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版marpol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对比 (1)
MARPOL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MARPOL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首先,MARPOL附则IV规定了船舶的生活污水处理和排放要求。
根据规则,船舶必须安装适当的污水处理设备,以确保生活污水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这些设备包括污水处理装置、沉积池和分离装置等。
船舶还要定期检查和维护这些设备,以确保其有效运行。
此外,船舶还应将生活污水排放到指定的排放区域,并确保其不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其次,MARPOL附则IV规定了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的限制。
根据规则,船舶在特定区域和特定条件下,需要限制生活污水的排放。
这些特定区域包括敏感海洋环境和人口稠密地区。
此外,船舶在停泊期间也需要限制生活污水的排放,以防止污染港口和码头附近的水域。
这些限制的目的是保护敏感的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再次,MARPOL附则IV规定了船舶生活污水的监测和报告要求。
根据规则,船舶需要安装污水监测设备,以确保生活污水的排放符合法定标准。
同时,船舶还需要定期报告生活污水的排放情况和污水处理设备的运行情况。
这样可以确保船舶在任何时候都能对其污水处理和排放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最后,MARPOL附则IV的实施与船舶污染防治的需要密切相关。
生活污水是船舶产生的重要污染源之一,包含有大量的有机物质和细菌,会对海洋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威胁。
因此,确保船舶的生活污水得到合理处理和排放,对于保护海洋环境和人类福祉至关重要。
MARPOL附则IV的实施可以规范船舶生活污水的处理和排放,确保其符合国际标准和法规要求。
总结起来,MARPOL附则IV的规则旨在防止船舶生活污水的污染,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船舶必须安装适当的污水处理设备,并遵守规定的排放标准。
同时,船舶还需要限制生活污水的排放,并定期监测和报告其排放情况。
这些规则的实施对于确保船舶生活污水的合理处理和排放至关重要,以保护海洋环境和维护人类健康。
MARPOL公约附则IV

5 我国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增加了第4.3.2条一一主管机关对指定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的授权条款;以及
?增加了第4.3.3条一一指定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确定船舶或其设备的状况在实质上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或者该船不适于海上航行时的具体应对措施。
第5条:证书的签发或签署
经修订的附则IV的第5条中明确了对现有船舶持有《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宽限要求:第5.1条一一“对于任何从事前往公约其它当事国所辖港口或近海装卸站航行的船舶,在按照本附则第4条的规定进行初始检验或换证检验后,应发给《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对于现有船舶,本要求应在附则生效之日5年后适用。”
2 附则IV的相关修订条款
与原附则目相比,经修订的附则IV的改变主要体现在:
?定义进一步全面明确,
?适用范围缩小,
?排放控制标准稍有降低,
?大幅度提前现有船舶的履约期限,
?全面与协调检验发证体系挂钩,等等。
下面逐条分析附则IV修订变化的部分。
第1条:定义
?生活污水定义有所缩小——经修订的附则IV第1.3.1条,“生活污水”被定义为“任何型式的厕所、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原来的“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不再作为生活污水对待。
?最长展期期限,按照协调检验发证体系要求,由原来的5个月缩短为3个月;而为短期航行船舶所签发证书的最长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规定船舶必须按照附则IV规定的时间进行各项检验,否则证书中止有效。
结合MARPOL公约浅议防治船舶垃圾污染

