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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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建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建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与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合理有效地保管与利用档案资料,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档案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档案管理规定》、《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规章制度,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是指各行在经办与管理各类个人住房贷款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凭证根据作用与参考利用价值或者史料价值的信贷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材料的总称。

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是指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储存、退回、销毁的全过程。

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由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经营部门(下列简称经营部门)、会计部门、档案部门负责管理,即在贷款本息结清或者信贷业务执行完毕往常,由经营部门、会计部门负责管理;在贷款本息结清或者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由档案部门负责管理。

经营部门负责信贷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借阅与移交归档工作;会计部门负责重要档案的接收、入库保管、借阅、移交工作;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贷款本息全部还清或者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的档案保管及销毁。

第五条对个人住房贷款档案资料录入与扫描进计算机进行电子化管理的经办机构,应保证其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可靠性与完善性,严格信息录入、查询、修改等环节的人员权限设置,定期进行系统保护、数据备份与排查病毒等工作,防止信息的丢失与泄漏。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部门管理职责第六条个人住房贷款的归档范围包含贷款业务中形成的专业技术资料,分为重要档案与通常档案。

重要档案是指个人住房贷款抵押房屋他项权利证、权利质押的权利证明、保险单等重要物品与单证原件;通常档案指除重要档案以外的所有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形成的专业技术资料(具体归档范围见附1)。

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建设银行全员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应坚持“便民、务实、规范、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各类档案的及时归档、科学保存、安全保密。

第二章档案的归档管理第五条对于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客户,建设银行应按规定将其个人住房贷款相关的合同、申请表、征信报告、评估报告等材料进行归档。

第六条归档工作应遵循先进的技术手段,确保归档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第七条归档时应注重分类整理和标注,确保档案的易查易取。

第八条归档后的档案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损坏、泄露等情况发生。

第九条对于归档后的档案,建设银行应按照规定的保密期限进行长期保存。

第三章档案的查询与利用第十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查询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的权限进行,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第十一条客户申请查询自己个人住房贷款档案时,建设银行应核实其身份信息,确保查询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利用应遵循客户需求、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

第十四条对于个人住房贷款档案中的重要信息变更,建设银行应及时对档案进行更新,并向客户通报相关变更信息。

第四章审计与监督第十五条建设银行应定期组织对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审计,以确保操作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第十六条建设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的内部监督机制,定期进行监察和考核。

第十七条建设银行应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及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不断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水平。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细则由建设银行总部制定,并及时向分支机构进行通知和培训。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建设银行将依法追究责任,确保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建设银行全体员工应遵守。

建行档案管理制度

建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2. 完整准确原则;3. 安全保密原则;4. 便于利用原则;5. 规范化、制度化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我行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行档案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指导、监督各部门档案工作;3. 组织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4. 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效率;5. 档案保密工作;6. 档案利用工作;7. 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2. 定期向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档案目录;3. 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开展档案鉴定、销毁等工作;4. 参加档案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工作应做到全面、系统、及时、准确。

第八条档案收集范围包括:1. 我行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凭证等;2. 与我行业务活动有关的内部管理文件、资料、凭证等;3. 我行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的往来文件、资料、凭证等;4. 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九条档案整理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1. 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装订等规范进行整理;2. 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清晰;3. 便于档案的保管、利用和检索。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档案保管工作应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霉变等。

第十一条档案库房应满足以下条件:1. 温湿度适宜;2. 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防霉变等设施齐全;3. 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随着现代金融业的发展,银行信贷作为金融业重要的业务之一,其信贷档案管理也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规范银行信贷档案管理,避免信贷风险的发生,制定了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是指规范银行信贷业务资料归档和管理的一种制度,它适用于所有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时的档案管理。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管理在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中,信贷档案区分为内部档案和外部档案,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2.1 内部档案内部档案是指银行内部保管的信贷业务材料,包括贷款申请表、担保合同、还款能力报告等文件资料。

内部档案应当按照时间顺序归档保存,并进行备份。

内部档案的管理应当遵循“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即贷款审批人员对信贷档案进行管理。

