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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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公约六大附则

marpol公约六大附则

marpol公约六大附则一、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这个附则I可太重要啦。

它主要就是为了防止船舶的油类物质污染海洋呢。

你想啊,那些油要是泄漏到海里,对海洋生物可就是一场大灾难。

比如说,海鸟的羽毛沾上油就飞不动啦,小鱼小虾要是生活在油污染的海域,那可就没法好好生存啦。

船舶在这方面得遵守好多规定,像对油船的构造、设备就有特殊要求,必须得有防止油类泄漏的设备,而且对油类的排放也有严格限制。

不能随便就把油排到海里,得在规定的区域、按照规定的标准来,就好像咱们不能随便在马路上扔垃圾一样,海洋也需要保持干净呀。

二、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II也是很厉害的一个存在呢。

它管的是散装有毒液体物质。

这些物质要是泄露到海里,那危害可不小。

它对不同类型的有毒液体物质进行了分类,根据毒性、对海洋环境的危害程度啥的。

不同类别的物质,船舶在运输、装卸还有排放的时候,都有不一样的要求。

这就像是把坏人分成不同等级,然后根据等级来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一样。

比如说,对于那些特别毒的物质,排放限制就更严格,船舶得有专门的处理设备,不能让这些有毒液体随便进入海洋这个大家庭。

三、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这个附则III呀,专门针对那些用包装形式运输的有害物质。

这些有害物质要是处理不好,就像一颗颗小炸弹在海洋里爆炸一样。

船舶在运输这些有包装的有害物质的时候,得给它们做好标记,就像给每个危险物品贴上小标签一样,让大家都知道这是危险的东西。

而且在储存和装卸的时候也要特别小心,不能让这些包装破损,不然有害物质跑出来就麻烦啦。

在处理这些包装废弃物的时候,也得按照规定来,不能乱丢弃,要把对海洋的危害降到最低。

四、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附则IV就和咱们日常生活有点关系啦。

船舶上船员和乘客的生活污水可不能随便排到海里。

想象一下,如果大家都在海里上厕所,那海洋得多脏呀。

所以呢,船舶得有相应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相关问题研究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相关问题研究

经 常 发 生 而 毫 无 约 束 ,给 缔 约 国领 海
以 外 的水 域 监 管 造 成 较 大 的难 度 。
5 经 济 利 益 缺 失 导 致 执 行 效 果 不 、

员 分类 、 集 和管理 , 时 为改 变 “ 收 同 三
色 ” 圾 收集 容 器 造 成 的 分 类 困难 , 垃 可
划 分 或 扩 大 特 殊 区域 的 范 围 。
为 一 种 摆 设 ,即 使 是 在 处 理 设 施 和 回
收 机 构 相 对 完 善 的 港 口和 地 区 , 由 于
能太 过 在 意 其 中 的 经 济 效 益 。 同 时 设
立 港 口垃 圾 接 收 企 业 的 准 入 标 准 ,并
缺 乏 统 一 的监 管 标 准 ,船 舶 和 回收 公
在 实 际操 作 中 逐 渐 出 现 了与 现 代 社 会
发 展 不 相 适 应 的 问 题 , 此 , 必 要 也 因 有
必 须 对 附 则 V 进 行 不 断 的 再 修 正 完

或 以 上 的 船 舶 ,其 航 行 于 其 他 缔 约 国 政 府 管 辖 权 范 围 内 的港 口或 近 海 装 卸
3 区 分 船 舶 大 小 容 易 造 成 一 定 监 、
管 空 白 区
附则 V生 效 以来 , 在规 范船 舶垃圾 管
理 ,减 少 垃 圾 污 染 和保 护 海 洋 环 境 方
面 发 挥 了极 其 重 要 的 作 用 ,但 随 着 全 球 资 源压 力 的 不 断 增 大 和 人 们 环 保 意
应 在 餐 厅 、 房 、 员 生 活 区走 廊 等 处 厨 船
所 放 置 用 于 收 集 不 同 类 型 垃 圾 的 容

