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业务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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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一、概述国有企业监事会是指在国有企业中负责监督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机构,它发挥着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管理,制定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监事会组成国有企业监事会由董事长、监事和职工代表组成。

其中,监事是国有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独立行使职权,发挥着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作用。

三、监事会职责1. 监督企业经营管理国有企业监事会担负着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的职责。

他们定期向企业董事会提出监督意见,保障企业合规经营,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监督资产管理国有企业监事会负责监督企业资产管理情况,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他们对企业资产的收购、处置等重要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建议。

3. 监督财务报告国有企业监事会审查并监督企业的财务报告,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他们关注企业的财务状况,防止财务违规行为的发生,并提出改进建议。

4. 监督内部控制国有企业监事会负责监督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企业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他们评估企业内部控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5. 监督外部经营合作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企业与外部合作伙伴的合作行为。

他们审查重要的合同、协议等,保障企业利益,防止企业因合作而产生的风险。

6. 提出建议和意见国有企业监事会负责向企业董事会提出建议和意见,为企业的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支持。

他们通过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四、监事会的权力国有企业监事会行使以下权力:1. 监督权力监事会拥有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力,可以调查、提问和要求企业及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他们可以约见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了解企业经营情况。

2. 提出建议权力监事会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提出改进企业管理的方案和措施。

他们可以通过监事会会议、函件等形式向企业董事会提出建议,促进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申请独立调查权力监事会可以独立申请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调查,并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权力。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监事会,是从机制上、制度上健全和规范国有重点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意义重大。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及《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监事会的工作职责与内容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代表市政府向部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成都市国有重点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代表国有资产出资者对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向市政府和市国资委负责。

(二)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三)监事会履行下列监督职责:1.按照《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各项职权,履行监督职责;2.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3.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4.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营运等情况;5.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6.承办市政府和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包括:(一)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的股权投资;(二)与新项目立项相关及扩大产能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三)金融投资等其它投资;(四)抵押、担保等融资行为。

第四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国有资本从竞争领域退出”及不办“三级”公司的要求;(二)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三)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的主体,应当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

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七条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及法定代表人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公司应该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实施投资行为;国有控股企业国资代表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前应当提前将公司投资事项报告市国资委,并按照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做实监事会监督职责,促进监事会更好地履职到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7〕1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国企党的建设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委发〔2017〕2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以揭示问题和风险为导向,立足完善监事会监督体制,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增强监事会监督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基本原则。

加强监督与改进监督相结合。

进一步提高监事会地位,增强监督力量,改进监督方式,强化监督作用,加大监督成果应用,落实监事会纠正违规决策、罢免或调整领导人员的建议权;结合形势发展和实践需要,鼓励监事会工作探索,创新方式方法,增强监督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进一步完善监事会监督体制(三)确立监事会地位和权利。

监事会是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派出,成员由市国资委委派,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对监事会进行管理,研究决定监事会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监事会对市属国有企业有独立行使检查、报告、评价、提出建议等权(四)明确监事会定位和职能职责。

监事会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是出资人监督的专门力量。

成都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成国资〔2019〕1号

成都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成国资〔2019〕1号
第八条国资监管机构及委托管理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批准企业产权转让、增资等事项;
(三)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七)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优先受让权的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八)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一)、(二)、(三)、(四)、(五)款内容。
第三十条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变更受让条件的,转让方应当重新履行报批或备案程序。
第三十一条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延长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转让方报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时应向批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附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二)转让方案的有关决议文件;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五)批准单位要求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范文(3篇)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范文(3篇)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稳定和增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规章制度制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监事会是国有企业的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责,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合法和有效运作。

第三条国有企业监事会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独立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有企业监事会依法开展监事会工作,加强监事会宣传和培训,提高监事会监督效能。

第五条国有企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承担法定监督职责,审核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企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保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等。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第六条国有企业监事会由一名董事会代表、员工代表和其他监事组成。

第七条董事会代表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员工代表由企业员工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其他监事由股东或者其他权益人选举产生。

