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版marpol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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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版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对比

新旧版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对比

接收设施

• 设置足够接收设施,不 得延误船舶 • 设施不足情况通知海事 组织,转告缔约方 • 特殊区域内的接收设施:
海岸线与某一特殊区域相邻的缔约 方 海事组织在接收到足够通知后,确 定特殊区域生效日期,在此之前, 排放垃圾按特殊区域外规定

• 第3,4,5条不适用:
为船上人员安全或救护人命所必 需 下由于船舶受损而溢漏,采取措 施 合成渔网意外失落

特殊区域外排放

• 食物废弃物:
≥3nm,经粉碎或研磨,通 过筛眼≤ 25mm 未经上述处理的, ≥12nm 货物残留, ≥12nm,对海洋 无害 动物尸体,远离最近陆地

• 1
塑料不得入海 下述垃圾 垫舱物料等, ≥25nm 食品废弃物和其他垃圾, ≥12nm 食品废弃物和其他垃圾, ≥3nm,经粉碎或研磨,通 过筛眼≤ 25mm
垃圾记录簿

• 垃圾分类:
A B 1 2 3 4 5 6

• 垃圾分类:
· · · · ·
H I
• 表格
• 表格

日期/ 时间 船舶 位置 倾倒入海垃圾估算量( ) 分类分类分类分类分类分类分类 2 3 4 5 6 港口接收设 施或其他 船 舶处理的垃 圾估算量()
分类1
焚烧 的垃 圾估 算量
证书/ 签字

• 与新规定同

但是它叫“对处理垃圾的特殊要 求”
特殊区域内排放

• 在航:
食品废弃物≥12nm,经粉碎或研磨,通 过筛眼≤ 25mm;南极区域禁止外来禽产 品,除非无菌处理过 货物残留 货舱洗舱水,对海洋无危害 出发港,下一港,航区都在特殊区域内 无足够接收设施 满足上述三点, ≥12nm,排放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于2005年生效随着萨摩亚独立国的批准加入,《MARPOL73/78》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将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

根据《MARPOL73/78》1997年议定书,附则Ⅵ将于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至少15个国家批准之后12个月生效。

随着2004年5月18日第十五个国家萨摩亚独立国的加入,接受附则Ⅵ国家的船舶已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4.57%。

《MARPOL73/78》附则Ⅵ对船舶氮氧化物和硫氧化物的排放提出了限制要求,并且禁止故意排放“消耗臭氧层物质”。

船舶新证书--IAPP证书一、概述1997年9月,在《MAPOL 73/78公约》的缔约国会议上,通过了《MAPOL 73/78公约》97议定书,97议定书的主要内容是在《MAPOL 73/78公约》中增加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按照97议定书第6条的规定,该附则VI 在不少于15个合计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国家接受之日起的12个月后生效。

2004年5月18日,萨摩亚群岛政府批准了《MAPOL 73/78公约》97议定书和附则VI,至此该附则VI已达到了97议定书所规定的生效条件,并于2005年5月19日正式生效。

按97议定书的规定要求,所有适用的船舶必须持有经船旗国或主管机关认可的船级社经检验通过后签发的IAPP证书。

IAPP证书(International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的全称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

IAPP证书适用于所有400总吨或4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

二、主要内容和规定要求《MAPOL 73/78公约》附则VI的主要内容是对船舶排放的消耗臭氧物质、氮氧化物(N0X)、硫氧化物(S0X)、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0CS)及船用焚烧物进行控制,以防止这些排放物对大气的进一步污染。

1、对消耗臭氧物质的控制:是对包括有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如灭火器和制冷设备(中央空调、冰箱、冰柜、伙食冰机等),进行控制和检验,以禁止消耗臭氧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并禁止安装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新设备。

MARPOL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MARPOL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MARPOL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首先,MARPOL附则IV规定了船舶的生活污水处理和排放要求。

根据规则,船舶必须安装适当的污水处理设备,以确保生活污水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这些设备包括污水处理装置、沉积池和分离装置等。

