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三编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笔记(市场监管法的一般原理)【圣才出品】

第三十二章 市场监管法的一般原理【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市场监管基础理论1.市场监管的含义与特征(1)含义市场监管是指市场监管主体对市场活动主体及其行为进行限制、约束等直接干预活动的总和。
(2)特征①市场监管的主体是有权实施监管的机关、机构、团体,其中以政府机关为主。
其中包括综台性监管机关(如审计机关)和各具体市场的专门监管机关(如金融监管机关),其监 市场监管的含义与特征 市场监管基础理论 市场监管的意义 市场监管的理论基础市场监管法的含义与地位 市场监管法概述 市场监管法的原则 市场监管法的基本内容 监管方式会计监督制度 会计审计监督制度 审计监督制度市场监管法的一般原理管权由国家立法直接授予。
②市场监管的对象是市场活动的参与者及其市场行为,包括提供交易产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农户等),产品或服务的接受者(购买人、存款人、担保人等)和各类市场的投资人(包括机构与个人)。
市场监管主要针对经营者与投资人。
③市场监管的目标是控制市场风险、保障市场安全。
④市场监管的方法是对市场运行全过程的制约,包括市场行为发生前的事先制约(如入市资格)、市场行为发生时的同步制约(如实时监控、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市场行为发生后的事后制约(如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经营财务资料的分析、违法行为的处罚等)。
2.市场监管的意义国家积极的、灵敏的、主动与被动结合的、事先预防与事后处理相统一的监管,愈来愈体现出其优越性,市场监管已成为现代国家的首要经济管理职能。
市场监管的意义主要表现为:(1)维护市场运行的安全稳定安全稳定是市场运行的基础,也是市场监管的根本目标。
市场不论是作为商品交换的场所,还是作为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只有安全稳定,才能发展,才能发挥其固有的配置资源的作用。
(2)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市场参与者包括经营者、投资者、消费者等,市场监管所制约的是非法主体和非法行为,所保护的是合法主体、合法行为。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笔记(国有经济参与法的一般原理)【圣才出品】

第二十三章 国有经济参与法的一般原理【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国有经济参与法的调整对象1.国有经济参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1)国有经济参与法是调整国家及其政府为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借助国有资产直接参与国民经济活动时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家及其政府直接参与国民经济活动时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意志性,且具有直接性和见效快的特点。
2.国有经济参与法调整对象的独立性——兼论其法律地位国有经济参与法是经济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独立组成部分,是经济法体系中一个独立的国有经济参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 国有经济参与法的调整对象 国有经济参与法调整对象的独立性 国有经济参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 国有经济 国有经济参与法的基本范畴界定 国有资产 国有资本 国有企业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和体现 国有经济参与法的基本原则 国有经济参与法的特有原则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国有经济参与及其立法 国有经济参与及其立法的历史沿革 社会主义国家国有经济参与及其立法 我国国有经济参与及其立法的演进国有经济参与法的一般原理子部门法。
这主要根源于国有经济参与法调整对象在经济法体系中的独立性。
①国有经济参与法的调整对象具备“共性”。
②具备这一“共性”的法律规范已经达到十分庞大的规模。
③有独立之必要。
3.国有经济参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国有经济参与法的制度体系(1)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关系,是对国有资产进行的基础性管理。
主要包括:①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②国有资产评估关系;③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关系;④国有资产审计关系。
(2)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关系,是指国家或政府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将国有资产投入特定的企业进行资本运作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主要包括:①国有资产投资关系;②国有资产经营关系;③国有企业治理关系;④国有资产转让关系;⑤国有资产经营受益分配关系。
(3)国有资产监管关系,是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运用监管手段,对国有经济参与的具体过程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笔记(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圣才出品】

第五章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1.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历史形成(1)从新中国成立到1950年中国共产党七届三中全会召开,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雏形构建阶段。
(2)从1953年初起,党和政府开始把注意力转移到有计划的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上来,集中统一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3)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集中统一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与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在中国完全建立。
