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一、概述国有企业监事会是指在国有企业中负责监督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机构,它发挥着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管理,制定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监事会组成国有企业监事会由董事长、监事和职工代表组成。
其中,监事是国有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独立行使职权,发挥着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作用。
三、监事会职责1. 监督企业经营管理国有企业监事会担负着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的职责。
他们定期向企业董事会提出监督意见,保障企业合规经营,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监督资产管理国有企业监事会负责监督企业资产管理情况,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他们对企业资产的收购、处置等重要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建议。
3. 监督财务报告国有企业监事会审查并监督企业的财务报告,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他们关注企业的财务状况,防止财务违规行为的发生,并提出改进建议。
4. 监督内部控制国有企业监事会负责监督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企业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他们评估企业内部控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5. 监督外部经营合作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企业与外部合作伙伴的合作行为。
他们审查重要的合同、协议等,保障企业利益,防止企业因合作而产生的风险。
6. 提出建议和意见国有企业监事会负责向企业董事会提出建议和意见,为企业的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支持。
他们通过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四、监事会的权力国有企业监事会行使以下权力:1. 监督权力监事会拥有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力,可以调查、提问和要求企业及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他们可以约见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了解企业经营情况。
2. 提出建议权力监事会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提出改进企业管理的方案和措施。
他们可以通过监事会会议、函件等形式向企业董事会提出建议,促进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申请独立调查权力监事会可以独立申请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调查,并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权力。
陕西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陕西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篇:陕西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陕西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2007年1月24日陕国资发[2007]12号来源:陕西国资时间: 2008-3-11 16:22:14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人民政府授权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一)发展战略规划:包括中期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重点是3至5年发展规划。
(二)重大产权,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重大产权,股权变动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转让或国有产权,股权的比例发生较大变化。
重大资产处置是指对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生产经营场地,房产等资产的处置。
资产评估是指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动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的现时人格进行评定和估算。
(三)重大投资,融资:重大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的重要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转换,对外担保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重大融资是指用于资本性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债券等。
(四)资产重组:是指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通过不同法人主体的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所有权及债权人债权,对资产的重新组合。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六)重要子企业(全资,控股)主要负责人任免;(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
核准事项须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或由省国资委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以下事项为核准事项:(一)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二)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重组,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及修改公司章程和变更注册资本;(三)企业设立子企业;(四)企业的分立、兼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五)企业的主业确定;(六)企业非主营业务单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七)金融投资、境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跨省市投资;(八)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变动;其中,国有产权、股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九)企业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十)账面净值在500万元以上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净值10%以上的资产处置;(十一)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整体资产转让、破产、债转股等资产评估项目;(十二)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年度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清产核资及损失核销、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十三)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十四)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向与其无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十五)企业发行债券、股票、增发股票等融资行为;(十六)企业的工资分配总额和经营管理层收入分配方案;(十七)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本公司股份(票)及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十八)重要子企业(全资、控股)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

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试行)陕国资发〔2011〕441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县两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指导监督市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市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监督县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指导监督,是指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施的依法规范、引导推进、沟通交流、督促检查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省国资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制度,指导规范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市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依照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有关制度,指导规范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第二章指导监督工作的原则与要求第五条指导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原则,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坚持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原则。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指导监督工作。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和维护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出资人权利,不得代替或者干预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坚持政企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机制。
积极探索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实现集中统一监管的途径和方法。
(四)坚持依法合规原则,加强分类指导,突出监督重点,增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陕国资分配发〔2011〕3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省属企业负责人是指陕西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省国资委确定的董事会试点企业除外)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兼职的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 列入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列入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四) 列入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其他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考核的方式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形式进行。
企业要紧紧围绕完成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紧密结合岗位工作职责和内部分工,认真做好各负责人考核目标分解工作,务求做到定性分解和定量分解相结合,表述准确、重点突出、分条列示、便于考核。
第四条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考核原则。
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
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和类型、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的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国有企业委派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暂行规定模版

委派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年8月16日印发)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派出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的管理,规范其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委派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是指**集团作为出资人按照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推荐到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任职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管理人员。
第三条凡新设立公司需由**集团出任的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人选意见,经**集团党委研究同意后,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程序办理。
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或任期内需要更换,亦按此程序办理。
第四条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分为专职、兼职,由**集团派到各公司专门从事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工作的为专职董事、专职监事、专职管理人员,由**集团总部有关工作人员兼任的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为兼职董事、兼职监事、兼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董事会与经理层要减少交叉任职,董事长和总经理(经理)原则上不得由一人兼任。
派出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未经**集团同意,不得兼任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
第六条委派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分别代表**集团按照规定的权限行使对公司的管理权、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二)依照**集团的指示行使表决权,忠实履行职务;(三)维护**集团合法权益和所在公司利益;(四)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五)派出董事及其管理人员接受监事会监督,派出监事接受监事会领导,依法对公司和董事会进行监督;(六)保守公司秘密;(七)对**集团负责并报告工作等。
第七条**集团派出董事、监事向**集团报告工作,报告形式分口头汇报、专题报告、定期报告。
