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案例分析
行政法学1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 行政法学1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
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
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
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
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
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
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
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
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行政法学经典案例分析

1.郝某经所在区工商局批准开办了一家文化用品商店,一日郝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员康某来到郝某的店里,要拿几本书回去看,郝某不让.康某说:”有人举报你的店里卖淫秽书籍, 要对你罚款,你现在交罚款。
"郝某说:"我的店从来没有卖过那种东西,不信你可以查." 康某说:"我不用查,你如果不交罚款,我就封你的店."郝某无奈当即交了1000 元罚款(注:康某的罚款行为,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
郝某对此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康某又与复议人员赵某串通捏造郝某卖淫秽书籍事实,复议机关维持原来的罚款决定,又作出吊销郝某营业执照的决定。
郝某到处无人帮助解决,两个月后,复议机关认为此案证据不足,经调查确认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随即作出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和罚款决定,并对赵某与康某给予了行政处分。
郝某对此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但郝某对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给予赔偿的数额不服,遂向本区人民法院作出申请国家赔偿决定。
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①由赔偿义务机关报赔偿返还 1000 元罚款;②赔偿吊销营业执照期间租房、水电等必要的开支2500 元;③按正常营业收入的30%赔偿因吊销营业执照期间不能经营所造成的损失1500 元。
现问:(1)郝某对1000 元的罚款不服申请复议的机关是哪个机关? (2)设郝某突然死亡,可由谁来申请行政复议?(3)复议机关向郝霜收取复议费用200 元,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4)本安中郝某所受到的损害,应以谁为赔偿义务机关?(5) 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方式与结果是否正确? (6) 康某与赵某对郝的损害应承担什么责任?答案:(1)市工商局为复议机关. (2)郝某的近亲属可提起复议申请。
(3) 于法无据。
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不得向复议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应以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5) 处理方式正确,但处理结果的第三项内容存有错误。
行政法学(1)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行政法学(1)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
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
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
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
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
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
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
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
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行政法学案例分析

技巧二
注重逻辑推理和论证,确保分 析的严密性和说服力。
技巧三
注重多角度思考,从不同的角 度审视案件,得出全面客观的 分析结论。
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
结构清晰
报告应包括引言、案例概述、分析过程、结论等 部分,各部分之间逻辑关系清晰。
论证严密
分析过程应逻辑严密,论证充分,避免出现逻辑 漏洞或论证不足的情况。
行政诉讼的程序与规范
01
起诉与受理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行为违法,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
符合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和审查。
02 03
审理与裁决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行政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 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 质证,法院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分析过程
首先,确定赔偿义务机关为市环保局;其次,审查市环保局的执法行为是否违法或不当, 是否给企业造成了实际损害;最后,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赔 偿范围和数额。
结论
根据分析结果,市环保局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赔偿企业的经济损失。具体的赔 偿范围和数额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行政法的原则
要点一
总结词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正 当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 定,包括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 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合理、公正、比例原则等。 程序正当原则强调行政机关应当遵循正当程序,保障相对 人的合法权益。权责统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实例
行政法案例分析

案例五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博士学位案
1、本案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被告应当是 谁?为什么?
2、你认为刘燕文的做法可取吗?
案例六
运输公司不服公路检查罚款案
A市与B市之间的高等级收费公路建成后,因 为收费较高,来往车辆依然选择旧路。于是A 市交通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当地乡镇临时聘用人 员组成检查站,对旧路来往车辆进行严格检查, 处以巨额罚款。很快,来往车辆选择了新路。 C运输公司对检查站处罚不服,提起了诉讼。
案例九
装了白撞?
1、分析本案中行政行为的种类? 2、分析本案中行政行为的功能? 3、你如何看待撞了白撞?