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历史形成 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 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 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根源及其经济学分析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动因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模式及其经济学分析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确立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进一步推进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 警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误区 经济体制与经济法之间关系的本质属性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关系的经济学解说 推进经济体制改革须重视经济法的核心作用 经济与WTO 互动不等于“经济法的全球化”中国经济体制改革2.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大统一小自由、大集中小分散)(1)从所有制角度看,我国长期存在着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格局。
(2)从计划制度的特点来看,我国长期实行的是直接计划与间接计划相结合的计划制度受所有制多元化的直接影响,我国的计划制度也相应较为灵活多变,也相对较为重视经济杠杆的积极作用。
(3)从经济管理体系来看,我国主要按照部门垂直管理为主。
地方分块管理为辅的管理体制。
3.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根源及其经济学分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根源我国计划经济的形成是我国移植苏联创制的高度集中的僵化计划体制和我国基本国情共同作用的结果。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笔记(产业调控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 产业调控法律制度【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产业调控法概述1.产业与产业调控(1)产业是关于生产经营活动中提供同一产品或者同一劳务的各个企业、行业、部门的总称。
产业不仅包括第一、第二产业,而且包括第三产业。
(2)产业调控是运用产业政策实现的一种调控,它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组成部产业与产业调控 产业调控法概述 产业调控法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产业调控法之考察 保护、扶持战略产业制度 产业结构调控法律制度 巩固、促进基础产业制度 调整、援助衰退产业制度 产业组织调控法律制度的目标 产业组织调控法律制度 产业组织调控法律制度的内容 产业组织调控法律制度的措施 科学技术进步法律制度 产业技术调控法律制度 产业技术创新法律制度 技术成果转化法律制度 技术引进促进法律制度 经济特区法律制度 区域经济调控法律制度 中西部地区优惠制度产业调控法律制度分。
是政府设计有关产业发展,特别是关于产业结构演变的政策、目标和政策措施的总和。
2.产业调控法的概念与特征(1)产业调控法的含义产业调控法是调整国家运用产业政策,对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产业技术和区域经济发展进行调控过程中发生的产业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产业调控法的特征①综合性a.调整对象具有综合性,它包括了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产业技术和区域经济发展等;b.调整方法具有综合性,它由财政手段、金融手段、直接规制手段及行政指导手段等构成;c.调整领域具有综合性,它涵盖了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在内的各行各业。
②协调性a.体现为它与其他各项法律制度的配套,如产业调控至少涉及规划、计划、财政、金融、价格、外贸等诸多手段的综合运用,相互配合才能实现。
b.体现为它自身内部的配合,如采用鼓励、促进、限制或者禁止的措施,以及在产业结构法、产业组织法以及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中的协调。
③灵活性由于产业政策具有很强的阶段性,应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势,对原有的规范进行适时的完善。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笔记(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笔记(中国经济体制改⾰)【圣才出品】第五章中国经济体制改⾰【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1.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历史形成(1)从新中国成⽴到1950年中国共产党七届三中全会召开,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雏形构建阶段。
(2)从1953年初起,党和政府开始把注意⼒转移到有计划的⼤规模的经济建设上来,集中统⼀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得到进⼀步的加强。
(3)1954年第⼀届全国⼈民代表⼤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民共和国宪法》,集中统⼀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与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在中国完全建⽴。
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历史形成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根源及其经济学分析中国经济体制改⾰的动因中国经济体制改⾰中国经济体制改⾰的历程中国经济体制改⾰的模式及其经济学分析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标模式的确⽴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步推进中国经济体制改⾰的关键警惕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误区经济体制与经济法之间关系的本质属性中国经济体制改⾰与经济法的关系经济体制改⾰与经济法关系的经济学解说推进经济体制改⾰须重视经济法的核⼼作⽤经济与WTO 互动不等于“经济法的全球化”中国经济体制改⾰2.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统⼀⼩⾃由、⼤集中⼩分散)(1)从所有制⾓度看,我国长期存在着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格局。
