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兼职监事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兼职监事在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兼职监事是指监事会中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第二章兼职监事的条件

第四条兼职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了解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具有与担任兼职监事相适应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综合判断和沟通协调能力;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严守工作秘密;

4.能代表企业广大职工意愿,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5.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资格条件。

1.企业本部(不含子企业)职工,且在企业本部(新成立的企业集团须在核心企业)工作3年以上;

2.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身体健康,年龄在35岁以上。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兼职监事:

(一)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总裁(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财务、资产经营、投资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兼职监事的任免

第六条兼职监事按以下程序产生:

(一)企业研究提出推荐人选;

(二)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国监办)对推荐人选进行初审;

(三)初审合格人选,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

(四)国监办审核批复选举结果。

第七条兼职监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国资委不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兼职监事职务自然免除。

第九条出现以下情况,按程序选举产生新的兼职监事:

(一)任期届满;

(二)由于工作变动,不宜再担任兼职监事;

(三)其他情形。

第四章兼职监事的职责与管理

第十条兼职监事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经监事会主席授权,参与制订监督检查计划、编制监督检查方案和开展实地监督检查工作;

(二)参加监事会会议,审议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

(三)收集与监事会工作相关的企业信息,及时向监事会主席或专职监事反映;

(四)根据需要,承担与企业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联系;

(五)完成监事会主席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兼职监事应当按要求参加国监办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二条各派出中央企业监事会要保证和切实发挥兼职监事作用。

(一)建立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的制度;

(二)保护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的积极性,维护兼职监事的合法权益;

(三)发挥兼职监事联系企业、熟悉企业情况的特点和优势;

(四)兼职监事因执行监事会工作任务,离开企业本职岗位超过1日以上的,须通知企业。

第十三条企业要积极支持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为兼职监事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一)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选举产生兼职监事;

(二)承担兼职监事履行职责发生的费用;

(三)不得要求兼职监事作出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禁止的行为;

(四)不得因兼职监事履行监事职责,对其降职、降薪或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四条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五章兼职监事的纪律

第十五条兼职监事应严格执行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履行监事职责时应严格遵守监事会“六要六不”行为规范。

(一)未经监事会主席授权和批准,不得擅自以兼职监事身份安排、组织和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严守工作秘密,不得向所在企业以及监事会以外人员通报、汇报、议论有关监事会及个人参加监事会工作的情况,不得泄露监事会会议内容,不得发表监督检查结论性意见;

(三)对群众反映的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不得隐匿不报;

(四)遵守回避原则,工作中遇到涉及本人、与本人有关联或利害关系的情形时,应申请回避;

(五)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兼职监事职责的活动。

第十六条兼职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兼职监事职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了解的或应当了解的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不履行兼职监事职责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泄漏监事会工作秘密,给监督检查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参与企业编造虚假报告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企业发现兼职监事有违反本办法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国监办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资委报告。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监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0年11月7日国监办颁布的《企业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国监办发[2000]24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年08月07日实施日期:2008年08月07日(中央法规)

监事会成员产生办法

监事会成员产生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组织结构,完善公司监事会成员的产生机制,充分发挥公司监事会的作用,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不受侵犯,切实履行董事会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设监事会,行使监督权,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人。公司全体监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业务。 第四条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至少一名为职工代表。 第五条监事会主席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选举或者职工民主推荐产生。 第七条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所有股东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其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 第九条公司股东会有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程序罢免或者更换监事会主席或者非职工代表身份监事。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可以罢免或者更换职工代表身份监事。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股东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此文档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本文

浅谈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的作用与方法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b713898742.html, 浅谈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的作用与方法 作者:张培 来源:《财讯》2019年第35期 摘; 要:根据国家政策要求,伴随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不断深入发展,如何保证国家利益和国有资产的安全,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简述了监事会监督的作用和监督检查的方法。 关键词: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作用;方法 一、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概述 (1)监事会概念。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以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必设和常设机构。 监事会,也称公司监察委员会,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備监督机关,是在股东大会领导下,与董事会并列设置,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的内部组织。 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对公司业务活动及会计事务等进行监督的机构。 (2)监事会设立的目的。由于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监事会代表股东会行使监督职能。 (3)国有企业监事会的重要性。国有企业出资人及股东方为国家,因此为维护国家利益及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完善公司内部监督体系,加强国有企业及其出资企业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国有企业及其出资企业中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规模较小的设1-2名监事。监事会在国有资产增值保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等方面有重大意义。 二、监事会监督的作用 国有企业监事会是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施监督,主要通过监督财务决策、资金使用、利润分配及子公司负责人经营管理行为来实现监督职能。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存在以下几方面作用: 第一,保护国家利益,防止董事会、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独断专行。近年来,随着国有制企业混改的进行个别私人股东通过操纵董事会,损害公司利益,进而损害国有资产及国家利益的事件频繁发生。

