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监事会运营法律解析
国有企业如何有效发挥监事会职能

国有企业如何有效发挥监事会职能监事会是现代企业制度中代表着全体投资者向企业董事会以及企业管理层行使监督权力的组织机构。
监事会通过履行其监督职权日常监督企业的董事会和管理阶层,有效保障企业、股东的合法利益。
企业股东的所有权、董事会的管理经营权和监事会的企业监督权三者对企业的共同管理控制,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三方分立互相辖制的企业管理结构。
在我国国有企业进行改革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监事会在企业治理工作结构中一直稳定的担任着保障国有资产平安、提升国有资产的价值、防止国有资产不当流失、维护国有企业持续性的健康开展等至关重要的职责。
但根据市场上的研究调查,我国仍存在一局部国有中小型企业的监事会制度未得到有效的运行,未能最大限度地履行其职责,在企业的监督治理结构中还存在着许多的缺乏,影响了监事会正常職能的发挥。
随着我国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要求企业进一步落实监事会的职权,在改革中充分利用好监事会的保障、监督作用。
一、监事会的主要职责作用监事会又称为监察委员会,是股份制企业所必需具备的监察机构。
企业的监事会由两个局部组成:一是股东大会上选举出来的监事成员,二是由公司在职人员民主选举出来的监事成员,二组共同组成整体的企业监事会,是监督企业工作活动、法定常设和必设的企业治理组织机关。
监事会与董事会在企业中处于并列的地位,二者都由股东大会统一领导,监事会在企业中行使着监督董事会及其他管理阶层的权利。
国有企业中设置的监事会除了需要履行监察企业董事会及管理阶层的职责外,还作为国家监督保障国有资产价值的机构行使监督权力。
监督企业的财务决策、利润分配、资金流动、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等都属于监事会的职责所在。
将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责细分,主要有四个作用。
1.维护国家的利益,防止企业董事会、高级管理阶层独揽大权。
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个别私人股东利用企业中存在的监管漏洞,通过操控企业的董事会,给企业的利益造成了极大地损害,侵占损害了国家、人民的利益,事件因为互联网信息通道的翻开,被频频揭露在公众的视线中。
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一、概述国有企业监事会是指在国有企业中负责监督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机构,它发挥着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管理,制定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监事会组成国有企业监事会由董事长、监事和职工代表组成。
其中,监事是国有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独立行使职权,发挥着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作用。
三、监事会职责1. 监督企业经营管理国有企业监事会担负着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的职责。
他们定期向企业董事会提出监督意见,保障企业合规经营,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监督资产管理国有企业监事会负责监督企业资产管理情况,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他们对企业资产的收购、处置等重要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建议。
3. 监督财务报告国有企业监事会审查并监督企业的财务报告,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他们关注企业的财务状况,防止财务违规行为的发生,并提出改进建议。
4. 监督内部控制国有企业监事会负责监督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企业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他们评估企业内部控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5. 监督外部经营合作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企业与外部合作伙伴的合作行为。
他们审查重要的合同、协议等,保障企业利益,防止企业因合作而产生的风险。
6. 提出建议和意见国有企业监事会负责向企业董事会提出建议和意见,为企业的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支持。
他们通过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四、监事会的权力国有企业监事会行使以下权力:1. 监督权力监事会拥有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力,可以调查、提问和要求企业及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他们可以约见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了解企业经营情况。
2. 提出建议权力监事会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提出改进企业管理的方案和措施。
他们可以通过监事会会议、函件等形式向企业董事会提出建议,促进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申请独立调查权力监事会可以独立申请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调查,并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权力。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法律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法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部分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另⼀部分由职⼯代表⼤会选举产⽣,下⾯是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相关法律规定的介绍,希望通过本⽂的介绍,让⼤家能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有进⼀步的了解。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法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其中职⼯代表的⽐例不得低于三分之⼀,具体⽐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代表由公司职⼯代表⼤会选举产⽣。
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根据《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从现有做法来看,以下两种监督⽅式是值得注意的。
1.根据需要向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国务院1994年7⽉24⽇发布了《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
根据这个条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不设监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对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2.向重点⼤型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稽察特派员国务院⼜于1998年7⽉13⽇发布了《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
稽察特派员是由国务院派出、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型企业⾏使监督权⼒,并对国务院负责的专门⼈员。
