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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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国家要求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国家要求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国家要求随着全球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蓬勃增长,船舶运输业成为连接各国贸易和交流的重要纽带。

然而,船舶在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排放、废水和固体废物排放等污染问题也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

为了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各国纷纷签署了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并制定了相应的国家要求。

一、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1. MARPOL公约MARPOL公约即国际海上石油污染防治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73年和1978年通过的公约。

该公约通过了六个附则,分别针对船舶在海上运输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进行了规定和防治。

其中,最为重要的附则包括第一附则(涉及废油的排放和储存要求)、第二附则(规定船舶在污水排放方面的标准)和第五附则(涉及固体废弃物的排放控制)等。

2. 废物从船舶转移受控规则(HME 2007)该规则规定了船舶产生的污染物在转移过程中的管理,并对涉及的船舶和港口设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规则主要涉及到船舶的垃圾管理、清洁船舶等方面,旨在降低船舶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二、国家要求1. 中国《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国《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中国政府为了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而颁布的立法文件。

该法规定了船舶在航行中应当遵守的大气污染控制标准,并规定了对违反者的处罚措施。

这一法规的颁布,进一步推动了中国船舶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

2. 美国《船舶水污染防治法》美国《船舶水污染防治法》是美国政府为了减少船舶对水环境污染的立法文件。

该法规定了船舶在携带和处置废水、油污染和生物污染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保护美国海域及沿岸环境的纯净。

三、结语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各国家的相应要求,为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发挥了积极作用。

船舶运输企业和各相关国家应当积极履行公约规定,加强船舶环保措施,共同推动全球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为建设清洁、美丽的海洋贡献力量。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颁布日期】 1973-11-02【生效日期】 1988-12-31第一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一、“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通常的营运期间并要不断地或定期地予以处理的各种食品的、日常用品的和工作用品的废弃物(不包括鲜鱼及其各个部分),但本公约其它附则中所规定的或列举的物质除外。

二、“最近陆地”。

“距最近陆地”一词,系指离该领土按照国际法据以划定其领海的基线,但下述情况除外:就本公约而言,在澳大利亚东北海面“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大利亚海岸下述各点的连线——自南纬11°00′东经142°08′的一点起至南纬10°35′东经141°55′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0°00′东经142°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9°10′东经143°52′的一点,然后至南纬9°00′东经144°3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3°00′东经144°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5°00′东经146°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8°00′东经147°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21°00′东经153°00′的一点,然后至澳大利亚海岸南纬24°42′东经153°15′的一点所划的一条连线。

三、“特殊区域”系指这样的一个海域,在该海域中,由于其海洋学的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运输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防止垃圾污染海洋的特殊强制办法。

特殊区域包括本附则第五条中所列各区。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附则的规定,适用于一切船舶。

第三条在特殊区域以外处理垃圾一、除本附则第四、五和六条的规定外:(一)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及塑料垃圾袋)均不得处理入海;(二)对于下述垃圾,应在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之处处理入海,但无论如何不得在距最近陆地不到;1.25海里之处将会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处理入海;2.12海里之处将食品废弃物和一切其它的垃圾,包括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及类似的废物,处理入海;(三)本款第(二)项之2中所述的垃圾,在通过了粉碎机或磨碎机后,可允许在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之处处理入海,但无论如何禁止在距最近陆地不到3海里之处处理入海,这种已经粉碎或磨碎的垃圾,应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毫米的粗筛。

02-1973防污公约

02-1973防污公约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FROM SHIPS, 1973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各缔约国,认识到有保护整个人类环境特别是海洋环境的需要,认识到船舶故意地、随便地或意外地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是造成污染的一个重大来源,也认识到主要为保护环境而缔结的第一个多边协议《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重要性和该公约在防止海洋和沿海环境污染方面所作出的重大贡献,本着彻底消除有意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海洋环境并将这些物质的意外排放减至最低限度的愿望,考虑到达到这一目的的最好办法是制订一些不限于油污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则,经协议如下:第1条本公约的一般义务(1)各缔约国保证实施其承担义务的本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以防止由于违反公约排放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废液而污染海洋环境。

(2)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凡引用本公约即同时构成引用其议定书及各附则。

第2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公约而言:(1)“规则”系指载于本公约附则中的条款。

