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经典案例分析
行政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近年来,该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环保要求,多次违法排放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当地居民对此反映强烈,要求政府部门予以查处。
2018年5月,某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经调查核实,发现化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按环评要求进行“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2. 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超标排放废气;3. 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二、案件处理过程1. 调查取证某市环保局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化工企业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查看了企业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生产记录等相关资料,并现场检查了企业的生产设施和排污情况。
2. 责令改正根据调查结果,某市环保局认为化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于是,环保局依法责令化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3. 行政处罚化工企业接到责令改正通知后,虽表示愿意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于是,某市环保局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具体如下:(1)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某市环保局对化工企业罚款人民币30万元。
(2)停产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某市环保局要求化工企业停产整治,停产整治期限为6个月。
4. 复查验收停产整治期满后,某市环保局对化工企业进行了复查验收。
经检查,化工企业已按要求完成了整改,各项污染物排放指标均达到国家标准。
于是,某市环保局决定解除对其的停产整治措施。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违法行为案件,化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2. 案件特点(1)违法行为严重:化工企业多次违法排放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分析行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获得某市某区域土地使用权后,开始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某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以该区域土地利用不符合城市规划为由,要求开发公司停止施工,并拆除已建成的部分建筑。
开发公司认为规划局的决定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情简介1. 开发公司于2016年依法取得某市某区域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
2. 2018年,开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某市规划局认为其土地利用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开发公司停止施工,并拆除已建成的部分建筑。
3. 开发公司认为规划局的决定违法,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争议焦点1. 规划局作出的停止施工、拆除建筑的决定是否合法?2. 开发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1. 规划局作出的停止施工、拆除建筑的决定是否合法?(1)合法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在本案中,开发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规划局认为其土地利用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开发公司停止施工、拆除建筑,这一决定是否合法,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规划局作出决定前,是否依法进行了调查、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在本案中,规划局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调查、论证,是判断其决定合法性的关键。
其次,规划局作出决定时,是否充分考虑了开发公司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公众利益和合理需求,保障合法权益。
行政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环保局在日常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化工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1.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2.废水排放超标;3.固体废物处理不当。
某市环保局依法对某化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
二、案情分析1.案情概述某市环保局在调查过程中,调取了某化工企业的相关环境监测报告、生产工艺流程、设备运行记录等资料。
经调查,某化工企业确实存在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废水排放超标、固体废物处理不当等环境违法行为。
2.法律法规适用(1)关于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2)关于废水排放超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进行污染物排放。
”(3)关于固体废物处理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排放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进行污染物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排放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固体废物处理要求,进行固体废物处理。
经典行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被告XX政府部门(以下简称“被告”)是负责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行政主管机关。
2010年,原告在未经被告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开发的住宅小区内增设了商业配套设施,并对外开放营业。
被告在接到举报后,于2011年对该行为进行了调查,认定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原告不服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被告赔偿因其行政处罚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原告擅自增设商业配套设施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2. 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3.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是否合理?三、案例分析(一)原告擅自增设商业配套设施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设计。
