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09•【字号】长国资〔2013〕247号•【施行日期】201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国资〔2013〕247号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经2013年11月25日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О一三年十二月九日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规范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工作,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状况的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授权,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称市属国有企业)的监事会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向部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监事会(以下称监事会),并进行管理。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出资人合法权益至上的原则。
坚持国有出资人立场,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二)有效监督原则。
依法监督检查,讲究方式方法,保护经营者创新精神,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三)全过程监督原则。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企业负责人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四)不干预经营原则。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
青岛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

青岛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0.28•【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施行日期】1996.10.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青岛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已于1996年9月1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秦家浩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青岛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进行,完善国有企业财产监管体系,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局(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同)是市人民政府授权监管本市地方国有企业资产经营的监督机构,负责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有关管理工作,并向市级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派出监事会并委派监事。
各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含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的特定经营部门,下同)是其所属企业的监督机构,负责向全资子公司或所属企业派出监事会并委派监事。
对全市国有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大型企业,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可直接或会同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企业集团派出监事会并委派监事。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监事会是监督机构根据需要派出的在规定的监督范围内,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组织。
监事会工作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第四条企业资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政企职责分开;(二)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三)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四)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资本再投入;(六)维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监事会组成和职责第五条监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监督机构委派的代表;(二)财政、经济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银行派出的代表;(三)监督机构聘请的经济、金融、法律、技术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四)监督机构聘请的被监督企业非行政领导人和职工代表;(五)监督机构聘请的其他人员。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的通知-池政〔2017〕52号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的通知池政〔2017〕52号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池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3日池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的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和《安徽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皖政〔2002〕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市政府派出,对市政府负责,代表市政府对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等实施监督。
市国资委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市国资委提出,报市政府决定。
第四条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围绕企业财务、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情况等重点,强化对企业的当期和事中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害。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监事会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29•【字号】辽政办发[2000]113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11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12月29日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省直国有企业的监督,健全省直国有企业监督机制,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83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省政府派出,对省政府负责,代表省政府对省直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是监事会的管理机构。
监事会的日常工作由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五条派出监事会的企业由省国资委提出,报省政府决定。
省政府只对企业的集团公司或总公司派出监事会。
第六条监事会依照本办法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企业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监事会的职责第七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五)省政府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9•【字号】兰政发[2007]149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07]1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业:《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29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制,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的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
第二条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市政府派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市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挂靠在市政府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向市属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协调监事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本着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分类派出的原则,根据市属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分三类向企业派出监事会(或监事):(一)对全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国有独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和企业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企业监事会。
(二)对全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国有控股企业,区分不同情况派出监事会(或监事会主席),和企业其他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企业监事会。
(三)对规模较大,在全市经济发展中有重要地位的国有参股企业,派出监事,和企业其他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企业监事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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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0〕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000年十一月十七日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北京市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市人民政府派出,对市人民政府负责,代表市人民政府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行监督。
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公室),负责监事会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经营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及市属国有重点金融企业。
第三条需要市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职责第五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的情况;(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市国资委推荐进入市属国有参股公司的监事,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前提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监事,是指由市国资委依法向企业委派或推荐进入企业监事会的监督人员,或市国资委设立的监事派驻组成员。
本规定所称监事长,是指由市国资委依法向企业委派或推荐,由企业监事会选举产生,担任企业监事会召集人的高级监督人员。
第四条监事依法行使企业监督权,保障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依法行使企业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监事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市国资委负责监事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并负责监事的选拔、委派、推荐、交流、培训和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国资委设立监事派驻组,负责未设立监事会的企业的监督工作。
监事派驻组由组长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办公地点由市国资委确定。
监事派驻组可设秘书一人,由监事兼任。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七条监事的任职资格由市国资委审核认定。
第八条担任监事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并能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能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三)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法律或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六)经过岗位培训,且考核合格。
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资国企改革发展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的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市管国有企业分类名单的功能类、公共服务类、竞争类国有独资公司中的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的管理。
第三条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的管理应当坚持统一授权管理、规范履职行为、加强考核督促、突出专业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是指市国资委或专门授权机构依法聘用、派出的所任职企业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监事。
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形式,专职是指按本办法规定专门从事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工作的人员,兼职是指经批准的公务员、非行政领导职务的高等院校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
第五条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向派出机构负责,接受市国资委的管理和专门授权机构的日常管理服务。
第六条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得存在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七条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并承担相关义务;(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历,熟悉任职公司行业知识、经营管理及主营业务,是战略规划、法律、经济、金融、财务会计、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四)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五)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务;(六)《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任公司董事或监事的条件。
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两年内曾在任职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任高管职务的人员;(二)两年内曾与任职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的人员;(三)持有任职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股票的人员;(四)在与任职公司有竞争(包括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任高管职务的人员;(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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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