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船舶防污染设备管理的看法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1. 引言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船舶在运输过程中遵守相关国际和国内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2. 适合范围本制度适合于所有经营船舶运输业务的船舶及其船员。
3. 责任和义务船舶公司应制定相应的防污染管理计划,并确保船员都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船舶公司还应提供培训和教育,以确保船员具备防污染的知识和技能。
船舶公司应指定一位防污染管理官,负责协调和监督防污染工作,同时要确保船舶及其设备经过充分维护和检查,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符合相关标准。
船舶公司还应向当地政府机构报告任何发生的污染事件,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船员要严格按照像关规定执行工作,并参预公司组织的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应对污染事件的能力。
4. 污染物管理船舶公司应制定污染物管理计划,包括船舶产生的各种废弃物的采集、储存、处理和处置方式。
废弃物应按照像关法规分类存储,并妥善处理。
船舶公司还应定期检查储存和处理设施,确保其安全可靠。
船舶公司还需制定燃油管理计划,包括优化燃油使用、减少废气排放和控制油舱污染等方面的措施。
船员应按照公司的管理要求进行污染物管理,严禁任何非法排放。
船员还应确保废弃物符合储存和处理要求,并使用所提供的设备和工具进行操作。
5. 污染事件应急处理船舶公司应制定污染事件应急处理计划,并确保所有船员都熟悉该计划的内容和执行步骤。
计划应包括污染事件的预防、报告、处置和清理等方面的要求。
在发生污染事件时,船员应即将报告船舶公司,并按照应急处理计划采取相应的措施。
船员还应保持通讯设备畅通,并配合相关机构的救援行动。
船舶公司还应指定一位污染事件协调员,负责与相关机构协调和沟通,确保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6. 监督和纪律船舶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以确保防污染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还应开展外部审核,接受相关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违反防污染管理制度的船员,船舶公司应依据公司规定对其进行纪律处罚,并记录相关情况。
船舶防污染技术和设备

创新阶段
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如智 能监测系统、无人机巡航 等,提高防污效果和效率 。
船舶防污染技术的主要类型
被动式防污技术
智能监测技术
通过物理或化学方法将污染物进行分 离、收集和处理,如油水分离器、焚 烧炉等。
利用传感器、遥感等技术手段对船舶 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实时监测和远程监 控,及时发现并处理污染事故。
遵守国际法规
国际海事组织(IMO)制 定了一系列船舶防污染国 际公约和规范,要求各国 遵守并采取有效措施。
提高航运竞争力
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可 以减少船舶对环境的负面 影响,提高航运企业的社 会形象和竞争力。
船舶防污染技术的发展历程
初期阶段
主要采用被动式防污方法 ,如油水分离器、垃圾焚 烧炉等。
发展阶段
在集装箱船上的应用
总结词
船舶防污染技术在集装箱船上的应用主要集 中在集装箱的固定和防摇方面。
详细描述
集装箱船在运输过程中,需要保证集装箱的 稳定性和安全性,以避免因摇晃或移动导致 集装箱损坏或货物泄漏。因此,集装箱船上 通常会安装集装箱固定装置和防摇装置,以 减少集装箱的移动和摇晃。同时,集装箱船 还会配备溢水槽等设备,以收集和处理可能 泄漏的液体货物。
等关键设备,提高设备的处理效率和可靠性。
智能化防污染监控系统的研发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智能化防污染监控系统的研发是船舶防污染技术的另一重 要趋势。
通过引入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智能化 防污染监控系统能够实时监测船舶的排污情况,自动识别 和预警污染事件,提高防污染监控的效率和准确性。该系 统的研发和应用将有助于实现船舶防污染的智能化管理, 降低人为因素导致的污染事故。
浅谈船舶防污染检查

浅谈船舶防污染检查矫恒忠摘要:船舶防污染检查是海事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公约授权对船舶进行的一种专业检查,本文对船舶防污染检查的依据、基础、重点、难点以及 ISM 规则的新要求进行了研究和探讨,结合文书检查、设备检查、非法排污检查对船舶防污染检查作了进一步阐述。
关键词:防污染检查中图分类号:U698.7 重点难点非法排污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07)12-0025-03随着人们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日益关注,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工作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和我们国家的高度重视,海事部门船舶防污染检查的重要性也与日俱增。