四、行政行为的功能
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 2、设定义务和免除义务 3、确认法律事实和确认法律地位
重点
案例十
政府的“喝酒任务”
这份“喝酒文件”全名为汉川政办发(2006) 11号《关于倡导公务接待使用小糊涂仙系列酒的 通知》。通知称: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养殖 场,办事处、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湖北云峰酒 业有限公司是最早来我市落户的引进企业之一,其 生产的“小糊涂仙”酒去年跻身“中国白酒品牌2 0强”。2005年该企业纳税超过1300万元, 是我市纳税过千万元的六家企业之一,而目前该酒 在我市的市场份额却很低,为此,我市公务接待倡 导使用云峰酒业生产的“小糊涂仙”系列酒。
乙肝病毒携带者是指感染了乙肝病毒,没有肝炎症 状和体征,肝功能等各项检查正常的人。
案例七 周一超案
1、如果我是周一超,怎么办?(团队列名法) 2、怎样评价周一超的行为?(四副眼镜法)
案例七 周一超案
张先著案
张先著,1978年6月14日出生,2003年6月30 日他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和面 试的成绩在近百名竞争者中排名第一位,然而 在随后的体检中却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 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正式宣布:张先著因 体检不合格不被录取。11月10日,张先著正式 向芜湖市人事局所在的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状告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此 案被媒体称为“国内乙肝歧视第一案”。
行政法学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县卫生局与县防疫站联合对本县食品行业进行食品卫生大检查,发现个体摊贩李某出售已过保质期的变质酱油,双方立即共同作出决定,责令李某停止销售并销毁全部变质酱油并处以罚款5000元。
李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减少罚款数额。
请问:(1) 本案中的被告应是谁?为什么?(2) 人民法院可以减少罚款数额吗?为什么?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1)本案应由县卫生局和县卫生防疫站作为共同被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本案的处罚决定是由县卫生局和县卫生防疫站联合作出的,因此他们是共同被告。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其合理性,因此本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对李某要求减少罚款数额的诉讼申请应不予支持。
案例二:A县乡镇企业局与B市公安局一同到黑龙江省购买木材:木材运回后,暂时存放在A县乡镇企业局院内。
后该乡镇企业局未与B市公安局商量,擅自将属于公安局的47立方米木材变卖。
后公安局多次向A县乡镇企业局催要变卖货款均未果。
为要回货款,公安局于1996年5月17日将到B市出差的A县乡镇企业局工作人员乘坐的轿车扣留,并发给工作人员一份交通违章处罚通知书。
A县乡镇企业局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
试问: (1) 本案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2) 本案中公安局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3) 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应当如何处理?答:(1)该由B县法院受理,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该案件应该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既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公安局的做法不合法,他要追缴欠款,应该走正常程序或提起诉讼,不能无故扣留。
这是滥用行政强制措施,并且在上题中并没有出现A县轿车交通违章的信息,所以他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3)应当让B县公安局立即归还A县的车,并对B县公安局作出一定的处罚。
公考法律小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A区居民张某,今年35岁,大学毕业后一直在私营企业从事市场营销工作。
近年来,随着公务员考试的日益火爆,张某也加入了备考大军。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张某顺利通过了笔试和面试,成为了该市B区某局的公务员。
然而,在入职前,张某在体检过程中被查出患有慢性乙肝。
张某的病情虽然不影响正常工作,但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患有慢性乙肝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因此,张某的公务员录用资格被取消了。
张某对此感到非常沮丧,认为自己虽然患有慢性乙肝,但完全有能力胜任公务员的工作,且病情不会对他人造成影响。
于是,张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张某是否具备公务员录用的资格,以及其患有慢性乙肝是否构成公务员录用的障碍。
二、法律依据1. 《公务员法》根据《公务员法》第13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7条规定:“患有下列疾病之一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患有传染性疾病;(二)患有慢性病;(三)患有精神疾病;(四)患有其他影响履行职责的疾病。
”三、案例分析1. 张某是否具备公务员录用的资格根据《公务员法》第13条的规定,张某具备公务员录用的基本条件,包括国籍、年龄、宪法观念、品行、身体条件、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等。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说,张某具备公务员录用的资格。
2. 张某患有慢性乙肝是否构成公务员录用的障碍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7条的规定,患有慢性乙肝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虽然张某的病情不影响正常工作,但根据法律规定,其患有慢性乙肝仍构成公务员录用的障碍。
「法学案例分析」家乐福行政处罚案评述
福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分析一、程序方面(一)强制措施2018年3月21日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家乐福福新店的冷库中发现疑似不合格的食品(山东仙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单冻翅根)一箱,并现场发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涉案食品进行就地查封。
若不进行当场查封,涉案食品流入市场会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当场发出行政强制决定书进行查封符合《行政强制法》第18、19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2018年6月14日和7月10日,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进行了两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于2018年7月26日将处罚情况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听证要求。