船舶垃圾处理规则

船舶垃圾处理规则

船舶垃圾处理规则
船舶垃圾处理规则是指船舶在航行或停靠期间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染物的处理与处置规定。

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
1. 国际海事组织的《国际船舶垃圾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规定了船舶垃圾的种类、收集、分类、存储、处置等规定,旨在保护海洋环境。

2. 国家海洋局颁布的《船舶垃圾、油污污染应急处置预案》:该预案明确了船舶遇到垃圾、油污污染时应急处置的程序和方法,并要求船舶和港口设施加强预案的推广和培训。

3. 中国海事局发布的《船舶废弃物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船舶产生的废弃物应如何分类、贮存、交接以及处理等方面的规定,强调了船舶管理者应当履行废弃物管理的职责。

4. 相关标准和指南:例如《船舶固体垃圾管理规范》、《船舶废水管理规范》、《船舶废气管理规范》等,这些标准和指南为船舶管理者提供了实际操作上的具体指导。

总的来说,船舶垃圾处理规则是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和维护航行安全,必须要严格执行。

船舶管理者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相应规定,确保船舶垃圾得到妥善处理和处置,不给环境造成任何影响。

船舶垃圾处理须知

船舶垃圾处理须知

船舶垃圾处理须知船舶垃圾处理是保护环境和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重要一环,对于海洋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船舶乘员、船舶管理者和船舶相关人员都应了解并遵守船舶垃圾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规范。

下面是船舶垃圾处理的须知。

一、船舶垃圾的分类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规定,船舶垃圾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 食品垃圾:包括食物残渣、厨房废弃物等。

2. 塑料垃圾:包括塑料袋、瓶子、容器等。

3. 纸张垃圾:包括纸巾、书报等。

4. 废弃物:包括损坏的设备、家具等。

5. 危险品:包括废弃的化学品、电池等。

6. 油污垃圾:包括油渣、燃油残余等。

7. 渣土垃圾:包括粉尘、灰烬等。

二、船舶垃圾处理的原则1. 分类处理:将不同种类的垃圾分别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2. 储存安全:垃圾应保存在封闭、密封、耐腐蚀的容器或垃圾袋中,以防止泄漏。

3. 清理规范:垃圾应定期进行清理,保持舱内清洁。

4. 污染预防:防止垃圾和污水进入海洋,以免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5. 合规处理:按照国际、国内法规规定的方式处理垃圾。

三、船舶垃圾处理的流程1. 污水处理:船舶垃圾处理的第一步是处理污水。

使用适当的污水处理设备将船舶污水处理成符合排放标准的水质后排放。

2. 压实垃圾:将塑料垃圾、纸张垃圾等进行压实处理,减少垃圾的体积,方便储存和运输。

3. 垃圾分拣:进行食品垃圾、废弃物、危险品等不同种类的垃圾分类处理。

4. 垃圾储存:将不同种类的垃圾存放在相应的容器或垃圾袋中,确保垃圾不会泄漏。

5. 垃圾处理:根据不同种类的垃圾进行相应的处理。

例如,食品垃圾经过高温处理后可以用于生物质能源发电,塑料垃圾可进行回收再利用等。

6. 垃圾销毁:无法进行有效处理的垃圾应当经过合规的销毁,以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四、船舶垃圾处理的法规船舶垃圾处理受到一系列国际和国内法规的监管,主要包括:1. 国际公约:国际海事组织的《船舶垃圾污染预防公约》(MARPOL)和《船舶垃圾管理规则》(GGM)是船舶垃圾处理的基础法规。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国家要求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国家要求