本文试着对船舶防污染检查的特点、重点和难点进行一些简单的探讨和分析,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海事部门开展船舶防污染检查的依据为控制船舶对海洋的污染,国际海事组织(IMO)首先在立法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经过多年的不断完善,首先形成了现在最重要的国际防污公约《MARPOL73/78》防污公约,我国 1983 年加入该公约,同年 10 月 2 日该公约对我国生效。
其次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它规定无论是作为船旗国还是港口国,都有对在该国内水、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内违规排放,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船舶进行调查的权力;同时船旗国还有保证本国船舶具备应有的防污能力的义务。
再就是《SOLAS》公约第IX 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即ISM 规则中有关防污染的规定。
我国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主管部门。
上述国际公约和国内法明确赋予我们海事机关防污染检查的依据。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造成污染事故时,应尽快向就近的海事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含油舱底水必须达到15PPM 的排放标准。
关于船舶防污染问题的探讨

关于船舶防污染问题的探讨随着中国长航大油运发展战略的实施,随着国内外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和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船舶防污染越来越成为集团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越来越受到集团和公司两级领导的高度关注。
这也是事关集团未来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
本文结合船舶管理的实践,对船舶防污染问题试作探讨。
一、全面地认识船舶污染事故“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船舶防污染,特别是库区和海上船舶防污染,对我们来说是崭新的课题。
对以往典型事故的重温和分析,有利于我们全面认识和科学把握船舶污染事故的种类、危害和趋势。
1、船舶污染事故的案例。
据有关资料统计,海洋环境污染中有35%的污染为船舶污染。
其中最主要是油类物质。
据估计每年由于石油运输活动,排放到海洋中的石油高达100多万吨,是人类其他活动泄入海洋石油量的10倍。
因为原油及其制品在运输过程中,极容易出现由于海损事故、货油操作和机器使用操作过失、设备状况、人员业务素质以及污油水、机舱舱底水排出舷外等原因而造成油品污染事故。
近年来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主要有以下五类:一是因船体断裂造成污染事故。
如2002年11月13日,巴哈马籍“威望”号(Prestige)油轮,在西班牙西北海域,遭遇强风暴失控搁浅,导致船体开裂,船内大量燃料油泄漏。
大风将失去控制的“威望”号吹向葡萄牙海域方向,途经之处形成了一条宽5千米、长37千米的黑色污染带。
19日,“威望”号在距离葡萄牙海域50千米处断成两截,沉没到1.5千米深的海底中。
20日,沉没的油轮发生更大面积的燃油泄漏。
二是因船舶触礁造成污染事故。
如2005年4月,葡萄牙籍油船阿提哥轮(ARTEAGA),在大连新港水域处受水流影响触礁,船舶底部破损,船体附近发生少量溢油。
三是因船舶碰撞造成污染事故。
如2004年12月7日,巴拿马籍集装箱船“现代促进”轮与德国籍“地中海伊伦娜”轮在珠江口水域发生碰撞,造成“地中海伊伦娜”轮一个燃油舱破损,导致约1200吨燃油溢出,在海面形成约9海里的溢油带。
浅析船舶防污染的重要性与建议

浅析船舶防污染的重要性与建议海上运输承担了世界货运总量的70%~80%,也是我国建设海运强国的重要一环。
在水路运输保持增长的过程中,船舶防污染问题也越来越得到重视。
本文主要针对船舶防污染的重要性进行分析,然后给出一点建议,优化我们现有的防污染管理操作办法。
标签:船舶防污染;重要性;建议1.船舶防污染管理的重要性1.1 污染现状根据2007《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各级海洋管理部门监测的573个排污口中,约有87.6%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超额污染物(或指标)为化学需氧量(CODC)。
R)、磷酸盐、悬浮液和氨氮。
海中陆源污染物总量显著增加。
全国507个陆基排污口监测结果表明,84%的排污口超过排放标准,94%的排污口设置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2007以后,中国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日趋恶化,60%以上的近海水域的环境质量处于极端状态。
海水污染程度加重。
两柄动物群落结构退化。
底柄海洋贝类难以生存,甚至有超过30平方公里的底柄生物群受到影响。
近岸海域生态系统健康的恶化趋势并未得到有效缓解,海湾、河口和滨海湿地大多处于亚健康或不健康状态。
主要表现在富营养化、营养不平衡、河口产卵场退化、生态环境丧失或变化、生物群落结构异常等方面。
