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7部分:监管场所
新修订的国标gb50161-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学习资料

⑹采暖通风的问题: ➢ 要求修改采暖方式;补充空调系统的设计安全要求;增加
通风、空调设备选型的安全要求。 ⑺电气的问题: ➢ 依据新的电气专业规范,进一步结合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特
点,修订划分电气危险场所类别、建筑物的防雷类别、电 气设备选型、室内、外电气线路的要求,补充电气安全防 护要求;明确工程供电负荷等级,应急电源要求;增加照 明、防静电、火灾报警系统、视频监视、安全防范工程的 新要求。
39
⑵工艺布置 ➢ 1.1级厂房应单机单栋(或单人单栋)独立设置
当采取抗爆间室、隔离操作时可以联建。 ➢ 1.3级厂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工作间可以联建,但联建间数不应超过6间,且应采用密
实墙隔开;当厂房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时,联建间数不宜 超过4间。 b.机械插引厂房工作间联建间数不应超过4间,且每个工作 间应为单人、单机布置。 c.原料称量工序应独立设置厂房。(不要与混药工序合用)
13
1.2规范修订的原则
1)安全第一的原则 2)科技进步的原则 3)与国际接轨的原则
14
1.2规范修订的原则
4)覆盖行业范围的原则 5)实事求是的原则 6)可操作性的原则 7)全面修订的原则
15
第二部分 规范修订的总体情况和技术特点
第二部分 规范修订的总体情况和技术特点
2.1 规范修订的总体情况 2.2 规范修订的技术特点
⑴从生产工艺上,提倡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无人化的生产 工艺技术。
⑵从安全防护上,采取隔离操作,并采取防传爆、防殉爆措 施。
⑶从定员定量上,控制厂房和库房的存药量、减少高危场所 作业人员的数量。
⑷从生产厂房布置上,危险性大的工序应单独设置厂房。 ⑸从安全生产配套上,强调工序的配套和协调。
安防题库

安全防范系统现场防护课件习题一、单选题:1、安全防范系统的现场防护有 A 。
A、常见、典型、重点B、人防、物防、技防C、标准防护、规范防护、专业防护D、周界、纵深、立体。
2、周界防范是安防系统的 D 。
A、最终防线B、关键防线C、立体防线D、第一道防线3、一些重要的单位(如国家机关、政府单位、军事单位、金融单位、生产工厂、高档的住宅区等)需要对周界进行 B 管理。
A、全方位B、全封闭C、立体防范D、技术防范4、周界防范主要是 C 穿越、攀爬等行为。
A、防范B、预防C、探测D、复核5、有些周界防护设施还可以翻越的进程,或起作用,但不能其行为。
AA、减缓、阻拦、阻挡B、探测、阻拦、阻挡C、减缓、阻拦、禁止D、减缓、禁止、阻挡6、对射式探测器可用于有形与无形周界上,由于受 B 影响误报较多。
A、人为干扰B、环境因素C、气候变化D、周界改变7、使用对射式探测器防护周界时,必要时增加 C 手段A、技术防范B、物理防范C、视频复核D、人工巡查8、较长周界需要使用多对对射式探测器进行接力式防范,两个防范区域应该 B安装。
A、头尾相交B、平行交错C、按业主要求D、视费用控制情况9、振动传感电缆适用于周界防护等级 B 的场所。
A、一般B、较高C、一级D、高危10、电子围栏是一种 B 周界探测器总称。
A、主动探测B、自带周界围栏C、被动防范D、自带电击威慑的11、重点单位大门应尽可能加大 B 管理,提高大门作为出入口的管理效率。
A、人防B、技防C、物防D、人防和技防相结合12、大门内外应安装物理设备和探测、识别等电子设备,完成 A 的管理功能。
A、阻挡或放行B、通行C、技防管理D、进出方便13、作为财务室的门应该至少有 D 防护体系。
A、三层B、一层C、技防、物防D、两层14、档案具有文献与文档双重特征,作为体现和记录这此史实的历史遗存,是 B的。
A、无比珍贵B、不可再生C、具有文物价值D、可以复制15、金库重点库安全技术防范范围由外到里分为层,每层运用不少于种的防范技术,确保重点库的安全。
浙江地方标准-DB3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_第10概要

120 ICS 13.310A90备案号:DB3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第10部分:学校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ecurity & technical protection system constructionPart 10: School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T 768.10—2009 I前言DB33/ 76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按部分发布,目前分为13个部分,以后视实际情况可增补。
——第1部分:一般单位重点部位;——第2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第3部分:汽车站与客运码头;——第4部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第5部分:公共供水场所;——第6部分:供变配电场所;——第7部分:燃油供储场所;——第8部分:城镇燃气供储场所;——第9部分:旅馆业;——第10部分:学校;——第11部分:医院;——第12部分:住宅小区;——第13部分:娱乐场所。
本部分为DB33/ 768的第10部分。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科技研究所提出。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厅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金盾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宏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宁波洛兹科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市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宁波市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曾文、王国强、叶立军、闵国华、陈锡苗、黄志刚、黄蔚民、冯刚强、戚国伟。
DB33/T 768.10—2009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第10部分: 学校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学校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具有办学资质的高等院校、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学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检验和验收。
其它教育培训机构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B33/ 76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规范] 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医院
![[规范] 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医院](https://img.taocdn.com/s3/m/6424c42dcfc789eb172dc829.png)