(2)“有害物质”系指任何进入海洋后易于危害人类健康、伤害生物资源和海生物,损害休憩环境或妨害对海洋的其他合法利用的物质,并包括应受本公约控制的任何物质。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Pollution from Ships, 1973THE PARTIES TO THE CONVENTION,BEING CONSCIOUS of the need to preserve the human environment in general and the marine environment in particular,RECOGNIZING that deliberate, negligent or accidental release of oil and other harmful substances from ships constitutes a serious source of pollution,RECOGNIZING ALSO the importa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of the Sea by Oil, 1954, as being the first multilateral instrument to be concluded with the prime objective of protecting the environment, and appreciating the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 which the Convention has made in preserving the seas and coastal environment from pollution,DESIRING to achieve the complete elimination of intentional pollution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by oil and other harmful substances and the minimization of accidental discharge of such substances,CONSIDERING that this object may best be achieved by establishing rules not limited to oil pollution having a universal purport,HA VE AGREED as follow:Article 1 General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vention(1) The Parties to the Convention undertake to give eff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sentConvention and those Annexes thereto by which they are bound, in order to prevent the pollution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by the discharge of harmful substances or effluents containing such substances in contravention of the Convention.(2) Unless expressly provided otherwise, a reference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 constitutes at thesame time a reference to its Protocols and to the Annexes.Article 2 Definitions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unless expressly provided otherwise:(1) Regulation means the regulations contained in the Annex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2) Harmful substance means any substance which, if introduced into the sea, is liable to createhazards to human health, to harm living resources and marine life, to damage amenities or to interfere with other legitimate uses of the sea, and includes any substance subject to control by the present Convention.(3)(a)“排放”一词当对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废液而言,系指不论由于何种原因所造成的船舶的排放,包括任何的逸出、处置、溢出、渗漏、泵出、冒出或流出;(b)“排放”一词不包括下列情况:(i)1972年11月13日在伦敦签订的《防止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所指的倾倒;或(ii)由于对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与之相关联的近海加工处理所直接引起的有害物质的排放;或(iii)为减少或控制污染的合法科学研究而进行的有害物质排放。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引言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引言

引 言《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系由国际海事组织在1973年10月8日至11月2日召集的国际海洋污染会议通过。

议定书I(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和II(仲裁)在同一会议上通过。

随后该公约经过了国际海事组织在1978年2月6日至17日召开的国际油船安全和防污染会议(TSPP会议)通过的1978年议定书的修订。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该公约,称为《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或简称《73/78防污公约》。

涉及船舶造成污染各种成因的规则包括在本公约的五个附则内。

该公约还经1997年议定书作了修订,即通过了第六个附则,但接受此议定书的国家的数量尚不足以使其生效。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自其1974年成立以来,已审议了《73/78防污公约》的许多规定,其中有些被认为需要澄清而有些则难于付诸实施。

为了统一解决这些模棱两可和难以实施的问题,MEPC认为最好制订统一解释。

在某些情况下,MEPC认识到有必要修正现有规则或引入新规则,其目的在于进一步减少船舶造成的操作性和事故性污染。

MEPC做了许多工作并已为该公约制订出相当数量的统一解释和修正案。

本出版物的目的是使其便于查询《73/78防污公约》的条款、议定书和附则的最新规定和统一解释,包括由MEPC通过并已生效的修正案,直到并包括(由MEPC.89(45)决议通过的)2000年修正案。

然而应注意,秘书处无意在编辑方面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正式文本。

为法律上的目的,应查阅《73/78防污公约》各项规定的正式文本。

上述情况的一个例外是附则I第13G条和IOPP证书附件的修正案(在2001年5月16日以MEPC.95(46)决议通过)。

这些重要修正案的默认接受日期为2002年3月1日,如在此日期被接受,将于2002年9月1日生效。

到这一综合文本的出版日期为止,这些修正案的生效条件还未满足。

然而这些修正案可能在《73/78防污公约》现综合文本下次修改前生效。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a)条关于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赋 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
注意到《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称《1973 年公约》)第 16 条,《<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978 年议定书》(以下称《1978 年议定书》) 第VI条和《<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 1997 年议定书》 (以下称《1997 年议定书》)第 4 条共同规定的《1997 年议定书》的修正程序和赋予本组织 相关机构审议并通过经《1978 年议定书》和《1997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公约》修正 案的职能,
第 2 段被接受后,于 2016 年 3 月 1 日生效。
-2-
4
要求秘书长按照《1973 年公约》第 16(2)(e)条,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所含修正案文本
的核准无误副本发送给所有经《1978 年议定书》和《1997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公
约》缔约国;
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送给非经《1978 年议定书》和《1997
发动机 #5