第11卷第12期中国水运V ol.12N o.112011年12月Chi na W at er Trans port D ecem ber 2011收稿日期:作者简介:杨兆俊(66)男,中海油服船舶塘沽作业公司培训部船长。
结合MARPOL 公约浅议防治船舶垃圾污染杨兆俊(中海油服船舶塘沽作业公司培训部,天津300400)摘要:船舶垃圾是海洋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文中阐述了船舶垃圾的定义及来源,船舶垃圾污染的危害;结合MARPOL 公约分析了我国在防治船舶垃圾污染海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防治船舶垃圾污染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船舶垃圾;污染成因;对策中图分类号:U 69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973(2011)12-0047-02随着人类对海洋的开发和利用,海洋污染也越来越引起人类的关注。
船舶污染无疑是重要污染源之一。
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有:船舶正常营运中产生的废弃物污染;船舶事故造成的污染;船舶海上倾倒废弃物造成的污染;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解造成的污染等。
其中,船舶营运中产生的各种垃圾废弃物是构成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美国科学院于1997年开展的一项科学研究的报告,每年由船舶排放入海的垃圾多达560万t ,每平方海里海水中有多达4.6万片的塑料垃圾。
船舶垃圾污染对海洋环境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造成了海洋生态的破坏,违反了可持续发展原则,我国作为航运大国,有义务维护海洋环境,因此防治船舶垃圾造成海洋污染是我国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船舶垃圾的定义根据《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MARPOL 公约)附则V ,“垃圾”指:产生于船舶通常的营运期间,并要不断地定期地予以处理的各种食品的、日常用品的和工作用品的废弃物(不包括鲜鱼及其各个部分),但本公约其它附则中所规定的或列举的物质除外。
“废弃物”是指被抛弃的、无用的、不需要的或多余的物质,包括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货物装卸废弃物、维修废弃物、油抹布、污染抹布、营运废弃物、货物残余物等。
新旧版marpol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对比(1)

序号
项目
新要求
旧要求
垃圾定义
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操作废弃物、所有的塑料、货物残留物、焚烧炉灰、食用油、渔具和动物尸体,但本公约其他附则中所界定的或列出的物质除外。
垃圾的范围扩大了货物残留物、食用油、渔具和动物尸体。此前只存在附则Ⅴ的实施导则中或从未定义过。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其它垃圾包括塑料,尼龙绳,渔具,塑料包装袋,焚烧炉灰,溶渣,食用油,漂浮垫料,衬料及包装材料,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瓷及类似垃圾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1)垃圾掺入其他禁止排放或有不同排放要求的物质,或是被此种物质污染时,须适用更为严格的要求。
2)粉碎或研磨后的食品废弃物必须能够通过筛眼不大于25mm的粗筛。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特殊区域外的垃圾处置
新增船舶须在航行中的要求;
移除了有关塑料(的处置)、衬料和包装材料(的处置要求)、其他垃圾(的处置要求);
烹饪用油排除在允许排放之列;
新增允许排放清洗甲板所用的清洗剂、动物尸体、货物残留物的要求。
垃圾处理的特殊要求
有关固定和移动平台(垃圾排放)要求修改包含在内;
特别将烹饪用油排除在允许排放之列。
垃圾公告牌
总长在12米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均须张贴公告牌
总长在12米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均须张贴公告牌
垃圾记录簿
格式有所调整;
新增渔具丢失的报告要求;
新《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中船舶垃圾排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垃圾种类1)
除了固定或浮动平台以外的所有船舶4)
固定或浮动
关于MARPOL公约附则V中新版垃圾记录簿使用的调查研究

袁 露 (洋山港海事局 上海 20131 ̄)
摘 : 根 据 在 IMO 海 环 会 第 7(1次 会 议 上 . 决 议 MARPOL公约附则 V (危害海洋环境物 质和垃圾 记录簿 )做
MEPC.227(70)对 MARPOL公约附 则 V (危 害海洋 环境物 质 出了修改。此次修改 中将垃圾 记录簿分成了 PAR T I和 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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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marpol附则一排放标准

marpol附则一排放标准
MARPOL公约附则一中的排放标准主要针对船舶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和空气污染物的处理与排放。
具体标准如下:
1. 含油污水的排放:船舶在特殊区域外,需满足以下条件:船舶不在特殊区域内,正在途中航行,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符合规定的油水分离设备、滤油设备或其他装置正在运行。
船舶在特殊区域内,需要满足:污水不是来自货泵舱的舱底,未混有货油的残余物,正在途中航行,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符合规定的油水过滤设备正在运行。
2. 生活污水的排放:在距最近陆地4nmile以外排放生活污水时,需经由主管机关批批准的设备处理。
当排出物含油量超过15ppm时,该过滤系统备有的停止装置能确保自附则4规定。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MARPOL公约》原文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经修订的《MARPOL公约》附则VI于2022年11月1日生效船舶排放你要知道哪些

