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1年修正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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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1年修正案8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1年修正案8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1991年修正案(8)73/78防污公约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第1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1)“新船”系指:(a)在本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订立建造合同的船舶,或无建造合同但在本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或(b)在本附则生效之日后经过3年或3年以上交船的船舶。

(2)“现有船舶”系指不属于新船的船舶。

(3)“生活污水”系指:(a)任何型式的厕所、小便池、以及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和其他废弃物;(b)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c)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或(b)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废水。

(4)“集污舱”系指用于收集和储存生活污水的舱柜。

(5)“最近陆地”。

“距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距该领土按国际法据以划定其领海的基线,但下述情况除外:就本公约而言,在澳大利亚东北海面“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大利亚海岸下述各点的连线--自11°00′S142°08′8E的一点起至10°35′S141°55′E的一点,再至10°00′S142°00′E的一点,再至9°10′S143°52′E的一点,再至9°00′S144°30′E的一点,再至13°00′S144°00E的一点,再至15°00′S146°00′E的一点,再至18°00′S147°00′E的一点,再至21°00′S153°00′E的一点,最后至澳大利亚海岸24°42′S153°15′E的一点所划的一条连线。

第2条适用范围本附则的规定适用于:(a)(i)200总吨及200总吨以上的新船;(ii)小于2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0人以上的新船;(iii)未经丈量总吨位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0人以上的新船;和(b)(i)本附则生效之日的10年以后,200总吨及200总吨以上的现有船舶;(ii)本附则生效之日的10年以后,小于2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0人以上的现有船舶;以及(iii)本附则生效之日的10年以后,未经丈量总吨位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0人以上的现有船舶。

关于《73/78防污公约》附则I修正案和《状况评估计划》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关于《73/78防污公约》附则I修正案和《状况评估计划》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关于《73/78防污公约》附则I修正案和《状况评估计划》修
正案生效的公告
注:本文经过精心编辑,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疑议,请联系我们处理。

关于《73/78防污公约》附则I修正案和《状况评估计划》修正案生效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
第4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0届会议于2003年12月4日以第MEPC.111(50)号决议和第 MEPC.112(50)号决议分别通过了对《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简称“73/78防污公约”)附则I 的修正案和配合其实施的《状况评估计划》修正案。

按照公约规定的默认接受程序,上述修正案于2005年4月5日生效。

我国是《73/78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因此,上述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73/78防污公约》修正案和《状况评估计划》修正案印发公布,请遵照执行。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a)条关于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赋 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
注意到《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称《1973 年公约》)第 16 条,《<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978 年议定书》(以下称《1978 年议定书》) 第VI条和《<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 1997 年议定书》 (以下称《1997 年议定书》)第 4 条共同规定的《1997 年议定书》的修正程序和赋予本组织 相关机构审议并通过经《1978 年议定书》和《1997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公约》修正 案的职能,
第 2 段被接受后,于 2016 年 3 月 1 日生效。
-2-
4
要求秘书长按照《1973 年公约》第 16(2)(e)条,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所含修正案文本
的核准无误副本发送给所有经《1978 年议定书》和《1997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公
约》缔约国;
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送给非经《1978 年议定书》和《1997
发动机 #5

□ □ □ □ □ □ □ □ □ □ □ □ □ □ □ □ □ □
第MEPC.258(67)号决议 (2014 年 10 月 17 日通过)
《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的 1997 年修正议定书》附则修正案
《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 (对第 2 和第 13 条及国际防止空气污染(IAPP)证书附件的修正)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11d
13.7.1.2

12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颁布日期】1973-11-02【实施日期】1983-10-02第一章总则第1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1)“油类”系指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本公约附则Ⅱ所规定的石油化学品除外),在不限于上述规定原则的情况下,包括本附则附录Ⅰ中所列的物质。

(2)“含油混合物”系指含有任何油分的混合物。

(3)“燃油”系指船舶所载并用作其推进和辅助机器的燃料的任何油类。

(4)“油船”系指建造为或改造为主要在其装货处所装运散装油类的船舶,并包括油类/散货两用船以及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货油的本公约附则Ⅱ中所规定的任何“化学品液货船”。

