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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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版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对比

新旧版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对比

接收设施

• 设置足够接收设施,不 得延误船舶 • 设施不足情况通知海事 组织,转告缔约方 • 特殊区域内的接收设施:
海岸线与某一特殊区域相邻的缔约 方 海事组织在接收到足够通知后,确 定特殊区域生效日期,在此之前, 排放垃圾按特殊区域外规定

• 第3,4,5条不适用:
为船上人员安全或救护人命所必 需 下由于船舶受损而溢漏,采取措 施 合成渔网意外失落

特殊区域外排放

• 食物废弃物:
≥3nm,经粉碎或研磨,通 过筛眼≤ 25mm 未经上述处理的, ≥12nm 货物残留, ≥12nm,对海洋 无害 动物尸体,远离最近陆地

• 1
塑料不得入海 下述垃圾 垫舱物料等, ≥25nm 食品废弃物和其他垃圾, ≥12nm 食品废弃物和其他垃圾, ≥3nm,经粉碎或研磨,通 过筛眼≤ 25mm
垃圾记录簿

• 垃圾分类:
A B 1 2 3 4 5 6

• 垃圾分类:
· · · · ·
H I
• 表格
• 表格

日期/ 时间 船舶 位置 倾倒入海垃圾估算量( ) 分类分类分类分类分类分类分类 2 3 4 5 6 港口接收设 施或其他 船 舶处理的垃 圾估算量()
分类1
焚烧 的垃 圾估 算量
证书/ 签字

• 与新规定同

但是它叫“对处理垃圾的特殊要 求”
特殊区域内排放

• 在航:
食品废弃物≥12nm,经粉碎或研磨,通 过筛眼≤ 25mm;南极区域禁止外来禽产 品,除非无菌处理过 货物残留 货舱洗舱水,对海洋无危害 出发港,下一港,航区都在特殊区域内 无足够接收设施 满足上述三点, ≥12nm,排放

船舶垃圾处理规则

船舶垃圾处理规则

船舶垃圾处理规则近年来,船舶垃圾污染成为世界性的问题,因此国际海事组织(IMO)近年来加强了对船舶垃圾管理的监管。

IMO在1988年颁布了《国际船舶垃圾污染预防规则》,简称《规则》。

本文将对船舶垃圾怎样管理做一简要介绍。

船舶垃圾的种类根据其源头可以分为厨余垃圾、塑料垃圾、纸张及纸板制品垃圾、绸缎纤维制品垃圾、木材垃圾、废弃左右和运营垃圾等。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定义,船舶垃圾是指除工业废物和为建造、维修或拆毁船舶而产生的废物以外的任何物质。

船舶垃圾管理的首要原则是“不排放”。

船舶应当在实际运营中最大限度地减少垃圾产生。

对于产生的垃圾,船舶应当采取妥善的处置措施,确保不对海洋造成污染。

当然,如果有必要排放垃圾时,也必须有国际海事组织的授权和监管下的排放处理方案。

船舶垃圾的处理方法主要有四种:焚烧、破碎和稀释、堆放和收集。

焚烧应当用高炉和/或液化气体。

收集垃圾的设施必须能够容纳该物料的数量,并确保垃圾不会在收集期间污染周围环境。

采用破碎和稀释法处理垃圾时,必须采用国际组织尚书收集的诸如二次破碎、稀释等综合使用的方法,同时考虑到以环保为主导,确保垃圾不对环境造成污染,不能排放有危害的气体和液体。

船舶在经过海关和海域时,要向所在国家的海岸警卫队或海关部门申报垃圾存储情况,并领取授权给出海门和处理垃圾的许可证。

船舶要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收集、处理和储存在船上的垃圾不会泄漏、流失或侵蚀容器,因此还需要制定详细的船舶垃圾管理制度,并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执行。

总之,保护环境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在繁荣的贸易和国际航运的交往中,每个人都应积极进行船舶垃圾管理,减少污染和恶劣影响。

我们期望在全球各地共同致力于船舶垃圾管理,为创建更美好的生活和环境,作出应有的贡献。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颁布日期】 1973-11-02【生效日期】 1988-12-31第一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一、“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通常的营运期间并要不断地或定期地予以处理的各种食品的、日常用品的和工作用品的废弃物(不包括鲜鱼及其各个部分),但本公约其它附则中所规定的或列举的物质除外。

