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POL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国际规则5月19日生效
基于“MARPOL公约”的船用焚烧炉操作要点分析

制 、监 控 和 操 作 要 求 ,提 出 了船 用 焚烧 炉 的 操 作 要 点 。
关键词 :MARPOL ̄ ;船 用焚烧炉 ;操作要 点 ;油类记录簿
中图分类号:U664.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9891(2012}02-0035-03
0 引 言 海 洋 面 积 辽 阔 ,储 水 量 巨大 ,因而 长 期 以来 是地 球 上 最稳 定 的 生态 系 统 。随 着 国际 航运 业 的 持续 快速
发展 ,在 航船 舶数 量 越来 越 多 ,而 随之 产 生 的海洋 污 染成 为 国 际广泛 关注 的焦 点 。海 洋污 染 具有污 染源 多、 持 续性 强 、扩 散范 围广 、难 以控制 等特 点 。海 洋污 染 造成 的海 水 浑浊 严重 影 响海 洋植 物和 鱼类 的 生态 环境 , 进 而 影 响 到 整个 生 态 环 境 。在 海 洋 污 染源 中 ,由于航 运 船 舶 的 流动 性 、长 期性 ,船 舶 带 来 的 污染 越 来越 严 重 ,也受 到 了各方 的 强 烈关 注 与监 控 。 因此 ,船 舶 防污 染 问题 ,不但 关 系到 人 类 的生 存 与发 展 ,而 且直 接关 系到 船舶 能 否进 出各 国港 口和海 上航 行 。世 界各 国为 了保 护海 洋环 境 ,召开 了一系 列 国际性 、区域 性 会议 , 来 讨 论 防止 远 洋船 舶 污 染海 洋 问题 ,并制 定 出一系 列 国 际性 、区域 性 的有 关 防污 染法 律 和法 规 。这些 法律 及法规在 实施过程 中不断修订,日渐完善 ,其相应的防污染措施也 日渐严格 。其中影响力最大的是国际海 事 组 织制 定 的“MARPOL公 约”(国际 防止船 舶 造 成污 染 公约 ),该公 约 已于 1982年 生效 ,目前 已有 136个缔 约 国 ,缔 约 国海 运 吨位 总 量 占世 界海 运 吨 位 总量 的 98%。“MARPOL公 约”附则 VI“防止 船 舶造 成 大气 污染 规 则 ”提 出重 点对 船用 焚烧 炉 装置 的排 放进 行 监控 ,现 阶段 已成为 PSC(Port State Control,港 口国监 控 )检查 中的必 查项 目。[1,21 1 “MARPOL公 约 ”附则 VI对 船用焚 烧炉 的监 控标 准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于2005年生效随着萨摩亚独立国的批准加入,《MARPOL73/78》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将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
根据《MARPOL73/78》1997年议定书,附则Ⅵ将于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至少15个国家批准之后12个月生效。
随着2004年5月18日第十五个国家萨摩亚独立国的加入,接受附则Ⅵ国家的船舶已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4.57%。
《MARPOL73/78》附则Ⅵ对船舶氮氧化物和硫氧化物的排放提出了限制要求,并且禁止故意排放“消耗臭氧层物质”。
船舶新证书--IAPP证书一、概述1997年9月,在《MAPOL 73/78公约》的缔约国会议上,通过了《MAPOL 73/78公约》97议定书,97议定书的主要内容是在《MAPOL 73/78公约》中增加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按照97议定书第6条的规定,该附则VI 在不少于15个合计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国家接受之日起的12个月后生效。
2004年5月18日,萨摩亚群岛政府批准了《MAPOL 73/78公约》97议定书和附则VI,至此该附则VI已达到了97议定书所规定的生效条件,并于2005年5月19日正式生效。
按97议定书的规定要求,所有适用的船舶必须持有经船旗国或主管机关认可的船级社经检验通过后签发的IAPP证书。
IAPP证书(International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的全称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
IAPP证书适用于所有400总吨或4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
二、主要内容和规定要求《MAPOL 73/78公约》附则VI的主要内容是对船舶排放的消耗臭氧物质、氮氧化物(N0X)、硫氧化物(S0X)、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0CS)及船用焚烧物进行控制,以防止这些排放物对大气的进一步污染。
1、对消耗臭氧物质的控制:是对包括有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如灭火器和制冷设备(中央空调、冰箱、冰柜、伙食冰机等),进行控制和检验,以禁止消耗臭氧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并禁止安装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新设备。
MARPOL记忆