(2)从计划制度的特点来看,我国长期实⾏的是直接计划与间接计划相结合的计划制度受所有制多元化的直接影响,我国的计划制度也相应较为灵活多变,也相对较为重视经济杠杆的积极作⽤。
(3)从经济管理体系来看,我国主要按照部门垂直管理为主。
地⽅分块管理为辅的管理体制。
3.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根源及其经济学分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根源我国计划经济的形成是我国移植苏联创制的⾼度集中的僵化计划体制和我国基本国情共同作⽤的结果。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笔记(国外经济法的立法实践)【圣才出品】

第八章 国外经济法的立法实践【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一般规律1.经济法产生的起点与质疑(1)经济法产生起点的诸种观点关于经济法的产生起点,在中外法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①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②近代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但并不否认“市民革命以前经济法”的存在。
③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就产生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经济法形成为一个新的法的部门。
(2)对经济法产生起点的质疑 经济法产生的起点与质疑 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一般规律 经济法发展的动因 德国经济法的历史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经济法简史 日本经济法的历史 法国经济法的历史 英国经济与社会立法史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经济法简史 美国经济与社会立法史 苏联、东欧国家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经济社会根源 苏联、东欧主要国家经济法简史 苏联、东欧国家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国外经济法的立法实践①关于经济法产生的含义之所以对经济法产生起点时间断限有多种观点,主要是对“经济法产生”内涵认识不一。
经济法的产生应理解为经济法形成一个法的部门,并获得独立部门法地位才是较为正确的。
②关于经济法产生的时间a.之所以对经济法产生的时间断点有多种观点,是由于对经济法产生的不同界定和对经济法概念的把握不一。
b.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产生时间是奴隶制社会;第二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产生时间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第三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产生时间是垄断资本主义阶段。
2.经济法发展的动因(1)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社会根源经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向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过渡而形成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社会,是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社会前提。
①私权绝对向私权限制的演变及立法要求a.“私权绝对”,指的是私有权的绝对性。
它是从“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所有权是天赋之人权”直接引出的,是指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b.私有权的绝对性势必引发社会危机,导致国民经济运行失调,国家必须通过立法对所有权进行限制。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笔记(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圣才出品】

第三章 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国家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概述1.国家经济管理法律关系的含义(1)定义:国家及其政府在管理经济过程中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符合经济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称为国家管理经济法律关系。
(2)法律特征:①须由经济法确认;②最终表现为权利义务关系,但就国家这一方主体来讲往往表现为权力或权限;③一方主体恒定为国家。
2.国家管理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经济管理法律关系的含义 国家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概述 国家管理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历史演变 作为经济管理主体的国家及其行为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分类 国家及其政府在经济法上的经济管理行为 中国中介组织的发展历程 中介组织、市场主体及其行为 双重性格的经济法主体——中介组织 中介组织的行为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①定义:指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经济法律关系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②主体包括两大对应主体:管理者与被管理者。
管理者是国家,而被管理者则包括各种经济运行过程的参与者。