在本案中,原告在未经被告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开发的住宅小区内增设商业配套设施,并对外开放营业,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原告的行为构成违法。
(二)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1. 被告的调查程序合法。
被告在接到举报后,及时进行了调查,并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据,符合法定程序。
2. 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在调查过程中,认定原告的行为违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因此,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 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比例原则。
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了原告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原告的实际情况,作出的罚款数额合理,符合比例原则。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
行政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范文(4篇)

行政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范文(精选4篇)第1篇: 行政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案例】病人孙某,女,9岁。
因颈部包块来院就诊,经认真检查确诊为甲状腺癌,并有颈淋巴结转移。
经周密考虑,医生同孙母谈了如下内容:①根据病人所患癌症的病理类型分析,病人对化疗、放疗不敏感。
放疗、化疗只能起到短期维持作用,几乎没有根治作用。
②常规甲状腺癌根治术有较高的五年存活率,手术的成功希望较大。
但术后不可避免会造成颈部塌陷变形,肩下垂,身体外观和功能都要受到一定损害。
③改进型甲状腺根治术的五年存活率无明确定论,有文献报道效果较好,术后不会出现身体外观的明显改变。
但本院只有2名医生学习过该手术,本院尚未开展此手术,手术成功的把握较小。
根据以上情况,孙母提出采用改进型手术,医生接受了孙母的选择。
医务人员进行了认真的手术准备,并请上级医院的专家来指导,但孙母手术前夕突然拒绝手术。
医务人员断然否决了孙母的要求,按原计划进行手术,结果手术成功。
【问题】请分析医务人员的医德行为。
【答题要点】1.医务人员一开始确定手术时,主动征询孙母意见,尊重患儿家长的选择,是符合诊疗医德的。
孙某9岁,属发育期自主选择力丧失,医务人员听取孙母对手术选择的意见,符合“自主”医德准则;医务人员在手术前,向患儿家属说明各种治疗方法的利弊,“为病人的自主选择提供充分条件”,是对患方“知情同意”权利的尊重。
2.医务人员采用改进型手术,符合人体实验的医德要求。
改进型手术因疗效不确定,属临床实验性疗法,对其加以运用具有人体实验的性质。
本例中医务人员采用该术,是为了病人的利益,“实验目的纯洁高尚”;而且医务人员术前认真准备,请专家指导,符合“保障安全讲求科学”的医德要求。
3.医务人员后来对孙母拒绝手术不加理睬,仍按原手术计划施术,是违背医德要求的。
医务人员应尊重病人、受试者及其监护人接受或拒绝手术或实验、并随时撤销和退出手术及实验的权利,不应强迫施术。
可见,医务人员尊重病人自主权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必须认真对待。
行政法真实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市某小区始建于20世纪90年代,是当地较早的一批住宅小区。
随着城市发展,该小区逐渐成为城市中心区域,人口密度不断增大,配套设施也逐渐完善。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区内的一些基础设施老化,居民生活质量受到影响。
特别是在物业管理方面,居民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2019年,小区居民代表向当地政府反映,要求对小区进行改造,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然而,在改造过程中,由于施工方案、资金来源等问题,居民与物业公司、开发商以及政府相关部门之间产生了严重的分歧。
矛盾激化后,部分居民采取了过激行为,影响了小区的正常秩序。
在此背景下,该案进入行政诉讼程序。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政府是否应当对小区进行改造?2. 改造项目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是否合法?3. 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4. 居民是否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三、案件事实1. 政府改造计划:当地政府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决定对小区进行改造。
改造项目包括老旧小区改造、公共设施提升、绿化环境改善等。
2. 资金来源:改造资金主要由政府财政拨款、居民自筹、开发商配套资金等多渠道筹集。
3. 施工方案:改造方案由政府相关部门、物业公司、开发商及居民代表共同商议确定。
4. 矛盾产生:在施工过程中,部分居民对施工方案表示不满,认为施工时间过长,影响日常生活;部分居民对资金使用情况提出质疑,认为资金使用不透明;物业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
5. 维权途径:居民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等方式表达诉求。
四、法院判决1. 政府改造计划:法院认为,政府改造计划符合国家政策导向,有利于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故判决支持政府的改造计划。
2. 资金来源及使用:法院认为,改造资金来源合法,使用符合相关规定,故判决支持资金使用情况。
3. 物业公司职责: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未履行好管理职责,存在安全隐患,故判决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行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环保局在例行环境监测中发现,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含量严重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企业进行了调查,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情分析1. 违法事实某化工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废气进行处理,导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经环保局调查,某化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废气进行处理,导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标准;(2)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和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3)未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监测和记录。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某化工企业的行为构成了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某市环保局依法对某化工企业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某化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对某化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3)要求某化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废气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4)对某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要求其作出深刻反省。