(5)“油类/散货两用船”系指设计为或者装运散装货油或者装运散装固体货物的船舶。

(6)“新船”系指:(a)在1975年12月31日以后订立建造合同的船舶;或(b)无建造合同时,在1976年6月30日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或(c)在1979年12月31日以后交船的船舶;或(d)曾经重大改建:(i)其改建合同是在1975年12月31日以后订立者;或(ii)无改建合同,但其改建工作是在1976年6月30日以后开始者;或(iii)其改建工作是在1979年12月31日以后完成者。

(7)“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的船舶。

(8)(a)“重大改建”系指对现有船舶所作的下述改建:(i)实质上改变了该船的尺度或装载容量;或(ii)改变了该船的类型;或(iii)根据主管机关的意见,这种改建的目的实质上是为了要延长船舶的使用年限;或(iv)这种改建将在其他方面已使该船变成一艘新船,以致应遵守本议定书中不适用于现有船舶的有关规定。

(b)尽管有本款(a)项的规定,但对载重量为200吨及200吨以上的现有油船进行改装以求符合本附则第13条的要求时,在本附则范围内,不应视作构成了重大改建。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修正案2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修正案2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修正案2《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修正案(2)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附则Ⅰ修正案(2)1.船舶资料1.1船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船舶编号或呼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船籍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4总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5建造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5.1.签订建造合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1.5.2.安放龙骨或船舶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5.3.交船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6重大改建(如适用时):___________________1.6.1.签订改建合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1.6.2.改建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1.6.3.改建完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1.7船舶状况1.7.1.按第一条第六款规定为新船□ 1.7.2.按第一条第七款规定为现有船舶□ 1.7.3.由于意外的交船延迟。

主管当局同意该船作为第一条第七款所指的“现有船舶”。

□2.控制机器处所舱底水及燃油舱排油的设备(第十条及第十六条)2.1在燃油舱内装载压载水;2.1.1.该船在正常条件下能在燃油舱内装压载水□ 2.1.2.该船在正常条件下不能在燃油舱内装压载水□ 2.2所装油水分离/过滤设备的型式:2.2.1.能使排出的废液中含油量少于100ppm的设备□ 2.2.2.能使排出的废液中含油量少于15ppm的设备□ 2.3控制系统的型式2.3.1.排油监、控系统(第十六条五款).1具有自动停止装置□ .2具有手动停止装置□ 2.3.2.15ppm报警装置(第十六条七款)□2.3.3.在特殊区域排放的自动停止装置(第十条三款(二)项之6)□2.3.4.油分计〔A444(Ⅺ)决议〕.1具有记录装置□.2无记录装置□2.4认可标准:2.4.1.油水分离/过滤设备:.1已按A.393(Ⅹ)决议认可□.2已按A.233(Ⅶ)决议认可□.3已按国家标准认可,但国家标准未以A.393(Ⅹ)或A.233(Ⅶ)决议为基础□.4未经认可□2.4.2.处理装置已按A.444(Ⅺ)决议认可□2.4.3.油分计已按A.393(Ⅹ)决议认可□32.5.该系统的最大排量为______m/h2.6适用范围2.6.1.按第十六条四款规定,该船在_________*之前不要求设有上述设备□###*填入公约生效日期后3年的日期。

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1(DOC)

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1(DOC)

附件: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第1章-总则第1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1 油类系指包括原油、燃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本公约附则II所规定的石油化学品除外),以及在不限于上述规定原则的情况下,包括本附则附录I 中所列的物质。

2 原油系指任何天然存在于地层中的液态烃混合物,不论其是否经过处理以适合运输。

它包括:.1 可能业已去除某些馏份的原油;和.2 可能业已添加某些馏份的原油。

3 含油混合物系指含有任何油分的混合物。

4 燃油系指船舶所载有并用作其推进和辅助机器的燃料的任何油类。

5 油船系指建造为或改造为在其装货处所主要装运散装油类的船舶,并包括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货油的兼装船,本公约附则II中所定义的任何“NLS液货船”和经修订的74 SOLAS 第II-1/3.20条中所定义的任何气体运输船。