□ □ □ □ □ □ □ □ □ □ □ □ □ □ □ □ □ □
第MEPC.258(67)号决议 (2014 年 10 月 17 日通过)
《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的 1997 年修正议定书》附则修正案
《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 (对第 2 和第 13 条及国际防止空气污染(IAPP)证书附件的修正)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11d
13.7.1.2

12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修正案2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修正案2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修正案2《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修正案(2)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附则Ⅰ修正案(2)1.船舶资料1.1船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船舶编号或呼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船籍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4总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5建造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5.1.签订建造合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1.5.2.安放龙骨或船舶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5.3.交船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6重大改建(如适用时):___________________1.6.1.签订改建合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1.6.2.改建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1.6.3.改建完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1.7船舶状况1.7.1.按第一条第六款规定为新船□ 1.7.2.按第一条第七款规定为现有船舶□ 1.7.3.由于意外的交船延迟。

主管当局同意该船作为第一条第七款所指的“现有船舶”。

□2.控制机器处所舱底水及燃油舱排油的设备(第十条及第十六条)2.1在燃油舱内装载压载水;2.1.1.该船在正常条件下能在燃油舱内装压载水□ 2.1.2.该船在正常条件下不能在燃油舱内装压载水□ 2.2所装油水分离/过滤设备的型式:2.2.1.能使排出的废液中含油量少于100ppm的设备□ 2.2.2.能使排出的废液中含油量少于15ppm的设备□ 2.3控制系统的型式2.3.1.排油监、控系统(第十六条五款).1具有自动停止装置□ .2具有手动停止装置□ 2.3.2.15ppm报警装置(第十六条七款)□2.3.3.在特殊区域排放的自动停止装置(第十条三款(二)项之6)□2.3.4.油分计〔A444(Ⅺ)决议〕.1具有记录装置□.2无记录装置□2.4认可标准:2.4.1.油水分离/过滤设备:.1已按A.393(Ⅹ)决议认可□.2已按A.233(Ⅶ)决议认可□.3已按国家标准认可,但国家标准未以A.393(Ⅹ)或A.233(Ⅶ)决议为基础□.4未经认可□2.4.2.处理装置已按A.444(Ⅺ)决议认可□2.4.3.油分计已按A.393(Ⅹ)决议认可□32.5.该系统的最大排量为______m/h2.6适用范围2.6.1.按第十六条四款规定,该船在_________*之前不要求设有上述设备□###*填入公约生效日期后3年的日期。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大会第67项议程..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大会第67项议程..

国际海事组织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大会第6、7项议程审议和通过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MARPOL 73/78)的修正案并且审议和通过决议案和建议案与有关事项由会议通过的1、2、3决议案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MARPOL 73/78)修正案的内容附则为大会决议案的内容:决议案1——MARPOL 73/78附则Ⅰ和Ⅱ的修正案;决议案2——MARRPOL 73/78附则Ⅲ的修正案;决议案3——MARPOL 73/78附则V的修正案;以及“大会最后文本”附则中列出各决议案所附的MARPOL73/78附则Ⅰ、Ⅱ、Ⅲ和Ⅴ的修正案的内容。

附则大会最后文本附件决议案1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附则修正案(附则Ⅰ和Ⅱ中关于港口国监督操作要求的修正案)大会:忆及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为MARPOL73/78)第16条(3)条,关于由缔约国召开会议修订MARPOL 73/78的程序,审议了所建议的MARPOL 73/78附则工和Ⅱ的修正案,已向国际海事成员国和MARPOL 73/78各缔约国发出通函,1. 按照MARPOL73/78第16(3)条,通过MARPOL 73/78附则Ⅰ和Ⅱ修正案,其文本见本决议的附件;2. 按照MARPOL 73/78第16(3)(c)条,确定该修正案应认为在1995年9月3日已被接受,除非在上述日期之前,三分之一或以上的缔约国政府,或其商船船队合计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百分之五十或以上的缔约国政府通知本组织反对该修正案;3. 提请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照MARPOL 73/78第16(3)(c)条规定,该修正案按上述2的规定被接受后,应于1996年3月3日起生效。