口头汇报是指董事、监事根据工作情况,认为有必要向**集团报告的一般事项;专题报告是指董事、监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向**集团报告公司重要或紧急事项;定期报告是指每年定期向**集团全面报告董事、监事工作情况。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陕国资产权发〔2005〕30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级各有关部门、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有关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现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一、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及本级政府所属未脱钩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监管工作。
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事项,省国资委原则不授权所出资企业行使。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评估项目的审核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核准项目有: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国有资产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整体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破产;企业债转股;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除以上项目外均为资产评估的备案项目。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涉及的评估核准项目应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备案项目应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三、企业在发生改制、产权(股权)转让等产权变动事项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时,对中介机构的选择原则由产权主体确定。
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评估项目原则由省国资委确定。
其他省级企业,原则由企业产权主体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并委托,但须向省国资委备案,并接受省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
省国资委对评估中介机构的选择办法按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为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工作提供中介服务的办法(试行)》(陕国资评价〔2005〕68号)执行。
四、从事省级国有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并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近3年没有违法执业行为;(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和专业人员;(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六)从事一般资产评估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4名以上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从事企业破产、股份制改造、产权转让、债转股项目评估的中介机构应具有10名以上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从事企业土地评估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7名以上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陕国资改革发[2005]16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省级各有关部门、省属各企业:现将《陕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程序(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主题词:经济管理国有企业改制通知抄送:省政府,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各市国资委(经贸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6月29日印发打字:梁春艳校对:黄峰共印350份陕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程序(试行)为确保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程序。
国有企业改制应依照国办发[2003]96号文件及有关规定,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
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国有企业在改制时发生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或国有企业改制致使国家失去控股地位时,应按照本程序操作。
一、成立工作机构。
国有企业改制时,应成立以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为主,或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指定有关部门作为改制牵头单位(以下统称产权持有单位),组成由改制企业领导、财务主管、职工代表等方面的人员(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参加的企业改制工作小组,负责企业改制方案的制订和实施。
改制方案也可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负责制订。
二、改制立项。
国有企业改制,应向其国有资产出资人申请改制立项。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8〕7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8〕7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8〕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市属国有企业应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科学设置企业内部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到2020年,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全面完成,国有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更加牢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企业各项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公司章程的基础性作用有效发挥;分类推进董事会职权试点,国有独资、全资公司逐步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外部董事派出制度,董事会结构优化、制度健全、运转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监事会制度,实现全覆盖、全监管;建立规范的经理层授权管理制度,经营自主权得到有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全面落实,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和惩治预防腐败体系,企业民主监督和管理明显改善;明确和规范各治理主体权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
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确保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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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袁纯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权及工作方式
第三章人员组成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派出。
派出监事会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向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派出监事。
第三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监事会的主管部门,监事会工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职权及工作方式
第五条监事会具体履行下列职权:
(一)检查企业财务;
(二)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的经营决策行为,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监事会应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
除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外,并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第七条监事会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听取企业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资料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必要时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监察、海关等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八条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监事会可以列席企业董事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会议。
第九条企业应当及时、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提供监事会需要的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隐匿和伪报。
企业应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监事会根据需要,经监事会工作管理机构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或建议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监事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有关部门在决定企业改制重组、产权变动和业绩考核、调整企业领导班子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征求监事会意见并适时通报结果。
第十二条监事会对企业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监督检查报告。
监督检查报告由监事会会议讨论通过,经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需由人民政府审议批准的监督检查报告,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呈报。
监事对监督检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报告中说明。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评价;
(二)企业管理和改革发展评价;
(三)重大事项揭示及处理建议;
(四)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
(五)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监事会发现企业经营行为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
必要时,可以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报告中反映的问题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对人民政府批办的监督检查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并报送结果,同时告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章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其成员不得少于5人。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
专职监事由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兼职监事由企业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产生,其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1/3。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监事会主席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命,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专职监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命并委派。
兼职监事由企业报监事会工作管理机构审核、批复。
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不得担任兼职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宏观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经济工作。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决议;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二)具有财务、会计、统计、审计或经济管理等专业知识及5年以上工作经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文字撰写及独立工作能力。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
专职监事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工作过的企业或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企业任何馈赠;
(二)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旅游、出访等活动;
(三)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泄露检查报告的内容和企业商业秘密;
(五)专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监督检查报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企业伪报、隐匿、拒绝提供相关情况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有权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举报,也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举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处,并反馈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