1.2 污染来源分析污水来源:从小便器、厕所和日常用水等排出的污水和废物;从病房、诊所的洗脸盆、浴缸、排放孔排出的污水和废物;混合日常用水(指洗涤水、浴缸水、洗衣房、厨房洗涤水等);船舶垃圾:在船舶正常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日常生活必需品、工作用品和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餐厨垃圾(大米、菜肴等)、塑料制品废弃物(PVC制品、合成纤维制品等)及其他废弃物(纸、木制品、布制品等);油是指用于船舶和船舶使用的油,包括任何形式的石油和含油混合物,包括原油、燃料油、润滑油、淤泥、油渣和石油精炼产品。
船舶油污染可分为海洋石油废水(压载水、洗舱水、舱底水、舱底油残渣)和船舶溢油两种类型的污染。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也称为船舶防污染控制制度,是指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和防止船舶排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而建立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国际公约:国际海事组织(IMO)颁布的公约,如国际公约防止海洋污染(MARPOL公约),规定了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满足的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
2. 国家法律法规:各国根据国际公约制定的法律法规,规定了船舶防污染的具体要求和管理措施。
这些法律法规通常包括船舶排放标准、船舶防污染设备的选择和使用要求、检验与监督要求等。
3. 船舶防污染管理体系:船舶运营者需要建立和实施一套完整的防污染管理体系,包括编制和执行防污染操作程序、船舶污染防控措施的监督和改进、培训和意识提升等。
4. 技术要求和措施: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还需要包括一系列技术措施和要求,如船舶污染防治设备的安装和维护、船舶运营中的企业排放控制、船舶废物管理等。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可以有效减少船舶排放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并维护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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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船厂的防污染设施及防污管理工作

应 逐 个 灌 装 , 未 满 时 即 关 闭 油 阀 , 在 接 头 软 管 下 , 放 一 个 较 大 的 尚 并 安
换 根 据 规 定 :修 造 船 单 位 必 须 配 备 或 者 设 置 防 止 拆 船 污 染 必 需 的 集 油 容 器 , 桶 时将 软 管放 人 其 中 。 “ ( 备 吸 油 材 料 , 木 糠 、 纱 、 布 等 , 时 清 除 滴 漏 到 甲板 上 准 如 棉 废 及 拦 油 装 置 , 油 接 收设 备 , 油 污 水 接 收 处 理 设 施 或 者 设 备 , 弃 物 回 废 含 废
() 向 受 力 部 分( 子 、 属 线 或 围 油 栏 本 身 ) 以经 得 起 风 、 浪 生 污 染 。 但 在 整 个 拆 解 过 程 中 最容 易 产 生 污 染 环 节 在 拆 解 机 舱 底 壳 , 4纵 链 金 足 波 和 海 流 所 产 生 的外 力 作用 。 在 船 舶 拆 解 作 业 时 参 照 以下 环 保 要 求 执 行 : ① 准备阶段: 严格 按科学 的拆解作 业工艺 作业 , 在拆 解前必 须先 2油 水 分 离 器: . 且前. 内生 产 的 油 水 分 离 装 置 , 多 采 用 重 力 分 离 国 大 ‘ 和聚结分离或者再加 过滤分离。一般油水分离器组成 由油 污水泵 、 油 联 好 接 收 单 位 。 分浓 度 计 、 水 分 离器 和 附件 组 成 。 油 ②清 除阶段 : 在拆解前要先清除船 内的易燃 、 易爆和有毒物质( 如 3油 污 水 三 级 沉 淀 池 : 污 水 三级 沉 淀 池 经 过 格 栅 逐 级 沉 淀 分 离 . 石棉1垃圾 、 油 、 . 油 , 残 废油 、 油泥等 , 转移 到岸上 车上及时运 出外售或按 不 分成 污 油 、 污 油 水 、 污 泥 。 对 油 污 水 沉 淀 池 要 经 常 清 除 油 污 泥 。 含 油 否 分 类 处 置 方 法 运 到 接 受 单 位 , 应 在 岸 滩 停 留更 不 得 抛 弃 于岸 滩 和海 中。 则处 理 效 果 会 大 大 降 低 。 ③ 上 部 建筑 和 舱 室 ( 含 机 舱 和 带 油 件 的 设 施 ) 除 阶 段 : 上拆 不 拆 船 4吸 油 毡 : . 当海 面 油 污 较 薄 时 , 用 撇 油 机 效 果 就 不 太 理 想 。 用 使 采 吸油 毡 将海 面 的油 污 迅速 吸 收掉 。 解 清 理 下 来 的各 舱 室 内 的 设 备 等 调 运 到 岸 滩 上 后 要 及 时 搬 运 人 仓 库 , 碎 5化 油剂 : . 当水 面 油 膜 较 薄 . 层 面 积 较 大 , 本 无 法 进 行 物 理 回 收 不 能 长 期 存 放 于 岸 滩 。 裂 的物 品 和 无 使 用 价 值 的 边 角 废 料要 用 编织 油 基 并 或有 可 能 引起 重 大 火 灾 时 必 须 请 示 溢 油 应 急 中 心 允 许 后 , 格 按 照 主 袋 装 好 扎 紧 后 方 可 吊运 到 岸 滩 . 及 时 入 库 或转 运 。 严 管机 关 消油 剂 管理 规 定 的法 律 规 章 使 用 消 油 剂 。
船舶污染物防治工作总结

船舶污染物防治工作总结
船舶污染是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而船舶污染物防治工作则显得尤为重要。