6 原油油船系指从事原油运输业务的油船。

7 成品油油船系指从事除原油以外的油类运输业务的油船。

8 兼装船系指设计为装运散装货油或装运散装固体货物的船舶。

9 重大改建:.1 系指对船舶所作的下述改建:.1 实质上改变了该船的尺度或装载容量;或.2 改变了该船的类型;或.3 根据主管机关的意见,这种改建的目的实质上是为了要延长该船的使用年限;或.4 这种改建如在其他方面使该船成为一艘新船,则该船应遵守本公约中不适用于现有船舶的有关规定。

.2 尽管有本定义的规定:.1 但对第1.28.3条所定义的在1982年6月1日或以前交船的载重量为20,000吨及以上的油船进行改建以求符合本附则第18条的要求,就本附则而言,不应视为构成了重大改建;和.2 但对第1.28.5条所定义的在1996年7月6日或以前交船的油船进行改建以求符合本附则第19或20条的要求,就本附则而言,不应视为构成了重大改建。

10 最近陆地。

“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距按照国际法划定领土所属领海的基线,但下述情况除外:就本公约而言,在澳大利亚东北海面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大利亚海岸下述各点的连线:自南纬11︒00'东经142︒08'的一点起,至南纬10︒35'东经141︒55'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0︒00'东经142︒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9︒10'东经143︒52'的一点,然后至南纬9︒00'东经144︒3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0︒41'东经145︒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3︒00'东经145︒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5︒00'东经146︒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7︒30'东经147︒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21︒00'东经152︒55'的一点,然后至南纬24︒30'东经154︒00'的一点,然后至澳大利亚海岸南纬24︒42'东经153︒15'的一点所划的一条连线。

IMO防止船舶污染公约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介绍

IMO防止船舶污染公约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介绍

IMO防止船舶污染公约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介绍从成立至今,国际海事组织(IMO)已经走过了60年的历程。

由IMO制定的和船舶污染有关的公约有防止船舶污染技术标准、污染干预和应急响应,以及污染损害责任和赔偿三大类的20多个公约和议定书(相关公约汇总情况见附表),在防止船舶污染方面取得了卓著的成绩。

国际油轮船东污染联合会(ITOPF)的数据表明,以油类物质的事故性污染为例,超过700吨溢油量的污染事故从70年代的平均25.2起/年逐年减少至80年代的平均9.3起/年、90年代的7.8起/年,从2000年以来平均3.6起/年;船舶溢油量从70年代年均31万吨降至80年代年均12万吨、90年代11万吨,2000年以来降至年均2.7万吨[1]。

IMO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所作的贡献举世瞩目、众所公认,早在1997年赢得了享有盛誉的环境Onassis奖[2]。

1 防污染公约的制定和修改背景1.1 环境意识的提高及新问题的出现二战以来石油的开采和利用导致船舶运输的原油和成品油数量与日俱增,对环境的威胁日益明显。

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一些国家意识到来自船舶的油污染,尤其是船舶的操作性污染是海洋环境保护面临的重要任务。

第一个防止船舶污染的公约是《1954年油污公约》(OIL54),该公约得到许多国家的承认。

公约主要是针对船舶油类物质的操作性污染。

该公约制定之时,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3](IMCO)还未成立。

1967年的“托利·卡翁”号溢油事故震惊了全世界,人们重新审视OIL 54,并开始关注当时日益增加的化学品运输的威胁和其他船舶污染源,由此产生了著名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MARPOL73),这是人类社会有史以来第一部全面防止来自船舶污染的国际公约,除了油类以外,还包括散装液体化学品、包装有害物质、生活污水和船舶垃圾。

这起重大的污染事故也向人们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包括公法和私法方面的问题。

为此,IMCO于1969年11月10日至29日在布鲁塞尔召开了海上污染损害国际法律会议,通过了两个重要的公约,一个是INTERVENTION 1969,该公约在国际公法领域是一个很大的突破,给予沿海国政府干预的权利。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环境资源能源•【公布日期】1973.11.02•【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伦敦正文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签订日期1973年11月2日生效日期1973年11月2日)简介该公约简称“73防污公约”(MARPOL73)。