附则Ⅱ 附则Ⅱ 防止散装有毒液体污染规则有关规定
(附则Ⅱ于1987年4月26日生效。该附则是必选附则 附则Ⅱ 日生效。 必选附则) 年 月 日生效 该附则是必选附则
附则Ⅱ 个附录: 附则Ⅱ共14条,5个附录: 条 个附录 附录I有毒液体物质分类准则; 附录 有毒液体物质分类准则; 有毒液体物质分类准则 附录Ⅱ散装运输的有毒液体物质名单; 附录Ⅱ散装运输的有毒液体物质名单; 附录Ⅲ其他液体物质名单; 附录Ⅲ其他液体物质名单; 附录Ⅳ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货物记录簿; 附录Ⅳ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货物记录簿; 附录Ⅴ证书格式。 附录Ⅴ证书格式。
3)例外与等效 )
1.例外 1.例外 不适用于油类排放条件和标准的情况如下: 不适用于油类排放条件和标准的情况如下: 为了保障船舶安全或救助海上人命所必须者。 (1)为了保障船舶安全或救助海上人命所必须者。 由于船舶或其他设备遭损坏的结果。 (2)由于船舶或其他设备遭损坏的结果。如果在发生损坏或发现排放 为防止排放或使排放减至最低效果, 后,为防止排放或使排放减至最低效果,已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 才行。 才行。如果在船舶所有人或船长故意造成损坏或轻率行事而又知道可 能会招致损坏的,则不在此列。 能会招致损坏的,则不在此列。 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油类物质排放入海, (3)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油类物质排放入海,用于与特殊的污染事件作 斗争,以便使污染损害减至最低限度。但是, 斗争,以便使污染损害减至最低限度。但是,这种排放均应得到所在 地区的管辖政府的批准 2.等效 2.等效 主管机关可允许在船上安装任何装置、材料、设备或器械, (1)主管机关可允许在船上安装任何装置、材料、设备或器械,以代 表本附则所要求者,条件是这种装置、材料、 表本附则所要求者,条件是这种装置、材料、设备或器械与本附则所 要求者至少同时有效。 要求者至少同时有效。主管机关这种权力不得扩大到以操作方法来达 到控制排油, 到控制排油,并作为等效来代替本附则各条所规定的那些设计和构造 的特点。 的特点。 允许以某种装置、材料、 (2)允许以某种装置、材料、设备或器械来代替本附则所要求者的主 管机关,应将其细节通知IMO 以便转告各缔约国、 IMO, 管机关,应将其细节通知IMO,以便转告各缔约国、供其参考和采取 适当的行动

附则五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附则五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2012.09.04【颁布日期】 1973-11-02【生效日期】 1988-12-31第一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一、“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通常的营运期间并要不断地或定期地予以处理的各种食品的、日常用品的和工作用品的废弃物(不包括鲜鱼及其各个部分),但本公约其它附则中所规定的或列举的物质除外。

二、“最近陆地”。

“距最近陆地”一词,系指离该领土按照国际法据以划定其领海的基线,但下述情况除外:就本公约而言,在澳大利亚东北海面“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大利亚海岸下述各点的连线——自南纬11°00′东经142°08′的一点起至南纬10°35′东经141°55′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0°00′东经142°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9°10′东经143°52′的一点,然后至南纬9°00′东经144°3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3°00′东经144°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5°00′东经146°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8°00′东经147°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21°00′东经153°00′的一点,然后至澳大利亚海岸南纬24°42′东经153°15′的一点所划的一条连线。

三、“特殊区域”系指这样的一个海域,在该海域中,由于其海洋学的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运输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防止垃圾污染海洋的特殊强制办法。

特殊区域包括本附则第五条中所列各区。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附则的规定,适用于一切船舶。

第三条在特殊区域以外处理垃圾一、除本附则第四、五和六条的规定外:(一)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及塑料垃圾袋)均不得处理入海;(二)对于下述垃圾,应在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之处处理入海,但无论如何不得在距最近陆地不到;1.25海里之处将会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处理入海;2.12海里之处将食品废弃物和一切其它的垃圾,包括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及类似的废物,处理入海;(三)本款第(二)项之2中所述的垃圾,在通过了粉碎机或磨碎机后,可允许在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之处处理入海,但无论如何禁止在距最近陆地不到3海里之处处理入海,这种已经粉碎或磨碎的垃圾,应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毫米的粗筛。