3. 争议焦点本案中,某化工企业对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某化工企业认为,其已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了废气处理设施,但由于设备故障导致排放超标,不应承担全部责任;(2)某化工企业认为,环保局对其作出的罚款数额过高,请求降低罚款金额。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污染物进行治理,并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行政法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为了解决本地区环境污染问题,发布了一项《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本区域内所有企业必须安装空气净化设备,否则将面临高额罚款。
该《决定》一经发布,便引起了广大企业主的强烈不满。
某企业认为,《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某区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发布《决定》?2. 《决定》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3.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该案?三、案例分析1. 某区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发布《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某区人民政府作为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区域内制定和发布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应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某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虽然涉及环境保护,但其性质属于行政处罚。
因此,某区人民政府无权发布《决定》。
2. 《决定》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
”根据该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实施;(3)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相适应。
在本案中,《决定》虽然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其违反了以下规定:(1)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决定》虽然提到了环境保护,但并未具体说明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2)未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决定》未经过公众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程序,也未进行合法性审查;(3)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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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郝某经所在区工商局批准开办了一家文化用品商店,一日郝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员康某来到郝某的店里,要拿几本书回去看,郝某不让。
康某说:"有人举报你的店里卖淫秽书籍,要对你罚款,你现在交罚款。
"郝某说:"我的店从来没有卖过那种东西,不信你可以查。
" 康某说:"我不用查,你如果不交罚款,我就封你的店。
"郝某无奈当即交了1000 元罚款(注:康某的罚款行为,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
郝某对此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康某又与复议人员赵某串通捏造郝某卖淫秽书籍事实,复议机关维持原来的罚款决定,又作出吊销郝某营业执照的决定。
郝某到处无人帮助解决,两个月后,复议机关认为此案证据不足,经调查确认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随即作出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和罚款决定,并对赵某与康某给予了行政处分。
郝某对此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但郝某对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给予赔偿的数额不服,遂向本区人民法院作出申请国家赔偿决定。
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①由赔偿义务机关报赔偿返还 1000 元罚款;②赔偿吊销营业执照期间租房、水电等必要的开支2500 元;③按正常营业收入的30%赔偿因吊销营业执照期间不能经营所造成的损失1500 元。
现问:(1)郝某对1000 元的罚款不服申请复议的机关是哪个机关(2)设郝某突然死亡,可由谁来申请行政复议(3)复议机关向郝霜收取复议费用200 元,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4)本安中郝某所受到的损害,应以谁为赔偿义务机关(5)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方式与结果是否正确(6)康某与赵某对郝的损害应承担什么责任答案:(1)市工商局为复议机关。
(2)郝某的近亲属可提起复议申请。
(3)于法无据。
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不得向复议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应以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5)处理方式正确,但处理结果的第三项内容存有错误。
(6)区、市工商局可分别向康某、赵某追偿。
法理详解:(1)对郝某进行1000 元的罚款是康某作出的,康某是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工商所是区工商局的派出机构,但在此行为上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工商所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因此,这一行为,是基于区工商局的委托,即康某的罚款行为应视为受区工商局的委托而为的。
《行政复议法》第15 条规定:"对行政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本案工商所不属于此种情形,根据有关规定,对受委托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复议机关。
区工商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是市工商局。
因此,对1000 元罚款行为不服的复议机关应是市工商局。
(2)依《行政复议法》第10 条第2 款,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新属可提起复议申请。
(3)《行政复议法》第39 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主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quot; (4)郝某所受的损害,应以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上一问题中已明确,康某所实施的罚款行为,属于受区工商局的委托而为,因此本案中区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市工商局的复议行为都是错误的,而且复议机关的决定又加重了对郝某的损害。
《国家赔偿法》第8 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因此,对罚款所造成的损害,区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吊销营业执照所造成的损害,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5)区人民法院适用调解对此案加以解决是正确的,但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内容有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 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所谓适用调解,就是以调解为审理方式和结案方式。