A90备案号:XXXXX-XXXX DB 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329.11-200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1部分:医院2009-5-6发布 2009-9-1 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 言DB 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分为若干部分,现已发布的有:——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第4部分:公共供水系统;——第5部分:电力系统;——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第9部分:零售商业——第10部分:党政机关本标准是DB 31/329的第11部分,是本市医院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检验、验收、维护的依据。
本标准除3.3表1中序号1、6、7、11、12、18、20、21、31、34、42、48、50、55、56、62、64、65、66、67和4.1.2、4.1.3.d)、4.1.6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卫生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廷华、赵渊明、彭兴宝、刘晓新、陶焱升、金宝弟、高秋韵、吴凌放、孙亮、张欣、顾忠平、朱明初。
本标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于2009年3月首次制定。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1部分:医院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医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含)以上医院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1-17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展览会场馆(以下简称展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安全技术防范分类、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展馆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T 10408.8 振动入侵探测器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2899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技术条件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DB 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DB 31/321 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DB 31/329.4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4部分:公共供水DB 31/329.5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5部分:电力系统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医院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DBA90备案号:XXXXX-XXXX最新资料,WORD 文档,可下载编辑!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1部分:医院前 言DB 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2009-5-6发布2009-9-1 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术防范系统要求》分为若干部分,现已发布的有:——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第4部分:公共供水系统;——第5部分:电力系统;——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第9部分:零售商业——第10部分:党政机关本标准是DB 31/329的第11部分,是本市医院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检验、验收、维护的依据。
本标准除表1中序号1、6、7、11、12、18、20、21、31、34、42、48、50、55、56、62、64、65、66、67和、)、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卫生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廷华、赵渊明、彭兴宝、刘晓新、陶焱升、金宝弟、高秋韵、吴凌放、孙亮、张欣、顾忠平、朱明初。
本标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于2009年3月首次制定。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1部分:医院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医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含)以上医院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文档

120 ICS 13.310A90备案号:DB3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第10部分:学校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ecurity & technical protection system constructionPart 10: School前言DB33/ 76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按部分发布,目前分为13个部分,以后视实际情况可增补。
——第1部分:一般单位重点部位;——第2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第3部分:汽车站与客运码头;——第4部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第5部分:公共供水场所;——第6部分:供变配电场所;——第7部分:燃油供储场所;——第8部分:城镇燃气供储场所;——第9部分:旅馆业;——第10部分:学校;——第11部分:医院;——第12部分:住宅小区;——第13部分:娱乐场所。
本部分为DB33/ 768的第10部分。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科技研究所提出。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厅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金盾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宏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宁波洛兹科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市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宁波市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曾文、王国强、叶立军、闵国华、陈锡苗、黄志刚、黄蔚民、冯刚强、戚国伟。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第10部分: 学校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学校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具有办学资质的高等院校、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学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检验和验收。