近年来,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纷纷加大了对船舶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力度,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这也使得船舶污染物防治工作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
在船舶污染物防治工作中,首先需要加强对船舶排放的监管和管理。
各国政府
应加强立法,规范船舶排放标准,并对违规排放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震慑违法行为。
同时,各国政府还应加强对船舶的监控,采用先进的监测技术和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排放行为。
其次,船舶污染物防治工作还需要加强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船舶企业应加大
对环保技术的研发投入,推动船舶排放治理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例如,开发高效的排放治理设备,推广清洁能源船舶等,以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此外,船舶污染物防治工作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
海洋环境保护是全球性的问题,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国际标准和规范,推动全球范围内的船舶污染物防治工作。
同时,各国还应加强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共同应对船舶污染带来的挑战。
总的来说,船舶污染物防治工作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需要各国政府、
船舶企业和国际组织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管理、技术研发和国际合作,才能有效防治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保护海洋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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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防污染设备管理的看法一、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及其危害人类在开发利用海洋、为人类创造财富的同时,也给海洋带来了危害。
这种危害,一方面是由于对海洋的渔业资源的过捕滥捞造成的;另一方面是在开发利用时对海洋造成的日益严重的污染。
海洋污染的危害主要有;海生物受害、死亡;水质腐败,水体和海生物体寓集致癌物质,危及人体的健康;影响海上交通和局部水文气象;影响旅游业等。
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有:船舶正常营运中产生废弃物的污染;营运船舶因事故而造成的污染;利用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在海上倾倒废弃物或其他物质的污染;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解造成的污染等。
本文主要论述防止营运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措施。
营运中的船舶在营运过程中,产生导致污染的操作大致有以下几种;1.石油运输过程中的装卸作业;2、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的任意排放;3、生活垃圾的倾倒;4、生活污水的排放;5、污压载水、洗舱污水、机舱污水的任意排放;6.尾轴、舵轴漏油;7.维修保养甲板机械时的漏油、滴油;8、保养甲板属具和船体时的滴油及油轮冲洗甲板;9、碰撞、搁浅、触礁、爆炸、火灾以及其他意外遇难引起的跑油、漏油及弃货;10、船舶补给燃油、装卸油、机舱驳油中的跑冒滴漏。
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公约海洋环境污染不仅是各沿海国家的问题,而且也是国际性问题。
污染是不分国界的,沿岸和海水随时都有可能被本国领海以外的海上船舶所排放的石油等污染物污染。
许多事实说明,防止航运对海洋的污染只有达成有效的和严格控制的国际协议才能解决。
IMO通过了一系列的防污公约。
这些公约大致可分成两大类。
第一类是防止或减少船舶排污和油污事件发生的,第二类是赔偿油污事件所引起的油污损害和清除费用的。
IMO于1973年10月8日至11月2日在伦敦召开会议,讨论并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公约》(即MARPOL73)。
该公约不仅对防止和控制由油类产生的海上污染作了规定,还制订了防止和控制除倾倒陆源废弃物以外的所有污染海洋的有害物质的规定。
由于防污设备、接收设施及化学品舱等问题,MARPOL1973没有生效,实际上它已被MARPOL73/78所代替。
1978年2月在美国的倡议下,IMO于1978年2月6日至17日在伦敦召开了“油轮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的国际会议”,即TSPP大会。
