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分论——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知识)分论——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东宝公司是否该支付借读费

【案情介绍】

原告吴××和王××系夫妻,1999年2月28日,因购买商品房事宜和南京东宝实业XX公司(以下简称东宝公司)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同时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壹份,于补充协议中,东宝公司承诺保证其孩子入读力学小学分校,有关借读的壹切费用由东宝公司承担,另外发生的壹切费用均和东宝公司无关,原告不能再以小孩上学为由提出退房要求。协议生效后,原告即为其孩子入读力学小学分校交纳了190元的借读费和1万元的捐资助学款(依校方规定,借读生必须交纳每学期190元借读费和每学年2500元捐资助学款)。后原告二人持交费收据要求东宝公司履行补充协议的约定,承担上述已交纳的费用。东宝公司认为双方约定由其承担的只是借读费,而不包括捐资助学款,故不同意承担此笔费用。因双方协商未成,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有关借读费用共计11520元。

【审理结果】

壹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订立协议的目的解释和协议的文义进行解释,被告主张仅向原告承担借读费的抗辩不能成立。但原、被告对承担捐资助学款的约定违反我国及本省对义务教育收费的禁止性规定,因而该约定对被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判决被告只向原告支付1520元的借读费。

二审法院认为:对“有关借读的壹切费用”不能作限缩的文义解释,而应理解为实现合同目的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学校违规收费不属本案审查范围,东宝公司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据此判决,东宝公司应向吴××、王××壹次性支付借读费和捐资助学款共计11520元。

【评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壹、二审法院的分歧主要于于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及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存于不同的理解。

合同的解释是指对合同含义所作出的分析和说明,是明确合同内容的重要手段,有助于使合同的内容得到补充和完善。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据此,合同的解释应遵循以下原则:对用语按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的原则、目的解释原则、整体解释原则、习惯解释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本案,首先从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分析。该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是“有关借读的壹切费用”,其文义表现的应不止是借读费这壹种费用,而应是学校收取的所有的和借读有关的费用。再者,东宝公司除了于合同中表示承担有关借读的壹切费用外,仍保证原告的孩子能入读力学小学。当时情况表明,如果原告只交纳190元而不缴纳捐资助学款,东宝公司就不可能实现保证原告子女入读力学小学分校的承诺,也就是无法实现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对“有关借读的壹切费用”应理解为除了原告自愿捐赠学校的费用或其和学校恶意串通增加的费用外,均应认定为“和借读有关的壹切费用”。被告东宝公司于补充协议中既已对原告子女入读力学小学分校及其费用负担作出了承诺,就应是其为追求售房的商业利润于权衡利弊之后所作出的理性选择。于原告所支出的费用且无不合理之处时,被告理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补充协议中关于“有关借读的壹切费用”的约定的效力问题,壹、二审法院的观点相左,究其原因于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同。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无效:(壹)壹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壹)》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

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本案中壹审法院据以认定双方有关借读费用承担的约定无效的为《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所于省的有关规定,而该办法和有关规定且非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属于部门规章,故壹审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所适用的法律错误。该协议是双方自愿订立,且无法定无效的情形,法院对其效力不能予以否定。

收费站收取返程过路费被诉

【案情介绍】

2000年4月15日下午,原告王某某于南通市市内乘坐被告的出租车前往兴东机场,途中经过通往机场路的收费站,被收过路费10元。车到机场原告下车付费时,被告驾驶员除要求原告支付租车费外,仍提出要按全国统壹规定由原告支付其车来回由收费站收取的过路费共20元。原告当即提出异议,被告驾驶员则要求原告投诉或起诉,但该费必须支付。原告因赶航班的原因,不得已支付了来回过路费20元。被告出具给原告的68元车费发票中注明“按规定付来回过路费20元,客人只肯付单程过路费,车主坚持付双程”。事后,原告经投诉未果,以被告不应收取回程过路费为理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仍多收的返程过路费10元。

被告某公司答辩称:其收取原告双程过路费符合物价局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且提交了南通市物价局于1992年11月10日印发的《南通市出租汽车收费标准》作为依据。

