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发放管理制度
2024年民爆物品收发、储存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民爆物品收发、储存管理制度第一条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民用爆破器材仓库泣设专职人员保管,库房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襻存量;第二条库内严禁明火,孳库内必须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物质;第三条库内应保持干燥和通风良好,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库房有温度计和湿度计,经常检查、记录,使室温不得超过35~C:第四条进入库区不应穿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衣服,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启箱,启箱应将产品箱移至库房防护屏障外指定地点进行;第五条民用爆破器材堆放时,.炸药箱(导火索箱)堆垛的总高度不应大于1.8m,堆放雷管时总高不超过1.6m,每堆不超过300箱,同库贮存的不同物品应分别堆放,各类箱堆间距不小于O.3m,堆垛与库房墙的距离不小于0.3m,人行检查、清点道宽度不小于O.8m,装运货物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1.2m;第六条根据民爆物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霉、‘防洪、防火、防雷、防虫、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房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水气凝结、无漏雨、无渗水、无事故差错、无包装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库边无杂草,库周围25m范围无树林或竹林,水沟无阻塞(十二无);第七条各类民爆物品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当受条件限制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爆器材时,应按表1规定执行,民爆器材包装应是完好无损的成品方能同库存放;。
第八条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发放时必须做到先进先出的原则,做到账物相符,心中有数,账目清楚,随时对库存民用爆破器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公司领导,对过期或变质的民用爆破器材严禁发放;第九条民爆器材的编码登记应按公安部门的要求严格管理。
2024年民爆物品收发、储存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爆物品的收发、储存管理,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民爆物品收发、储存、运输等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民爆物品指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炮具等具有爆炸、燃烧性能的物品。
爆破器材发放、清退管理制度

爆破器材发放、清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爆破器材的管理,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范围内所有爆破器材的发放、清退管理工作。
第三条爆破器材的发放、清退管理应遵循安全、规范、有序的原则,确保爆破器材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爆破器材发放、清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爆破器材发放、清退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领导小组成员由安全管理部门、生产部门、技术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爆破器材的发放、清退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生产部门负责爆破器材的领取、使用和清退工作。
第八条技术部门负责爆破器材的技术指导和安全管理。
第三章发放管理第九条爆破器材的发放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
第十条爆破器材的发放应由生产部门提出申请,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发放。
第十一条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填写发放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发放日期、发放人、领用人、发放器材名称、数量、规格、有效期等。
第十二条爆破器材的发放应进行现场核对,确保发放的器材与申请的器材一致。
第十三条爆破器材的发放应进行安全教育,确保领用人了解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爆破器材的发放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领用人具备安全使用器材的条件。
第十五条爆破器材的发放应进行现场监督,确保领用人按照规定使用器材。
第四章清退管理第十六条爆破器材的使用结束后,生产部门应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时清退。
第十七条爆破器材的清退应填写清退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清退日期、清退人、清退器材名称、数量、规格、有效期等。
第十八条爆破器材的清退应进行现场核对,确保清退的器材与使用中的器材一致。
第十九条爆破器材的清退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清退的器材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爆破器材的清退应进行现场监督,确保清退的器材按照规定存放。
爆破器材储存、保管、领退、发放的有关规定范文(2篇)

爆破器材储存、保管、领退、发放的有关规定范文(一)库管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效证件上岗。
(二)库存爆破器材必须做到帐、卡、物相符,帐目清楚、手续齐全。
所有表格、台帐、票据记录无涂改、无差错,保存完整。
(三)炸药库必须符合要求,搞好防火、防潮、防水、防盗、防鼠、照明、防爆工作,做到设施完好,措施有效,保持卫生清洁和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炸药、雷管必须分库分壁槽存放,并加设防爆隔离设施,性质不相同的炸药、雷管必须按品种、规格分别存放、保管,做到离开墙壁100mm,包装完好、封绳完整无缺,排放整齐。
(五)严格按设计安全容量控制炸药、雷管库存,不得超储。
(六)各项管理制度牌板齐全、正规标准,悬挂上墙,内容齐全、字迹清晰。
库房内外做到卫生整洁,照明齐全,禁止带矿灯进入库房内,包装箱等物品摆放整齐,及时外运。
(七)待报废的爆破器材必须单独记帐和分别保管,并按规定及时做好销毁处理工作。
(八)库内不得存放无关物品,库内使用的矿灯必须加防爆套,库房干、湿度、风量必须符合要求,库内最高温度不准超过规定。
(九)发放炸药、雷管必须按矿审批的计划进行。
当班计划、实领、使用、退库必须做到“四对口”,帐、卡、物“三相符”,日清、月结。
(十)火药库发放炸药、雷管时,保管员要检查炸药箱、雷管箱是否合格,不合格不得发放。
(十一)爆破工必须将上一班盖全章印的爆破材料领用单交回药库,并凭当日爆破材料领用单、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爆破作业许可证》领取炸药、雷管,缺一不得发放。
回执单必须严格执行“五签字一盖章”制度。
五签字:即值班干部、班(组)长、爆破工、收料人、发料人;一盖章:即火工品专用章。
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交回药库,不得留给下一班使用。
(十二)发现雷管有异状,必须及时报告。
质次、劣品、混装、脚线不正常、打号字迹不清晰的雷管禁止发放使用,应该报废的,按规定报废、销毁。
(十三)电雷管发放前必须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编号,未做全电阻检查、编号的不得发放。
国标爆破器材管理制度