船舶防污染技术第五章船舶垃圾污染处理技术

船舶防污染技术第五章船舶垃圾污染处理技术

最适合 的处理 方法
费用较 高(需 专用焚 烧炉及 消耗辅 助能源)
不能燃烧
焚烧最理想, 不会产生二次 污染
粉碎处理
焚烧处理
直接投弃 或粉碎处理
焚烧处理 或船内保存
第三节 船用焚烧炉
船用焚烧炉是用来焚烧船上的污油、 油渣、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出的污泥 以及机舱废棉纱、食品残渣和其它可 燃固体垃圾。其中污油通过污油燃烧 器燃烧;固体垃圾是经投料口送入炉 内燃烧;生活污泥可送入污油柜中与 污油混合,经粉碎泵循环粉碎后,通 过污油燃烧器喷入炉内燃烧。
二 、 焚 烧 炉 的 构 造
燃烧器是焚烧炉的关键部件,它的 好坏直接影响焚烧炉的性能,燃烧 器分为: 1、气流式燃烧器 2、转杯式燃烧器 3、旋转喷嘴式燃 烧器 4、滴下旋转式燃 烧器
三.船用焚烧炉实例
HAMWORTHY型焚烧炉 由英国哈姆沃西(HAMWORTHY)公 司生产。该焚烧炉采用单燃烧室 结构,船上的污油、生活污水处 理装置产生的污泥及固体垃圾等 均可以送入同一燃烧室焚烧。
第五章 船舶垃圾污染处理技术
第一节 船舶垃圾种类与防止垃圾污染 的规定 船舶垃圾分为生活垃圾和生产垃圾两 大类。 生活垃圾有: (1)厨房垃圾 : 如食品残渣、空 瓶、罐头盒等,多数是固体垃圾。 (2)舱室垃圾: 如木箱、废纸、 破布等,多数是固体垃圾。
(3)污泥水 :如厕所、厨房、浴室、洗衣房 等处的泥渣,其含水量较大,属于液体垃圾
生产垃圾有: (1)正常营运产生的垃圾:如污油、破 抹布、旧滤器等; (2)清扫货舱产生的垃圾:如垫舱物料、 包装材料等。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Ⅴ—《防止船 舶垃圾污染规则》的规定 1、特殊区域外 (1)所有塑料制品禁止排放入海 (2)可漂浮的物质25海里以外可入海 (3)食品垃圾和一切其他垃圾12海里以外 可入海,3~12海里之间须粉碎,粒经小 于25mm后方可入海。 2、特殊区域内 (1)所有塑料制品禁止排放入海 (2)食品垃圾12海里以外可入海 ,粉碎颗 粒直径小于25mm后且在3海里以外方可 入海。

船舶防污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防污管理,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海洋环境,确保船舶安全运行,提高船舶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注册在本国籍的船舶,包括商船、渔船、游艇等。

第三条船舶防污管理制度包括船舶防污管理的总则、目标和原则、组织机构和职责、管理制度等内容。

第四条所有船舶必须遵守国际海上环境保护公约、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定期开展船舶防污管理工作。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第五条船舶防污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保护海洋环境,降低船舶污染排放,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第六条船舶防污管理的原则是科学合理、规范运作、全员参与、持续改进。

第七条船舶防污管理的工作重点是预防污染、减少废弃物排放、健全管理体系。

第三章组织架构和职责第八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是船舶防污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审查、批准和监督船舶防污管理工作。

第九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船舶拥有者、经营者、船员代表等组成,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一次。

第十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管理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船舶防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任职,负责日常工作的决策、指导和督导。

第十二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财务、技术、法务等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检查组,负责船舶防污管理的现场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宣传教育和培训部门,负责船舶防污管理制度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监督检查部门,负责船舶防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六条船舶防污管理制度包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船舶防污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船舶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责任人员、处置措施和信息报告等。

第十八条船舶防污管理操作规程内容包括船舶防污设备的操作、维护和检查程序、应急处置措施等。

第十九条船舶防污管理业务流程内容包括船舶防污管理的组织和实施程序、信息采集和汇报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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