监事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以及廉洁自律的品质。

第八条监事会由一名主任监事和其他监事组成,主任监事由监事会成员互选产生。

第九条监事会不得超过九名成员,监事会主任的选举采取相对多数票表决方式。

第十条监事会成员应当保守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和信息谋取私利。

监事会成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误导、删除、篡改、泄露、滥用或者不正确执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一条监事会成员因工作需要,应当参加企业举办的相关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和工作程序第十二条监事会依法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审核国有企业的财务报告和经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二)监督国有企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防止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三)评估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四)监督国有企业执行的合同和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五)监督国有企业的重大资产投资和并购、重组情况;(六)接受股东或其他权益人的监督和检举;(七)制定和完善监事会的工作制度。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03•【字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市属国有企业、委内各处室:《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已经2011年8月2日市国资委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

附件:《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八月三日附件:《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企业车辆购置审批办理指引一、项目概述(一)项目名称:企业车辆购置申报项目审批。

(二)适用范围: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国有全资、控股总公司(集团)本级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购置车辆项目。

(三)办理处室:办公室。

(四)承诺时限:申报材料齐备之日起立即办理,正常情况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联系电话:61885698(六)投诉电话:61885695二、相关依据(一)成都市国资委关于规范监管企业车辆购置与管理的意见(成国资办〔2007〕12号)。

(二)成都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车辆编制管理的意见(成国资办〔2009〕16号)。

三、申报材料(一)由集团总公司统一书面申请。

(二)申请车辆的数量、价格、用途。

(三)集团总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的会议纪要。

(四)报废更新需要报废车辆的相关复印资料,包括车管所及具有报废资格的车辆报废公司出具的相关资料。

四、办理程序(一)企业集团总公司按要求申报。

(二)办理处室初审合格后,提出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审定(重大事项报委办公会议定)。

(三)办理处室下达批复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办理指引一、项目概述(一)项目名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属事业单位投资项目审批。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07•【字号】成府发〔2016〕28号•【施行日期】2016.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6〕2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5〕22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7日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股权类投资,投资设立子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收购股权或收购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及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二)资产类投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不设立企业的合资合作等;(三)其他投资行为。

授权从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二)债券类融资;(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是指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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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业务工作规范第十条(质询与答复)监事会成员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或向董事、经理提出质询,企业董事会或董事、经理应作出正面答复。

口头质询和口头答复时,监事会成员要作好记录,由质询人和答复人签字认可;质询记录和书面质询、书面答复,由监事会主席签阅,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日常监督成果)监事会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中形成的会议纪要、调查记录、质询答复,根据需要可作为有关报告的附件。

三、重大事项监督规范第十二条(重大事项界定)企业的重大事项包括:(一)企业在资产运营过程中的投资、融资、产权转让、收购、兼并、贷款担保、抵押等需向市国资委报告并经批准的事项;(二)重大经营决策,经营方向的重大变更和调整;(三)工程发包及招投标;(四)其他重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重大事项登记)监事会应设重大事项登记簿。

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时间、事项内容、知晓途径、监事会主席签字。

第十四条(监督方案制定)重大事项登记后,监事会应作出重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

重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重要监督环节、明确主要监督手段、预定监督实施步骤、落实监督责任人。

第十五条(监督方案批准)重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经监事会主席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监督结果评价)重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对所监督事项进行监督结果评价,作为重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的附件留存备查。

四、检查规范第十七条(计划编制)监事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市国资委监督检查的要求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重点,编制检查计划。

第十八条(年度计划)年度检查计划是指监事会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作出的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内容审核)年度检查计划的内容包括:年度计划编制依据、检查的范围和主要内容、完成计划的主要措施及参加检查的责任人、完成时限等。

年度检查计划经监事会主席签署并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后,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检查组)监事会按照年度检查计划,根据监督检查项目的需要,可选派以监事会成员为主的检查组,并指定组长。

第二十一条(检查方案)检查组应当编制检查实施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和重点。

检查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一)企业名称和基本情况;(二)检查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步骤;(三)检查组长、成员名单及其分工。

检查方案经监事会主席批准后,由检查组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检查通知)监事会应当在实施检查5日前,向企业送达检查通知书。

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一)企业名称;(二)检查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三)企业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四)检查组成员的名单;(五)监事会公章、监事会主席签字及日期。