其职责是:(1)检查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员贯彻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2)查阅被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它⼀切资料,验证被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等资料是否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情况、还债能⼒、获利能⼒、利润分配、资产运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3)监督被稽察企业是否发⽣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情况;(4)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评价,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员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
简述国有企业监事会在国企中的作用

简述国有企业监事会在国企中的作用作者:黄艳红来源:《广东科技》 2014年第14期黄艳红(重庆市黔江区国有资产营运中心,重庆409000)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的经营发展呈现出了新的特点。
国企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监事会制度的优化与实施,随着监事会在企业法人治理机构中的重要性越来越被清楚的认识,其对于国有企业运营的约束和发展支持具有很重要意义。
基于这一背景,首先概述了监事会在国有企业中的地位;其次就监事会在国有企业中的作用进行了分析;再次提出了国有企业中关于强化监事会地位和作用的几点措施,具有一定借鉴价值。
关键词:国有企业;监事会;作用;分析0引言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中流砥柱的作用。
为了促进国有企业战略发展目标得以有效的实现,就必须注重监事会在企业发展中监督职能的发挥。
因而为了更好地发挥监事会在国有企业中的职能,就必须对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地位和作用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巩固监事会在国有企业中的地位,并促进其作用得以有效的发挥,为国企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基于此,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做出几点探究性的分析。
1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简介1.1内设监事会制度国有企业在进行公司制改革的同时,内设监事会随之诞生,标志着对企业的监督开始由国家行政监督向出资人监督的转变。
但由于公司制改制的时间较短,运作中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如:监事多为兼职,监事会主席多为公司的纪委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监督的地位不高、权威性不够,难以对公司特别是公司上级高层人员实行有效监督。
1.2会计委派制度根据我国《关于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根据会计管理要求和会计业务量选择适当的委派形式。
”其目的主要是从财务监控的角度出发,由上级机构向下级公司派出监督代表,负责对下级公司进行财务监督。
其职责仅仅限于财务方面,因此,在监督作用的发挥存在一定的缺陷。
1.3“外派”监事会制度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实施监督。
监事会对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监督的职责

监事会对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监督的职责第四章监事会对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督职责(01办)一、内部控制监督是监事会内生职责之一,一,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职责概述《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向国务院报告~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外派监事会制度可描述为“一、二、三、四、五”工程。
一项制度:就是政府派出的监事会制度~其特点是中央企业的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向国务院报告~是建立在《公司法》等法律基础上的高层次外部监督~是强有力的行政监督手段。
二条规定:即强化政府对企业监督~放手让企业自主经营~为企业平等竞争创造了外部环境。
三个需要:即向国企派出监事会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需要~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是政企分开的现实需要。
四项职责:即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会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家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种工作方式:即听取企业负责人关于企业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会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一切资料,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做出说明,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的有关会议。
,二,内部控制监督是发挥财务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外派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采用财务查账、参加会议、听取汇报、找人谈话、现场考察、外围查证和专题调研等多种方法~对所监督企业进行全面和深入的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联系,承办国务院交办的事项。
第五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六条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七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监事会制度,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应依法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向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及本办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过程监督原则。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二)不干预经营原则。
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工作,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
(三)及时报告原则。
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五条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以及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事会组成第六条监管机构依法向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推荐股东代表监事。
监事会主席及专职监事可同时派驻2至4家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