派出董事和监事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中董事、 监事人员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确保出资者的各项合法权益,促进提高资本营运效益,切实发挥董事、监事作用,完善资本监管体系,规范××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特制订本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委派到所属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人员。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明确和规范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中董事、监事八员的委派、管理、职责、权限以及议事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按任职董事、监事和兼职董事、监事两种形式分别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的任职董事、监事是指由××公司向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中委派的代表××公司的董事或监事,其不仅行使董事、监事的职责,而且进入该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行使其经营管理的职责。 (二)本办法所称的兼职董事飞监事是指由××公司向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中委派的代表××公司的董事、监事,其只行使董事、监事的职责,并不进入该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委派到所属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各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董事、监事的职责。 第五条《公司法》中有关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规定亦适用于本办法。 第六条对委派到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中的董事人员的业务协调管理部门为××公司资产经营管理部,负责协调董事统一贯彻落实集团董事会对子公司各项决定。 第七条对委派到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中的董事、监事的聘用、考核、培训、薪酬、奖惩的业务协调管理部门为××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协调组织部对委派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核,按董事会决定办理推荐、免除、更换手续,掌握任职、任期、离任情况,协调相关部门补充和更换人员:负责对董事、监事的薪酬办法制定和实施;负责协调资产部、财务部、审计部、经营部、综合计划部、研究发展部和组织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人员进行考核和管理。 第八条××公司审计部是控股子公司监事会和派出监事的业.务协调管理部门,负责按“公司法”和所派公司章程中有关监事会的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派出监事按××公司董事会决定开展工作。 第二章董事、监事委派 第九条××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基本条件:

兼职员工管理办法

兼职员工管理办法 摸索形成一套新型的用人与合作机制; 工作中发觉具有潜质的后备人员。 二、兼职职员聘请流程: ?申请人向本部门领导和交工部领导提出书面申请,讲明聘请兼职职员的缘故,兼职职员的具体岗位职责、兼职时刻、工作部门等内容; ?获批准后,申请人组织、人力资源室配合聘请工作; ?确定人选后,填写兼职职员登记表并向人力资源室报备,人力资源室与兼职职员签订兼职协议,内容涉及工作类型、薪酬等,同时将身份证复印件等在人事和财务各存一份;实习时刻及酬劳从实习生到人力资源室报到、签订实习协议之日起算。 ?申请人按照实际工作时刻,填写《劳动人员薪酬审批表》,经室主任审核、主管主任批准之后,每个月10日前将上个月的《劳动人员薪酬审批表》交给财务人员,不满一月的按照实际时刻另行支付。 ?财务人员按照《劳动人员薪酬审批表》支取劳务并发给兼职职员。 ?正式实习生可凭实习协议书向运算机治理员申请考勤卡、运算机、内部通讯用户,其他兼职职员可申请运算机,但不可申请内部通讯用户和考勤卡,并限制其对服务器的访咨询权限。 三、兼职职员酬劳 所有兼职职员的酬劳足月按600元/月核算,不足部分按30元/天核算。兼职职员的酬劳有专门要求的,申请人须经室主任、主管主任批准。 正式签订实习协议的京外实习生,与正式职员一样,享受房补和通讯补助;其他兼职职员则不享受。 所有兼职职员如在兼职期间发生人身意外损害,我部门仅给予道义上的援助和支持。 四、兼职职员的治理 兼职职员应及时填写兼职职员登记表并向人力资源室报备,否则不予办理劳动酬劳,所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负责。 兼职职员到岗后,申请人应负责向其讲明交通工程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使其尽快进入角色。申请人有义务督促兼职职员树立集体荣辱观,自觉爱护交通工程部的集