食药监局上述行政处罚的程序都符合《行政处罚法》第30、31、32、42的规定。
(二)对查封期限的质疑《行政强制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食药监局从2018年3月31日进行查封,直至2018年7月26日作出处罚决定才解除封存措施,查封期限已经超过《行政强制法》规定的60日最长查封期限,是否存在关于查封期限的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食药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予说明。
二、实体方面本案事实是当事人从福建鸿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进98kg山东仙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单冻翅根进行销售,并获取了一定的利润,且山东仙坛食品有限公司出具复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单冻翅根外包装箱标注的生产日期与其厂生产的单冻翅根外包装箱标注的生产日期不一致。
因此,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食药监局据此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21.59元、处以5万元罚款和没收不合格食品“单冻翅根”一箱的行政处罚。
但从食药监局调查的证据(四)来看,当事人在进货时有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供货数量单等依据,且食药监局也认可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行政法原则案例分析
法学院本科生2013—2014学年第2学期《行政法》课程期中作业专业:法学学号:_1212945姓名:李雪成绩:_________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案例分析与适用摘要:随着民主与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法基本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案件中的指导地位越来越重要。
学完行政法基本原则这一章内容,颇有收获。
本文我将运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分析一个案件----李某诉某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案。
运用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有三大主要原则:行政法定原则、行政均衡原则和行政正当原则。
其中行政法定原则主要是运用职权法定原则,行政均衡原则运用了平等对待原则和禁止过度原则,行政正当原则运用了避免片私和程序正义原则进行具体的案件分析。
关键字:行政指导地位;职权法定;禁止过度;避免偏私;程序正义案情介绍1996年6月9日下午,警察赵某某在执法过程中抢走李某的私人财物和有价凭证,此后一直不还。
李某找有关部门多次投诉无人解决。
故2001年1月以来,李某多次向某市公安分局拨打110投诉电话,反映该公安分局的民警赵某某扣押其物品一事。
该公安分局调查后,于同年3月由该分局纪律检查部门将调查结论像李某进行了说明。
但李某坚持认为其向被告投诉的事情没有得到解决,情绪激动,于2002年2月14日23时许,李某再次拨打110投诉报警台电话约10分钟左右,并在通话过程中向接警电话警察使用了:你们警察每年牺牲得太少,在春节期间都死绝了,祝警察家属都倒霉等侮辱性语言。
同年2月15日,该公安局清河派出所对李某下达了传唤通知,经审讯,李某对其拨打110电话一事均予认可。
但派出所民警在制作讯问笔录时,把李某的一些话忽略了,如“李某就民警赵某某无故扣押其财务和有效凭证时,说八国联军抢老百姓,日本鬼子抢老百姓,土匪强盗才抢老百姓”的内容。
紧接着,公安局决定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
第二天将处罚内容和法律依据通知李某,并送达了治安拘留裁决书。
同年2月23日,解除对李某的拘留。
李某不服,于同年3月7日向上级公安局申请复议。
行政法学(2)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行政法学(2)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被警察王某截住带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与王某随行的卖淫女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
其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
警察王某及该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
遂将朱某行政拘留。
后在有关部门督促、调查下,证明朱某确系无辜。
问题:(1)警察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为什么?(2)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其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3)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某行政机关干部张某利用出国考察的机会。
从国外带回若干违禁的物品,受到海关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其所在单位了解情况后,又给予其撤职行政处分。
张某不服,认为处罚、处分太重,便分别以海关和所在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和处分。
问题:(1)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张某的起诉?为什么?(2)人民法院若受理起诉应由何级何地法院管辖?为什么?3、某县卫生防疫站认为某饮食店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决定对其罚款2000元。
饮食店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卫生防疫站为避免败诉,告之原告若能撤诉,可以减少罚款数额。
在原告表示同意后,将罚款数额改为200元。
随后,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问题:(1)属于事业单位的县卫生防疫站能否作为本案的被告?为什么?(2)如果县卫生防疫站具备本案被告资格,人民法院应否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为什么?4、某居民区共有居民480户,1999年共发生入室盗窃案30余起,2000年1月20日县公安局决定向每户居民征收治安费100元,由居委会代收。
因绝大部分居民不服县公安局的决定,遂委托居委会主任于2000年3月5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县公安局的决定改为治安费按每月每人1元的标准收取。
之后仍有350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居民认为掏点钱保平安也值得,居委会主任考虑到同公安局的关系,不再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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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2)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被警察王某截住带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与王某随行的卖淫女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