第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由派出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以下简称职工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第八条监事会主席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工作人员或市属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中选任。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监事会主席由监管机构依法推荐,经全体监事选举产生。
专职监事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中选任,或向社会公开聘任。
职工监事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在同一企业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浅谈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现状及改进措施

浅谈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现状及改进措施作者:陈艳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5年第19期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监事会制度也在国有企业中建立并得到广泛的应用。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制度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我国国有企业自引进监事会制度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然而现阶段的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依然存在不足之处。
本文主要探讨了当前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现状,分析其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改进措施国有企业监事会主要指的是由股东大会通过选举的方式所产生的独立行使监督权,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生产管理、运营成效及对其他企业影响进行监督的法定监督机构,国企监事会制度在企业治理结构中主要任务就是对股东大会负责。
一、当前国有企业中监事会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一)监事会制度缺乏独立性,造成监督职被削弱第一,依据《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与要求,企业监事会的成员主要包括职工监事与股东监事。
在这种一股一票的情况下,股东监事选举的结果主要受到大股东的影响,所以选举出的股东监事会可能会受到公司董事的限制。
第二,在当前我国现行的体制下,监事会的权力不可能凌驾于经营班子与董事会的权力,[1] 尤其在二级及二级以下中小型国有企业中。
第三,由于《公司法》没有在监事会行使职权的程序方面作出保障性的规定,这是当前监事会所要面临的现实性问题。
所以,国企监事会缺乏足够的独立性,且其监督力度也会变得越来越弱,甚至边缘化。
例如,监事会没有自己的常设办事机构,而自己的议决机构监事会议也较难召开、形同虚设。
在现实工作中,不少监事会不得不听从董事长或董事会的安排,一些日常监督检查等依法履行的职责工作也必须取得董事长或董事会甚至还有总经理的支持才能顺利进行,而监事会工作报告也通常会受总经理或董事长左右。
(二)监事制度作用缺乏一定的深度与广度由于组成监事会的人员数量并不多,并且多数的监事会成员综合素质偏低及监事会成员为兼职监事等问题,从而造成这些工作人员对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监督与检查力度不足,并且工作质量普遍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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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监事会运营法律解析
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不仅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标志,也是公司治理规范化的重要因素,更是监管机构监督国有企业的重要抓手和制度落脚点。
无论是特派稽查员制度还是外派监事会制度,对监事会或稽查员的“监督”定位一直非常清晰,但长期以来监事会的建设一直呈现弱化或虚化的状态。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职责划入审计署,参照上述改革方案,各地陆续开展的机构改革方案也将监事会职责划入审计部门,对派出审计监督力量进行整合优化,构建统一高效审计监督体系。
本文基于相关的法律规范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制度性文件,对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的法律构架作一梳理。
一、公司法语境下的监事会建设
1993年《公司法》第一次确立了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责,但该部法律对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设立未作规定。
2004年《公司法》第一次明确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监管机构委派人员和职工代表参加,成员不少于三人。
2005年《公司法》明确国有独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五人,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相比于国有企业董事会,除国有独资公司外,《公司法》对其他类型的国有公司监事会组成并未作出立法努力,反映着我国国有企业相关的立法更多的是靠政策推动的客观现实。
二、从内部监督到国家审计——国资监管语境下的国有企
业双层监事会建设
1、经济法思维下的财产监督管理
国务院于1994年颁布《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提出国资监管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对其保值增值实施监督。
但该条例规定所有监事均为兼职,且主要由行业主管部门派出,该条例明
确规定监事代表国务院履行所有者职能,没有跳出“政府管企业”的框架。
2、稽查特派员
1998年实施的《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条例》明确稽查特派员职责为监督大型国有企业的资产运行和盈亏状况,考核和评价主要干部业绩,国务院并成立了稽查特派员总署在多地开展试点工作。
3、外派监事会
1999年《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作出规定。
国务院针对国有企业及国有金融企业分别颁布《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简称“283号令”)和《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简称“282号令”),对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稽查特派员制度过渡到监事会制度。
2003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简称“378号令”)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其出资的企业派出监事会,依照或参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行使监督权。
4、职责划入审计部门
根据十三届人大通过的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审计署,上述改革措施由一定程度的内审向外审转变,由单位审计向国家审计转变,有利于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审计管理体制改革,也是国资改革的重要内容。
三、国资监管法律规范对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基本规定
1、职能定位