附则I 防止油类污染规则生效日期1983年10月2日附则IV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生效日期2003年9月27日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生效日期1988年12月31日附则VI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生效日期2005年5月19日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本公约适用于:(a) 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船舶;和(b) 无权悬挂缔约国国旗但在缔约国管辖下营运的船舶。
本公约不适用于任何军舰、海军辅助船舶,或缔约国所拥有或营运的、并暂时只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其他船舶船舶系指在海洋环境中运行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船、水上艇筏和固定或浮动平台。
本公约应在不少于15个其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队总吨位50%的国家按第13条规定成为本公约缔约国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对本公约某一条款的一项修正案,在其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队总吨位50%的三分之二缔约国接受之日,即应视为已被接受本公约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每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应备有阿拉伯文、德文、意大利文和日文的官方译本,译本与签署后的正本一起保存附则I防止油污染定义油类:原油、燃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原油系指任何天然存在于地层中的液态烃混合物,不论其是否经处理以适合运输,包括:.1 可能业已去除某些馏份的原油;和.2 可能业已添加某些馏份的原油。
燃油系指船舶所载有并用作其推进和辅助机器的燃料的任何油类。
重大改建:.1.1实质上改变了该船的尺度或装载容量;或.1.2改变了该船的类型;或.1.3根据主管机关的意见,目的在于实质上是为延长该船的使用年限;或.1.4这种改建使得该船成为一艘新船,应遵守本公约中不适用于其作为现有船舶的有关规定。
尽管有本定义的规定:.2.1 但对第1.28.3条定义的在1982年6月1日或以前交船的载重量为20,000吨及以上的油船进行改建以求符合本附则第18条(专用压载舱)的要求,就本附则而言,不应视为构成了重大改建;和.2.2 但对第1.28.5条定义的在1996年7月6日以前交船的油船进行改建以求符合本附则第19或20条(双壳体和双层底)的要求,就本附则而言,不应视为构成了重大改建。
《MARPOL7378》附则VI简介

《MARPOL73/78》附则VI简介MARPOL公约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在有关修正案生效1年后,自2007年11月22日起,在北海(the North Sea)作业的,船舶必须表明遵守严格的新废气排放标准,充分执行北海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域(SECA)规定。
在SECA内,船上所用燃料中硫含量不得超过1.50(质量分数)。
作为备选方式,船舶必须安装一个废气排放清洁处理系统。
根据有关规则,波罗的海区域(the Baltic Sea Area)也已被指定为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域,并且自2006年5月19日以来,已按规定实施和运作。
2012年1月1日及以后 3.5 %m/m;2020年1月1日及以后 0.5 %m/m.涉及以下几个方面:A、燃油规格、排放标准:2006年5月19日开始,在硫氧化物(SOx)排放控制区航行的船舶,船上各种设备(包括主机、副机、锅炉、焚烧炉、应急发电机等)使用的燃油的含硫量必须低于1.5%m/m;或使用经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或任何其它技术方法,确保船舶硫氧化物的总排除量不超过6.0gSOx/Kwh。
B、适用证书:船级社严格依照《NOx技术规则》进行一系列检验后,为符合公约要求的船舶签发“国际防止空气污染符合证明”IAPP证书,以IAPP证书及其附件登记的内容,证明该轮柴油机符合氮氧化物的排放量控制要求。
C、燃油标准:低硫燃油:含硫量低于1.5﹪m/m的燃油,其它的指标(如粘度、密度、钒含量、铝+硅含量等)必须符合ISO8217:2005(E)的标准。
D、控制区域及要求:硫氧化物(SOx)排放控制区,简称“SECA”。
船舶进入该区域,必须使用含硫量低于1.5﹪m/m的低硫燃油,或使用经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或任何其它技术方法以保证船舶硫氧化物的总排出量不超过6.0gSOx/Kwh。
2006年5月19日起,波罗地海区域(系指波罗地海本身以及波的尼亚湾、芬兰湾和波罗地海入口,以斯卡格拉克海峡中斯卡晏角处的北纬57度44.8分为界)列入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2006年11月22日起,北海区域列入;2007年后将扩展至英吉利海峡区域。
IMO公约的绿色使命

IMO公约的绿色使命(2009-11-13) 来源:中国船检阅读次数:202次IMO防污染从以前单纯关注海洋污染正向水空一体化的立体方向发展,这是国际海事组织从局部防止海洋污染,到大面积海洋保护,乃至发展全方位海陆空环境保护的过程。
新形势下,IMO法规框架下的环境保护公约也在与时俱进。
MARPOL公约MARPOL公约,即《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是贯彻IMO环保理念和措施的主体法规,在传统防止油污染、化学品污染、垃圾污染和生活污水污染方面有着重要贡献。
