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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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20修改)

河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20修改)

河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20修改)【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20.03.17【实施日期】2020.03.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 2017年4月1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第一次修改 2020年3月1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置在建筑物中用于火灾报警、灭火救援、安全疏散、防火分隔、防烟排烟的设施。

第三条建筑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依法核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不得降低配置标准,不得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第四条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消防设施工程的质量负责。

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等先进消防设备和产品,安装、配置的消防设备和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提供消防设备和产品的单位应当保证质量,并按照有关售后服务的规定搞好服务。

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对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的,应当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职责。

对未明确责任的,由承包者、租赁者、受委托者承担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

第七条建筑物的产权属于两个以上产权人共有的,建筑消防设施可以委托一个产权人统一管理维护;也可以由产权人共同委托的管理单位管理维护;未明确委托的,由建筑物的实际管理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维护。

第八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负责,加强管理维护。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管理规定是保障公共安全和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重要法规。

本文将对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不再使用分段语句。

一、消防设施的管理规定1. 消防设施的建设消防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相关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法规,包括建筑物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器、疏散通道等。

建设过程中必须按照消防工程建设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并严格控制施工质量。

2. 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包括定期巡查、保养和维修。

巡查内容包括消防设施的完整性、通畅性和可用性等方面的检查。

保养和维修包括消防设施的清洁、检修和更换等日常工作。

3. 消防设施的检测与验收消防设施的检测与验收是确保其功能完善和符合相关标准的重要环节。

消防设施的检测需要由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对于不合格的消防设施,必须立即进行整改,直至符合相应要求为止。

二、灭火器材的管理规定1. 灭火器材的购置灭火器材的购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并且需要选择合适的类型和规格。

购置过程中必须确保灭火器材的质量可靠,并且需要与专业生产厂家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2. 灭火器材的存放和保管灭火器材的存放和保管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且需要定期进行清点和检查。

灭火器材应当妥善地放置在指定的位置,标识清晰可见,并且不得存放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

3. 灭火器材的维护和保养灭火器材的维护和保养是保证其正常使用和有效性的关键。

维护和保养包括定期检查灭火器材的完整性和可用性,并进行清洁、加注灭火剂和更换零配件等工作。

对于维护不良或者使用寿命已过的灭火器材,必须及时更换或修复。

4. 灭火器材的培训和使用灭火器材的培训和使用是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扑救的关键。

相关人员必须接受消防教育培训,并且熟悉各类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在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当根据火势大小和类型选择合适的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消防验收规范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消防验收规范

(消防安全管理)消防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一般规定1主要设备及配件进场应有设备清单、设备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性能检验报告等随机文件。

进口设备尚应有商检合格的证明文件及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安装、使用、维修等技术文件。

2对进场设备及配件的检查验收应形成文字记录,确认符合本规范规定,方能在施工中应用。

5.1.2防火卷帘1防火卷帘及与其配套的卷门机、控制器等应是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应有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核发的型式认可证书和生产厂方的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认可证书及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在防火卷帘及卷门机、控制器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商标;制造厂名称、出厂日期及产品编号、执行标准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防火卷帘及卷门机、控制器的外观不应有明显的损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1.3防火门1防火门及与其配套的闭门器、锁具等应是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应有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核发的型式认可证书和生产厂方的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认可证书及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在防火门及闭门器、锁具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商标;制造厂名称及出厂日期、产品编号、执行标准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安装在防火门上的合页、插销等五金配件应是经相关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其熔融温度不应低于950℃。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出厂合格证等。

4防火门的门框、门扇表面应无明显凹凸、擦痕等缺陷;闭门器、锁具的外观不应有明显损坏。

2024年建筑工地消防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建筑工地消防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建筑工地消防器材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地,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工作。

第三条建筑工地消防器材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消防水带、消火栓、消防水泵、喷淋系统等。

第四条建筑工地应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建筑工地消防器材的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建筑工地消防器材的管理应建立台账,明确消防器材的数量、型号、位置、使用年限等信息,并定期检查更新。

第六条建筑工地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建筑工地应定期组织消防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二章消防器材选用与配置第八条建筑工地应根据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消防器材,并按照规定进行配置。

第九条选择消防器材时,应考虑建筑工地的类型、规模、施工情况和消防安全要求等因素。

第十条建筑工地应根据工地情况合理分布消防器材,保证消防器材的易用性和便捷性。

第十一条建筑工地应在有限的范围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确保覆盖面广、作用范围大。

第三章消防器材使用与保养第十二条建筑工地消防器材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不得私自挪用、拆卸或损坏消防器材。

第十三条消防器材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状态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消防器材应放置在干燥、通风、避光、易于观察和取用的位置,不得被雨水淋湿或阳光直射。

第十五条消防器材的保管人员应定期清理消防器材周围的杂物,确保消防器材的畅通可用。

第十六条消防器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损坏或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予以修理或更换,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四章灭火器管理第十七条建筑工地应根据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因素确定灭火器的种类、数量和放置位置。