其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
警察王某及该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
遂将朱某行政拘留。
后在有关部门督促、调查下,证明朱某确系无辜。
问题:(1)警察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为什么?(2)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其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3)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答:(1)是。
王某违反了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先全面客观调查取证,然后依法裁决。
(2)法律。
我国《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都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3)朱某应先向该派出所所属的公安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派出所违法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并进行行政赔偿。
朱某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某行政机关干部张某利用出国考察的机会。
从国外带回若干违禁的物品,受到海关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其所在单位了解情况后,又给予其撤职行政处分。
张某不服,认为处罚、处分太重,便分别以海关和所在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和处分。
问题:(1)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张某的起诉?为什么?(2)人民法院若受理起诉应由何级何地法院管辖?为什么?2、答:(1)人民法院对张某的起诉应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分别情况,予以不同处理:1行政机关对张某的撤职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应不予受理。
2对海关的行政处罚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予以受理。
(2)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该案件应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管辖。
3、某县卫生防疫站认为某饮食店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决定对其罚款2000元。
饮食店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卫生防疫站为避免败诉,告之原告若能撤诉,可以减少罚款数额。
在原告表示同意后,将罚款数额改为200元。
随后,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问题:(1)属于事业单位的县卫生防疫站能否作为本案的被告?为什么?(2)如果县卫生防疫站具备本案被告资格,人民法院应否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为什么?3、答:(1)能。
因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县卫生防疫站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并承担法律后果,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
(2)不应。
因为卫生防疫站的行为是规避法律的违法所为,行政权是国家权力,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处分。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4、某居民区共有居民480户,1999年共发生入室盗窃案30余起,2000年1月20日县公安局决定向每户居民征收治安费100元,由居委会代收。
因绝大部分居民不服县公安局的决定,遂委托居委会主任于2000年3月5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县公安局的决定改为治安费按每月每人1元的标准收取。
之后仍有350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居民认为掏点钱保平安也值得,居委会主任考虑到同公安局的关系,不再出面。
问题:(1)上述复议申请是否超过复议期限?为什么?(2)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3)如何确定本案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行政诉讼如何解决?4、答:(1)未超过。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2)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本案可以由县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原告为350户居民,被告为市公安局,第三人为余下的130户居民。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当事人诉讼应通过推选诉讼代表人方式进行。
5、1992年3月10日晚,某乡打开红旗渠的闸门分水给各村浇地,某村村民辛某将经过其村9的小闸门关闭,从旁边开挖一道豁口引水灌自家庄稼地,然后回家睡觉。
第二天,邻居谢某发现自家房屋被大水围困,造成房屋和家具不同程度的损坏。
查找原因时发现是辛某擅自放水过多漫溢所致。
事后,该县水电局对辛某罚款200元,对谢某之损失未处理。
后经谢某请求,水电局召集辛某与谢某进行调解,要求辛某向谢某赔偿损失2400元。
辛某和谢某都不同意,调解未达成协议。
水电局于1992年5月2日作处理决定:由辛某向谢某赔偿经济损失2400元。
谢某不服,诉至法院。
问题:民事纠纷经行政机关处理后,当事人不服的,可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5、答:(1)本案中,辛某私自关闸和开挖豁口引水浇地,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水电局对此作出了行政处罚,若辛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自可提起行政诉讼。
(2)辛某的行为又导致谢某财产受损,侵害了谢某的合法权益,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如果原告将辛某作为被告,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但水电局依职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侵权人辛某赔偿受害人谢某经济损失2400元的行政决定。
该行政决定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旦引起争议,就成为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使本来的民事纠纷转化为行政纠纷。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就赔偿问题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2002 年12 月2 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东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达公司)在某市成立,从事汽车租赁业务。