1973年在伦敦召开了国际海洋污染会议,会议从10月8日开始,至11月2日结束。

经过71个与会国详细审议,会议于11月2日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议定书、附则和附录”,以及“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

“73防污公约”一直没有达到生效的条件。

截止1991年12月31日,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该公约的国家有20个(按加入日期顺次排列):<font size=+1>缔约国交存文件日期约旦1975.3.17肯尼亚1975.9.12突尼斯1976.5.4也门1979.3.6乌拉圭1979.4.30秘鲁1980.4.25英国(除附则Ⅲ,Ⅳ,Ⅴ外)1980.5.22挪威(除附则Ⅳ外)1980.7.15南斯拉夫1980.10.31哥伦比亚1981.7.27德国1982.1.21意大利1982.10.1匈牙利1983.12.16比利时(除附则Ⅲ,Ⅳ,Ⅴ外)1984.3.6保加利亚(除附则Ⅲ,Ⅳ,Ⅴ外)1984.12.12贝宁1985.11.1英国*(加入附则Ⅲ和Ⅴ)1986.5.27文莱达鲁萨兰(附附则Ⅲ,Ⅳ,Ⅴ外)1986.10.23安提瓜和巴布达1987.2.9越南(除附则Ⅲ,Ⅳ,Ⅴ外)1990.12.18香港(除附则Ⅲ,Ⅳ,Ⅴ外)1985.4.11人岛(除附则Ⅲ,Ⅳ,Ⅴ外)1986.7.1开门岛(除附则Ⅳ外)1988.6.23百慕大(除附则Ⅳ外)1988.6.23直布罗陀(除附则Ⅳ外)1988.12.1*由英国批准时声明</font>公约主要内容该公约由二十项条款、二份议定书和五个附则组成:公约条款陈述了主要法律条例,包括公约的义务、定义、适用范围、证书检查、事故报告、签字和加入、生效、修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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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1991年修正案(1)《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1991年修正案(1)--------------------------------------------------------------------------------简介:为了执行1973年防污公约,1978年2月6日至17日在伦敦召开了油船安全和防止污染(TSPP)联席会议。

会议通过了“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74/78SOLAS),以及“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MARPOL73/78),后者简称为“73/78防污公约”。

议定书或73/78防污公约已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

事实上,只有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与议定书同时生效。

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于1987年4月6日生效;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于1988年12月31日生效;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或集装箱、可移动罐柜或公路和铁路槽罐车装运有害物质污染规则)于1992年7月1日生效;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尚未生效。