受案法院于受理后仍查明:江苏省物价局于1991年8月15日印发的《江苏省出租汽车收费标准》第8项载明:“过路、过桥费、公路客票附加费,采取出租单位代收代付,由乘客负担。”被告提交的南通市物价局的收费标准第8项规定和上述规定相同。

【审判结果】

壹审法院认为:原告乘坐被告出租车至目的地,按正常行驶路线须经过收费站,过路费就成为履行本案客运合同时必须发生的额外费用。该费用是被告为原告提供服务时的支出,双方于设立合同关系时虽未对此作约定,但理应由原告负担。况且对于出租车费用,国家实行的是政府定价,省、市物价局均明确了过路费这种额外费用应由乘客负担。被告收取双程过路费的行为不违反政府定价,也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主张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壹审判决,向上壹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收取返程过路费没有法律、合同依据,应当退仍上诉人。遂撤销壹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于于合同的内容中是否应包含由原告承担返程过路费的条款,而解决这壹问题的关键于于能否适用《合同法》中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

该案中原告和被告已形成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由此可见,旅客运输合同是运输合同的壹种,是指承运人于壹定期间内将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到约定地点,由旅客支付票款或者运费的合同。出租车客运合同是旅客运输合同中较为常见的壹种。本案中,原告搭乘被告提供的出租车,由被告将其运送至指定地点,且由原告支付关联费用,毫无疑问,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合同法》规定的运输合同项下的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

本案中的合同内容采用了格式条款的形式。我国《合同法》第39条为格式条款规定了明确的定义,即“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于订立合同时未和对方协商的条款”。壹般认为格式条款必须同时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壹,格式条款是由壹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是于订约以前就已经由其预先拟定出来,而不是于双方反复协商的基

础上制定出来的。第二,格式条款是壹方和不特定的相对人订立的。于格式条款订立以前,要约方总是特定的,而承诺方均是不特定的。第三,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所谓定型化,是指格式条款具有稳定性和不变性,它将普遍适用于壹切要和拟定条款的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而不因相对人的不同有所区别。第四,相对人于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相对人且不参和协商过程,而只能对壹方制定的格式条款概括地予以接受或不接受,而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仍价。本案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出租车客运合同,通常由承运人根据乘客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行驶、上下及等待,运输的单位价由运营者确定,具有固定性,壹般为社会公众所知悉。作为乘客,对这种由对方确定的合同条款只能表示同意或不订立合同。此类条款具备格式条款的壹般特征,可认定为格式条款。

原告承担返程过路费的条款未被订入出租车客运合同中。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壹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该条款的规定反映出法律于考虑交易效率的同时也对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进行了平衡,为提供格式条款的壹方规定了特殊的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壹是公平义务,于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二是提示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增加、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三是说明义务,应当按照对方的要求,对增加、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予以说明。本案中的被告违反了其应承担的提示和说明的义务。提示是指格式条款提供人通过简介、宣读或于书面材料中特别标出等方式,提请相对人合同中订有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以便相对人能认真考虑自己的利益,从而决定是否签订该格式条款;说明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壹方根据相对人的要求,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予以明确无误的解释,以使相对人充分了解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对提供格式条款的当事人壹方规定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其目的于于使相对人不受其根本不知晓的、对其权利和义务有重

大影响的条款的约束。换句话说,就是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壹方于订立合同时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没有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且按相对人的要求对该条款进行说明,则该条款对相对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原告基于壹般的了解决定搭乘被告的出租车,表明其和被告之间已经形成客运合同法律关系。然而被告于合同履行终结的时刻才告知原告其须承担车辆返程的过路费,显然违反了其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壹方所应承担的提示义务。于这种情况下,可视为由原告承担车辆返程的过路费的条款且没有订入合同,因此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原告要求被告退回返程过路费的主张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本案中被告的主张也不能得到支持。被告为抗辩原告的主张提供了《江苏省出租汽车收费标准》,该收费标准规定:“过路、过桥费、公路客票附加费,采取出租单位代收代付,由乘客负担。”这壹标准和江苏省物价局制定的《江苏省出租汽车收费标准》相壹致。显而易见,被告主张由原告提供返程的过路费作为其格式条款的根据就是上述规定。即使该条款包括于合同内容中,也需要对该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俩种之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壹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壹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法律的这壹规定为格式条款的解释确立了三条原则:(1)按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2)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壹方的解释;(3)当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壹致时,采用非格式条款予以解释。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俩项标准中“过路、过桥费、公路客票附加费,采取出租单位代收代付,由乘客负担”的规定存有异议,不无解释的必要。首先,公众对出租车的乘车费用的通常理解是乘客上下车之间发生的关联费用,而不包括下车之后的车辆行驶费用。其次,为了平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于原告、被告对该条款的解释不壹致时应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的被告壹方不利的解释,以通过审判的方式保护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的利益,同时又可对垄断运营者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加以有效的控制。