2.2 外部档案外部档案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银行规定应当向外部机构提供的档案资料,如信贷评级报告、贷款利率测算表等。

外部档案管理应当遵循“指定备份人员进行备份,定期交有关机构进行备份”的原则。

第三章档案的保密管理银行信贷档案安全保密是一项重要的管理任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加强内部保密教育和管理,完善档案利用、借阅、查阅的管理流程。

3.1 保密级别与防范措施银行信贷档案应当根据文件的性质和级别进行分类、分级保密。

不同保密级别的文件应当采取不同的保存和防范措施。

一般而言,涉密的信贷档案应当存放在安全性高的档案室中,设有专人管理,在非业务需要情况下禁止对外开放。

3.2 档案查阅管理在保护信贷档案的基础上,银行还必须通过合理的查阅管理措施,加强档案的管理和查阅,保证其安全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在进行档案查阅时,银行应当遵循“必要原则”,即必要的人员才能查阅相应的档案。

第四章档案的存储与转移银行信贷档案的存储和转移是信贷档案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信贷档案的保存和利用起着重要作用。

4.1 存储管理银行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信贷档案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存储设施的环境应当符合防火、防潮等安全要求,存储保管的设备应当在保持较恒温湿度条件下设置,同时应当采用相应的防盗设施。

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建设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共分为六个章节内容。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其中,个人住房贷款档案是指建设银行为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建立和管理的档案,旨在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操作,保护双方的权益。

第三章中规定了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管理办法。

建设银行将对个人住房贷款档案进行分类管理,包括按借款人姓名、贷款合同编号、还款状态等进行分类。

同时,建设银行将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系统,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针对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查询和使用进行了规定。

根据要求,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有权查询和使用自己的档案信息,并可要求建设银行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建设银行应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这些信息,并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五章对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保存和销毁进行了详细要求。

根据规定,建设银行应当妥善保存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并按照法定时限进行销毁。

在销毁前,需要经过审批程序,并保留档案的备份。

第六章是附则,对《实施细则》的解释和补充进行了说明。

同时,明确了《实施细则》的效力和修订程序。

总的来说,建设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建立、更新、管理、查询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保障了建设银行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的权益,提高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同时,该细则的制定也为相关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并提升了建设银行的管理水平。

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档案管理细则

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档案管理细则

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档案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机构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真实完整、安全合规,促进私人银行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落实内外部监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档发〔2015〕3号)、《银行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机构业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档案是指本机构在各项经营管理中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材料的总称,是各项经营管理的真实记录和原始凭证,是法律诉讼、工作考察、决策研究、审计检查、合规内控、权益保障等重要参考和依据,对落实存续期管理工作,维护本行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控风险具有重大意义。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档案,主要按照档案的保存形式不同,分类为实体档案与电子档案,实体档案是指在各项工作中形成,以实体形式保存的档案;电子档案是指能被计算机系统识别、处理并可在网络上传输,以电子形态存储的档案。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档案保管部门是指负责档案文件材料移交后接收、整理、保管与提供利用工作,对归档后档案材料的规范整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负责;档案产生部门是指负责辖内业务办理中产生文件材料的收集、移交、归档工作,对应归档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查性、合规性负责。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档案管理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集中统一性”原则。

档案保管部门“集中管理,统一存储”,实体档案统一存储于专用库房保管,电子档案统一存储于专用信息数据管理平台;(二)“真实完整性”原则。

档案产生部门应确保档案全生命周期真实性、完整性、可查性、合规性;(三)“安全保密性”原则。

秉承“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档案安全保密性,对涉及本行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的资料,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本行保密与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四)“及时有效性”原则。

档案产生部门应确保按照管理规定期限,及时完整移交档案至档案保管部门。

第六条本细则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私人银行部本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日期】1996.01.08【实施日期】199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档案管理办法(试行)(1996年1月8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银行贷款项目的科学管理,保障建设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有效地为信贷管理和投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试行)和建设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银行贷款档案,是各级行在管理和经办各类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史料价值和查考利用价值的贷款管理专业技术材料的总称,是建设银行贷款管理工作的原始凭证和参考依据。