73/78防污公约的1991年综合版本包括经1984年至1991年的全部修正案。

本部分包括公约的所有条款和统一解释的最新文本、两个议定书和五个附则。

所包含的修正案虽然都已通过,但有的尚未生效,如1990年3月通过的检验和证书的统一制度。

由于1978年议定书吸收了1973年公约的内容,两者可看成是一个文件,即73/78防污公约。

凡加入1978年议定书的国家自然地应遵守1973年防污公约而不必另行签字。

截止1991年12月31日参加该公约的有乌拉圭、秘鲁……等70个国家(见附录)。

我国于1983年7月1日加入,但声明“不受公约附则Ⅲ、Ⅳ、Ⅴ的约束”。

因此,该公约及附则Ⅰ已从1983年10月2日起对我国生效,附则Ⅱ从1987年4月6日起对我国生效。

我国于1988年11月21日加入附则Ⅴ,该附则从1989年2月21日起对我国生效。

附则Ⅲ和附则Ⅳ也将由任选而变为法定的,并将通过默认接受程序生效,因此,也必须作好实施的准备。

附录(按交存文件日期顺次排列)缔约国交存文件日期生效日期----------------------------------------------------------------------乌拉圭1979.4.301983.10.2秘鲁1980.4.251983.10.2英国1980.5.221983.10.2(除附则Ⅲ、Ⅳ、Ⅴ外)(加入附则Ⅲ和Ⅴ)1986.5.27—瑞典1980.6.91983.10.2挪威1980.7.151983.10.2(除附则Ⅳ外)美国1980.8.121983.10.2(除附则Ⅲ、Ⅳ、Ⅴ外)(加入附则Ⅴ)1987.12.30_突尼斯1980.10.101983.10.2利比里亚1980.10.281983.10.2(除附则Ⅲ、Ⅳ、Ⅴ外)南斯拉夫1980.10.311983.10.2丹麦1980.11.271983.10.2哥伦比亚1981.7.271983.10.2法国1981.9.251983.10.2德国1982.1.211983.10.2希腊1982.9.231983.10.2意大利1982.10.11983.10.2加篷1983.4.261983.10.2巴哈马1983.6.71983.10.2(除附则Ⅲ、Ⅳ、Ⅴ外)日本1983.6.91983.10.2荷兰1983.6.301983.10.2(除附则Ⅲ、Ⅳ、Ⅴ外)(加入附则Ⅲ和Ⅴ)1988.4.19_中国1983.7.11983.10.2(除附则Ⅲ、Ⅳ、Ⅴ外)(加入附则Ⅴ)1988.11.12_黎巴嫩1983.7.181983.10.2以色列1983.8.311983.10.2(除附则Ⅲ、Ⅳ、Ⅴ外)芬兰1983.9.201983.10.2圣文生特和格林纳达1983.10.281984.1.28苏联1983.11.31984.2.3(除附则Ⅲ、Ⅳ、Ⅴ外)(加入附则Ⅲ、Ⅳ、Ⅴ)1987.8.14_比利时1984.3.61984.6.6(除附则Ⅲ、Ⅳ、Ⅴ外)阿曼1984.3.131984.6.13捷克斯洛伐步1984.7.21984.10.2西班牙1984.7.61984.10.6(除附则Ⅲ、Ⅳ、Ⅴ外)韩国1984.7.231984.10.23(除附则Ⅲ、Ⅳ、Ⅴ外)南非1984.11.281985.2.28(除附则Ⅲ、Ⅳ、Ⅴ外)保加利亚1984.12.121985.3.12(除附则Ⅲ、Ⅳ、Ⅴ外)匈牙利1985.1.141985.4.14巴拿马1985.2.201985.5.20朝鲜1985.5.11985.8.1冰岛1985.6.251985.9.25(除附则Ⅲ、Ⅳ、Ⅴ外)(加入附则Ⅲ和Ⅴ)1989.6.30_图瓦鲁1985.8.221985.11.22波兰1986.4.11986.7.1埃及1986.8.71986.11.7印度1986.9.241986.12.24(除附则Ⅲ、Ⅳ、Ⅴ外)印尼1986.10.211987.1.21(除附则Ⅲ、Ⅳ、Ⅴ外)文莱达鲁萨兰1986.10.231987.1.23(除附则Ⅲ、Ⅳ、Ⅴ外)象牙海洋1987.10.51988.1.5澳大利亚1987.10.141988.1.14(除附则Ⅲ、Ⅳ、Ⅴ外)(加入附则Ⅴ)1990.8.14_葡萄牙1987.10.221988.1.22瑞士1987.12.151988.3.15(除附则Ⅲ、Ⅳ、Ⅴ外)(加入附则Ⅲ和Ⅴ)1990.4.30_安提瓜和巴布达1988.1.291988.4.29巴西1988.1.291988.4.29(除附则Ⅲ、Ⅳ、Ⅴ外)马绍尔群岛1988.4.261988.7.26缅甸1988.5.41988.8.4(除附则Ⅲ、Ⅳ、Ⅴ外)奥地利1988.5.271988.8.27苏里南1988.11.141989.2.4叙利亚1988.11.91989.2.9(除附则Ⅲ、Ⅳ、Ⅴ外)阿尔及利亚1989.1.311989.5.1瓦努阿图1989.4.131989.7.13(除附则Ⅲ、Ⅳ、Ⅴ外)塞浦路斯1989.6.221989.9.22(除附则Ⅲ、Ⅳ、Ⅴ外)多哥1990.2.91990.5.9吉菩提1990.3.11990.6.1(除附则Ⅲ、Ⅳ、Ⅴ外)厄瓜多尔1990.5.181990.8.18土耳其1990.10.101991.1.10(除附则Ⅲ、Ⅳ、Ⅴ外)新加坡1990.11.11991.2.1(除附则Ⅲ、Ⅳ、Ⅴ外)塞舌尔群岛1990.11.281991.2.28(除附则Ⅲ、Ⅳ、Ⅴ外)卢森堡1991.2.141991.5.14牙买加1991.3.131991.6.13越南1991.5.291991.8.29(除附则Ⅲ、Ⅳ、Ⅴ外)加纳1991.6.31991.9.3(除附则Ⅲ、Ⅳ、Ⅴ外)马尔他1991.6.211991.9.21(除附则Ⅲ、Ⅳ、Ⅴ外)冈比亚1991.11.11992.2.1立陶宛1991.12.41992.3.4(除附则Ⅲ、Ⅳ、Ⅴ外)爱沙尼亚1991.12.161992.3.16(除附则Ⅲ、Ⅳ、Ⅴ外)主要内容:议定书主要对1973年防污公约的附则Ⅰ作了补充要求:1.要求2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新原油油船应设置专用压载舱的保护位置(ProtectionLo-cationoftheSegregatedBallastTanks)(原公约要求7万吨及以上油船),以及原油洗舱(COW)和隋性气体系统(IGS);2.要求3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新成品油船设置专用压载舱及保护位置(SBT/PL)和IGS;3.现有的4万至7万载重吨的原油油船要求在议定书实施日起备有SBT或COW,但在4年内(即1987年10月2日之前)可用清洁压载舱(CBT)临时代替上述要求;4.7万载重吨及以上的现有原油油船则在2年内(即1985年10月2日前)可用CBT代替SBT或COW的要求;5.4万载重吨及以上的现有成品油船要求设置SBT或CBT。