其它教育培训机构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B33/ 76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DB31 329.8-2014 (旅馆、商务办公楼)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旅馆、商务办公楼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评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设有30间(套)客房或50个床位以上的旅馆,以及500m2(含)以上商务办公楼的安全技术防范。
规模租赁房,度假村、培训中心、会员制俱乐部、休闲娱乐场所的住宿部分以及设有30间(套)客房或50个床位以下旅馆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2899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技术要求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20815-2006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50198-2011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规范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设计规范GB/T 14308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5408 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GB/T 28181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A 30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 669.1 城市监控报警系统技术标准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A/T 751 视频图像文字标注规范DG/T08-2054-2013 J11399-2013 涉外建设项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旅馆利用专门住宿设施,主要以日为计费单位,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防系统要求第17部分监管场所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监管场所(以下简称监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系统设计基本要求、系统管网和配线设备要求、防雷与接地要求、系统验收维护要求,是监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适用新建、改(扩)建的监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其他单位类似的监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2899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技术要求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25287 周界防范高压电网装置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198-19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 7269 电子设备控制台的布局、形式和基本尺寸GB/T 7401 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T 50311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 526 监室门GA 576 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通用技术要求JJ 002 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GA/T 72 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 424 审讯过程录像规则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 64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变速球型摄像机GA/T 670 安全防范系统雷电浪涌防护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监管场所(监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违法人员和肇事肇祸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进行警戒看管、劳动教养、特定疾病治疗、心理及行为矫治的羁押场所,统称为监管场所(监所)。
其中,公安监所包含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安康医院等,司法监所包含监狱(含监狱医院、未成年犯管教所)、劳动教养所等。
3.2外围墙监所与外界相隔的围墙。
3.3监区监所内关押在押人员、依法实施隔离和警戒的区域。
3.4通道监所内各建筑物之间,以及建筑物内所有通行的走道。
3.5识别定位系统采用电子身份识别方式,对出入监所的人员、物品信息和位置进行实时采集的系统。
3.6信息集成管理系统基于视频监控、应急警报、周界控制、出入口控制、监管信息、识别定位等子系统的操作界面与信息交换的系统。
4系统设计基本要求4.1总体要求4.1.1监管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 50348的规定,并应根据表1-1、表1-2和表2-1、表2-2的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表1-1公安监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施基本配置表表1-2公安监所摄像机安装基本要求表2-1司法监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施基本配置表表2-2司法监所摄像机安装基本要求4.1.2监管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
4.1.3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均应报送市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审核。