经修订的《MARPOL公约》附则VI于2022年11月1日生效船舶排放你要知道哪些2021年6月17日,国际海事组织在第76届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上通过了MEPC.328(76)决议,也就是2021年经修订的《MARPOL 公约》附则VI,该修正案于2022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近年来公约对船舶温室气体排放要求变化颇多,新的文本中《国际航运碳强度规则》替换了《船舶能耗规则》,下面由威海海事局危防技术工作组成员带你了解下一步船舶碳排放的要求。
一、《MARPOL公约》附则VI修订背景根据IMO预估,航运业二氧化碳排放量由2012年的9.62亿吨增至2018年的10.56亿吨,如果不加以控制,到2050年,来自海上运输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可能将比2012年的水平增长250%。
二、减排目标为此,IMO制定了在2030年之前将航运碳排放强度与2008年相比降低40%,到2050年至少比2008年减少50%的明确目标。
2018年,IMO批准了温室气体战略,以2008年为基准线进行折减率计算,并为实现这一目标制定了短期、中期和长期措施。
三、船舶温室气体排放要求1、EEDIEEDI全称是Energy Efficiency Design Index,中文译为船舶能效设计指数,是根据船舶在设计最大载货状态下,以一定航速航行所需推进动力以及相关辅助功率所消耗的燃油计算出的CO2排放量(g CO2/t·nm)。
EEDI是针对新造船技术设计设置的一个指数,该指数目前分为三个阶段,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折减系数,各类船舶的Required EEDI因此也不同。
一般而言,越新的船舶,Required EEDI 越小,也就是越严格。
EEDI的设立是为了在未来为船舶建立一个最低能源效率的标准。
EEDI指数越高,说明船舶能耗越高,能源效率越低。
总体来说,EEDI 是从建造生产环节的源头开始控制CO2的排放量。
2013年是EEDI的实施年,2015年开始新造船舶需要最少减排10%。
MARPOL公约附则Ⅴ修正案内容及船舶垃圾管理注意事项