对排放的布置也作了修改,增加了改进扫舱系统的规则。

对于行驶在具有接收设施的港口间进行特定贸易的油船可免除上述设备要求。

议定书还补充了严格的检验和发证的规定。

凡是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必须按要求进行检验,并取得《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IOPP证书)。

议定书Ⅰ“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共五条,详细规定了船舶排放有害物质的事故报告的时间、内容、方法等。

议定书Ⅱ“仲裁”共十条,规定了调解纠纷的仲裁庭和审理、仲裁程序,仲裁庭的裁决书为终局裁决。

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保留了1954年油污公约的1969年修正案所规定的油类排放标准,未作重大改变。

但对新油船在压载航行途中允许排放的总油量从所载货油总量的1/15000减少到1/30000,并规定在排放时排油监控装置和污油舱装置正在运转。

这些标准对持久性油(黑油)和非特久性油(白油)同样适用。

对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和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机舱舱底污水(不包括货油泵舱舱底污水)的排放要求规定如下:(1)船舶在航行途中;(2)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上;(3)含油水的含油量小于100ppm;(4)排油监控装置,油水分离装置、滤油装置或其他装置正在运转。

附则Ⅰ规定了“特殊区域”,即地中海、黑海、波罗的海、红海和海湾地区(波斯湾和阿曼湾)。

在特殊区域内完全禁止任意排放石油或含油混合物。

在特殊区域内,禁止任何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排放油类或含油混合物。

必须将其保存在船上,排入港口接收设施。

对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的含油水浓度不得超过15ppm,或当船舶正在航行中,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上,废液含油量小于100ppm才允许排放。

所有载油船舶要求能采取“顶部上装法”(Loadontop)将污油保留在船上或排放到岸上接收设施。

因此,船舶必须装备排油监测和控制系统,油水分离和过滤系统,污油水舱(sloptanks)、油泥舱(sludgetanks)、专用管线和泵送安排。

1975年12月31日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新油船,其载重吨达到或超过70000吨的,必须设置专用压载舱(segregatedballasttanks),并能提供足够的操纵吃水而不需要在货油舱内装载压载水。

其次,新油船应符合分舱和破损稳性的要求,使其能在任何装载条件下由于碰撞或触礁造成破损时仍能保持稳性。

附则Ⅰ还包括油类名单、国际防止油污证书的格式和油类记录簿格式三个附录。

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详细规定了为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的排放标准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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