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理解不壹致时应如何解释合同的内容?

〖案情介绍〗

原告吴××和王××系夫妻,1999年2月28日,因购买商品房事宜和南京东宝实业XX公司(以下简称东宝公司)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同时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壹份,于补充协议中,东宝公司承诺保证其孩子入读力学小学分校,有关借读的壹切费用由东宝公司承担,另外发生的壹切费用均和东宝公司无关,原告不能再以小孩上学为由提出退房要求。协议生效后,原告即为其孩子入读力学小学分校交纳了190元的借读费和1万元的捐资助学款(依校方规定,借读生必须交纳每学期190元借读费和每学年2500元捐资助学款)。后原告二人持交费收据要求东宝公司履行补充协议的约定,承担上述已交纳的费用。东宝公司认为双方约定由其承担的只是借读费,而不包括捐资助学款,故不同意承担此笔费用。因双方协商未成,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有关借读费用共计11520元。

壹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订立协议的目的解释和协议的文义进行解释,被告主张仅向原告承担借读费的抗辩不能成立。但原、被告对承担捐资助学款的约定违反我国及本省对义务教育收费的禁止性规定,因而该约定对被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判决被告只向原告支付1520元的借读费。

二审法院认为:对“有关借读的壹切费用”不能作限缩的文义解释,而应理解为实现合同目的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学校违规收费不属本案审查范围,东宝公司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据此判决,东宝公司应向吴××、王××壹次性支付借读费和捐资助学款共计11520元。

〖评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壹、二审法院的分歧主要于于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及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存于不同的理解。

合同的解释是指对合同含义所作出的分析和说明,是明确合同内容的重要手段,有助于使合同的内容得到补充和完善。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据此,合同的解释应遵循以下原则:对用语按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的原则、目的解释原则、整体解释原则、习惯解释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本案,首先从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分析。该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是“有关借读的壹切费用”,其文义表现的应不止是借读费这壹种费用,而应是学校收取的所有的和借读有关的费用。再者,东宝公司除了于合同中表示承担有关借读的壹切费用外,仍保证原告的孩子能入读力学小学。当时情况表明,如果原告只交纳190元而不缴纳捐资助学款,东宝公司就不可能实现保证原告子女入读力学小学分校的承诺,也就是无法实现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对“有关借读的壹切费用”应理解为除了原告自愿捐赠学校的费用或其和学校恶意串通增加的费用外,均应认定为“和借读有关的壹切费用”。被告东宝公司于补充协议中既已对原告子女入读力学小学分校及其费用负担作出了承诺,就应是其为追求售房的商业利润于权衡利弊之后所作出的理性选择。于原告所支出的费用且无不合理之处时,被告理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补充协议中关于“有关借读的壹切费用”的约定的效力问题,壹、二审法院的观点相左,究其原因于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同。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无效:(壹)壹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壹)》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本案中壹审法院据以认定双方有关借读费用承担的约定无效的为《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所于省的有关规定,而该办法和有关规定且非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属于部门规章,故壹审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所适用的法律错误。该协议是双方自愿订立,且无法定无效的情形,法院对其效力不能予以否定。