第二十三条(检查内容)监事会开展检查的主要内容:(一)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合规;会计处理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会计报表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等。

(二)会计账簿。

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清晰,记录是否明晰等。

(三)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是否符合规定,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四)资产。

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等是否真实并为企业所拥有,核算是否合规。

(五)负债。

验证企业的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正确性。

(六)损益。

验证企业各项收入以及各项支出的合法性。

(七)所有者权益。

验证企业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核算的真实性。

(八)企业在重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相关合同和文件等。

第二十四条(检查记录)监事会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形成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检查日期、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存在问题。

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

第二十五条(人员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检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对时,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2人。

五、监督检查报告规范第二十六条(报告种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监事会应当形成以下《检查报告》:(一)重大事项监督报告;(二)定期或专项检查报告;(三)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重大事项监督报告)监事会在日常监督及重大事项监督过程中,如发现企业或企业领导人有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企业领导人严重违纪行为时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提交重大事项报告。

第二十八条(资产流失界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或企业领导人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情形有:(一)因被诈骗、盗窃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二)因担保、抵押等情况须承担赔偿责任而造成损失的;(三)因对外投资和工程项目遭受损失的;(四)因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或置换中造成损失的;(五)因产权纠纷经有关部门裁决后造成损失的;(六)因账实不符造成损失的;(七)其他原因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违法违规行为界定)企业或企业领导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是指:(一)因侵犯国家或其他企业权益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追诉的。

(二)决策层(董事会)因超越决策权限或违反决策程序而作出的决策行为;管理层(经理层)因超越决策层授权范围,擅自进行重大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证券、期货等高风险的经营行为。

(四)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或虽建立了内控制度,但未按内控制度进行操作的行为。

(五)违反《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在财务会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六)决策层、管理层隐瞒事实,阻挠和影响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

(七)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违纪行为界定)企业领导人严重违纪,是指企业领导人未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以下事项的行为:(一)任免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二)进行贷款担保、互保、资产抵押、产权转让、收购、兼并、支付大额款项、投资等事项;(三)工程发包及招投标。

(四)其他。

第三十一条(报告签署、内容)重大事项监督报告由监事会主席签署,一事一报。

重大事项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涉及单位和人员、事项所产生的后果,以及监事会对问题的分析和处理建议。

情况紧急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再补充报告。

重大事项监督报告中涉及违反法律法规事项的应附有相关证明或说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定期或专项检查报告)监事会实施定期或专项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提交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检查的时间、范围、事项、内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等。

第三十三条(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监事会在年度结束后应根据全年监督检查情况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年度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年度内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二)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三)对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四)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五)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成员对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在报告中说明。

第三十四条(报告评价)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中应当根据日常监督、重大事项监督以及定期和专项检查结果,对企业财务、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监事会应重点对企业财务的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价,其真实性评价为真实、基本真实和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其效益性评价是以经济效益实绩与目标及同期同业先进水平比较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报告签署、报批)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议定后,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复。

第三十六条(一企一报)监事会提交的《检查报告》原则上一企一报。

六、议事规则第三十七条(议事形式)监事会议事,主要采用定期会议、日常会议、专题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定期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二次。

一次是年度总结,一次是半年工作会。

年度总结会主要是讨论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监事会年度总结和工作计划等。

半年工作会议内容由各监事会自行安排。

第三十九条(日常会议)监事会日常工作会议是监事会了解信息、调查研究、沟通、协调关系的议事形式,可适时召开。

监事会日常会议可视情况邀请企业的纪检、内部审计、财务人员、职工代表等参加。

第四十条(专题会议)监事会专题会议是监事会在监督过程中,就某些监督事项(包括重大监督事项)召开的会议。

专题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提议召开。

第四十一条(会议召集)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专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应委托其他专职监事主持。

会议议定事项须经监事会过半数的监事同意。

日常工作会议出席人员由监事会根据会议内容决定,可由监事会主席或指定专职监事主持。

第四十二条(会议记录)监事会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记录须由参会监事签名。

监事有要求在纪录上作某些记载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会议纪要)监事会会议纪要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内容;(二)会议主持人及监事出席情况;(三)会议议定的事项及表决情况;(四)监事对原则性问题的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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