会上制定并通过的《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或《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73/78国际防污公约,即MARPOL73/78,它是至今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最全面、管理最严格的国际公约。
对油轮的设计和操作起了很大的作用和影响,提高了世界油轮船队的标准,大大减少了船舶对海洋的污染。
下面谈谈对船舶防止海洋污染的基本要求。
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1983年10月2日生效)。
本附则使用于所有船舶。
但主要指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
IMO将150总吨以下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的管理机动权交给各缔约国。
但基本要求相同。
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都必须进行下列检验:(l)初次检验。
船舶投入营运之前,或首次签发IOPP证书之前进行。
包括对结构、设备、装置和材料等的全部验收,要保证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2)年度检验。
第一次发证后,每年一次。
查船舶的技术状态,能否继续下去,查有关文件。
技术良好的只要检视,有怀疑时再进行大检查。
(3)中间检验。
又叫期间检验,其间隔由主管机关规定,但其间隔自发新证后不得超过3年。
在证书有效期间至少要进行一次。
这种检验要保证设备和相关联的泵和管系。
包括油水分离器或过滤装置、排油监控装置等要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4)定期检验。
其间隔期限由主管机关决定但相隔不得超过5年。
要求同初次检验,合格者换发新证。
检验由主管机关委托的验船师或其他被认可的组织进行,在国际上是船级社,我国则是船舶检验局。
要保证检验的全面和有效,并承担责任。
船舶经检验合格后,由主管机关授权的任何人或组织签发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即IOPP证书。
我国由船舶检验局签发,签发者应对证书负有全部责任。
但非缔约国船舶不发此证。
公约对油轮防止因海事而造成的油污染减少到最低限度提出了下列措施:(1)从船体结构上按吨位等级分别要求:设专用压载舱、清洁压载舱以及规定专用压载舱的保护装置。
(2)对货油舱尺寸、布置上予以限制,以便任何位置之损坏油的流出量均在限制之内。
(3)燃油舱和压载舱予以分割,首尖舱不装油。
油轮货油舱处所将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油轮不在特殊区域内。
(2)油轮距最近陆地50海里以上。
(3)油轮正在途中航行。
(4)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60升/海里。
(5)总排油量:新油轮不超过货油总量的1/30000,现有油轮不超过1/15000。
(6)油轮的排油监控系统和污油水舱的装置正在运转。
其中特殊区域系指地中海、黑海、波罗的海、红海、海湾区域、亚丁湾区域和南极区域。
4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船舶机舱处所(包括油船机舱处所)污水的排放条件如下:(1)船舶不在特殊区域之内。
(2)船舶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
(3)船舶正在航行中。
(4)污水的含油量小于15ppm。
(5)船上所设的舱底水排油监控系统,油水分离设备,过滤设备或其它装置,应正常运转。
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应设置油类记录簿。
此记录簿由缔约国的主管机关统一印制和签发,用船旗国文字填写,并有一个英文或法文的译文。
按时间、操作和项目顺序填写,最后由操作负责人和船长逐页签字。
其记录或副本可作为法律诉讼中该项记录所述事实的证据。
记录完的油类记录簿,要在船上保存3年,以备检查。
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1987年4月6日生效)。
凡用于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均要进行检验,持有“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将有毒液体物质按其洗船或压舱水排放入海后,对海洋资源和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程度,及对海上休息环境或其它合法利用造成的损害程度,即重大、一般、较小和可觉查而分为A、B、C.D 四类。
原则上,四类物质在特殊区域内、外都禁止排放入海,但有些符合一定条件也可以排放。
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资污染规则(1992年7月1日生效)。
“海运包装有害物资”指在IMDG Code中确定为“海洋污染物”的物资。
包装应能使对海洋污染危害减至最小程度,应有耐久的,用正确技术名称指明为海洋污染物的标志和标记。
每艘装运有害物质的船舶应具有一份特别的清单或舱单,列明船上所装有害物资所在位置或一份详细的积载图,船舶所有人或其代表具有付本,保留到这些有害物质下船。
要正确积载和加固,将污染危害减止最小,且不损害船舶和船员。
对某些有害物质,由于科学和技术上的原因,可能禁运或对任何一艘船装载数量加以限制。
限量时应考虑船舶大小、结构和设备、包装和性质等。
为保证船舶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须将有害物质投弃入海的可作为例外,但必须采取控制措施。
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尚未生效)。