合同法分则

第十章合同法(分则) 第一节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一、买卖合同 1、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交付的时间: (1)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2)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即交付时间依生效时间定,物权法的简易交付)。 交付地点: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如订立合同时双方知道标的物所在地点的,该地点为交付地;如不知道的,则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交付地。 交付前后标的物的风险责任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因买受人违约未能交付标的物的,应由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承担风险。 (3)出卖人出卖在途标的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标的物没有约定地点或不明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 担 (6)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此时,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7)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例如发票、说明书、保修单等),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2、出卖人的义务 (1)出卖人就出卖的标的物,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买受人得知有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付款,但出卖人提供担保的除外。 (2)出卖人就标的物有质量负有瑕癖担保义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买受人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出卖人有包装标的物的义务 3、质量检验期间 (1)约定期间的,应在期间内检验,并将结果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合格(2)没有约定的,应及时检验,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在合理期限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的,视为合格。但两种情况除外:①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从其保证期②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构成欺诈 4、价款支付

书面合同的形式及内容

书面合同的形式及内容 一、书面合同的形式 根据国际贸易习惯,如果交易双方通过口头或函电磋商,就主要交易条件达成协议之后,就要签订合同或成交确认书,以书面形式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固定下来,作为约束双 方的法律文件。 书面合同的形式主要有: 1. 合同 合同或称正式合同,一般适用于大宗商品或成交金额大的交易,其内容比较全面详细,除了包括交易的主要条件如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装运、支付、保险外,还包 括商检、异议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条款。这种合同可分为“销售合同”(Sales Contract)和“购货合同”(Purchase Contract)两种。使用的文字是第三人称的语气。 2. 成交确认书 这是合同的简化形式,一般适用于成交金额不大、批数较多的轻工产品或土特产品, 或者已订有代理、包销等长期协议的交易。成交确认书也可分为售货确认书和购货确认书 两种。无论是合同还是确认书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 二、书面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三个部分: 1. 约首 约首是合同的首部,包括合同的名称、合同号码(订约日期、订约地点)、买卖双方的 名称和地址、以及序言等内容。序言主要是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义和执行合同的保证, 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等。双方的名称应用全称,不能用简称,地址要详细列明,因涉及到法 律管辖权问题,所以不能随便填写。在我国出口业务中,除在国外签订的合同外,一般都 是以我出口公司所在地为签约地址。 2. 本文 这是合同的主体部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合同的各项交易条款,如商品 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和总值、交货期限、支付条款、保险、检验、索赔、不 可抗力和仲裁条款等,以及根据不同商品和不同的交易情况加列的其他条款,如保值条款、溢短装条款和合同适用的法律等。 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三条1,2,3,4条款之约定义务时,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不 承担违约责任,拖延的工期顺延。

合同法分则各类合同精要解析.doc

合同法分则各类合同精要解析- 一、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的特征: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同时,买卖合同确立了有偿合同的一般规则(第174条)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合同的一般规则(第175条),如赠与合同、易货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及借款合同。 2、第133条的所有权移转规则。(1)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中的标的物应作狭义解释,指动产。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2)第133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两种情形:A、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B、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在此之前虽出卖人早已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但所有权为出卖人所有(第167条及第134条)。(3)第133条中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是指买卖合同当事人自行特别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移转。此种情形多发生在特定物买卖中。 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第167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3、交付,是指物品占有的移转。交付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

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A、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B、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支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C、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2)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又分为三种:A、指示交付。即交付标的物的单证,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标的物的单证即物权凭证,包括仓单、提单等(第135条)。B、简易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第140条);C、占有改定。即由双方当事人签定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的移转的交付方式。我国《合同法》分别于第133、135、140条确认了现实交付、指示交付与简易交付三种交付方式。4、第142条关于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基本原则。所谓风险负担,指非可归因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标的物发生的毁损灭失的损失承担。关于风险负担有两种立法例,一为所有权主义,即认为风险应由所有人承担,因之风险应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二是交付主义,即认为风险应自交付时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合同法颁行之前,我国理论界和司法界多采所有权主义,但合同法采交付主义。第142条确立了一般规则:交付主义。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42条规定的交付主义是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例外。这些例外情形包括:(1)

我国法律中规定需要用书面形式的合同种类

《收养法》 第十五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第二十条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百三十条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 第三百四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