浅论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地位和作用

浅论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地位和作用 [摘要]随着我国国企改革的深入,监事会在企业法人治理机构中的重要性越来越被清楚的认识,基于这一背景,本文首先概述了监事会在国有企业中的地位;其次就监事会在国有企业中的作用进行了分析;再次提出了国有企业中关于强化监事会地位和作用的几点措施;最后对全文进行了简单的总结,旨在与同行进行业务交流,以不断促进监事会在国有企业中的工作。 [关键词]国有企业;监事会;地位;作用[中图分类号]F276.1 [为了促进国有企业战略发展目标得以有效的实现,就必须注重监事会在企业发展中监督职能的发挥。因而为了更好地发挥监事会在国有企业中的职能,就必须对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地位和作用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巩固监事会在国有企业中的地位,并促进其作用得以有效的发挥,为国企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基于此,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做出以下几点探究性的分析。 1 概述监事会在国有企业中的地位 根据公司法和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代表公司股东和职工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公司股东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与企业董事会经理班子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在一般企业中,监事会主要由股东大会选举和企业职工民主选择产生,在国有企业中则由所出资的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派和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由此可见,国有企业监事会是代表出资人即各级政府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班子依法依规正确履行职责的监督机构,与企业董事会、经理班子处于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因而通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否则必须解除原有的职务,以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从而保证监事会能独立的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进行及时有效的评价,并提出相应的奖惩和任免意见。 其职能主要在于检查公司董事会、经理班子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企业财务和经营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及时制止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各种违法违纪和侵犯投资人利益的行为,确保投资人利益。对经营班子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由此可见,监事会在国有企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1]。 2 监事会在国有企业中的作用分析 监事会在一般公司里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维护投资人的权益,因为国有企业兼负一定的社会公共职责,所以在国有企业里面,监事会除维护国有资产所有人政

20200331监事会审计管理办法

监事会年度审计管理办法 【2017年04月07日股东会讨论通过】 一、审计目的 (一)落实“董事会决策、总裁(经)办执行、监事会监督”的股份制企业整体管理思路; (二)全面监督公司收入核算的准确性、支出的规范性; (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实质性监督。 二、审计指导思想 收支全覆盖,全面从严审计。 三、审计时间、审计时限 (一)审计时间一般为次年4月初,对上会计年度进行审计;(二)一般应在4月20日以前完成审计并出具公正客观的审计报告;(三)4月底,召开股东会一同听取审计报告,并对相关事项作出正式决议。 四、审计组织分工及程序 (一)由监事会领导公司的审计工作,并以监事名义出具审计报告;(二)由公司财务人员及各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指定的总监参与并协助监事进行审计; (三)审计开始前由各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负责召集相关审计人员召开审计动员会; (四)监事可以从本公司抽调财务人员协助本人审计。 五、审计内容 (一)对各类收入进行逐一审计核对;

(二)对应收帐款进行逐一盘点并分析原因并找出责任人;(三)对主要支出内容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高管的职务消费进行审计汇总; (五)对高管的履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及运转的有效性进行审计;(七)监事认为必要的其它审计内容。 六、审计成果 审计应出具书面成果,书面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审计会计年度各类收入金额; (二)审计会计年度各类支出金额; (三)审计会计年度利润情况; (四)各责任人对应的应收帐款情况及处理意见; (五)公司各类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及实际运转情况;(六)高管的履职情况及职务消费情况; (七)其它内容。 七、年度分红 (一)审计完成,公司于5月初进行年终奖计算发放、分红发放。 (二)股东分红发放前,应按股东会依据年度审计报告作出的相应赔偿等内容,优先履行上述偿还义务后,剩余款项才能划归股东个人。 股东会 2017年04月07日

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监事会制度,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应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向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及本办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过程监督原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二)不干预经营原则。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工作,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 (三)及时报告原则。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五条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以及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事会组成 第六条监管机构依法向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推荐股东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及专职监事可同时派驻2至4家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 第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由派出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以下简称职工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第八条监事会主席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工作人员或市属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中选任。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监事会主席由监管机构依法推荐,经全体监事选举产生。 专职监事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中选任,或向社会公开聘任。 职工监事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管机构备案。