第三条建设银行贷款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

即:在总行的统一领导下,各级行负责建立本行所管理和经办的贷款项目的档案,并负责对本行系统贷款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同时接受上级行对本行贷款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级建设银行应重视贷款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贷款档案工作的领导。

信贷业务部门和档案部门应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使贷款档案得到完整的保存、科学的管理和有效的利用。

第五条凡是本行管理和本行直接经办的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各类人民币、外汇贷款项目,均属于贷款档案归档范围,均应按照本办法建立贷款档案。

其中属于本行经办的贷款项目,应保证其档案材料的齐全完整;属于本行管理的贷款项目,其档案资料的收集,以能够满足贷款工作管理需要为准。

对在本办法施行之日之前已收回贷款本息的国家重点项目的档案材料,亦应归档管理。

第六条贷款档案的具体内容包括:(一)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归档内容: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2.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及批准文件;3.初步设计及批准文件;4.项目概算资料;5.项目融资意向书;6.借款人基本情况及财务报表;7.借款申请书;8.项目评估(或贷前调查)报告;9.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贷款风险度测试等材料;10.贷款承诺书;11.贷款审批表及贷款项目审查签报;12.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贷款计划下达文件(亦可在“贷款审批表”中注明下达贷款计划的文号);13.借款合同及担保协议、公证书;14.合同审计表;15.贷款指标通知书及贷款发放、回收的各种凭证;16.调整利率通知书;17.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动态资料;18.项目年度财务计划及财务决算;19.开工报告及批复;20.竣工验收报告;21.竣工决算及批复;22.投资效果分析报告;23.投产项目经济效益调查报告;24.重点项目的年度分析报告;25.贷款后评价报告;26.到期(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27.贷款展期申请书及审批表;28.贷款展期协议书及担保文件;29.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建总发[2000]1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日期】1999.12.30【实施日期】1999.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的通知(1999年12月30日建总发[2000]1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修改后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已于1999年12月16日经总行第3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各行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房地产信贷部。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1999年12月16日第3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条为支持居民购置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中国建设银行用信贷资金向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建造、大修各类型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建设银行和有关信贷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所属各级分支机构发放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自然人及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自然人。

第六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身份;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四、有所购(建造、大修)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建造、大修)住房的首付款;五、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保证人;六、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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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合理有效地保管和利用档案资料,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档案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档案管理规定》、《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规章制度,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是指各行在经办和管理各类个人住房贷款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依据作用和参考利用价值或史料价值的信贷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材料的总称。

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是指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退回、销毁的全过程。

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由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经营部门(以下简称经营部门)、会计部门、档案部门负责管理,即在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前,由经营部门、会计部门负责管理;在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由档案部门负责管理。

经营部门负责信贷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借阅和移交归档工作;会计部门负责重要档案的接收、入库保管、借阅、移交工作;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贷款本息全部还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的档案保管及销毁。

第五条对个人住房贷款档案资料录入和扫描进计算机进行电子化管理的经办机构,应保证其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和完善性,严格信息录入、查询、修改等环节的人员权限设置,定期进行系统维护、数据备份和排查病毒等工作,防止信息的丢失和泄漏。

第二章档案分类和部门管理职责第六条个人住房贷款的归档范围包括贷款业务中形成的专业技术资料,分为重要档案和一般档案。

重要档案是指个人住房贷款抵押房屋他项权利证、权利质押的权利证明、保险单等重要物品和单证原件;一般档案指除重要档案以外的所有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形成的专业技术资料(具体归档范围见附1)。

第七条个人住房贷款重要档案原则上由会计部门负责保管。

经营部门如设立了专门的信贷档案库房和专职信贷档案管理员,重要档案可由该经营部门区别一般档案负责保管。

第八条各经办行的经营部门除对所有个人住房贷款档案资料进行收集以外,还需设立专(兼)职贷款档案管理岗,负责接收、审查信贷经办人员提供的档案资料,做好还款阶段个人住房贷款一般档案的日常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重要档案在经营部门负责保管的,该经营部门必须设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