国标爆破器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爆破器材的使用和管理,维护爆破安全,确保施工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及个人。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管理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爆破器材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器材的购买、入库、领用、使用和保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爆破器材的安全使用。
第四条单位应当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的质量,不合格的器材应当及时淘汰。
第五条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爆破器材的状态,发现损坏或失效的器材应当及时更换或修理。
第六条对于需要经常使用的爆破器材,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计划,确保器材的使用寿命。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爆破器材的档案,对器材进行编号、登记,并建立相应台账,确保器材的使用情况一目了然。
第三章爆破器材的使用第八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爆破情况,合理选择相应的爆破器材,保证爆破施工的安全可靠。
第九条在使用爆破器材之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器材进行检查,确保器材完好无损。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爆破器材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遵守操作规程,杜绝违规操作行为。
第十一条在使用爆破器材时,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安全防护,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处理爆破作业中出现的器材故障,避免发生事故。
第四章爆破器材的保管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将爆破器材存放在封闭的库房或专用仓库中,保证器材不受损坏和盗窃。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对爆破器材进行定期的保养和检查,确保器材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各种类型的器材制定相应的保管措施,确保爆破器材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对于长期不用的爆破器材,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以免发生器材老化或损坏。
第五章爆破器材的报废和淘汰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对无法维修或报废的爆破器材进行报废处理,确保不影响正常的爆破作业。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器材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淘汰计划,确保爆破器材的及时更换。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对报废及淘汰的爆破器材进行清理处理,不得随意抛弃或销售。
民爆物品领发、使用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领发、使用管理制度1 目的为认真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此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及与公司具有合同关系的施工单位。
3 职责3.1安全环保保卫部负责对民爆物品的发放、领用的安全监管。
3.2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管理规定。
3.3民爆物品库房管理单位负责严格执行领用制度。
4 控制程序4.1民爆物品的发放4.1.1发放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职业素质,必须经过严格安全培训、教育;较熟练掌握有关爆炸物品性能、危害及简单使用方法;具有帐目统计、管理业务能力;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爆炸物品的发放、管理工作。
4.1.2变质、过期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严禁发放使用。
4.1.3爆破器材应按出厂时间的先后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一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测;同时查验购买器材数量是否与购单相符,发现问题立即报告。
4.1.4发放人员必须每次查验领用人员证件:是否与所持有效证件照片一致、持证人是否是规定资格领取人;证件有效期限;领用计划申请书。
申请书内容:申请类别、数量、领取方单位主要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签名,业主管理方施工负责人签名。
本条前述规定不齐备拒绝发放。
4.1.5做好当班火工品的余量退库登记:查验退库量、种类是否属当班所领物,确认无误后按量登记退库(非当班退库物应立即报告部门领导);退库人签名;同时对退库物按规定进行防潮处理。
4.1.6发放员对每班所发物量,当班进行台帐整理,并对发放、库存物进行核实;交接班双方进行一一清点核实,并在交接班记录、火工品台帐上签名。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领导。
4.2使用4.2.1领用人员必须持公司规定的有效证件及领用计划申请书,接受库区保安人员查验后方可进入库区(禁带火种及引火物、钝器物等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物件进入库区);认真核实领取物是否与申请计划书批准数量一致;特别是雷管、导爆管要从外观检查有无破损或失效的可能;导爆管的段别是否与领用要求相符,炸药包装是否破损等。
爆破器材储存、保管、领退、发放的有关规定模版

爆破器材储存、保管、领退、发放的有关规定模版爆破器材是一种具有特殊危险性的物品,其储存、保管、领退和发放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以确保安全运用。
下面是关于爆破器材储存、保管、领退和发放的有关规定模版,不含首先、其次、另外、总之,最后等分段语句。
请使用者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当修改和调整。
一、储存规定1. 爆破器材储存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条件,包括地点、设施和防护措施。
2. 储存场所必须位于防火、防爆等条件良好的区域,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和人员密集区域。
3. 储存场所必须具备专门的存放设施,包括防火、防爆、防潮、防静电等设施。
4. 储存场所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消防演练,确保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二、保管规定1. 爆破器材保管必须由专人负责,确保其安全、完整和不被盗窃。
2. 保管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了解爆破器材的性质、特点和保管要求。
3. 爆破器材保管必须按照规定的分类、编码和记录要求进行,以便于管理和溯源。
4. 保管场所必须保持整洁、干燥、通风,确保爆破器材不受潮、震荡和腐蚀。
5. 爆破器材保管期限到期前必须进行检查和评估,若有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三、领退规定1. 爆破器材领退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填写领用单和退还单,经过严格审核。
2. 领用人必须经过合格的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证件,方可领用爆破器材。
3. 领退人员必须对领退的爆破器材进行仔细检查,确保其完整性和品质。
4. 领退记录必须及时登记,并按要求上报,以便进行管理和追溯。
四、发放规定1. 爆破器材发放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2. 发放人员必须明确了解领用人的身份和需要,确保发放的爆破器材符合使用要求。
3. 发放记录必须详细填写,并进行归档存储,以备查阅和审计。
以上是关于爆破器材储存、保管、领退和发放的有关规定模版,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以确保爆破器材的安全和管理效果。
爆破器材的领取、发放、退库制度范文(4篇)