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华中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中层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学校,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 1.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 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 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中层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兼职管理 第五条中层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 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中层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中层领导干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其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七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 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2. 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中层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八条学校经营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企业兼职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兼职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兼职人员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做好公司各部门兼职人员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管理,现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兼职人员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凡需在本公司从事兼职的人员录用和管理都需遵循本制度 三、兼职人员入职 1.兼职员工需及时填写兼职员工入职登记表并向人力资源部备案,否则不办理劳动报酬,所造成后果自负。 2.兼职员工到岗后,熟悉各部门各项规章制度,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使其尽快进入角色。申请人有义务督促兼职员工树立集体荣辱观,自觉维护部门集体形象。 四、兼职人员的工资 所有兼职员工的报酬足月按_______元/月核算,不足部分按_______元/天核算。兼职员工的报酬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须经公司负责让人批准。 五、兼职员工的管理 1.兼职员工根据自愿的原则,自愿选择每周应做够_______小时, 2.兼职人员每周需有一个工作总结,对自身的发展。 3.短期兼职人员(两个月以内)离职时应写出工作报告,对所承担工作进行系统总结;由主管人员写出评语(包括任务内容、完成情况、后续需求,该受聘人员的作用与贡献等简短记录)。作为绩效考核。

4.中长期人员(超过两个月)应按工作进程写出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告,由主管人员附署工作考评。作为绩效考核。 5.公司不定期安排兼职员工培训及会议邀请,因故不到,需事先电话通知。连续5次不到者,视为自动离职。 6.对认真完成工作的兼职人员和超额完成任务的兼职人员实行奖励政策。 六、其他 所有兼职员工需签订保密协议并自觉遵守,利用在我公司工作期间严格保管公司产品。 除小时工外,其他兼职人员离职时应交接工作及所借公物,申请人务必告知人力资源室,否则申请人将负责所造成的财务损失。

监事会管理制度

监事会管理制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监事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协会各项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协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独立行使监督权,明确监事会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等相关事项,根据《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章程》、《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工作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监事会为协会的监督机构,接受协会的领导,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联合章程、协会工作细则和本制度行使监督职责,监督协会、理事会、秘书处及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二条 监事会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实事求是、谦虚谨慎、勤勉尽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对协会的监督权。 第二章监事会的产生 第三条监事会任期两年,任期与协会的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四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监 事若干,监事会人数三到九名。监事会成员经过协 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事在任期内如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辞去监事职务的, 有监事会推荐符合任职条件的人选,报监事长审核 同意后,监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条监事会成员在任期内不兼任协会理事会成员和协会专门 工作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监事具有知情权、审查权、出席权、提议召开理事会、 监事会临时会议等权利。 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第九条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协会章程和协会工作细则的 情况。 第十条监督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履行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监督代表大会的会议组织和选举程序。 第十一条检查、监督协会的财务工作,有权审核财务账簿和相关 文件资料,必要时经监事会决意同意,可代表协会 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其知情权应得到充分保 障。 第十二条监事会成员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有权列席(如 监事长因故不能列席,可授权一名副监事长列席) 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工作及提案提出意见或