附则MARPOL 73/78附则I和Ⅱ的修正案1. 在现有附则工第8条后增加下列第8A条:第8A条港口国监督操作要求①(1) 当一艘船舶停靠在另一缔约国港口或近海装卸站时,如有明显理由认为船长或船员不熟悉船上主要的防止油污染程序时,该船应接受该缔约国正式授权官员根据本附则进行的操作检查。

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2003-12-26本议定书各缔约国,认识到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在保护海洋环境免受船舶造成污染方面所能作出的重大贡献,也认识到有进一步防止和控制船舶,特别是油轮造成海洋污染的必要,还进一步认识到尽早并尽可能广泛地执行该公约附则Ⅰ所载防止油污规则的必要性。

但认为在某些技术问题未得到满意的解决以前,有必要推迟施行该公约的附则通,考虑到达到这些目的的最好办法是缔结一项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议定书,特议定下列各条:第一条一般义务一、本议定书各缔约国承担义务实施:(一)本议定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该附则构成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和(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防污公约)的各项规定,但须遵照本议定书中所列的各项修订与补充。

二、防污公约和本议定书的各项规定,应作为一个整体文件来理解和解释。

三、凡引用本议定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其附则。

第二条防污公约附则Ⅱ的执行一、尽管有该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议定书各缔约国同意在本议定书生效之日起的3年内,或在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海协组织)的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环保会)中经本议定书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所确定的更长的期间内,各缔约国应不受公约附则Ⅱ各项规定的约束。

二、在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期间内,本议定书各缔约国,在涉及公约附则Ⅱ的各种事项方面,既不承担任何义务,也无权要求任何特权。

同时,就涉及该附则的各种事项而言,凡提及防污公约的各缔约国时应不包括本议定书的各缔约国。

第三条资料交流防污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条文更改如下:“经授权代表各该缔约国按规则规定办理关于装运有害物质船舶的设计、建造、设备和营运事宜的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的名单一份,以便周知各缔约国供其官员参考。

为此,主管机关应将其授权给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的具体职责和条件通知海协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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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 I《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Ⅲ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颁布日期】 1973-11-02【生效日期】 1987-04-06第1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1)“化学品液货船”系指建造为或改建为主要用于装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货物的船舶,并包括本公约附则Ⅰ定义的用于装运全部或部分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货物的油船。

(2)“清洁压载”系指在这样一个舱内压载,该舱自上次装载A、B、C或D类物质的货物以来,已予彻底清洗,所产生的残余物也已按本附则的相应要求全部排空。

(3)“专舱压载”系指装入这样一个舱内的压载水,该舱与货物和燃油系统完全隔绝并固定用于装载压载水、或固定用于装载本公约诸附则中所定义的各种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以外的压载水或货物。

(4)“最近陆地”,其定义如本公约附则Ⅱ的第1条(9)所述。

(5)“液体物质”系指那些在温度为37.8℃时蒸气压力不超过2.8kp/平方米的物质。

(6)“有毒液体物质”系指本附则附录Ⅱ中所指明的,或按第3条(4)的经暂时评定为A、B、C或D类的任何物质。

(7)“特殊区域”系指这样的一个海域,在该海域中,涉及其海洋学的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其运输的特殊性质等公认的技术原因,要求采取特殊强制办法以防止有毒液体物质污染海洋。

特殊区域为:(a)波罗的海区域,和(b)黑海区域。

(8)“波罗的海区域”,其界限如本公约附则Ⅰ的第10条(1)(b)所述。

(9)“黑海区域”,其界限如本公约附则Ⅰ第10条(1)(c)所述。

(10)“国际散化规则”系指由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及MEPC19(22)决议通过的《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该则可由本组织予以修正,如果此项修正系按本公约第十六条关于附则附录修正程序予以通过和生效。