因此,区人民法院适用调解是正确的,但在调解内容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超出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
《国家赔偿法》第 28 条对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赔偿数额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对处以罚款的,应返还罚款数额;对吊销营业执照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根据这一规定,协议的前两项内容是正确的,第三项内容是错误的,对郝某因停业所减少的收入不应予以赔偿。
(6)对康某与赵某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分别进行追偿。
《国家赔偿法》第14 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任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康某与赵某属于故意违法,对郝某所造成的损害负有责任,应由各自的机关对其进行追偿。
2. 2000 年1~2 月间,石家庄市康桥药店承包人霍某在该市流沙镇集市个体摊档中,购得印有"中超"牌商标标识的养胃丸一批,运往某市后,由康桥药店批销给本市六家商场及医药公司。
上述单位购入"中超"牌养胃丸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与零售,致使本市18 家药店经销了这批养胃丸。
在销售过程中,某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反映该养胃丸药味不浓,于同年6 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中超"牌养胃丸质量确实欠佳,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销售,并抓紧退货。
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0 年8 月6 日,分别向石家庄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
市工商局于2000 年9 月10 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对现已封存于康桥药店的412 盒冒牌养胃丸予以全部销毁;(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3)对康桥药店及其他18 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2000 元罚款。
现问:(1)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报有管辖权(2)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3)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罚"之原则为什么(4)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5)经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本拟处以罚款1500 元,因康桥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决定罚款2000 元。
从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1)市卫生局有管辖权。
(2)不合法。
因为市工商局超越了决定职权,该处罚决定属于越权行为。
(3)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因为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行政机关不得依据同一法律根据予以重复处罚。
(4)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不两处不合法。
(6)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7)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解题思路本案综合考查了行政处罚的管辖,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超越职权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等内容,所涉及的知识点均为律考重点内容,应予重视。
解答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市工商局是否越权。
虽然许多考生并不知道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哪一机关报行使行政处罚权,但仍然可以从本案案情介绍和设问所载信息中去积极推断市工商局有无行政处罚权。
在律考中有时我们也会碰到此类题目,涉及到非常不熟悉的法律规定,这就需要我们充分发挥临场应变能力,作出正确的法律推定。
法理详解(1)、(2)确定该案的行政处罚管辖权,应从两方面考虑,即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和"事项管辖"。
《行政处罚法》第20 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根据这一规定,销售冒牌养胃丸的违法行为发生在"石家庄市",因此,就"地域管辖"而言,该市工商局和卫生局都有管辖权。
但是,就"事项管辖"而言,工商局和卫生局对该案的管辖又受到"事项管辖"权的限制。
《药品管理法》第54 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违反本法第15 条规定,第八章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药品管理法》第15 条是关于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的违法行为以及以圩违反药品广告管理的违法行为有处罚的管辖权,对于违反药品管理法的其他违法行为没有行政处罚的管辖权,已经超越了药品管理法授予的行政处罚"事项管辖"权的范围,即其处罚不是在上述两项决定的" 事项管辖"范围内实施的,它侵犯了市卫生局关于该案的"事项管辖"权限,因而是不合法的。
(3)理论上讲,"一事不再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同一事实是指行为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事实;同一个理由是指同一个法律根据。
"一事不再罚"有两个基本含义;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已经受到处罚,不应根据同一个法律根据再给予处罚。
第二,当几个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权时,不得依据同一法律根据几个机关都处以相同的处罚。
如几个机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根据不同的法律给予不同种类的处罚则不违反" 一事不再罚"原则。
本案中康桥药店以及其他18 家药店就销售冒牌养胃丸的违法行为,市工商局已经根据药品管辖法给予了处罚,则市卫生局不得再依药品管理法再予处罚,否则将构成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违法行为。
市卫生局也不得以市工商局处罚违法为理由再行处罚。
至于市工商局违法处罚如何处理,由可由工商局和卫生局协商解决或由有权机关将工商局违法处罚撤销之后,由卫局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4)《行政处罚法》第31 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33 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46 条、第47 条、第48 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这一规定,本案中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应适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32 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本案中,市工商局因康桥药店的申辩而增加罚款数额,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