282号令、283号令及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省管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01]45号,简称“45号文”)明确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郑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建立暂行办法》(郑政[2008]17号,简称“17号文”)规定监事会以资产监督为核心,以财务检查为手段,监督对象包括在工商注册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2、外派监事会
本级政府或国资监管部门向国家出资企业外派监事会,国家出资企业外的国有企业内设监事会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组成,但监事会主席由上级母公司依法提名、委派。
外派监事会中监事任职资格、任命程序及监事会主席职权具体如下:
(1)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
监事会成员包括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
282号令、283号令及45号文规定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监事,有关部门、单位派出代表和职工代表监事为兼职监事。
17号文则规定,国资委选任或调用的监事为专职监事,职工代表监事为兼职监事。
国务院国资委2008年颁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对职工代表监事的资格条件(任职三年以上、大学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35岁以上)、产生程序、负面清单(财务、经营部门人员均不得担任)作出规定,该规定已废止。
(2)回避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位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还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不宜作为职工监事人选。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规定,公司设有工会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应为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党委书记、专职党委副书记不宜作为职工监事候选人。
(3)连任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4)任命程序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主席及职工代表大会均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其中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其他类型国有企业的监事会主席人选按规定程序确定后,还需政府批准;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后,还应当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
(5)监事会主席职权
《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主席的职权主要包括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主席则是一个“实职”,其职责包括: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及其他职责。
3、履职方式
河南省政府国资委在外派监事会立法层面作出了积极努力。
为推动外派监事会对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由“事后监督”转变为“当期监督”,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管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意见》相关要求,河南省政府国资委于2017年出台《省派监事会对省管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监督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规定省管企业召开党委会、董事会等涉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会议,应提前将会议时间和会议议程告知监事会主席,确保监事会主席或主席委派的监事按时列席会议,注重推动省管企业在“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把“党委会”前置程序落到实处。
规定并要求省管企业应优化管控模式,探索向出资子公司实施“委派监事”制度。
四、机构改革语境下的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及法律思考(一)审计机构审计与国资委监督关系构建
对审计监督力量进行整合优化,构建统一高效审计监督体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措施。
虽然国家审计在一定程序程度上克服了“内部人控制”的现象,但国资监管不能依赖国家审计一种方式。
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出台的机构改革方案,由于相应职责划入市审计局,市国资委撤销审计工作处、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监事会工作处)。
为履行监督职责,市国资委设立监督处,主要职责是:负责有关监督成果的利用工作,分类处置、督办和深入核查监督检查发现移交的问题,对共性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核查,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协助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从机构设置看,出资人履行的监督职能,主要目的包括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更多地是侧重于以管资本为重点,以积极股东身份,着重对企业章程,治理结构,重大决策等事项监督。
审计署监督则更多是财务监督,从监督周期看,审计机构的审计以财务年度为周期,而国资委监督是持续性的监督。
(二)监事会建设的法律思考
虽然国有企业审计职能划入审计机构,但结合十八大以来形成的国企改革的配套制度及国资监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的相关要求,本文认为国资监管机构将继续向国有企业派驻监事并进一步强化监事会职能,具体体现在:
1、扩大监事会主席职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重申外派监事会的职权包括纠正建议权、罢免或者调整建议权,并明确监事会主席有权督促企业整改落实有关问题或者约谈企业领导人员。
2、外派监事制度扩大到国有控股企业
国办发〔2015〕79号规定,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依法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并加强企业内设监事会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明确到2020年,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外部董事派出制度,并完成外派监事会改革。
3、监事会建设与党组织建设形成合力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监事会,党组织班子其他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工作。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出台后,较多关注党委书记与董事长由一人担任,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
国办发〔2017〕36号强调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不仅可以进入董事会,还可以进入监事会。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并以“会商机制”、“形成监督合力”等体制安排促进监事会与审计、纪检以不同视角发挥监督作用,本文建议由负责纪检工作的书记或委员兼任监事会主席,形成纪检书记与监事会主席交叉任职的法律安排,在人事安排上将监事会作为法定公司治理机关与纪检部门作为监察机关的监督功能有机统一,将有力解决长期以来监事会工作弱化、虚化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