二、“最近陆地”。

“距最近陆地”一词,系指离该领土按照国际法据以划定其领海的基线,但下述情况除外:就本公约而言,在澳大利亚东北海面“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大利亚海岸下述各点的连线——自南纬11°00′东经142°08′的一点起至南纬10°35′东经141°55′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0°00′东经142°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9°10′东经143°52′的一点,然后至南纬9°00′东经144°3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3°00′东经144°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5°00′东经146°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8°00′东经147°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21°00′东经153°00′的一点,然后至澳大利亚海岸南纬24°42′东经153°15′的一点所划的一条连线。

三、“特殊区域”系指这样的一个海域,在该海域中,由于其海洋学的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运输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防止垃圾污染海洋的特殊强制办法。

特殊区域包括本附则第五条中所列各区。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附则的规定,适用于一切船舶。

第三条在特殊区域以外处理垃圾一、除本附则第四、五和六条的规定外:(一)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及塑料垃圾袋)均不得处理入海;(二)对于下述垃圾,应在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之处处理入海,但无论如何不得在距最近陆地不到;1.25海里之处将会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处理入海;2.12海里之处将食品废弃物和一切其它的垃圾,包括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及类似的废物,处理入海;(三)本款第(二)项之2中所述的垃圾,在通过了粉碎机或磨碎机后,可允许在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之处处理入海,但无论如何禁止在距最近陆地不到3海里之处处理入海,这种已经粉碎或磨碎的垃圾,应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毫米的粗筛。

2024年船舶海洋污染防治细则

2024年船舶海洋污染防治细则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船舶海洋污染防治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总则1.1 定义1.2 适用范围1.3 法律效力第二条船舶污染防治责任2.1 船舶所有人的责任2.2 船舶经营人的责任2.3 船舶管理人的责任第三条海洋污染防治措施3.1 船舶废气排放3.2 船舶废水排放3.3 船舶固体废物处理3.4 船舶油污应急处理第四条船舶污染防治设备和技术4.1 设备要求4.2 技术标准4.3 设备维护与检测第五条船舶污染防治监管5.1 监管机构5.2 监管措施5.3 违规处罚第六条船舶污染防治培训与宣传6.1 培训内容6.2 宣传方式6.3 培训与宣传的实施主体第七条船舶污染防治交流合作7.1 国内交流合作7.2 国际交流合作7.3 信息共享与技术支持第八条船舶污染防治资金投入8.1 资金来源8.2 资金使用范围8.3 资金监管第九条船舶污染防治研究与创新9.1 研究课题9.2 创新技术9.3 研究成果的推广与应用第十条船舶污染防治应急响应10.1 应急响应机制10.2 应急演练10.3 应急预案第十一条船舶污染防治法律责任11.1 违法行为的界定11.2 法律责任的承担11.3 法律救济途径第十二条船舶污染防治争议解决12.1 争议解决方式12.2 调解与仲裁12.3 诉讼途径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3.1 生效条件13.2 变更程序13.3 解除条件第十四条合同的履行与监督14.1 履行义务14.2 监督与检查14.3 违约责任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总则1.1 定义1.1.1 本合同所称船舶,是指在海洋上航行的各类船舶。

1.1.2 本合同所称海洋污染防治,是指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船舶在海洋航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质,保护海洋环境。

1.1.3 本合同所称船舶所有人,是指船舶的所有者或者合法使用权人。

1.1.4 本合同所称船舶经营人,是指船舶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从事船舶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模版(3篇)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模版(3篇)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模版1.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必须按规定编制《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垃圾管理计划》;配备《油类记录簿》和《垃圾记录簿》等防污文书;2.船长负责船上防污管理工作,负责落实船上各项日常防污措施;3.经常组织船员学习防污知识和上级防污文件精神,增强防污意识和责任心;4.船上加注燃油、机油、排放废旧机油、污油水等到油类作业,必须记录于《油类记录簿》,总吨小于____吨的记于《轮机日志》;5.船上应配备专用的垃圾桶,分类收集各种垃圾,到港口后集中送到岸上垃圾设施处理,并记录于《垃圾记录簿》中;6.禁止向河中排放废旧机油、污油水、垃圾等污染物质;7.船上的废旧机油设专用容器收集,废旧机油、污油水应定期(一般一季度一次),往清污公司排放,排放后向清污公司索取接收污油水证明文书备查;8.经常检查船上的排水口、尾轴等,防止漏油污染水域;9.定期进行溢油应急演习,提高溢油应急反应能力;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模版(2)1. 引言船舶作为海上运输的主要工具,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物。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减少船舶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制定和执行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船舶的防污染措施和行为,确保船舶运营过程中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2. 目的- 确保船舶在运行过程中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 规范船舶的防污染操作,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技能。