它分别在六个附则中针对船舶对海洋的污染排放制定了严格的规则,包括: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V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VI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在近40年的时间里,MARPOL公约不断被修订与完善,比如,单壳油船至2010年淘汰计划、油船泵舱双层底保护、船舶燃油舱双壳保护等,每一次修订与完善都对业界造成了巨大影响。
近年来,随着人类对气候变暖以及大气污染危害的认识越来越清晰,船舶对空气危害论愈演愈烈,MARPOL公约附则VI随之进入激烈而漫长的讨论和修订过程中,并有可能对业界造成重大的影响。
1997年IMO出台了MARPOL公约附则VI,并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主要致力于解决船舶造成的区域性空气污染问题。
然而,八年时间过去,当初被认为是最环保运输工具的船舶,已成为人们心目中又一环境杀手。
这一颠覆性的结论,导致附则VI一生效就面临着过时的尴尬境地。
IMO控制船舶区域污染的行为受到欧美及一些国际组织的指责。
国际清洁运输公会的报告认为,IMO在控制空气污染方面的努力未能与海运业的增长和技术的发展相适应,并且IMO立法过程、运作机制太复杂,受到方便旗等航运利益方的控制。
这些不利因素导致IMO被斥以不作为,导致欧盟以采取单边立法行动相威胁。
maporl公约

maporl公约
MARPOL公约,全称为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是一个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国际公约,旨在保护海洋环境,防止和控制船舶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
自1983年10月2日起生效,至今已成为全球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文件。
MARPOL公约分为六个附则,涵盖了船舶排放油类、有毒液体物质、垃圾、生活污水、船舶排放有害气体和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等多个方面。
这些附则均制定了严格的排放标准和规定,要求船舶在运营过程中遵守,以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重,MARPOL公约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近年来,公约的附则VI针对船舶排放有害气体进行了修订,引入了更严格的排放标准,并规定了船舶使用低硫燃料、安装排放控制装置等措施。
此外,公约还加强了对船舶垃圾和有毒液体物质的管理和控制,要求船舶进行分类处理,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MARPOL公约的实施对于全球海洋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有助于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还促进了航运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公约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如部分船舶违反规定、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因此,各国政府和航运企业需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公约的有效实施。
总之,MARPOL公约是全球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促进航运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我们需继续加强合作,完善公约内容,确保海洋环境的健康与安全。
最新MARPOL公约和规则介绍

附则 第II章 船长和甲板部
附则 第III章 轮机部
附则 第IV章 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
员
规则 A 第I章 关于总则的标准
规则 A 第II章 关于船长和甲板部的标
准
规则 A 第III章 关于轮机部的标准
规则 A 第IV章 关于无线电通信和无线
电人员的标准
规则 B第I章 关于总则的指导
2020/10/21
月26 日制定,2 005 年5 月19 日生效。
2020/10/21
STCW公约和规则介绍
4
二、预防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措施
1 .完善立法,严格执法 2 .依法行政,加强监督 3 .宣传教育,提高意识 4 .规范行为,精心操作 5 .严格操作规程,完善船外环境
2020/10/21
STCW公约和规则介绍
1987 年4 月6 日生效; 附则Ⅲ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任选附则), 1992
年7 月1 日生效; 附则Ⅳ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任选附则), 2 003 年9
月27 日生效; 附则Ⅴ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任选附则), 1988 年12 月
31 日生效;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任选附则), 1997 年9
敦召开国际海洋污染会议,签订了《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 年2 月,国际油船安全和防污染会议又签订了上