第十八条建筑工地应定期对灭火器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其完好可用。

第十九条建筑工地灭火器的使用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范本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范本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为了确保建筑物、场所和公共区域的安全,维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提高火灾防范和灭火能力,制定本管理规定。

2、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建筑物、场所和公共区域,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建筑、工业建筑、学校、医院等。

3、所有建筑物、场所和公共区域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位置设置和维护好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二、消防设施的管理1、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能够满足灭火的需要,具有良好的功能性和可操作性,易于被人识别和使用。

2、消防设施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消防设施应设置在易于触及和使用的位置;消防设施应避免设置在易被临时堵塞的地方,如门口、通道、走廊等;消防设施的设置位置应明显标识,以便人员能够迅速找到。

3、公司、学校和其他单位应负责对其所在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功能正常,及时更换老化或损坏的设备。

4、每一消防设施应设置标志牌或标识,以清晰标明设施的用途和使用方法。

标志牌应采用醒目的颜色和明确的文字,方便人员使用。

三、灭火器材的管理1、所有建筑物、场所和公共区域应按照火灾风险等级和使用需求合理配置灭火器材。

2、灭火器材的种类和数量应根据每个区域的面积、使用用途和火灾风险等级进行科学选择。

3、所有的灭火器材应经过严格的验收,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灭火器材必须是正规渠道购买的,并有有效的检测报告和合格证明。

4、负责管理的单位应定期组织对灭火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工作状态良好。

定期进行灭火器材的试验和充装,保证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5、灭火器材应放置在易于触及和使用的位置,且周围不应有任何阻挡和堆放物。

灭火器材的放置位置应标识清晰,以便人员迅速找到和使用。

四、应急演练和培训1、所有单位和建筑物的管理者应定期组织消防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和住户的消防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演练应包括逃生和灭火等方面的内容。

2、定期组织员工和住户参加消防培训,了解基本的消防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防火和灭火的能力。

甘肃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20年)-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甘肃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20年)-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甘肃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20年)正文:---------------------------------------------------------------------------------------------------------------------------------------------------- 甘肃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修、保养、检测、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建(构)筑物中配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防火分隔设施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

公安派出所对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日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市场监管、民政、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建筑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

第七条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其他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的情况,组织监督抽查;指导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辖区内的居民住宅区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八条消防救援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情况;(二)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三)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程序、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四)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六)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情况;(七)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档案的建立情况;(八)按有关规定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消防设施管理制度一、概述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是指对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消防设施的管理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健全的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是每个建筑物所有人、管理者必须重视并严格执行的。

二、管理范围消防设施管理制度的管理范围包括建筑物内的各类消防设施,如消防水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对于这些消防设施,必须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三、管理责任1. 建筑物所有者是消防设施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和有效性。

2. 建筑物管理者是消防设施管理的执行责任人,负责组织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3. 消防设施管理人员是对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的责任人,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相关要求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四、管理措施1. 定期检查建筑物管理者应制定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查制度,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工作。

检查内容包括消防水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工作状态、管道是否畅通、设备是否完好等,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进行修复和维护。

2. 维修和保养消防设施的维修和保养工作是保证其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建筑物管理者应将维修和保养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维修和保养。

对于有损坏和故障的消防设施,应及时修复和更换,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培训和考核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够胜任其工作。

建筑物管理者应定期组织消防设施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能够熟练掌握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技能。

4. 应急预案建筑物管理者应根据建筑物特点和消防设施的情况,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预案包括人员疏散、灭火措施、报警方式等内容,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五、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消防设施管理制度的人员,将根据相关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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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与
管理
Technical safety means that the pursuit of technology should also include ensuring that people
make mistakes
2020年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建筑消防设施,是预防火灾、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的有效措施。

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实施检查、检测以及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是各级政府与部门和广大社会单位的法定职责。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
所有建筑物都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建筑消防设施。

设置基本要求如下:
1.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专项设计,并依法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

2.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专业施工资质,并按图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3.建筑消防设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配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消防设施产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4.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审核单位、竣工验收单位,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工程的质量负责。

5.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当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并确保正常运行。

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职责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是一项社会责任,各单位对本单位设置的建筑消防设施负有自主管理责任,各级政府与部门负有领导和行业管理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维护消防安全、保护建筑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圈占、挪用或者擅自改造、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大建筑消防设施的公共资金投入力度,逐步消除历史遗留问题,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

住房与城市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质监、工商、民政、教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的行业监管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则负有行政监督管理责任。

(二)单位自主管理职责
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管理的单位应当履行日常管理责任。

当建筑使用权全部或局部转让、租赁时,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责任。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产权人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建筑消防设施产权人应当共同协商,订立协议,明确各方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或者委托一个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并将协议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保养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地方规章。

2.明确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

3.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及时整改设置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5.定期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测试。

6.建立建筑消防设施配置、运行等情况的管理档案。

7.对员工进行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常识教育,定期组织演练。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
1.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情况。

2.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

3.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4.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5.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

6.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检测情况。

7.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档案的建立情况。

8.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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