③根据市场主体在国家管理经济过程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和不同的权利义务,可以将市场主体区分为两大类:a.一般市场的被管理主体,即狭义上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企业等经济组织;b.中介组织,即上述主体之外的广义上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行业自律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等。
其不仅作为被管理者受到国家的管理,还作为管理者管理第一类市场主体。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①定义: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参加该法律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②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不同的权利,也承担不同的义务,具体如下:a.作为管理者的国家及其政府,由于处于高于其他主体的地位,故其享有的经济权利体现为一种经济权力,即经济管理权。
但政府的这一经济管理权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因此政府的经济权利又表现为一种经济权限。
b.作为被管理者的一般市场主体,虽然其受到国家的管理,处于一定的被动与服从的地位,但其权利和义务仍是充分对应的。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金融调控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第十二章金融调控法律制度一、金融调控法概述1.金融调控的概念及特征(1)金融调控的概念金融调控是指中央银行通过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来实现的宏观调控。
(2)金融调控的特征①金融调控主体是中央银行。
在我国即为中国人民银行。
②金融调控的主要手段是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目标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及处理货币事务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总称。
③金融调控须在法制范围内运行。
2.金融调控的目标(1)一般包括:①稳定物价,是指将物价总水平的上升控制在一定的幅度之内。
②充分就业。
若将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就实现充分就业。
③经济增长。
其衡量标准一般采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
④国际收支平衡。
(2)金融调控的货币政策目标的选择:①金融调控与财税调控、产业调节的选择;②稳定物价与实现充分就业之间的选择;③稳定物价与促进经济增长之间的选择;④稳定物价与平衡国际收支之间的选择;⑤促进经济增长和平衡国际收支之间的选择。
3.金融调控的手段法定存款准备金、再贴现与再贷款、公开市场操作见下文介绍。
其他法定调控手段主要包括:(1)调节证券交易的法定保证金比率。
法定保证金,是指按一定比例购买证券的付现额。
中央银行利用它限制证券购买者的贷款额,影响证券市场价格。
(2)消费信用控制。
主要规定分期付款的首期最低付现额和分期付款的最长付款期,调节社会对商品的有效需求。
(3)优惠利率。
中央银行对与国民经济发展关系重大或重要的部门、行业、企业实行较低的贴现率或贷款率。
(4)规定流动性比率。
流动性比率,是指中央银行为保障商业银行的支付能力,规定流动性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
中央银行以此控制商业银行的信用扩张能力。
(5)窗口指导(又称道义劝告),是指中央银行利用其说服力影响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行为。
(6)规定利率最高限额,是指中央银行依法规定商业银行对各种存款所支付的最高利率,以引导商业资金的来源与去向,影响银行信用供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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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宏观调控法概述
1.宏观调控的含义
(1)宏观调控是指宏观经济调控,是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
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
节与控制。
(2)对定义从以下几点来认识:
①宏观调控的主体是政府。
宏观调控虽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的基本内容,但不
能把宏观调控等同于政府调控。
宏观调控的含义 宏观调控法概述 宏观调控法的含义 宏观调控法的制度根源 宏观调控法的制度体系 宏观调控权的含义 宏观调控权问题 宏观调控权的权源 宏观调控权的配置 宏观调控权的限制 确立宏观调控法综合协调制度的客观要求 宏观调控法的综合协调制度 国外宏观调控法综合协调制度的考察 中国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法律制度的建立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②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发展。
这是总量的均衡,而不是微观经济单位或地区、部门的局部均衡。
③宏观调控的手段是综合性的。
基于宏观调控是政府对整个国民经济综合的总量的调控,其调控手段包括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等多种手段。
2.宏观调控法的含义
(1)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与受控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宏观调控主体之间的平衡协调关系,具体包括计划调控关系、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投资调控关系、产业调控关系、涉外调控关系。
(3)各类宏观调控关系的共同特点:
①各类宏观调控关系,都具有经济活动内容,属于经济关系的范畴。
各类宏观调控关系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全局的、总体性的经济关系,而不是具体的、局部的经济关系。
②各类宏观调控关系,都体现着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③各类宏观调控关系中,政府或法律授权的机关始终是调控主体。
(5)宏观调控法已成为国家管理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宏观调控法的制度根源
(1)宏观调控法产生的客观条件
①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1929~1933年经济危机的刺激,为了使社会化大生产的管理和调控能规范有序地进行,需要国家进行宏观调控。
②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要求