第九条档案部门负责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的档案管理。

第十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保管期限为5年,从贷款本息结清的下一年开始计算。

第三章重要档案的管理第十一条信贷经办人员收到重要档案资料,要逐项登记“个人住房贷款重要档案资料登记簿”(附2),同时填制“个人住房贷款重要档案资料收妥通知书”(附3)一式三联,加盖经办人名章、业务部门公章以及借款人或第三人名章,一联留底,一联给借款人或第三人,一联给保管部门。

登记簿与收妥通知书分别专夹保管。

第十二条信贷经办人员将一联“重要档案资料收妥通知书”、收妥的重要档案资料及时一并移交会计部门或经营部门的重要档案管理人员,同时将重要档案资料复印一份装入信贷档案内,以备日常查用;重要档案管理人员应对信贷经办人员移交的重要档案资料进行复核,并“重要档案资料登记簿”上签字做好移交记录。

第十三条重要档案资料要实行双人管理,一人管登记簿,一人管实物,登记人员与保管人员要有明确分工,登记人员负责收到保管物品时的初点,领(转)出的复点,登记簿的登记,办理交接手续及专夹保管有关通知书;保管人员负责收到保管物品时的复点、领(转)出时的初点,登记簿的复核及有关物品的日常保管。

第十四条由于进行诉讼及其他工作需要,领用被保管的重要档案资料时,应填制“重要档案资料领用、退回保管通知书”(附4)或者“担保物、偿债物领用、退回、变更保管通知书”(见附5)一式两份,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章,加盖部门公章,报主管行长签批后,送保管部门领用占管担保物。

保管部门核对签章无误后加盖印章,一联退领用部门专夹保管,一联与原“收妥通知书”一同保管,按通知书内容将重要档案资料转交领用部门。

第十五条重要档案资料用后交回时,应由领用部门填制“重要档案资料领用、退回保管通知书”或者“担保物、偿债物领用、退回、变更保管通知书”一式两联,经办人、部门负责人、领用部门签章后连同领用的重要档案资料送保管部门,保管部门将“领用、退回、变更保管通知书”与退回的担保物和领用时填制的“领用、退回、变更保管通知书”内容核对相符后,将担保物收妥保管,在“领用、退回、变更保管通知书”签章后,一联退领用部门,一联与原“领用、退回、变更保管通知书”与原“收妥通知书”一同保管,并在“重要档案资料登记簿”中签注。

第十六条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重要档案管理人员凭经营部门填制的“中国建设银行担保物、偿债物领用、退回、变更保管通知书”和贷款还款凭证或会计柜台出具的“贷款本息结清通知书”,将重要档案资料退回经营部门,并在“重要档案资料登记簿”中签注。

第十七条对需退还借款人的重要档案资料,经营部门开具“个人住房贷款重要档案资料清退确认书”(附6),由借款人或其受托人在确认书上签收后,将有关重要档案资料退还借款人,并在“重要档案资料登记簿”中登记清退日期。

“个人住房贷款重要档案资料清退确认书”补充贷款档案保管。

第四章一般档案的管理第十八条收集信贷档案资料。

受理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后,信贷经办人员应逐笔单独设立专用文件袋,将受理、调查、审批和发放等各环节形成的档案资料存放于该文件袋内,并在文件袋上注明客户名称、文件内容、收件日期等项目。

第十九条移交信贷档案资料。

贷款发放后,信贷经办人员应填写“个人住房贷款档案资料清单”和“合作企业项目档案资料清单”(附7)一式两份,连同全部档案资料一并移交信贷档案管理人员。

经办人员须按照“档案资料清单”规定的内容,形成多少移交多少,不得遗漏。

信贷档案资料应在每笔信贷业务发放(办理)后2个工作日内移交,自发放(办理)至回收阶段的档案资料,随时形成,随时移交。

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集中统一整理保管至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

第二十条档案资料的核查。

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同时对档案资料内容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对于移交的每笔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档案资料,必须依照清单逐份逐张的核实,并确认每份档案资料是否为原件或同意存档的复印件。

如果有缺项或缺少份数,档案管理人员有权要求信贷经办人员及时补齐。

因特殊情况不能补齐的,由信贷经办人员在清单“缺项原因”中注明。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档案资料,档案管理人员和信贷经办人员同时在“档案资料清单”上签字。

