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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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养老保险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在这种背景下,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必要的。

一方面,养老金不足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的覆盖率已经达到了80%以上,但养老金的支付能力却严重不足。

另一方面,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着酬劳不平等的问题。

目前,我国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相对较高,而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等其他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待遇相对较低。

因此,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必要的,可以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其次,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国务院决定明确了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首先,要加强基金管理,提高基金的收益率和安全性。

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方式比较单一,收益率不高,安全性也不够。

因此,要加大对基金的管理力度,引入专业机构进行投资运营,提高收益率和安全性。

其次,要完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提高养老金的支付水平。

养老金的支付水平直接关系到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因此要完善计发办法,合理确定养老金的支付标准,提高支付水平。

第三,要健全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体系,增强制度的公开透明性。

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体系是保障制度的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因此要健全监督体系,加强对制度的监督和评估,提高制度的公开透明性。

最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措施。

国务院决定明确了多个具体措施。

首先,要加大财政投入,增加养老金的支付金额。

目前,我国养老金的支付金额相对较低,无法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要加大财政投入,增加养老金的支付金额。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背景和目的二、参保对象和保险费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在职和退休的企业职工,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企业的职工。

保险费征收是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重要环节。

按照我国现行制度,企业和职工各自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

三、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是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

养老金的计发是指根据职工本人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以及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确定其享受的基本养老金金额。

养老金的调整是指根据物价水平、经济发展等因素,适时调整养老金数额,保障养老金的实际购买力。

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要具有科学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四、退休待遇的选择和个人账户管理企业职工在退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退休金或者按月领取养老金两种方式。

不同选择对企业职工个人账户的管理和投资管理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个人账户是指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账户,根据个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计算个人账户的金额。

个人账户的管理要求要合理、透明,并进行有效的投资管理,确保个人账户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五、附加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我国逐步建立了一些附加制度。

例如,为符合条件的特困职工提供特困职工补贴,为生育、病残等特殊情况的职工提供临时救助等。

这些附加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有助于提高职工的生活保障水平,缓解职工面临的特殊困境。

六、制度运行和的问题和展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职工的参保率和缴费率不高,导致养老保险基金的严重不足;养老金水平不能满足职工的实际需求;保险费征收和发放制度不够科学和有效等。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们应当继续加大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加职工的参保和缴费意识;进一步大力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和创新。

关于养老保险的法律规定

关于养老保险的法律规定

关于养⽼保险的法律规定《社会保险法》第⼗条职⼯应当参加基本养⽼保险,由⽤⼈单位和职⼯共同缴纳基本养⽼保险费。

⽆雇⼯的个体⼯商户、未在⽤⼈单位参加基本养⽼保险的⾮全⽇制从业⼈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员可以参加基本养⽼保险,由个⼈缴纳基本养⽼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作⼈员养⽼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的法律规定《》第⼗条职⼯应当参加基本养⽼保险,由⽤⼈单位和职⼯共同缴纳基本养⽼保险费。

⽆雇⼯的个体⼯商户、未在⽤⼈单位参加基本养⽼保险的⾮全⽇制从业⼈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员可以参加基本养⽼保险,由个⼈缴纳基本养⽼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作⼈员养⽼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条基本养⽼保险实⾏社会统筹与个⼈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保险基⾦由⽤⼈单位和个⼈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总额的⽐例缴纳基本养⽼保险费,记⼊基本养⽼保险统筹基⾦。

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资的⽐例缴纳基本养⽼保险费,记⼊个⼈账户。

⽆雇⼯的个体⼯商户、未在⽤⼈单位参加基本养⽼保险的⾮全⽇制从业⼈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员参加基本养⽼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保险费,分别记⼊基本养⽼保险统筹基⾦和个⼈账户。

第⼗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参加基本养⽼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保险基⾦出现⽀付不⾜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四条个⼈账户不得提前⽀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死亡的,个⼈账户余额可以。

第⼗五条基本由统筹养⽼⾦和个⼈账户养⽼⾦组成。

基本养⽼⾦根据个⼈累计缴费年限、缴费⼯资、当地职⼯平均⼯资、个⼈账户⾦额、城镇⼈⼝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时累计缴费满⼗五年的,按⽉领取基本养⽼⾦。

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五年的,可以缴费⾄满⼗五年,按⽉领取基本养⽼⾦;也可以转⼊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保险待遇。

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政策

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政策

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根据自身的工作情况进行缴费。

然而,有些职工可能因各种原因未能按时缴纳养老保险,导致缴费年限不足。

为了保障职工的养老权益,我国制定了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政策。

一、补缴养老保险的政策依据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工作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补缴养老保险费,继续计算养老保险关系。