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 Word 文档

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07-08-02 15:35:50 访问次数:50 为坚持和完善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下意见。 一、适应改革进程,拓展工作思路 对国有企业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实行这一制度以来,监事会认真履行《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对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发挥替代的作用。实践证明,监事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国有企业监督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对监事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为进一步发挥监事会造了有利条件。监事会要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把握出资人监督的定位,紧紧围绕增强监督的有效性,完职责,提高监督时效,改进工作方式,加强队伍建设,为提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平,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作出要认真总结监事会工作的经验和不足,适应变化的形势,抓紧做好《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修订工作。 二、切实履行职责,增强监督功能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监事会工作是国有资的重要组成部分,监事会的监督是出资人监督的重要形式。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要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监事会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需要,更好地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发挥监事会作用要作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在考核调整企业领导班子,拟订制定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究决定企业改制重组、产权变动和业绩考核等重大事项时,要征求监事会或监事会主席意见并适时通报结果。要健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机制,加大处理落实和参考利用的力度。 监事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出资人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出资人关注的重大事项和企业执行国有资产有关政策规定情况,深入开展检查,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服务。对国资委及职能机构征求的有关意见,积极予以配真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 三、加强当期监督,提高监督时效 从2007年开始,监事会由当年检查企业上年度情况逐步调整为监督检查当年情况,次年上半年提交年度监督检体现现场监督和直接监督的特点和优势,把集中检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通过列席企业有关会议、分析企业月度报、查阅企业生产经营相关资料和访谈座谈等多种方式,随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对企业内及执行情况作出评估,对企业重大决策及其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作出评判。在日常监督的基础上,每年对企业进集中检查,并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相衔接。已由监事会安排检查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不再重复审计。如遇重或急需检查的事项,要及时安排力量进行检查。 坚持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原则,对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不直接发表肯定或意见。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重大决策不合规、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风险,以及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要及时提交专项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与企业交换意见工作,对监督检查发现企业自行纠正的问题,督促企业整改。 中央企业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工作,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企业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党委(党组)会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年度工作会议等有关会议,要提前通知监事会。企业的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产让、重大并购、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监事会报告。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和有关经营管理资料,要及时向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 办法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陕西网商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二0一六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董事、监事任职资格条件及任免原则程序第三章外派董事、监事的职责 第四章外派董事、监事决策程序 第五章外派董事、监事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六章外派董事、监事的薪酬 第七章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 第八章附则 附录一: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情况沟通表 附录二:外派董事监事参会意见反馈情况记录 附录三:外派董事监事季度履职报告表

网商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陕西网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商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人员的管理,保障网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员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派出董事、监事是指按照全资子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的公司章程和有关协议,应由网商公司委派担任的董事、监事人员。 第三条外派任董事会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监事会主席(或召集人)、监事等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网商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的办法,任职一般不超过5家公司;董事不得兼任总经理职务(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行政管理中心代表网商公司对外派董事、监事的业务归口进行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对外派董事、监事的增减换任提出建议; (二)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从经营、财务、法律等角度协助支持董事、监事履行职责;

(三)协调外派董事、监事、被投资公司和网商公司本部相关部门的联系; (四)管理被投资公司有关重要文件资料,包括其企业资料、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等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决议、纪要、函件及外派董事、监事的报告资料和网商公司审议有关被投资公司事宜的相关资料等; (五)行政管理中心负责至少每季度一次和外派的董事、监事对全资子公司、参控股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沟通,并作相应书面记录(参见附录一: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情况沟通表); (六)必要时,征得其它股东方的同意后,列席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七)负责组织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董事、监事任职资格条件及任免原则程序第六条网商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职业操守,遵纪守法,团结同志,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对公司高度的责任感,能够忠实执行网商公司的战略意图和经营决策,自觉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 (二)符合《公司法》及任职企业的章程中对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有关法律、法

专兼职安全员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专兼职安全员管理办法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5367-88 专兼职安全员管理办法(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目的 为完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全面发挥各级安全管理人员作用,调动安全员的工作积极性,落实安全职责,提升管理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全部专职和兼职安全员 3、制定原则 3.1岗位职责与津贴对等的原则 3.2津贴发放及时、适度、公平的原则 4、任职资格 4.1专职安全员 4.1.1大专以上学历,三年以上安全工作经历 4.1.2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4.1.3热爱安全管理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

4.1.4熟悉公司生产流程和本单位生产工艺和要求 4.1.5熟悉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环保技术标准 4.1.6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学习能力强,处理问题清楚、果断。及时,原则性强 4.2兼职安全员 4.2.1来公司一年以上工作经验,高中以上学历 4.2.2安全管理培训合格 4.2.3热爱安全管理本职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 4.2.4熟悉本工序岗位特点,了解并掌握本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5、安全员聘任程序 5.1安全员的聘任由所在单位根据安全员任职资格进行提名,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 报安全环保部 5.2安全环保部对各单位申报的安全员进行资格

海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规定

海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题注:(2002年4月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健全本省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外的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同级政府派出监事会。监事会对同级政府负责,代表政府对本省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本省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代表国有股权的监事由同级政府授权监事会管理机构派出,代表政府行使监督权。 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监事会、监事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事项。 本省拟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和派出监事的企业名单,由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同级政府决定。 第三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依法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企业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它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投资等资产运营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政府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监事会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l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投资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它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它成员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和