(11)“散化规则”系指由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MEPC2022)决议通过的《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该规则可由本组织予以修正,如果此项修正系按照本公约第十六条关于附则附录修正程序予以通过和生效。

(12)“建造的船舶”系指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船舶改建为化学品液货船时,不管其建造日期为何时,开始改建的日期应作为化学品液货船的建造日期。

但此改建规定不适用于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船舶改装:(a)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和(b)根据《散化规则》此船已证明为仅装运由该规则确认为只有污染危害的物质。

(13)“相似建造阶段”系指这样一个阶段:(a)可以辩别出具体船舶的建造开始;以及(b)该船的装配已经开始,装配量至少有50吨或占全部建造材料质量估算值的1%(以小者为准)。

第2条适用范围(1)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附则各项规定适用于所有运输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

(2)如化学品液货船的装货处所装载有关本公约附则Ⅰ所涉及的货物时,则还应适用本公约附则Ⅰ的相应要求。

(3)就控制排放而言,本附则第13条仅适用于装运分类为A、B或C类物质的船舶。

(4)对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本附则第5条中关于水线下排放及船尾迹流最大浓度的要求,将于1988年1月1日起适用。

(5)主管机关可允许在船上安装任何装置、材料、设备或器械代替本附则所要求者,如果此种装置、材料、设备或器械与本附则所要求者至少同样有效。

主管机关的此种权力不能扩大到以操作方法来达到控制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作为本附则所规定的设计和结构特征的等效措施。

(6)主管机关根据本条(5)允许以某种装置、材料、设备或器械来代替本附则要求者,应将有关细节通知本组织,以便转发各缔约国,使其知道和采取适当的行动。

第3条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和名单(1)就本附则而言,有毒液体物质应分为以下四类:(a)A类——这类有毒液体物质,如从洗舱或卸载作业中排放入海,将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重大危害,或对海上的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严重损害,因而有必要对其采取严格的防污措施。

(b)B类——这类有毒液体物质,如从洗舱或卸载作业中排放入海,将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危害,或对海上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损害,因而有必要对其采取特殊的防污措施。

(c)C类——这类有毒液体物质,如从洗舱或卸载作业中排放入海,将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较小的危害,或对海上的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较小的损害,因而要求特殊的操作条件。

(d)D类——这类有毒液体物质,如从洗舱或卸载作业中排放入海,将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可察觉的危害,或对海上的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轻微的损害,因而要求对其操作条件给予适当的注意。

(2)对有毒液体物质进行分类的准则,已列入本附则附录Ⅰ中。

(3)属本附则规定的以散装运输并经分类的有毒液体物质名单,已列入本附则附录Ⅱ中。

(4)如拟散装运输的液体物质,尚未按本条(1)予以分类,也未按本附则第4条(1)予以评定,则与该作业有关的缔约国政府,就以本条(2)所述的准则为基础商定一个暂定的类别。

在各有关政府之间未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见之前,这种物质应按所提出的最为严格的条件装运。

在初次装运这种物质之后,有关主管机关应尽速(最晚不得超过90天)通知本组织,并提供这种物质的细节和暂定的类别,以便尽快转发所有缔约国使其知道和考虑。

各缔约国政府应在90天内向本组织提出评定该物质类别的意见。

第4条其他液体物质(1)本附则附录Ⅲ所列的物质,经评定认为不能列入本附则第3条(1)所规定的A、B、C及D类之内,因为这些物质如从洗舱或卸载作业中排放入海,目前认为对人类健康、海洋资源、海上休憩环境或其它合法的利用并无危害。

(2)排放仅含有本附则附录Ⅲ所列物质的舱底水或压载水或其他残余物或混合物,不受本附则任何要求的约束。

(3)排放清洁压载或专舱压载入海,不受本附则任何要求的约束。

第5条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在特殊区域外的A、B和C类物质,以及在一切区域内的D类物质除本附则第6条所述情况外,(1)本附则第3条(1)(a)定义的A类物质,或暂定为A类的物质,或含有这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残余物或混合物,应禁止排放入海。

如果要清洗含有这类物质或混合物的液货舱,其所产生的残余物应排入接收设备,直至排往接收设备的排出物中的物质浓度等于或低于本附则附录Ⅱ第Ⅲ栏对该物质所规定的剩余浓度,并直至该液货舱排空。