爆破器材的领取、发放、退库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爆破器材的领取、发放、退库工作,保障爆破作业的安全与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爆破器材的领取、发放、退库工作。
第三条爆破器材指用于矿山、冶金、水利等工程领域的炸药、起爆药、导火线等可用于爆破作业的物品。
第四条爆破器材的领取、发放、退库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不得超出规定的权限和范围。
第五条爆破器材的领取、发放、退库工作必须要有责任人进行监督,确保工作的安全、准确和及时进行。
第二章领取第六条爆破器材的领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领取人必须是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持有相关的证书。
(二)领取人必须填写《爆破器材领取单》,注明领取的种类、数量等详细信息。
(三)领取人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和知识教育,了解爆破作业的安全要求和手册。
(四)领取人必须接受现场实操培训,了解爆破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七条爆破器材的领取必须由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审核,确认领取人的资格和需求。
第八条领取人领取爆破器材时,应当到指定的领取地点,并接受相关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领取人在领取时必须进行清点和核对,确保所领取的爆破器材的种类和数量与领取单上相符。
第十条领取人必须自行携带所需的器材运输工具,确保爆破器材的安全运输。
第三章发放第十一条爆破器材的发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发放人必须是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持有相关的证书。
(二)发放人必须依据领取单上的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发放的种类和数量与领取单上相符。
(三)发放人必须了解爆破作业的时间和地点,确保发放的器材能够及时使用并安全使用。
(四)发放人必须填写《爆破器材发放单》,注明发放的种类、数量等详细信息。
第十二条发放人在发放爆破器材时,应当在爆破器材上加盖发放章,并在爆破器材发放单上签字确认发放。
第十三条发放人必须对发放的爆破器材进行记录,包括领取人、爆破器材种类、数量、发放时间等信息。
爆炸物品领发使用管理制度(3篇)

爆炸物品领发使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管理从严,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原则,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堵塞爆炸物品被资流失渠道,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领发手续2.1各单位内部使用的爆炸物品,须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安,凭手续由安全员和放炮员两人来领取,认真记录。
2.2其他单位因施工需要领取爆炸物品,须写出书面报告,经安全部门同意,公安分局批准,凭领料单在指定的仓库由专人领取、保管。
2.3外单位需借、购爆炸物品,须经地方公安机关批准,并报公司保卫处备案,凭手续领取。
3、领发规定3.1领用爆炸物品必须由安全员和放炮员两人凭有效手续来领取,互相督促。
3.2必须按当班需用量领取,并认真填写好领发记录,放于安全可靠地方,单领单放。
3.3不准一人同时领取两种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领出来的爆破器材按性质不同分别放在专用爆破箱内分别携带,严禁混发、混装。
3.4禁止使用自行车、拖拉机、摩托车等不安全的交通工具运送爆破器材,运送途中禁止在公共场所、村庄、集市、交通要道、重要建筑设施附近停留。
3.5禁止携带烟火4、退存规定4.1安全员和监炮员要认真做好放炮记录,数据准确,余数存库、目清月结,帐目相符。
4.2当天消耗的数量和余下的数量要如实送回仓库,分类保管,保管员凭放炮记录查验核收。
4.3严禁存放宿舍、办公室和其他地方过夜,严禁偷盗、遗失、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借。
4.4收发做到手续齐全、数目清楚、日清月结,帐长相符。
4.5爆破物品如有遗失、被盗和其他事故,应及时向公安保卫部门报告,并视情追究其责任,如领导不负责,忽视安全,遗漏丢失或被盗,发生重大事故,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爆炸物品领发使用管理制度(2)为了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定以下爆炸物品领发使用管理制度:一、领发管理:1. 爆炸物品的领取和发放应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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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发放管理制度
1、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取得县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2、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并持行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公安部门颁发的“储存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到准销单位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3、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专用的储存室,储存室的建设和储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管理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其工作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严格遵守本岗位责任制。
5、人力运送民用爆炸物品时,必须遵守:
(1)由持有放炮资格证的放炮员运送。
(2)火药和雷管分别装在坚实的木箱内运送,如果火药和雷管在同一木箱内,该木箱必须有坚固的隔板,分装在不同的隔间内。
(3)严禁将民用爆炸物品放在衣袋内或其它容器中运送。
(4)在运送民用爆炸物品过程中,不准敲击、掷滚、摔落和挤压,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和摩擦。
(5)严禁在交接班人员时间内运送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应放在加销的木箱内,放在支架完好的地方。
(6)、领取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严格按班次记账、签字,未使用完的民用爆炸物品如数交回储存库房,不得私自存。
(7)、失效的民用爆炸物品应集中保存,有公安人员的监督处理。
矿业有限公司 2019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