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信贷经办人员保留,一份有档案管理人员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档案资料整理。

信贷档案管理人员接收信贷档案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理,将信贷档案资料划分为客户基本情况档案资料、信贷业务和担保档案资料三部分内容分别整理与保管,其中信贷业务和担保档案资料按照贷前、贷后两个阶段的业务操作流程,分别按顺序排列。

第二十二条档案资料的立卷归档。

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对经审核整理的信贷档案资料应及时进行立卷归档。

一、合作楼盘资料以项目为单位组卷。

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档案以笔为单位组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组合为单位组卷。

二、贷款档案采取软卷皮方式以卷为单位装订,且可以通过粘贴、折叠、缩小、扩大等方法尽量做到纸张大小的统一(软皮卷封面格式见附8)。

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多个合作项目的,以企业为单位装盒,即将项目案卷合装一个档案盒。

个人住房贷款可将若干案卷合装一个档案盒,也可以卷形式保管(档案盒式样见附9)。

三、每个案卷均应编制“信贷档案卷内目录”(附10)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放卷首,另一份作为检索工具。

四、案卷卷内每件资料首页的左上角(留出装订线)应编写与卷内目录相一致的件号,以便于保管和查阅。

五、将案卷按照“贷款品种-开发企业-合作楼盘项目-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生时间”的顺序进行分类与排列。

即:首先区分不同的个人住房贷款品种分别保管。

对有合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首先区分不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然后将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项下个人住房贷款档案按不同的合作楼盘项目分开,同一合作楼盘项目下,再按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排列。

对没有合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个人住房贷款档案,按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排列。

六、按照案卷的排列顺序编制归档号。

归档号设12位,前两位为贷款品种序号,第三位到第五位为开发企业或交易中介序号,第六位到第七位为合作项目序号,第八位到第十二位为个人住房贷款序号。

七、按以下要求逐卷填写案卷封面和卷盒脊背各项目:(一)全宗名称及全宗号:“全宗名称”一栏填写本行全称,或将本行全称印制在固定位置;“全宗号”一栏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填写。

(二)经办部门:填写经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具体部门。

(三)档案类别:填写“经营类信贷档案”(简称“个人房贷”)。

(四)客户名称: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方填写单位全称,个人类客户填写姓名。

(五)案卷标题:贷款品种及用途,合作楼盘填写项目名称。

(六)合同生效日和到期日:填写信贷合同或证书正式生效日和规定期限的到期日。

(七)保管期限:5年。

(八)信贷业务办结时间:填写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结清和业务执行完毕时间。

(九)卷内件(张)数:填写卷内实有文件件数,其数字应与卷内目录“件号”的尾数相一致。

(十)年度:填写归档年度。

(十一)盒号:填写档案盒排列的顺序号。

(十二)归档号:填写本部门统一编制的归档号。

(十三)目录号、案卷号:由档案部门统一编制。

八、立卷后,对于信贷业务发放至全部信贷本息回收期间的后续资料,信贷档案管理人员随时在“档案资料清单”中进行登记和补充归档。

在档案资料装订的过程中也要充分考虑到这一需要,可以采用在资料末尾直接粘贴补充材料并增加件号,或事先预留空白页以后加贴新资料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档案资料的保管。

一、经营部门档案管理人员有义务保证档案资料的安全,严密防火、防潮、防尘、防盗、防蛀、防腐蚀。

一旦发现有丢失、毁损、违章使用等情况的,除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外,应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迅速报告本部门负责人。

二、档案资料需要的原本、原稿,不得另行编写与修改。

经营部门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提供、利用、移交资料或违法、违纪牟取私利进行涂改、伪造档案。

三、建立档案管理人员变更交接制度。

档案管理人员变更时,采用第三人见证制度,移交人与接收人在监交人的见证下核点贷款档案资料齐全后填制“贷款档案交接表”(附12),并专夹保管。

第二十四条档案资料的使用。

一、任何人使用档案资料,均必须经过批准后进行,并在“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借阅登记表”(附12)上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将资料带离现场或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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