船舶还要定期检查和维护这些设备,以确保其有效运行。

此外,船舶还应将生活污水排放到指定的排放区域,并确保其不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其次,MARPOL附则IV规定了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的限制。

根据规则,船舶在特定区域和特定条件下,需要限制生活污水的排放。

这些特定区域包括敏感海洋环境和人口稠密地区。

此外,船舶在停泊期间也需要限制生活污水的排放,以防止污染港口和码头附近的水域。

这些限制的目的是保护敏感的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再次,MARPOL附则IV规定了船舶生活污水的监测和报告要求。

根据规则,船舶需要安装污水监测设备,以确保生活污水的排放符合法定标准。

同时,船舶还需要定期报告生活污水的排放情况和污水处理设备的运行情况。

这样可以确保船舶在任何时候都能对其污水处理和排放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最后,MARPOL附则IV的实施与船舶污染防治的需要密切相关。

生活污水是船舶产生的重要污染源之一,包含有大量的有机物质和细菌,会对海洋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威胁。

因此,确保船舶的生活污水得到合理处理和排放,对于保护海洋环境和人类福祉至关重要。

MARPOL附则IV的实施可以规范船舶生活污水的处理和排放,确保其符合国际标准和法规要求。

总结起来,MARPOL附则IV的规则旨在防止船舶生活污水的污染,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船舶必须安装适当的污水处理设备,并遵守规定的排放标准。

同时,船舶还需要限制生活污水的排放,并定期监测和报告其排放情况。

这些规则的实施对于确保船舶生活污水的合理处理和排放至关重要,以保护海洋环境和维护人类健康。

marpol公约六大附则

marpol公约六大附则

marpol公约六大附则一、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这个附则I可太重要啦。

它主要就是为了防止船舶的油类物质污染海洋呢。

你想啊,那些油要是泄漏到海里,对海洋生物可就是一场大灾难。

比如说,海鸟的羽毛沾上油就飞不动啦,小鱼小虾要是生活在油污染的海域,那可就没法好好生存啦。

船舶在这方面得遵守好多规定,像对油船的构造、设备就有特殊要求,必须得有防止油类泄漏的设备,而且对油类的排放也有严格限制。

不能随便就把油排到海里,得在规定的区域、按照规定的标准来,就好像咱们不能随便在马路上扔垃圾一样,海洋也需要保持干净呀。

二、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II也是很厉害的一个存在呢。

它管的是散装有毒液体物质。

这些物质要是泄露到海里,那危害可不小。

它对不同类型的有毒液体物质进行了分类,根据毒性、对海洋环境的危害程度啥的。

不同类别的物质,船舶在运输、装卸还有排放的时候,都有不一样的要求。

这就像是把坏人分成不同等级,然后根据等级来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一样。

比如说,对于那些特别毒的物质,排放限制就更严格,船舶得有专门的处理设备,不能让这些有毒液体随便进入海洋这个大家庭。

三、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这个附则III呀,专门针对那些用包装形式运输的有害物质。