资本主义经济有自身不能克服的先天缺陷和弱点:
a.市场机制本身不能够解决社会目标问题,外部经济导致投资者缺乏经济性,而外部不经济性又导致环境污染,影响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b.市场规则是一种“丛林规则”,无情的竞争必然导致弱肉强食、两极分化、社会不公平,根本不可能促进公共利益;
c.市场经济的调节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事后性和惯性,不能根据发展的需要变革经济结构;
d.市场的自发性必然导致垄断和寡头,从而导致市场的低效或无效率。
③国家履行经济管理职能的要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国家职能从政治职能、军事职能逐步向经济职能、社会职能转换。
(2)宏观调控法产生的理论基础
宏观调控法是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的:
①市场失灵理论
市场失灵理论是人们鉴于对市场调节机制所存在缺陷的认识而提出来的。
单纯依赖市场进行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需要政府从宏观上对经济予以调节和控制,以防止经济的大起大落。
②国家干预理论
西方国家普遍运用“政府干预”来弥补经济运行中的市场失灵。
实际上,宏观调控仅仅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一个重要方面,不能完全包含国家干预的所有内容。
③政府失灵理论
政府失灵理论是指政府运用经济政策调节社会产品总供给和总需求失衡所出现的调控
失败和官僚主义导致经济运行的低效、失衡及其解决方案的理论。
政府失灵的主要表现是:a.由于公共物品的受益者和支出者的分离,造成低效益、高成本、甚至负效益运行,形成外部负效应;
b.由于政治家的短期行为,为了竞选或显示辉煌政绩、官场升迁,往往夸大近期成本和利益,而忽视未来成本和效益;
c.由于寻殂与腐败,政府滥用权力干预经济,不仅对经济发展造成损害,还侵犯人民的正当经济利益,导致政府失灵。
④国家适度干预理论
市场和政府是相互伴生、缺一不可,国家有必要介入经济以克服市场失灵,但为避免政府失灵,国家应当适度干预经济,当市场机制失效时,国家干预需加强,而当市场机制功能恢复时,国家干预则需递减。
4.宏观调控法的结构体系
(1)计划调控法
①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经济运行要以市场为主体,但这并不排斥计划的作用,而是要实行市场调节手段和计划调节手段相结合。
②计划规定经济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它体现着国家经济调节的总意图。
③计划法是宏观调控法的中心环节,或可称之为“龙头法”。
(2)财政调控法
①从整体上看,财政法是以维护和保障基本人权,促进人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为基本宗旨的。
除了保证行政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防范行政权力侵犯人民基本权利外,最主要的目的还在于通过规范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增进全民福利,促进经济发展。
②财政法中有关对国民经济运行实行调控的内容,是宏观调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3)税收调控法
①除了发挥组织财政收入的原始功能以外,还通过调整资源分配、收入差距、景气周期以及保证合理财政支出等职能消除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并最大可能地促进经济总量的增长。
②税法作为财政法相对独立的内部体系。
税法伴随财政法,在宏观调控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4)金融调控法
①货币调控和信贷资金的调控是国家调控经济的极为重要的手段。
②调整货币发行和资金流通中形成的金融调控关系,是宏观调控法的重要内容。
(5)产业政策调控法
国家通过对产业结构、产业组织形式和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和安排,达到对经济建设总体的合理布局,是宏观调控的目标之一。
(6)投资调控法
要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必须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同时不影响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
因此,对于投资调控关系的调整,也是宏观调控法的任务。
(7)对外经济调控法
为保持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健康发展,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国家需要对涉外经济贸易活动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和监管。
二、宏观调控权问题
1.宏观调控权的含义
(1)宏观调控权是指政府为确保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的目标,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调节与
控制的法定职权。
(2)宏观调控权是国家权力在经济管理领域的具体化,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
(3)宏观调控权与传统行政权存在的区别主要有:
①两者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
a.宏观调控权产生的经济基础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一国宏观经济的形成以及“市场失灵”凸显,使得国家不得不介入私人领域,主动地干预社会经济生活;
b.传统的行政权则显然没有这些经济基础。
②两者的主体不同
a.宏观调控权的享有主体只能是中央级次的国家机关;
b.传统的行政权的享有主体则显然没有如此高的级次。
(3)宏观调控权是对国家所有宏观调控职权的一个抽象,是经济法的一个特有的范畴。
2.宏观调控权的权源
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而在形式上,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明确授权。
(1)从根本上说,宏观调控权同样是整个国民总体的一项重要权力,宏观调控权在根本上是人民的权力。
(2)从形式上看,宏观调控权来源于法律上的明确授权。
全国人大将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能定位为“搞好宏观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这就使得中央政府在经济改革进程中频频行使宏观调控权有了合法性。
3.宏观调控权的配置
宏观调控权的配置是政府有效行使宏观调控权的前提保障。
(1)宏观调控权的纵向配置
①宏观调控权的纵向配置,就是宏观调控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