- 遵守国内外相关的防污染法规和国际公约。

- 保护海洋环境,减少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

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拥有和经营的所有船舶,包括但不限于货船、客船、渔船等。

4. 主要内容4.1 船舶防污染责任4.1.1 公司要求船舶拥有人或管理人确保船舶在运行期间遵守国内外相关的防污染法规和国际公约。

4.1.2 船舶拥有人或管理人应确保船舶配备必要的防污染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4.1.3 船舶拥有人或管理人应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教育。

海上施工船舶防污染管理规定

海上施工船舶防污染管理规定

海上施工船舶防污染管理规定
第一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海事局颁发的有关船舶垃圾和防污染法律法规,船长(驾长)是船舶垃圾和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第二条严禁将船舶废弃物、固体油类污物和船舶垃圾随意扔入江(海)水域。

第三条船上应有船舶垃圾公告牌,并按要求执行。

第四条船舶设置生活垃圾储存装置,值班员定期将生活垃圾交给船舶基地或施工项目部所在地垃圾接收指定地点由其统一处理,并向其索取垃圾接收证明保存备查;安装有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应做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按要求排放。

第五条做好船舶垃圾处理记录,《垃圾记录簿》记完每一页由船长签字。

第六条船舶油污水分离器,定期保养检测或勤清。

附则五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附则五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2012.09.04【颁布日期】 1973-11-02【生效日期】 1988-12-31第一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一、“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通常的营运期间并要不断地或定期地予以处理的各种食品的、日常用品的和工作用品的废弃物(不包括鲜鱼及其各个部分),但本公约其它附则中所规定的或列举的物质除外。

二、“最近陆地”。

“距最近陆地”一词,系指离该领土按照国际法据以划定其领海的基线,但下述情况除外:就本公约而言,在澳大利亚东北海面“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大利亚海岸下述各点的连线——自南纬11°00′东经142°08′的一点起至南纬10°35′东经141°55′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0°00′东经142°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9°10′东经143°52′的一点,然后至南纬9°00′东经144°3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3°00′东经144°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5°00′东经146°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8°00′东经147°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21°00′东经153°00′的一点,然后至澳大利亚海岸南纬24°42′东经153°15′的一点所划的一条连线。

三、“特殊区域”系指这样的一个海域,在该海域中,由于其海洋学的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运输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防止垃圾污染海洋的特殊强制办法。

特殊区域包括本附则第五条中所列各区。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附则的规定,适用于一切船舶。

第三条在特殊区域以外处理垃圾一、除本附则第四、五和六条的规定外:(一)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及塑料垃圾袋)均不得处理入海;(二)对于下述垃圾,应在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之处处理入海,但无论如何不得在距最近陆地不到;1.25海里之处将会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处理入海;2.12海里之处将食品废弃物和一切其它的垃圾,包括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及类似的废物,处理入海;(三)本款第(二)项之2中所述的垃圾,在通过了粉碎机或磨碎机后,可允许在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之处处理入海,但无论如何禁止在距最近陆地不到3海里之处处理入海,这种已经粉碎或磨碎的垃圾,应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毫米的粗筛。

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版(2)

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版(2)

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版(2)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6版)第三十五条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应当符合国家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选择缓流、避风、水深、底质等条件较好的水域,远离人口密集区、船舶通航密集区、航道、重要的民用目标或者设施、军用水域,制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和应急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

第三十六条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船舶作业申请书,内容包括作业船舶资料、联系人、联系方式、作业时间、作业地点、过驳种类和数量等基本情况;(二)船舶作业方案、拟采取的监护和防治污染措施;(三)船舶作业应急预案;(四)对船舶作业水域通航安全和污染风险的分析报告;(五)与具有相应能力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根据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

第三十七条从事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二)安全与防治污染制度文件、应急预案、应急设备物资清单、输油软管耐压检测证明以及作业人员参加培训情况;(三)通过船舶进行油料供受作业的,还应当提交船舶相关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作业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凭证以及船员适任证书;(四)燃油质量承诺书;从事成品油供受作业的单位应当同时提交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成品油批发或者零售经营的证书。

第三十八条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采取满足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的供受油作业管理措施,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前,应当做到:1.检查管路、阀门,做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2.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3.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设置集油容器;4.供受油双方以受方为主商定联系信号,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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