这些有害物质要是处理不好,就像一颗颗小炸弹在海洋里爆炸一样。

船舶在运输这些有包装的有害物质的时候,得给它们做好标记,就像给每个危险物品贴上小标签一样,让大家都知道这是危险的东西。

而且在储存和装卸的时候也要特别小心,不能让这些包装破损,不然有害物质跑出来就麻烦啦。

在处理这些包装废弃物的时候,也得按照规定来,不能乱丢弃,要把对海洋的危害降到最低。

四、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附则IV就和咱们日常生活有点关系啦。

船舶上船员和乘客的生活污水可不能随便排到海里。

想象一下,如果大家都在海里上厕所,那海洋得多脏呀。

所以呢,船舶得有相应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

MARPOL公约附则IV

MARPOL公约附则IV
海环会秘书处,也向MEPC第53次会议提交了题为“促进MARPOL 73/78公约与相关文件的实施与执行一一船用生活污水系统的操作、检查与维护指南”的提案,提请考虑今后制定附则IV检验导则时,适当考虑MSC第648号通函(船用生活污水系统的操作、检查与维护指南)的相关内容。
5 我国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增加了第4.3.2条一一主管机关对指定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的授权条款;以及
?增加了第4.3.3条一一指定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确定船舶或其设备的状况在实质上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或者该船不适于海上航行时的具体应对措施。
第5条:证书的签发或签署
经修订的附则IV的第5条中明确了对现有船舶持有《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宽限要求:第5.1条一一“对于任何从事前往公约其它当事国所辖港口或近海装卸站航行的船舶,在按照本附则第4条的规定进行初始检验或换证检验后,应发给《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对于现有船舶,本要求应在附则生效之日5年后适用。”
2 附则IV的相关修订条款
与原附则目相比,经修订的附则IV的改变主要体现在:
?定义进一步全面明确,
?适用范围缩小,
?排放控制标准稍有降低,
?大幅度提前现有船舶的履约期限,
?全面与协调检验发证体系挂钩,等等。
下面逐条分析附则IV修订变化的部分。
第1条:定义
?生活污水定义有所缩小——经修订的附则IV第1.3.1条,“生活污水”被定义为“任何型式的厕所、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原来的“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不再作为生活污水对待。
?最长展期期限,按照协调检验发证体系要求,由原来的5个月缩短为3个月;而为短期航行船舶所签发证书的最长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规定船舶必须按照附则IV规定的时间进行各项检验,否则证书中止有效。

关于MARPOL公约附则V中新版垃圾记录簿使用的调查研究

关于MARPOL公约附则V中新版垃圾记录簿使用的调查研究
蓁 孵Q 公约附则 坤 新 版垃圾
袁 露 (洋山港海事局 上海 20131 ̄)
摘 : 根 据 在 IMO 海 环 会 第 7(1次 会 议 上 . 决 议 MARPOL公约附则 V (危害海洋环境物 质和垃圾 记录簿 )做
MEPC.227(70)对 MARPOL公约附 则 V (危 害海洋 环境物 质 出了修改。此次修改 中将垃圾 记录簿分成了 PAR T I和 PART
行垃城 分类干¨排放管理 对 于分 成IJ_盯册 的劣势也括 : (I)
造 成船 舶 史书管 的濉乩 ; (2)增 J JIl j l州体敞货雌 } 的 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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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两册 , 在的优势包括 : (1)对 】 除 休 散货船 的It.-他 船 舶 ,可 携带 PART 1部分 ,减 少浪 ; (2)有 效地进
涉 及照 明设 备,检 查是否配 备充足照 明 (尤其在夜 间 ),灯 经生效 U1.航海 ,2()13年 第 ln。,。gy
其他 (占被 州 在人 数 的 :{%). 对 J:垃 圾 f 录 簿 分成 PAR F I_乖l1
PART II两 部 分整 体来 说 受 到 了广 泛 的 认 叮 对于新版垃圾 f己录 簿的构成 .将 PART I手¨PART II翻5
未来港 口国监 督检 查垃圾 记录簿检查部分的协调统一进行 了 草的 《MARPOL公约附 则 lV和附则 v的港 口国监督导则 》
研究

MARPOL公约附则IV

MARPOL公约附则IV

MARPOL附则IV(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的修订和理解上海国际海事信息与文献网发布时间:2007-03-23 浏览:18571 附则IV的出台及修订背景为防止船舶排放生活污水污染海洋环境,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以下简称海环会)于1973年通过了MARPOL 73/78防污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以加强对船舶生活污水的管理,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然而,在1973年MARPOL 73/78附则IV通过后到2000年3月13日的IMO海环会44届会议召开时的27年中,仅有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43%的77个国家接受了MARPOL 73/78附则IV,还达不到所要求的生效条件。

为使附则IV尽快被更多的国家接受,同时为了使《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检验与发证与协调检验发证体系相符,海环会在2000年3月第44次会议上审议了MARPOL 73/78公约附则IV修正案,以MPEC.88(44)大会决议批准,并规定在原附则IV生效后实施。

经修订的附则IV,充分考虑了各国之间履约的实际困难,适当缩小了原附则的适用范围,并适当降低了排放控制标准,以期能被更多的国家所接受而尽早达到公约所要求的生效条件。