6业主监事会管理办法(试行)

业主监事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业主监事会是社区、业主代表推举并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产生的监督机构,由监事若干名(3至5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一人担任召集人、一人担任副召集人。 业主监事会依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及授权开展工作,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并接受街道、社区的指导监督。 第二条业主监事会的宗旨是,依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及授权,坚持“公正、公平、独立”的原则,监督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监督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工作情况,监督业主代表的工作情况,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物业服务质量情况,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物业区域业主物业自我管理依法、有序、良好的进行。 第三条业主监事会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监督工作的 具体计划、方案、步骤、方法、措施等有决策权和实施权;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其他工作无决策和实施权,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四条业主监事会的成员可以是业主,也可以是居住在小区的业主的直系亲属,租住在小区满三年的租赁户。业主监事会的成员由社区居委会、业主代表推选,并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产生,产生方式如下:

1、 2、 3、 第五条业主监事会监事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坚持原则; 4、有相关的知识、技能或经验; 6、有工作时间。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会监事: 1、违反《管理规约》有关房屋租赁使用规定的; 2、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3、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 4、拒交物业服务资金的; 5、拒交专项维修资金的; 6、与本物业区域业主物业管理权益存在利害冲突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六条业主监事会职责 1、制定任期内的工作计划,报业主大会备案; 2、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汇报物业管理监督工作的实施情况;业主大会闭会期间,以简报形式向业主大会汇报日常工作;

国有企业股权监事会工作制度调研报告

国有企业股权监事会工作制度调研报告 我国近年来实行的独资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是在 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在维护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转变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外派监事会制度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切实保证出资人监督到位,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尤其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混合所有制企业将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股权多元化的企业也会越来越多,外派监事会如何发挥作用,亟待我们研究和思考。 一、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后,监事会制度在实现管资本转变中遇到的新问题 依法监管是外派监事会必须坚持和遵循的原则,《公司法》和《监事会条例》作为监事会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的法律依据,其中一些条款已经不适应国有经济发展变化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变化的需要。如《公司法》中只对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提出了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由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等一系列新思路、新任务。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两个:一个是加快国有

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另一个是深化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通过对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分类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大部分国有独资公司将转化为国有控股、参股形式的公司。随着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形式的实现,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国有多股、国有控股公司的监督,对其他国有多股、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是否需要派出监事会或产权代表,外派监事会与企业内部监事会的关系等问题需要明确,并以制度形式加以规范。又如随着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后整体上市的公司越来越多,随着“走出去”战略实施后境外国有资产的比重越来越大等新情况的不断出现,如何监管上市公司和境外资产、如何监督由多家国有企业共同投资组建的国有股份制公司等,缺乏明确规定。具体问题:一是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如何设立?如何有效发挥监督作用?二是主营业务整体改制上市(包括为上市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不上市而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占集团母公司资产比重很大的企业,国有资本如何通过监事会制度体现国有资本的意志,保障实现国资的效率、安全和投资方向,都带来了新的挑战。在新形势下,监事会如何设立、如何发挥监督作用?三是由多个国有股东尤其是国家股和国有企业法人股构成的国有独资公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人事和工资关系在公司,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 1.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 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 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兼职管理

第五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 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批准,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七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 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 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公司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2. 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司经营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企业兼职按照国有企业 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 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公司财务部,年终一次性拨付给所在单位,由各单位研究决定对其奖励额度。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取酬,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所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继续兼职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在同一个职位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 年。 第十一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兼职。审批程序为: 1.本人填写《XXX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并附拟兼职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拟兼职单位邀请函、拟兼职单位章程及现任领导名单、本人兼职取酬情况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单位。 2.所在单位支委会、董事会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阳光集团党委组织部。 3. 阳光集团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阳光集团党委审批。 第十三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的,党委组织部要听取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主管部门意见。