MARPOL公约附则Ⅴ修正案内容及船舶垃圾管理注意事项作者:郑国平李文明来源:《珠江水运》2018年第07期摘要:2016年10月28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在第70届会议上以第MEPC.277(70)号决议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的2016年修正案,该修正案已经于2017年9月1日被各成员国接受,并将于2018年3月1日正式生效。
同时MARPOL公约附则V的实施指南(2012)也已被MEPC.295(71)决议修改为2017实施指南。
随着海洋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受到各国及海事组织的高度重视,船舶垃圾作为海洋重要的污染源,需要船上各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控制,正确处理。
本文通过论述本次修正案修订内容,结合船上的实际工作经验,有针对性的提出一些垃圾管理注意事项,以期能够帮助船上人员尽快理解修正案内容,正确管理船舶垃圾。
关键词:MARPOL公约附则V 修正案船舶垃圾管理1.修正案主要修订的内容和新的要求本次修正案对现行附则V中的第4条、第6条、第10条和附录进行了修订,主要涉及船舶垃圾的分类、排放和记录。
修正案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沿海航行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
1.1 内容上的修改新的垃圾记录簿由原来的只有一部分修改为Part I和Part II两部分,并对垃圾分类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电子废弃物(e-waste)的排放。
第一部分为生活垃圾,包括A塑料,B食品废弃物,C生活废弃物,D食用油,E焚烧炉灰渣,F操作废弃物,G动物尸体,H渔具,I电子废弃物。
第二部分主要记录货物残余的排放。
分为J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无害物质),K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1.2 种类上的修改新增的电子废弃物(E-waste)是指船舶正常操作和生活区域的电气和电子设备,包括所有零配件、半成品和耗材,丢弃时属于设备的一部分,存在可能对人体健康和/或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
货物残余的排放调整到第二部分,要求为除谷物以外的固体散装货物应按照MEPC.277(70)的附录I进行分类,把原Cargo residues货物残余物分为Non-HME(对海洋环境无危害)和HME(对海洋环境有危害)两类并由托运人声明是否对海洋环境有害,并将申明随船保存至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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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
将船舶垃圾从6类扩大到9类:塑料、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食用油、焚烧炉灰渣、作业废弃物、货物残余、动物尸体和渔具。
6类:①塑料;②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包装材料;③粉碎的纸制品、碎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④货物残余、纸制品、碎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⑤食品废弃物;⑥焚烧炉灰渣。其它种类为油类、有毒液体、生活污水。
垃圾公告牌
总长在12米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均须张贴公告牌
总长在12米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均须张贴公告牌
垃圾记录簿
格式有所调整;
新增渔具丢失的报告要求;
新《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中船舶垃圾排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垃圾种类1)
除了固定或浮动平台以外的所有船舶4)
固定或浮动
平台
特殊海域外(距海岸的最近距离)
3)禁止在南极区域排放包括禽类及禽类部位在内的外来鸟类产品,除非经焚烧、高压或其它方式无菌处理后。
4)距离海岸12海里以外的包括从事海底矿物的勘探、开采或相关近海加工的固定或浮动平台及和所有其旁边或500米范围之内的其它船舶。
5)货物残留物指无法用常规卸载方法回收的物质。
6)对海洋环境无害的物质。
特殊海域(距海岸或冰陆架的最近距离)
粉碎或研磨后的食品废弃物2)
3海里以外,?在航状态且越远越好
12海里以外,在航状态且越远越好3)
允许排放
未经粉碎或研磨后的
食品废弃物
12海里以外,在航状态且越远越好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不含货物残留物5),6)
的洗舱水
12海里以外,在航状态且越远越好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含货物残留物5).6)的洗舱水
新旧版附则Ⅴ对比
序号
项目
新要求
旧要求
垃圾定义
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操作废弃物、所有的塑料、货物残留物、焚烧炉灰、食用油、渔具和动物尸体,但本公约其他附则中所界定的或列出的物质除外。
垃圾的范围扩大了货物残留物、食用油、渔具和动物尸体。此前只存在附则Ⅴ的实施导则中或从未定义过。
适用范围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附则须适用于所有船舶。
适用于一切船舶
船上垃圾收集程序含义扩大
船上垃圾收集程序应基于考虑船舶在航途中可弃之于和不可弃之于海洋中的垃圾范围,并应区分出能倾倒于港口设施的可循环或可重复使用的垃圾的种类。
垃圾排放原则
一般性禁止,但是列明类目的垃圾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排放”
一般性许可,但是列明类目的垃圾禁止排放
特殊区域外的垃圾处置
新增船舶须在航行中的要求;
移除了有关塑料(的处置)、衬料和包装材料(的处置要求)、其他垃圾(的处置要求);
烹饪用油排除在允许排放之列;
新增允许排放清洗甲板所用的清洗剂、动物尸体、货物残留物的要求。
垃圾处理的特殊要求
有关固定和移动平台(垃圾排放)要求修改包含在内;
特别将烹饪用油排除在允许排放之列。
非故意丢失合成网具扩展为所有渔具。
关于操作性要求的港口国监督
扩大范围至“当船舶停靠在另一缔约国的港口或离岸式码头时”
当船舶停靠在另一缔约国的港口时
垃圾管理计划
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核准载运15名或以上人员的船舶以及固定或移动平台,均应备有1份船员必须遵守的垃圾管理计划
400总吨及以上船舶和核准载运15名或以上人员的船舶,均应备有1份船员必须遵守的垃圾管理划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其它垃圾包括塑料,尼龙绳,渔具,塑料包装袋,焚烧炉灰,溶渣,食用油,漂浮垫料,衬料及包装材料,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瓷及类似垃圾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1)垃圾掺入其他禁止排放或有不同排放要求的物质,或是被此种物质污染时,须适用更为严格的要求。
2)粉碎或研磨后的食品废弃物必须能够通过筛眼不大于25mm的粗筛。
特殊区域内的垃圾处置
新增船舶须在航行中的要求;
新增食物废弃物必须经粉碎方可排放的要求;
特别将烹饪用油排除在允许排放之列;
新增最近冰架的距离要求;
不准在南极区域排放禽肉;
新增允许排放在货舱清洗水中货物残留物及状况的要求;
例外条款
新增在航的例外:如果船上留存的食品废弃物明显会立刻危害船上人员的健康,则第4和6条关于在航的规定须不适用于这些食品废弃物的排放;
12海里以外,在航状态且越远越好(需满足规则6.1.2条)
含有清洁剂或添加剂6)的洗舱水
允许排放
12海里以外,在航状态且越远越好(需满足规则6.1.2条)
禁止排放
含有清洗剂或添加剂6)的甲板和外表面清洗水
允许排放
动物尸体(要进行分解或其它处理以确保尸体能够立即沉入海底)
必须在航状态并且尽量远离海岸,要求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