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26•【字号】长政办发〔2016〕63号•【施行日期】2016.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6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26日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资国企改革发展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的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市管国有企业分类名单的功能类、公共服务类、竞争类国有独资公司中的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的管理。
第三条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的管理应当坚持统一授权管理、规范履职行为、加强考核督促、突出专业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是指市国资委或专门授权机构依法聘用、派出的所任职企业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监事。
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形式,专职是指按本办法规定专门从事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工作的人员,兼职是指经批准的公务员、非行政领导职务的高等院校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
第五条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向派出机构负责,接受市国资委的管理和专门授权机构的日常管理服务。
第六条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得存在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七条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并承担相关义务;(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历,熟悉任职公司行业知识、经营管理及主营业务,是战略规划、法律、经济、金融、财务会计、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四)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五)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务;(六)《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任公司董事或监事的条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国资[2007]154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8.30【实施日期】2007.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资〔2007〕154号)各监管企业:现将《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八月三十日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加强省属监管企业(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建设,依法规范行使出资人权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就省属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董事会的组成(一)根据企业资产规模、行业特点和管理跨度,董事会原则上由7-9名董事组成。
(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委派;国有控股公司、国资委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公司董事会成员,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提名;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三)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1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人选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提名。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由副董事长或指定其他董事代行董事长职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1•【字号】湘政办发[2004]19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一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4]2号)精神,设立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及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
一、划入的职责(一)原中共湖南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二)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1、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拟订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2、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兼并破产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扭亏增盈工作。
3、研究拟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组织管理所监管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
(三)省财政厅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
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09•【字号】长国资〔2013〕247号•【施行日期】201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国资〔2013〕247号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经2013年11月25日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О一三年十二月九日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规范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工作,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状况的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授权,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称市属国有企业)的监事会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向部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监事会(以下称监事会),并进行管理。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出资人合法权益至上的原则。
坚持国有出资人立场,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二)有效监督原则。
依法监督检查,讲究方式方法,保护经营者创新精神,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三)全过程监督原则。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企业负责人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四)不干预经营原则。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行为,维护出资人权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释义。
(一)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企业在境内外的下列投资活动:1、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及重大技术开发投入;2、股权投资,包括为实现战略目的或套利目的设立全资或合资企业,控股或参股企业,对出资企业增资等;3、金融投资,包括银行、证券(股票、债券等)、基金、期货、信托、保险、委托理财等;4、其它投资事项。
(二)本办法所称主业,是经省国资委确认并在公司章程或有关文件中予以明确的主营业务。
(三)本办法所称投资额,是指企业完成一个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资源投入总额(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融资和担保等投入)。
项目前期的调查研究、中介服务等费用应计入投资额。
(四)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所有经企业董事会决策的项目,已进入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库、省重点建设工程的项目,省新型工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化、军民融合、科技创新等省重点项目库的项目。
(五)本办法所称子企业是指企业控股、参股或控制的企业。
重要子企业,是指经营范围为公司主业或省国资委认定需要重点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公司资产总量、净资产额、主营业务收入或职工任一指标在企业对应总量中的占比达到30%以上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以及本企业拥有实际控制力的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监管企业。
省国资委参股企业依法依章程由所派出的国有产权代表参照实施。
其他省属企业和市州国资监管企业可参照实施。
子企业的投资由企业负责监管。
企业应依法按公司章程和本办法对子企业的投资进行管理。
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所制定的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不得违背本办法,不得出现与本办法内容相冲突的条款。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1.15•【字号】湘国资[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资〔2008〕13号)各监管企业: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的管理工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经研究,制定《湖南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八年一月十五日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的管理工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公司法》、《监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国资委代表省人民政府出资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核、审查和备案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公司章程的制定是指省国资委授权国有独资公司(即由省国资委单独出资,下同)董事会制定公司章程以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即由省国资委控股、参股,下同)股东会制定公司章程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修改是指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出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或第八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所涉事项发生变化的情况,以及按省国资委相关规定的要求,应当对公司章程内容进行修改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审核是指省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的章程进行核准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审查是指省国资委根据法律、法规或股权控制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对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进行审查的行为。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9.07•【字号】湘国资[2004]83号•【施行日期】2004.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资[2004]83号)各监管企业: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健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11个文件的通知》精神,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订了《湖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国资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四年九月七日湖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健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11文件的通知》精神,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一、考核原则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等,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的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湘办发〔2014〕37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的意见湘办发〔2014〕37号(2014年12月31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湘发〔2014〕7号)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竞争力和影响力,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1.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依法办事,加强和改进党委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坚持出资人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企业依法行使用人权;坚持市场化导向,简政放权,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积极推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专业化、去行政化,重点对骨干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实施有效监管;坚持因企制宜、分类管理,根据企业功能定位,科学界定企业类型,实行有区别的领导人员管理模式。
2.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省属国有企业是指由省人民政府出资的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内设的监事会主席,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党委委员兼任的工会主席。
二、全面实行省属国有企业分类分层管理3.明确功能定位实行分类管理。
综合企业市场属性、产业特征和未来发展方向,将省属国有企业分为公益类、功能类、竞争类企业。
对既承担政府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任务,又有竞争性业务的企业,依其主业和发展方向进行分类;对跨类整合的企业,按整合后新公司的主业重新分类;对功能定位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经审核批准后可改变其所属类别。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2001年7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
(省政府第147号令)
第一条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促进国有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外的国有重点企业,由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派出监事会。
监事会对省政府负责,代表省政府对国有重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省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省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省政府决定。
第三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对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协调监事会与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地方的联系,承办省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五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对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六条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七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和重大投资项目情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可以根据需要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董事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第八条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九条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审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省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十条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财务、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项目情况评价;
(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三)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四)省政府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政府。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检查报告经省政府批复后,抄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和其他与检查报告内容有密切关系的部门,并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检查报告的内容。
对监事会或者其他法定部门已有检查结论的事项,有关部门、单位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第十二条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行为有可能危及国家资产安全,造成国家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监事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四条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
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
监事会主席为专职。
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派出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监事会主席由省政府任命。
监事会主席由副厅级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专职监事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派出的兼职监事(以下简称派出兼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
专职监事由处、科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企业职工兼任的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
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第十六条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派出兼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第十七条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经济工作。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税收、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九条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派出兼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二十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省财政拨付,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统一列支。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兼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费用。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向企业透露检查报告的内容,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向监事会成员提供馈赠、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待遇或为其报销费用的;
(五)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向省属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大型事业单位派出监事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