兼职管理办法

兼职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部门兼职员工(包括实习生)管理,保障部门和兼职员工双方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聘兼职员工的目的 解决既有工作人手不足的问题; 摸索形成一套新型的用人与合作机制; 工作中发现具有潜质的后备人员。 二、兼职员工招聘流程: 1.申请人向本部门主管和总经办主管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招聘兼职员工的原因,兼职员工的具体岗位职责、兼职时间、工作部门等内容; 2.获批准后,总经办人事部安排招聘工作; 3.确定人选后,填写《应聘申请表》并向总经办人事部报备,总经办人事部与兼职员工签订兼职协议,内容涉及工作类型、薪酬等,同时将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兼职协议附件;实习生工作时间及报酬从实习生到总经办人事部报到、签订实习协议之日起算。 4.兼职员工及实习生薪资与全职员工一并发放。(短期兼职可根据考勤表现金结算工资) 三、兼职员工报酬 所有兼职员工的报酬按____9-12___元/小时核算,主管可根据兼职员工的表现予以定薪,但不超过12元/小时。兼职员工的报酬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须部门主管、总经办主管批准。 正式签订实习协议的实习生,与正式员工一样,享受住宿及饭堂补助等津贴;兼职员工则不享受。 所有兼职员工如在兼职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我司除为其购买商业团体保险之外,仅给予道义上的援助和支持。 四、兼职员工的管理 1.兼职员工应及时填写《应聘申请表》及兼职协议并向总经办人事部报备,否则不予办理劳动报酬,所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负责。 2.兼职员工到岗后,申请人应负责向其解释公司及其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使其尽快进入角色。申请人有义务督促兼职员工树立集体荣辱观,自觉维护公司及其部门的集体形象。 3.兼职人员离职时,按公司离职手续流程办理离职。可简化操作。 5.所有兼职员工需签订保密协议并自觉遵守。 6.除钟点工外,其他兼职人员离职时应交接工作及所借公物,申请人务必告知总经办人事部,否则申请人将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When you are old and grey and full of sleep, And nodding by the fire, take down this book,

浅谈如何能发挥国有企业董监事会地职能作用

浅谈如何发挥国有企业董监事会的职能作用 自XX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来,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发挥董监事会的各项职能,逐步规范董监事会制度。一是制定出台了《X X公司董事、监事委派管理办法》和《XX公司董事、监事议事规则》,并现在草拟《XX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工作规程》;二是及时调整委派董监事会成员,对涉及人事变动的人员及时予以调整,不缺档、不空档;三是严格遵守董监事会议事制度,坚持每年召开董监事会和股东会。 XX公司坚持完善董监事会制度,积极发挥和调动各位董事、监事的职能作用,严格执行决策公开,公平、公正履行职责,确保了国有资产不流失和稳步增长。 一、董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职能 董事会在国企治理中的职能主要是:董事会作为股东的代表与各方建立良好的关系,董事会的决策在着眼于企业的长远利益的同时,还要兼顾企业的大小股东、企业债权人以及企业职工等各方的利益,企业董事会的运作符合公司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要求。公司治理最重要的部分就是董事会治理,董事会掌握着整个企业的控制权,是企业各项决策的中心,是企业各方利益进行角逐的场所。现代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公司治理,公司治理已经成为董事会的重要职能之一。 履行董事会职能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是探索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符合要求的董事会制度;二是要发挥好其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作用,突出抓好预算和投资管理;三是要制订和完善公司内控管理制度。

监事会在国企治理中的职能主要是:监事会作为股东的代表,要对股东大会负责。对企业财务以及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企业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发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临时董事会,也可在股东会或临时董事会上提出临时提案,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 二、落实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 (一)董事会是企业治理中心。规范董事会建设,是完善国企治理的突破口。 一是完善董事结构。逐步引进外部董事,这从根本上改变国企董事都为企业内部人员;有利于决策层与执行层的适当分开,保证董事会决策不受经理层高管左右;有利于改变和完善董事的专业知识结构,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 二是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董事会是决策机构。按照《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策,每个董事一人一票。董事会是实行票决制。这一决策机制,改变了国企传统的“一长制”、“一把手”领导体制。要确保董事会实施集体决策,必须在制度层面上予以保证。为此,要建立董事会决策制度,明确董事会决策内容、范围界限及程序;要建立董事会会议制度,明确董事会会议通知、议程、提案、表决、决议等各项程序规范。 三是落实董事会的职权。首先要落实《公司法》赋予董事会的权利,主要就是对企业经营班子的任免权、考核奖惩权。如果不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就不可能做到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其次,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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