随后加入该舱的任何水,如能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可排放入海:(a)船舶正在航行途中,如系自航船航速至少为7节,如系非自航船航速至少为4节;(b)在水线以下进行排放,但应注意海水进口的位置;以及(c)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和水深不少于25米处排放。

(2)本附则第3条(1)(b)定义的B类物质,或暂定为B类的物质,或含有这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残余物或混合物,应禁止排放入海,但如能满足下列所有条件者除外:(a)船舶正在航行途中,如系自航船航速至少为7节,如系非自航船航速至少为4节;(b)排放的程序和布置系经主管机关所批准。

这种程序和布置应以本组织所制订的标准为基础,并应保证排出物的浓度和排放率能使在船尾迹流中该物质的浓度不超过1ppm;(c)从每一液货舱及其附属管路所排放的货物最大数量不超过按本款(b)所述程序批准的最大数量,该数量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下述两者中之大者:1立方米或液货舱容量(立方米)的1/3000;(d)在水线以下进行排放,但应注意海水进口的位置;以及(e)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和水深不少于25米处排放。

(3)本附则第3条(1)(c)定义的C类物质,或暂定为C类物质,或含有这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残余物或混合物,应禁止排放入海,但如能满足下列所有条件者除外:(a)船舶正在航行途中,如系自航船航速至少为7节,如系非自航船航速至少为4节;(b)排放入海的程序和布置系经主管机关所批准。

这种程序和布置应以本组织所制订的标准为基础,并应保证排出物的浓度和排放率能使在船尾迹流中该物质的浓度不超过10ppm;(c)从每一液货舱及其附属管路所排放的货物最大数量,不超过按本款(b)所述程序批准的最大数量,该数量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下述两者中之大者:3立方米或液货舱容量(立方米)的1/1000;(d)在水线以下进行排放,但应注意海水进口的位置;以及(e)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和水深不少于25米处排放。

(4)本附则第3条(1)(d)定义的D类物质,或暂定为D类的物质,或含有这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残余物或混合物,应禁止排放入海,但如能满足下列所有条件者除外:(a)船舶正在航行途中,如系自航船航速至少为7节,如系非自航船航速至少为4节;(b)这种混合物的浓度即该物质与水之比不大于1:10;以及(c)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处排放。

(5)经主管机关批准的通风程序,可用于清除液货舱内的货物残余。

这种程序应以本组织制订的标准为基础。

随后注入液货舱的任何水应视作清洁水,并不再受本条(1)、(2)、(3)或(4)的限制。

(6)凡未经分类、或未经暂时分类,或未按本附则第4条(1)予以评定的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残余物或混合物,应禁止排放入海。

在特殊区域内的A、B和C类物质除本附则第6条的所述情况外,(7)本附则第3条(1)(a)定义的A类物质,或暂定为A类的物质,或含有这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残余物或混合物,应禁止排放入海。

如果要清洗含有这类物质或混合物的液货舱,其所产生的残余物应排入与该特殊区域相邻接国家按本附则第7条规定所设置的接收设备,直至排往接收设备的排出物中的物质浓度等于或低于本附则附录Ⅱ第Ⅳ栏对该物质所规定的剩余浓度,并直至该液货舱排空。

随后注入该舱的任何水如能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可排放入海:(a)船舶正在途中航行,如系自航船航速至少为7节,如系非自航船航速至少为4节;(b)在水线以下进行排放,但应注意海水进口的位置;以及(c)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和水深不小于25米处排放。

(8)本附则第3条(1)(b)定义的B类物质,或暂定为B类的物质,或含有这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残余物或混合物,应禁止排放入海,但如能满足下列所有条件者除外:(a)液货舱已经过预洗,预洗程序是以本组织制订的标准为基础并经主管机关批准,产生的洗舱水业已排入接收设备;(b)船舶正在航行途中,如系自航船航速至少为7节,如系非自航船航速至少为4节;(c)排放和清洗的程序和布置系经主管机关所批准。

这种程序和布置应以本组织制订的标准为基础,并应保证排出物的浓度和排放率能使在船尾迹流中该物质的浓度不超过1ppm;(d)在水线以下进行排放,但应注意海水进口的位置;以及(e)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和水深不少于25米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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