4.1.4监管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4.1.5系统及设备应开放通信协议和接口,并具有良好的兼容性,能实现与相关系统安全互联。
4.1.6视频安防监控、应急报警、出入口控制、周界控制、对讲等系统宜具有按设定程序或定时故障巡检功能。
4.1.7系统应具有时间同步功能,各系统内同步时间误差±5s以内,与标准时间误差±30s以内。
4.1.8公安监所的指挥架构为总控室(指挥中心)、分控室,司法监所的指挥架构为指挥中心(总控室)、分控平台(监区指挥室)和现场管控点。
4.2周界控制系统4.2.1报警输出信号宜与监控图像联动,报警区域相关的图像宜自动切换至总控室显示墙。
4.2.2光纤振动传感报警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a)防区数≥32防区;b)灵敏度可调。
4.2.3高压电网的选型与安装,应符合GB 25287的规定。
4.2.4周界控制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规定。
4.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4.3.1应根据现场环境确定摄像机、声音复核装置安装位置及数量,避免盲区。
4.3.2通道位置摄像机安装的方向宜一致,并尽可能满足图像覆盖连续可查的要求。
4.3.3观察监室内情况的摄像机应确保安装牢固,必要时增加防暴保护。
4.3.4看守所监室内除安装固定摄像机外,还应安装1台用于辅助观察的变速球型摄像机。
变速球型摄像机在停止云台、变焦操作2min±0.5 min后,应自动恢复至预置状态,变速球型摄像机应符合GA/T 645的技术要求。
4.3.5摄像机安装应尽量避免出现逆光现象。
4.3.6监控范围内的最低照度应≥50Lx,必要时应设置与摄像机指向一致的辅助照明光源。
4.3.7模拟摄像机水平清晰度≥540TVL,数字摄像机分辨率≥1280*720。
4.3.8摄像机电源应符合以下要求:a)19英寸标准机架式电源,多路输出装置并带有独立保险丝和开关。
b)具有防雷浪涌保护、滤波抗干扰和电压数显等功能。
c)其他系统设备低压供电要求参照本条款执行。
4.3.9拾音器声音复核装置,灵敏度应≥-47dB;4.3.10光纤声音复核装置,灵敏度应≥200mv/pa @1kHz。
4.3.11监室内拾音点宜设置在距地面1.5m ±0.1m范围内,布点应均匀分布且≥2处,实时、回放声音应无明显噪声干扰,且清晰可辨。
4.3.12视(音)频记录要求4.3.12.1视(音)信号与对应的视频信号在监看和回放时均应同步。
4.3.12.2视(音)频记录设备应符合GB 20815中Ⅱ类机(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或Ⅲ类机(综合型数字录像设备)的A级产品的要求,并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4.3.12.3视频图像应有日期、时间、监视画面位置等的字符叠加显示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回放效果。
4.3.12.4每路图像记录和回放帧频数应≥25 frame/s,且应不间断记录。
视(音) 频信息的保存时间应≥30d;其中看守所监区出入口视频信息的保存时间应≥365d。
4.3.12.5记录方式宜采用集中存储管理模式,宜具有数据记录灾难恢复功能或热备份系统。
4.3.13图像显示要求4.3.13.1模拟复合视频信号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a) 实时显示彩色图像水平清晰度≥350TVL;b) 回放图像显示水平清晰度≥300TVL。
4.3.13.2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监看和图像回放时,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GB50198-1994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
4.3.13.3分控室显示墙显示终端数量应按≥摄像机接入路数的1/8比例配置,可对其中任意图像进行固定监视或切换监视。
4.3.13.4单路画面(含分割子单元)显示尺寸应≥(230mm x 230mm)。
4.3.13.5显示墙时序切换一遍全部图像的时间应≤90s, 切换过程中图像滞留时间应≥15s。
4.3.13.6应设置显示重点部位图像的显示终端,数量≥2台。
4.3.13.7宜设置与其他(门禁、对讲等)系统联动的显示终端,数量≥2台。
4.3.13.8看守所、监狱总控室(指挥中心)显示墙应具有画面拼接、分割等功能。
4.3.14智能视频分析系统要求4.3.14.1功能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a)实现视频丢失、遮挡、位移等现象的提示报警;b)实现对超越警械线的现象提示报警;c)实现对特定区域、特定时段进出和超时逗留现象的提示报警;d)实现对特定时段起身、走动现象的提示报警;e)实现对特定区域发生剧烈动作、人员聚集等群体异常事件的提示报警;f)实现对值班人员脱岗、类似睡岗等现象的提示报警。
4.3.14.2系统控制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a)对各类报警事件分类管理,按优先级别输出不同的报警方式;b)对每个功能设定自动布防启动时间和撤防时间,并可以设定日、周、月的重复周期;c)具有智能视频分析特定事件的搜索、分析、回放等功能;d)与其他系统实现联动控制,实现报警事件分类汇总,自动生成统计数据和报表。
4.3.15人脸识别系统4.3.15.1功能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a)建立识别目标人员数据库;b)对照片或录像等比对源图像信号进行人脸识别;c)对不小于显示屏有效画面比例1/8的人脸识别;d)脸部≤15°(相对于平视)的姿势变化不影响识别的正确性;e)每个视频通道同时对2个(含)以上的人脸图像进行识别,识别速度应≥4frame/s。
4.3.15.2系统控制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a)实时识别:采集人脸图像与指定布控人员进行实时比对识别;b)报警处理:识别出目标人员时应声光报警提示,并自动显示目标人员数据库相关信息;c)联动控制:报警提示与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等系统联动;d)储存查询:抓拍人脸自动保存,并可供事后查询;e)事后识别:根据提供特定照片,系统可从目标人员数据库中自动搜寻、比对、锁定;f)录像索引:建立目标人员数据库人脸索引并可查找指定照片人员的视频片段;g)布控管理:选择指定目标人员人脸照片建立和修改人员布控信息,并可与在逃人员数据库进行信息比对。
4.3.16特审室和讯问指挥室应配置讯问指挥设备,对讯问过程进行观察和指挥,保障讯问人员与指挥人员之间的信息传递,实现图像、语音和文字的信息传递。
4.3.17看守所讯问室全程视(音) 频信息同步刻录装置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a)结构形式应包含核心设备、摄像机、声音复核装置、终端显示终端、电子显示屏等;b)核心设备具有音视频信号接入、画中画显示输出、双光盘刻录、硬盘录像、单次讯问录像资料自动删除等功能;c)讯问室内设置显示终端,应实时显示讯问过程的音视频信号;d)电子显示屏应显示日期、时间、温湿度信息,并与核心设备日期、时间保持一致;e)讯问室应做隔音吸音处理。
4.3.18驻所检察监控联网要求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a)看守所驻所检察控制室(分控室)应配置显示、矩阵、视(音)频记录、UPS等设备;b)应按相关规定,分配指定信号至驻所检察控制室;c)公安专网与检察专网应物理隔离。
4.3.19其他要求4.3.19.1看守所狱内侦查系统建设,应按相关规定。
4.3.19.2 公安监所音视频信号应上传至市级业务指导部门,市级业务指导部门可远程调阅该所任意音视频信号。
4.3.19.3监控视频图像借助公安专网、司法专网或视频专网传输时,应符合安全保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