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该附则。

至2002年底,就有另外三个国家宣布接受附则IV。

2002年9月26日,随挪威签署批准加入MARPOL 73/78原附则IV的文件后,已累计有88个国家加入,而且这些国家所拥有的商船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1%,原附则IV已达到了MARPOL公约第15条(2)规定的生效条件,于2003年9月27日生效,海环会海为此专门在2002年10月1日以PMP(157)号通函形式对外发布了原附则IV的生效通知。

2003年7月14日至18日召开的MEPC第49次会议注意到,原附则IV将于同年9月27日生效,决定在海环会第51次会议上通过经修订的附则IV,随后海环会第51次会议以第115(51)号决议通过经修订的MARPOL公约附则IV,并规定经修订的附则IV将于2005年8月1日生效。

大副管理新规补充MARPOL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2013年1月1日生效)

大副管理新规补充MARPOL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2013年1月1日生效)

七、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本附则是任选附则,于1988年12月31日生效,我国于1988年11月21日加入,该附则于1989年2月21日起对我国生效。

经2011年修正案修正的MARPOL公约附则Ⅴ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其主要内容有:1.定义(1)船舶垃圾:是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操作废弃物、所有的塑料、货物残留物、焚烧炉灰、食用油、渔具和动物尸体,但本公约其他附则中所界定的或列出的物质除外。

垃圾不包括因航行过程中的捕鱼活动和为把包括贝类在内的鱼产品安置在水产品养殖设施内以及把捕获的包括贝类在内的鱼产品从此类设施转到岸上加工的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鲜鱼及其各部分。

(2)所有塑料:是指所有含有或包括任何形式塑料的垃圾,其中包括合成缆绳、合成纤维渔网、塑料垃圾袋和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

(3)货物残留物:是指本公约其他附则未规定的、货物装卸后在甲板上或舱内留下的任何货物残余,包括装卸过量或溢出物,不管其是在潮湿还是干燥的状态下,或是夹杂在洗涤水中,但不包括清洗后甲板上残留的货物粉尘或船舶外表面的灰尘。

(4)生活废弃物:是指其他附则未规定的、在船上起居处所产生的所有类型的废弃物。

生活废弃物不包括灰水。

(5)食品废弃物:是指船上产生的任何变质或未变质的食料,包括水果、蔬菜、奶制品、家禽、肉类产品和食物残渣。

(6)操作废弃物:是指其他附则未规定的、船舶正常保养或操作期间在船上收集的或是用以储存和装卸货物的所有固体废弃物(包括泥浆)。

操作废弃物也包括货舱洗舱水和外部清洗水中所含的清洗剂和添加剂。

操作废弃物不包括灰水、舱底水、锅炉/废气锅炉清洗水或船舶操作所必需的其他类似排放物。

(7)特殊区域:是指这样一个海域,在该海域中,由于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运输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防止垃圾污染海洋的特殊强制办法。