这一规定为职工提供了补缴养老保险的法律依据。

二、补缴养老保险的具体操作流程
职工在申请补缴养老保险时,首先需要向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个人身份证明、工作证明等材料。

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其上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职工需要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缴纳相应的补缴养老保险费。

缴费时间和缴费金额一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职工的具体情况确定,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缴费。

三、补缴养老保险的好处和意义
补缴养老保险可以延长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提高其退休时的养老金水平。

此外,补缴养老保险也是对过去年限不足的缴费情况的一种弥补,有助于保障职工的基本养老权益。

总的来说,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政策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职工提供了保障和支持。

希望广大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能够及时了解补缴养老保险政策,并根据自身情况及时申请补缴,确保自己的养老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规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标准)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规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标准)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规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标准)职工养老保险可以补交吗以下情况可补缴应保而未保的用人单位职工具体包括三类情形:1、自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统筹范围内在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办理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具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因历史客观因素应保而未保的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

经本人申请、单位申报,可到原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手续。

对于申请人原单位不存在的,可由主管部门履行申报手续。

对于原已参保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因其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计算等问题有异议的,在按规定重新认定后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照上述适用范围及申报办法处理。

2、自1996年1月1日以来与用人单位建立或事实上形成了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

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提出参保补缴申请,只要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应当依法受理。

3、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存在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

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参保而未参保,用人单位或职工均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参保补缴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调解,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其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或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首次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不得通过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不得通过违规补缴而取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了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建立和使用,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1、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

个人帐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2、个人帐户的建立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工资发放单位向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的工资收入等基础数据。

3、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FONT>89),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

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公布社会保障号码校验码,在公布之前可暂用职工身份证号码。

职工身份证号码因故更改时,个人帐户号码不作变动。

4、个人帐户建立时间从各地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帐户时开始;之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当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5、1998年1月1日后才建立个人帐户的单位,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从1998年1月1日开始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1%记帐外,对1996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还应至少包括1996、1997两年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对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应包括自参加工作之月到1997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

职工养老保险领取计算方法

职工养老保险领取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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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领取计算方法
导读:本文是关于职工养老保险领取计算方法,希望能帮助到您!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公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

最低限为0.6,最高限为3。

因此,在养老金的两项计算中,无论何种情况,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养老金就会越高。

养老金的领取是无限期规定的,只要领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即使个人帐户养老金已经用完,仍然会继续按照原标准计发,而且个人养老金还要逐年根据社会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增加而增长。

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领取得越多,相对于交费来说,肯定更加划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9.29•【文号】人社厅发〔2019〕94号•【施行日期】2019.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加强人社系统行风建设,提升服务水平,更好保障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权益及基金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简称部规5号)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出地)应当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入地)提供书面承诺书(格式附后)。

二、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部规5号实施之后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转出地按照部规5号有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相关法律文书是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

转出地和转入地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审核相关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核对参保人员缴费及转移信息。

三、因地方自行出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或因无法提供有关材料造成无法转移的缴费年限和资金,转出地应自收到转入地联系函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参保人员,并配合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发生地(简称补缴发生地)妥善解决后续问题。

对其余符合国家转移接续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资金,应做到应转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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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养老保险,下面这几条是重要的
1.试用期内也要交社保吗?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因此,若劳动者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实际用之日起办理社保代登记的,不构成违反法律规定,劳动无权解除劳动合同。

若试用期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30日内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的,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本人87至93年交的职工养老保险,以后断断续续自己按灵活就业继续缴纳,请问这种情况50岁可以退休吗?
关于职工养老保险,下面这几条是很重要的:
1、目前退休年龄,男性60岁,女性职工50岁,女性干部55岁。

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3、女性灵活就业人员一般是55岁,有的地方退休前5年加入企业缴纳的,可以50岁退休,所以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社保机构。

3.关于养老保险的问题:今天52岁,农业户口,在2008年时候工作单位给交过5个月的保险,之后就不在那工作了,现在想补交,不知可以吗,想退休拿退休金,请告诉我该如何补?
你的问题涉及到职工养老保险与农保。

1、现在职工养老保险一般只能补交去年的,不能补交多年的。

2、职工养老保险不能补交,只能往后推,比如52岁,交15年,你67岁时才可以拿到退休金,所以你要想想,是否值得。

3、农保无所谓,交到60岁就可以拿退休金,不过,钱很少。

4、职工养老保险的钱可以转到农保,也可以取出个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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