5.1.2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552条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 hot 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4.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单位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本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本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动火作业 hot work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4.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环科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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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并制定动火方案;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专人负责监护,周围必须设置防火警戒线;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进行演练;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进行通风处理,确保空气流通;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进行现场监测,确保安全。

5.2特殊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更为严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动火方案,并报批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专人负责监护,周围必须设置更为严格的防火警戒线;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进行演练;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进行空气质量监测,确保安全;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进行现场监测,确保安全。

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6.1动火分析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动火作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动火作业现场的环境分析,包括温度、湿度、风速等;动火作业现场的风险分析,包括火灾、爆炸等风险;动火作业现场的应急措施分析。

6.2动火合格标准动火作业必须符合以下合格标准: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并制定详细的动火方案;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专人负责监护,周围必须设置防火警戒线;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进行演练;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进行通风处理,确保空气流通;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进行现场监测,确保安全。

7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7.1职责要求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明确动火作业的职责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须制定详细的动火方案,并报批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专人负责监护,周围必须设置防火警戒线;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进行演练;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进行通风处理,确保空气流通;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进行现场监测,确保安全。

7.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须持有《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在动火作业前进行培训和考试,确保其具备动火作业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同时,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5.1.1 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遵守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5.1.2 动火作业必须有专人监火,并在作业前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同时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 对于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的情况,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如果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则必须按照5.2规定执行。

5.1.4 在进行处于GB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时,如果地面上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情况,必须进行检查分析。

如果距离用火点15米以内,则必须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

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必须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 对于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确保氧含量不超过21%。

5.1.7 在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情况下,原则上禁止进行露天动火作业。

如果因生产需要确需进行动火作业时,则必须进行升级管理。

5.1.8 在铁路沿线(25米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如果遇到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5.1.9 对于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10 动火期间距离动火点30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11 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的本质安全程度,以保证安全可靠。

5.1.12 在使用气焊、气割进行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必须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并且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3 动火作业完成后,必须清理现场,并经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 对于特殊动火作业,必须符合5.1规定的要求,并且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的动火作业。

5.2.2 应提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以邀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在进行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以便在异常情况下能够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保持系统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够顺畅排出。

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6.1 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并在取样点选取代表性。

6.2 在较大的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在隔离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米。

6.3 取样与动火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

如果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应重新取样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过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 职责要求7.1 动火作业负责人7.1.1 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1.3 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2 动火人7.2.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2.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2.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2.4 如果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则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2.5 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7.3 监火人7.3.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3.2 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7.3.3 如果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则应立即制止。

7.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与有关人员一同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4 动火部位负责人7.4.1 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和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负责安全。

7.4.2 检查并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及时制止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7.4.3 在动火作业中,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5 动火分析人负责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

应到现场取样分析,并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6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7.6.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7.6.2 到现场检查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8.1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作业证》的格式见表2-3.8.2 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根据动火等级,按8.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8.2.3 《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8.2.4 《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2.5 《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8.3 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审批;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8.4 《作业证》的有效期限: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表2-3 动火安全作业证:生产车间(分厂):编号:动火地点:动火方式:动火作业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动火人:时间时分止。

动火作业负责人。

动火分析时间。

采样地点。

数据分析。

分析人。

危害识别。

安全措施。

动火安全措施编制人。

监火人。

动火初审人。

特殊动火会签:动火部位负责人。

动火审批人。

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需验票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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