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5-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新政策解读

1、调整思路
返回
确保园区劳资关系和谐稳定,实现劳资政三方共赢。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调整依据
返回
法律 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政府 层面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
江苏省 政府
苏州市 政府
函复:明确要求按照《社会保险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常务会议通过
4、明确养老保险关系实行全国统一转移。参保人员在未达退 休年龄之前不得办理退保手续,只能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部分:《社会保险法》对园区公积金制度的影响
背景资料
主要方面
1、缴费入账 规定
2、保险账户 设置
3、养老关系 处理
国家规定
单位缴费入统筹账户 个人缴费入个人账户
园区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也不能例外。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部分:《社会保险法》的主要精神
1、明确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2、规定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 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3、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基本养老保 险统筹基金,员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第四部分: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新政解读
1.《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2.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配套细则解读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园区公积金制度的背景
返回
1、正确看待园区借鉴新加坡公共管理经验的产物——公积金制度。
(1)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处于改革试验的探索期; (2)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成功为园区提供经验借鉴。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完善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创造园区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按照国家、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关于调整将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制度调整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含住房保障项目,下同)坚持广覆盖、保大体、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通过调整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基金账户设置和缴费水平,慢慢向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平稳过渡,最终实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包括大体养老保险、大体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保障项目,保障参保员工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形下依法取得物质帮忙的权利,并为参保员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制度保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园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员工):(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集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五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
园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能够参加大体养老保险和大体医疗保险。
园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园区公事员和参照公事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将依据国家、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后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大体养老保险基金、大体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住房保障基金。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依照国家社会保险险种别离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011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新政策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新政培训课件二○一一年五月培训内容开篇:社会保险第一章第一章::《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概要 上篇:园区社保的今天与明天第二章第二章::《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对园区公积金制度的影响对园区公积金制度的影响((为何调为何调)) 第三章:调整园区公积金制度的理念(如何调)第三章:调整园区公积金制度的理念(如何调) 第四章:调整园区公积金制度的主要内容(调什么)第四章:调整园区公积金制度的主要内容(调什么) 中篇:园区社保新政解读第五章第五章::《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配套细则解读 下篇:园区社保经办流程第七章:企业社保申办流程第八章第八章第八章: : : 个人社保申办流程个人社保申办流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2010年年1010月月2828日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3535号主席令予以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颁布,自201120112011年年7月1日起施行。
至此,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港、澳、台地区除外)从自治区(港、澳、台地区除外)从201120112011年年7月1日起都将在《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的法律框架下实施与之相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也不能例外。
开篇:社会保险第一章:第一章:《《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概要 1、《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的制度体系 3、《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的主要精神 2、《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的实施规定主要方面园区规定国家规定1、缴费入账、缴费入账规定规定规定单位缴费入统筹账户个人缴费入个人账户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以入个人账户为主,统筹部分较少五险分开设置五险混合设置(含住房)全国实行统一转移不得提取可提可转2、保险账户设置设置3、养老关系处理处理结论:园区公积金制度的调整迫在眉睫统账结合,以统筹账户为主 以个人账户为主的“预筹积累制”4、基金积累形式形式上篇:园区社保的今天与明天第二章第二章::《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对园区公积金制度的影响对园区公积金制度的影响((为何调为何调))背景资料第三章:调整园区公积金制度的理念(如何调)1、调整方向2、调整原则3、调整依据4、调整时间第四章:调整园区公积金制度的主要内容(调什么)1、调整参保类型2、调整入账方式3、调整账户设置4、调整缴费比例5、调整养老关系处理方式6、调整购房范围1、新老账户管理模式2、参保类型及适用对象3、账户设置和缴费比例4、保障待遇5、转移和提取中篇:园区社保新政解读第五章第五章::《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费(公积金)征缴管理规定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费(公积金)征缴管理规定》》《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转移管理规定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转移管理规定》》《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苏州工业园区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苏州工业园区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苏州工业园区失业保险实施细则苏州工业园区失业保险实施细则》》《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第六章第六章::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配套细则解读下篇:园区社保经办流程(内容略)第七章:企业社保申办流程第八章第八章: : : 个人社保申办流程个人社保申办流程社会保险制度体系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强化保费征收手段社会保险基金规定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明确社保经办机构职责社会保险监督明确监督渠道和救济途径法律责任明确处罚依据(1)(1)明确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明确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新政详解(转载)

返 回