述公约的议定书,公约和议定书要一起执行, 称为《 经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国 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
• 我国于1983 年7 月1 日加人MARPOL73 /
• (1)强化了PSC监督机制(enhancement of Port State Control);
MARPOL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英文)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经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2011 年综合文本)-->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本公约各缔约国,认识到有保护整个人类环境特别是海洋环境的需要,认识到船舶故意地、随便地或意外地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是,造成污染的一项重要来源,也认识到主要为保护环境而缔结的第一个多边协议《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重要性和该公约在防止海洋和沿海环境污染方面所作出的重大贡献。
本着彻底消除有意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而污染海洋环境并将这些物质的意外排放减至最低限度的愿望,考虑到达到这一目的的最好办法是制定不限于油污染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则,经协议如下:MARPOL公约第一条本公约的一般义务1.各缔约国保证实施其承担义务的本公约各条款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以防止由于违反公约排放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废液而污染海洋环境。
2.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凡引用本公约即同时构成引用其议定书及各附则。
第二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就本公约而言:1.“规则”指载于本公约附则中的各条规则。
2.“有害物质”指任何进入海洋后易于危害人类健康、有害生物资源和海生物,损害休憩环境或妨害对海洋的其他合法利用的物质,并包括应受本公约控制的任何物质。
3.(1)“排放”一词当与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废液相关时,系指不论由于何种原因所造成的船舶排放,包括任何的逸出、排出、溢出、泄漏、泵出、冒出或排空;(2)“排放”一词不包括下列情况:①1972年11月13日在伦敦签订的防止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所指的倾倒;或②由于对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之相关联的近海加工处理所直接引起的有害物质的排放;或③为减少或控制污染的合法科学研究而进行的有害物质排放。
4.“船舶”系指在海洋环境中运行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船、浮动船艇和固定的或浮动的工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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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国际规则5月19日生
效
MARPOL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国际规则5月19日生效
据大英互保服务公司UK P&I CLUB表示,英国已加入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以下简称MARPOL公约)之1997年议定书(MARPOL73/78)关于防止船舶空气污染规则,MARPOL公约下新设附则VI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的国际规则》,该议定书第6条的规定,议定书将于今年五月十九日开始在英国和其它批准了该议定书的国家生效。
附则VI由19条规则组成,其中包括一项关于控制海上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的技术规范(氮氧化物技术规范)这些规则的内容涉及:消耗臭氧的物质、海上柴油机氮氧化物的排放、因所使用的燃料质量(含硫量)而导致海上柴油机硫氧化物的排放、油轮在港或靠码头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船舶产生的废弃物于船上焚化、港口从船舶接收消耗臭氧的物质的接收设备、船舶补给及使用燃油的质量、离岸平台和钻井设备应遵守的要求。
MARPOL附则VI 对于船舶废气中的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含量作了限制,禁止故意排放消耗臭氧的物质,附则规定了燃油中硫的含量不超过4.5% m/m的全球上限,并呼吁国际海事组织在议定书生效后监控全球燃料的平均含硫量。
附则VI 还允许设立硫氧化物排放特别控制区,从而对硫的排放进行更严格的控制。
在上述区域,船舶使用的燃油中硫的含量不得超过1.5% m/m。
或者,船舶必须安装废气清洁设备或者使用其它技术手段控制硫氧化物的排放。
波罗的海区域是议定书指定的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该协会敦促会员们注意因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