本附则的特殊区域有:海湾区域、红海区域、地中海区域、黑海区域、北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泛加勒比海区域(包括墨西哥湾和加勒比海)以及南极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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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适用范围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附则须适用于所有船舶。
适用于一切船舶
4.
船上垃圾收集程序含义扩大
船上垃圾收集程序应基于考虑船舶在航途中可弃之于和不可弃之于海洋中的垃圾范围,并应区分出能倾倒于港口设施的可循环或可重复使用的垃圾的种类。
5.
垃圾排放原则
一般性禁止,但是列明类目的垃圾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排放”
2)粉碎或研磨后的食品废弃物必须能够通过筛眼不大于25mm的粗筛。
3)禁止在南极区域排放包括禽类及禽类部位在内的外来鸟类产品,除非经焚烧、高压或其它方式无菌处理后。
4)距离海岸12海里以外的包括从事海底矿物的勘探、开采或相关近海加工的固定或浮动平台及和所有其旁边或500米范围之内的其它船舶。
5)货物残留物指无法用常规卸载方法回收的物质。
平台
特殊海域外(距海岸的最近距离)
特殊海域(距海岸或冰陆架的最近距离)
粉碎或研磨后的食品废弃物2)
3海里以外,?在航状态且越远越好
12海里以外,在航状态且越远越好3)
允许排放
未经粉碎或研磨后的
食品废弃物
12海里以外,在航状态且越远越好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不含货物残留物5),6)
的洗舱水
12海里以外,在航状态且越远越好
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日常用品和工业用品的废弃物。
2.
垃圾分类
将船舶垃圾从6类扩大到9类:塑料、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食用油、焚烧炉灰渣、作业废弃物、货物残余、动物尸体和渔具。
6类:①塑料;②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包装材料;③粉碎的纸制品、碎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④货物残余、纸制品、碎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⑤食品废弃物;⑥焚烧炉灰渣。其它种类为油类、有毒液体、生活污水。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含货物残留物5).6)的洗舱水
12海里以外,在航状态且越远越好(需满足规则6.1.2条)
含有清洁剂或添加剂6)的洗舱水
允许排放
12海里以外,在航状态且越远越好(需满足规则6.1.2条)
禁止排放
含有清洗剂或添加剂6)的甲板和外表面清洗水
允许排放
动物尸体(要进行分解或其它处理以确保尸体能够立即沉入海底)
12.
垃圾公告牌
总长在12米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均须张贴公告牌
总长在12米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均须张贴公告牌
13.
垃圾记录簿
格式有所调整;
新增渔具丢失的报告要求;
新《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中船舶垃圾排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垃圾种类1)
除了固定或浮动平台以外的所有船舶4)
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或浮动
非故意丢失合成网具扩展为所有渔具。
10.
关于操作性要求的港口国监督
扩大范围至“当船舶停靠在另一缔约国的港口或离岸式码头时”
当船舶停靠在另一缔约国的港口时
11.
垃圾管理计划
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核准载运15名或以上人员的船舶以及固定或移动平台,均应备有1份船员必须遵守的垃圾管理计划
400总吨及以上船舶和核准载运15名或以上人员的船舶,均应备有1份船员必须遵守的垃圾管理划
一般性许可,但是列明类目的垃圾禁止排放
6.
特殊区域外的垃圾处置
新增船舶须在航行中的要求;
移除了有关塑料(的处置)、衬料和包装材料(的处置要求)、其他垃圾(的处置要求);
烹饪用油排除在允许排放之列;
新增允许排放清洗甲板所用的清洗剂、动物尸体、货物残留物的要求。
7.
垃圾处理的特殊要求
有关固定和移动平台(垃圾排放)要求修改包含在内;
必须在航状态并且尽量远离海岸,要求距离海岸大于100海里的深海中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其它垃圾包括塑料,尼龙绳,渔具,塑料包装袋,焚烧炉灰,溶渣,食用油,漂浮垫料,衬料及包装材料,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瓷及类似垃圾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1)垃圾掺入其他禁止排放或有不同排放要求的物质,或是被此种物质污染时,须适用更为严格的要求。
特别将烹饪用油排除在允许排放之列。
8.
特殊区域内的垃圾处置
新增船舶须在航行中的要求;
新增食物废弃物必须经粉碎方可排放的要求;
特别将烹饪用油排除在允许排放之列;
新增最近冰架的距离要求;
不准在南极区域排放禽肉;
新增允许排放在货舱清洗水中货物残留物及状况的要求;
9.
例外条款
新增在航的例外:如果船上留存的食品废弃物明显会立刻危害船上人员的健康,则第4和6条关于在航的规定须不适用于这些食品废弃物的排放;
新旧版附则Ⅴ对比
序号
项目
新要求
旧要求
1.
垃圾定义
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操作废弃物、所有的塑料、货物残留物、焚烧炉灰、食用油、渔具和动物尸体,但本公约其他附则中所界定的或列出的物质除外。
垃圾的范围扩大了货物残留物、食用油、渔具和动物尸体。此前只存在附则Ⅴ的实施导则中或从未定义过。
6)对海洋环境无害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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