12 月 6 日,某市交通局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运管处)发现东达公司从事车辆运输活动,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即责令东达公司停业并办理该证。
但东达公司未办理证件并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2003 年3月26 日,运管处向东达公司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拟对其进行处罚,并告知处罚的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
2003 年3 月31 日,运管处作出处罚决定,对该公司罚款5000 元。
东达公司不服,于2003 年4 月1 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政府经审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运管处的处罚决定。
问题:(1)运管处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2)市政府是否有权作出行政复议决定?6、答:(1)本案中运管处并非行政机关,而是由交通部门管理的事业组织。
但该省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运输管理机构履行道路运输行业具体管理职责”。
据此,地方性法规对运管处进行了授权,运管处在授权范围内就取得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权依法对道路运输行业进行管理。
(2)但是,由于运管处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应由直接管理该运管处的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复议申请。
7、2000 年12 月,某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在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后,以(2000 )乡企管8 号文件下发通知,规定从2001 年起,该局管理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须向该局交纳管理费,并附交纳标准。
而该县有关个体户和私营企业认为,他们已经依法纳税,并向工商局依法交纳了管理费,不应该再向乡镇企业管理局缴费。
多次上访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8 号文件。
问题:人民法院该不该受理此案?理由是什么?7、答:(1)法院不该受理。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 条(二)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本案中乡镇企业管理局所发布的(2000 )乡企管8 号文件属于上述“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因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孙甲与孙乙乃兄弟,孙甲18岁,孙乙16岁。
二人某日到舞厅跳舞,孙甲与张某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孙乙帮其兄孙甲打张某。
派出所对孙甲、孙乙每人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
张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诉,县公安局改处各拘留5日,孙兄弟俩不服。
问题:(1)孙兄弟俩可否不经上级公安机关复议直接对县公安局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依据是什么?(2)如孙兄弟俩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他们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在诉讼中各处于什么地位?(3)孙乙可否委托其兄甲为诉讼代理人?(4)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否公开审理?(5)如果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上诉?(6)如果县公安局撤销了派出所对孙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提起行政诉讼?如可以,怎样确定不氏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的诉讼地位?案例分析题答案8、答:(1)孙氏兄弟可对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不经申诉而直接起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罚人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裁决的,应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对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以,治安案例中,被处罚人不服公安机关报处罚裁决的,一般必须先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然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依有关司法解释,被侵害人或者被处罚人不服公安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裁决的,向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裁决,作出50元以上罚款或拘留处罚裁决的,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以,被处罚人孙氏兄弟俩对县公安局的拘留处罚裁决可以向该县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2)孙甲、孙乙为共同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诉讼参加人。
孙甲、孙乙因共同侵权行为被公安局处罚,县公安局虽然给他们分别以5日拘留的处罚,看似两个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由于公安局是根据孙兄弟共同侵权行为而处罚,是基于同一事实,实则只有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如起诉,应列为共同原告。
(3)孙乙不能委托孙甲为其诉讼代理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孙乙仅16岁,为未成年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而不能由其委托他人代为诉讼。
孙乙的法定代理人如其父或母可以委托孙甲代为诉讼。
如果孙甲为孙乙的法定代理人,直接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为诉讼。
(4)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公开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45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不一样,关于未成年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也公开审理。
(5)如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氏兄弟两人的处罚,张某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