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员工工资收入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工资收入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 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
缴费基数上限
在园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 资300%的基础上设定。
缴费基数下限
参照苏州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下限标准设定。
征缴参保员工工资收入超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部分,不计入社 会保险缴费基数; 参保员工工资收入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 必须按缴费基数下限缴纳社会保险费。
97.4-98.12
99.1-01.6
01.7-03.12
04.1至今
年份
2、园区公积金制度的主要特点
统筹帐户 入帐比例 个人帐户 入帐比例
预筹积累,纵向平衡
园区公积金帐户入帐比例与苏州市区对比
单位缴费 34% 个人缴费
11%
单位缴费
22.2% 22%
包含养老、 医疗和住房
个人缴费
园区公积金帐户设置与苏州市区对比
(2)参保类型
取消了原公积金A、B、C三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 设立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乙两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 增设园区住房公积金制度。
返 回
调整前
保障计划类型
公积金A类计划
调整后
保障计划类型
甲类综合 保障计划 (过渡办法)
参保对象
参加
原公积金 A类会员
公积金B类计划
公积金C类计划
乙类综合 保障计划 (新办法) 住房公积金 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管理规定》
返 回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失业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4)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决定(2004)
【发文字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公布日期】2004.05.19
【实施日期】2004.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5月18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
二00四年五月十九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工业园区
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普通专户的存款额,经个人申请,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可以补足医疗、养老专户的实际存款的差额。
”
二、删去第四十六条。
三、删去第五十七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解读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93 号《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19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阎立二○○六年九月三十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逐月缴存的具有义务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苏州工业园区,下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直属苏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的帐户设立、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前款公积金中心包括在县级市、区设立的分中心、管理部。
第五条苏州市人民政府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作为对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民政、工商、税务、统计、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内部管理制度,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
第二章缴存第七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第八条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由单位负责办理缴存手续。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的新政策

园区公积金欲与市区接轨新政全面解读(组图)新政调整:取消了原公积金A、B、C三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设立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乙两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增设园区住房公积金制度。
甲类综合保障计划①个人缴费比例减少,工资净收入增加;②社会保险待遇基本保持不变,医疗个人账户金额增加;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待遇与苏州市区相同;③住房保障待遇提高购买房源可至苏州大市范围;租房提取报销比例由原来的约7.2% 增至16%;已动用原公积金账户购房的员工摊还不受影响,未动用过的员工可选择的优惠更多。
乙类综合保障计划①个人缴费比例减少,工资净收入增加;②社会保险待遇基本保持不变,医疗个人账户金额增加(原C类会员增加医疗个人账户);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待遇与苏州市区相同③住房保障待遇提高(指单独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员);购买房源可至苏州大市范围;租房可提取比例达16%;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利率贷款调整原则:新老账户管理模式调整原则:老人老账老人新账新人新账新老账户管理模式老人老账老办法原公积金会员的老账户按老办法处理,对于非苏州市户籍的农村人员仍允许“可提可转”。
老人新账过渡办法原公积金会员新缴纳的账户按过渡办法处理,个人的购房摊还不受影响、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基本保持不变。
新人新账新办法新参保员工的新账户完全按照新办法处理,实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统一的制度模式。
调整原因:现行园区公积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 转移问题由于园区公积金“预筹积累、纵向平衡”的制度特点,长期以来与区外社保制度对接不畅,特别是2009年底国家社保转移新政策的出台,更加剧了会员的不满情绪。
2 购房问题目前动用公积金普通账户购房只能购买园区内房源,并且不能享受优惠利率,广大会员对此反响一直十分强烈。
3 产权问题现行公积金制度的账户设置产权关系不明晰,特别是办理关系转移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提取时侵犯了个人产权,会员一直反响强烈。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制度A类A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主要适用于园区中新合作开发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中新合作开发区外各类用人单位可选择参加。
A类综合保障计划:含员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保障等六类社会保障项目。
A类保障计划缴费比例B类B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主要适用于园区中新合作开发区外各类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中新合作开发区内各类用人单位,经单位申请,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园区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选择参加。
B类综合保障计划:含员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类社会保障项目C类C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主要适用于园区中新合作开发区外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员工、自谋职业人员。
中新合作开发区内同类企业及人员,其它企业及人员经办理上款规定的审批手续后,可选择参加。
C类综合保障计划:含员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大病住院医疗四类社会保障项目C类保障计划缴费比例A类综合保障计划养老专户最低存款额110000 元医疗专户最低存款额 16000元B类综合保障计划养老专户最低存款额100000元医疗专户最低存款额14000元C类综合保障计划养老专户最低存款额90000元大病补充保险的保费参加公积金A计划的会员由“中心”从其普通专户或医疗专户存款中扣缴 2.5 元•参加公积金B计划的会员从其医疗专户中扣缴 2.5 元•参加公积金C计划的会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2.5 元•退休会员由“中心”从其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中扣缴 2.5 元•家庭保障的保费本保障计划的保费按月缴纳,每月2元,从会员公积金普通专户或特别专户存款中扣缴缴费上、下限基数及金额公积金A类综合保障计划月缴纳基数及金额上下限缴费基数9090.91--1200元上下限金额4018.18---530.4元公积金B类综合保障计划月缴纳基数及金额缴费基数4000---1200元金额1448---434.4元公积金C类综合保障计划月缴纳基数及金额缴费基数3000---1200元金额846----338.4元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费用结付等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19号令《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是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和参保员工按照公积金各类综合保障计划缴存的公积金基金。
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基金管理
第三条公积金存量基金包括公积金个人专户存量基金和公共统筹基金。
(一)公积金各类综合保障计划个人专户存量基金分别为:
1.公积金A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A类计划)个人专户存量基金包括养老专户存量基金、医疗专户存量基金以及普通专户存量基金;
2.公积金B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B类计划)个人专户存量基金包括养老专户存量基金、医疗专户存量基金以及特别专户存量基金;
3.公积金C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C类计划)个人专户存量基金包括养老专户存量基金和特别专户存量基金。
(二)公积金公共统筹基金包括公积金各类综合保障计划的社会统筹基金、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以及工伤统筹基金。
第四条《暂行办法》实施后,参保员工的公积金个人专户存量基金管理方式保持不变,与本人的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账管理。
第五条参保员工的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余额每年结息一次,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结息期。
参保员工的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余额(含《暂行办法》实施前已转入的医疗和住房公积金基金)按照居民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六条公积金存量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管理。
公积金存量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投资运营以实现保值增值。
第七条园区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公积金存量基金的管理、使用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基金使用和提取
第八条公积金个人专户存量基金必须专项用于参保员工的各类社会保障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公积金个人专户存量基金使用范围分别为:
(一)养老专户存量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员工的退休基本养老金,或跨统筹区域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
(二)医疗专户存量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员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以及住院起付线以下的自负费用。
(三)A类计划普通专户存量基金用于以下用途:
1.参保员工办理退休时,按规定补足退休所需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
2.参保员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下统称购房)的,按规定支付购房款以及偿还购房贷款;
3.参保员工租房的,按规定支付租金的限额补贴;
4.参保员工跨统筹区域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时,按规定补足转移所需的养老、失业保险基金。
(四)B、C类计划特别专户存量基金用于以下用途:
1.参保员工办理退休时,按规定补足退休所需的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
2.参保员工跨统筹区域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时,按规定补足转移所需的养老、失业保险基金。
第九条公积金公共统筹基金管理和使用,按照《暂行办法》以及相关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条参保员工在2011年7月1日后购房,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普通专户存储余额,并动用普通专户存储额偿还购房贷款(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下同):
(一)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甲类计划)且正常缴费期间;
(二)购买苏州大市范围内(苏州大市范围包括苏州市行政区域所辖的七个城区和五个县级市,下同)住房;
(三)首次或第二次动用普通专户存储额(包括2011年6月30日前已动用次数,下同);
(四)满足社会保险(公积金)规定限额条件:
1.男员工年龄在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女员工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本人普通专户及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住房账户)存储额留足社会保险(公积金)规定限额的50%;
2.男员工年龄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女员工年龄在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本人普通专户及住房账户存储额留足社会保险(公积金)规定限额。
参保员工按本条前款规定动用普通专户存储额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参保员工在2011年7月1日后购房且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本人普通专户及住房账户存储额在留足本次动用前的本人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以下简称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提取并偿还购房贷款。
第十二条参保员工在2011年6月30日前购买园区内住房且在2011年7月1日后申请动用普通专户存储额的,参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
定办理。
第十三条参保员工在2011年6月30日前购买园区外、苏州市城区范围内(苏州城区范围包括苏州市行政区域所辖的七个城区,下同)或派驻工作地住房,且在2011年7月1日后申请动用普通专户存储额,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普通专户存储余额:
(一)按规定参加甲类计划且正常缴费期间;
(二)首次动用普通专户存储额;
(三)满足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限额条件;
(四)购买园区外、苏州市城区范围内的住房,须配偶在园区外、苏州市城区范围内工作;购买派驻工作地的住房,须家庭户籍在派驻工作地;
(五)在购房发票开具后的一年内办理。
符合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本人普通专户及住房账户存储额在留足本次动用前的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可按规定申请偿还购房贷款。
第十四条参保员工在2011年6月30日前购买园区外住房且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条件,在2011年7月1日后申请动用公积金的,参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参保员工在2011年6月30日前已动用公积金购买园区外住房且在2011年7月1日后该套住房购房贷款尚未还清的,本人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足本次动用前的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在2011年7月1日后可按规定申请偿还购房贷款。
第十六条本规定实施后,参保员工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规定一次性提取本人普通专户或特别专户存储额在留足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之后的余额。
第十七条本规定实施后,参保员工未借用社会保险(公积金)特殊补充账户购房,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专户全部存储余额: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本人不愿意延长缴费,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
(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发生上述情形的参保员工,已借用社会保险(公积金)特殊补充账户基金购房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额在偿还特殊补充账户借用金额后的余额。
参保员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余额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第十八条本规定实施后,参保员工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定居,或者非苏州市户籍员工回乡务农的,可按规定一次性提取本人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额在扣除社会统筹基金之后的余额,并终止公积金社会保险关系。
上述参保员工在2006年6月30日前缴存的公积金,社会统筹基金扣除比例分别为:A类计划缴费部分,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2%;B类计划缴费
部分,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0%;C类计划缴费部分,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以上均含已入账的社会统筹基金部分)。
上述参保员工在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缴存的公积金,社会统筹基金扣除比例分别为:A类计划缴费部分,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5%;B类计划缴费部分,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3%;C类计划缴费部分,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以上均含已入账的社会统筹基金部分)。
本条适用对象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领取失业救济金后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余额的,2011年6月30日前已领取的失业救济金款额应在其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余额中扣除。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社会保险(公积金)规定限额标准由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员工的公积金平均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核定,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