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1988年12月31日生效)。
(一)垃圾的定义: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不断地和定期地加以处理的各种食品、日常用品的废弃物,但在其他附则中所规定的或列举的物资除外。
具体如下:1.塑料类不会分解、浮于水面,对海洋有影响。
2.纸、玻璃、陶瓷、金属等,要沉入海底,一般不会分解,或分解不完全会产生污染,还会影响捕鱼业等。
3食品类会分解并耗氧,从而影响水质。
4.垫、衬舱材料和包装材料漂浮于水面,影响旅游业等。
(二)排放条件和标准:(1)任何地方不可排放塑料类,包括尼龙绳索、尼龙鱼网和装垃圾的塑料袋等。
(2)漂浮垃圾禁止倾倒在距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
(3)食品残渣和其他垃圾禁止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倾倒。
(4)食品残渣和其他垃圾经25mm筛子处理可倾倒在3海里外。
(5)特殊区域内禁止倾倒垃圾,但允许把食品残渣倾倒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地方。
附则VI一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1997年9月26日制定,尚未生效)。
三、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国内法规我国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法规主要有: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第一个综合性的正式法律,制定本法是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及资源,防止污染损害,保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第五章就“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作了规定。
为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制定了“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条例规定,船舶除配备(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相应的船舶防污文书,如《油类记录薄》。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它财务保证书》等外,还应备齐港务监督要求的其他防污文书,如《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原油洗能设备及操作手册》等,这是为了执行MARPOL73/78。
条例规定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防止油行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1)机舱污水和压载水分别使用不同的管系;(2)设置污油储存舱;(3)装设标准排放接头;(4)装设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
(5)1万总吨以上的船舶,除满足上述(l)至(4)各项规定外,还应装有排油监控装置,该装置的作用是当经过油水分离器或过滤系统处理含油污水超标准时,能发出报警信号,自动关闭,防止超标准排放;(6)船舶装设的其他防污设备,应符合国家船舶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的有关规定。
150总吨以下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轮,应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
该容器能将残油、废油排入港口接收设备。
并应备有上述(1)、(6)规定的设备。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的预防措施包括: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船舶装运危险货物、船舶其他污水排放、船舶垃圾的排放等,其规定要求与MARPOL73/78基本上是一致的。
四、船员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责任为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船舶所有人必须采取措施,使船舶结构、设备、装置和材料完全符合“73/78防污公约”的要求,为船舶配备合格船员。
船员必须学习并严格遵守国际、国内及各港的船舶防污染的法规及管理条例,加强船舶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使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正确运用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安全航行、离靠码头,严格遵守各种操作规程,防止因船舶事故而造成污染。
船舶发生溢油和误排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或其他有毒物资,以及船舶发生海报事故造成污染时,应尽快报警,如果在港区范围内,应立即向港口有关当局报告;立即通知代理申请有关当局、专业机构协助处理、消除污染;电告所属上级机构,必要时应通知我使领馆及驻外机构或驻外人员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