【精编范文】合同法本科论文5000字-推荐word版 (9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合同法本科论文5000字 篇一:合同法论文 成绩 论不安抗辩权 课程名称:合同法 任课教师:田丽 论文作者:刘思源 学院班级:文化传播学院201X级 学号: 120230112 论不安抗辩权每个人的生活中都会签署大大小小不同方面的合同,它保障着我们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懂得合同法的人却少之又少,这导致原本保障我 们合法权益的合同却给我们带来一系列纠纷,打扰我们的家人和生活。学校开 课教授合同法,变得尤为重要。本学期我选修了合同法课程,对合同法有了全 面化体系化的认识。在结课论文中,我想谈谈我对合同法不安抗辩权的认识。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 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 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理解了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我们才能更好的行使这项权利。通俗来讲,不安抗 辩权行使的前提是合同双方互负责任并有先履行和后履行的顺序,在此基础上,先履行的一方有证据表明后一方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上的内容,先履行一方可以 中止履行合同。为了更好的阐释不安抗辩权,下面列举了一个具体的案例。 201X年8月20日,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按 乙公司要求,为乙公司加工300套桌椅,交货时间为10月1日。乙公司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10日内支付加工费10万元人民币。合同成立后,甲公司积极组 织加工。但乙公司没有按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同年9月2 日,当地消防部门 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甲公司因此将无

合同法分则(多选)

合同法分则(多选) 1.(2008,55)甲与乙签订一合同,双方约定由甲提供毛糖油10吨,乙负责加工成精糖油,使其达到食用标准,加工费由甲提货时付清。后甲在提货时,经化验发现乙所交付的精糖油未达到约定标准,立即提出异议,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乙所签合同为承包合同 B.甲有权要求乙返工 C.甲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D.甲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承揽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2条的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订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说正确答案是BD. 【答案】BD 2.(2008,56)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乙购买一件汝窑笔洗,价值100万元,约定首付20万元,余款分三期付清,分别为20万元、30万元、30万元,价款全部付清前乙保留笔洗的所有权。甲取得笔洗后,付了首付和第一期余款,第二期余款迟迟未付。后甲以50万元将该笔洗卖给瓷器收藏家丙,乙得知后引起纠纷。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乙有权解除与甲的买卖合同 B.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C.乙有权请求丙返还笔洗,但应向丙支付50万元 D.甲出卖笔洗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买卖合同中的分期付款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因此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A对,8也对。但是出卖人也可以不解除合同使其有效。但是,不应向丙支付50万元。因为出卖人不是丙合同的相对人。因此C错。因为甲在不具有所有权情况下处分了他人财产,属于无权处分。D正确。所以说正确答案是ABD. 【答案】ABD 3.(2008,57)甲与乙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为甲承建新教学楼。经甲同意,乙将部分安装工程分包给丙。工程竣工后,除丙承担的安装工程验收不合格外,其他工程验收合格,甲拒绝支付全部工程款,因此引起争议。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乙、丙之间的分包合同有效 B.乙、丙应就安装工程的瑕疵向甲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知识)分论——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知识)分论——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东宝公司是否该支付借读费 【案情介绍】 原告吴××和王××系夫妻,1999年2月28日,因购买商品房事宜和南京东宝实业XX公司(以下简称东宝公司)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同时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壹份,于补充协议中,东宝公司承诺保证其孩子入读力学小学分校,有关借读的壹切费用由东宝公司承担,另外发生的壹切费用均和东宝公司无关,原告不能再以小孩上学为由提出退房要求。协议生效后,原告即为其孩子入读力学小学分校交纳了190元的借读费和1万元的捐资助学款(依校方规定,借读生必须交纳每学期190元借读费和每学年2500元捐资助学款)。后原告二人持交费收据要求东宝公司履行补充协议的约定,承担上述已交纳的费用。东宝公司认为双方约定由其承担的只是借读费,而不包括捐资助学款,故不同意承担此笔费用。因双方协商未成,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有关借读费用共计11520元。 【审理结果】 壹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订立协议的目的解释和协议的文义进行解释,被告主张仅向原告承担借读费的抗辩不能成立。但原、被告对承担捐资助学款的约定违反我国及本省对义务教育收费的禁止性规定,因而该约定对被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判决被告只向原告支付1520元的借读费。 二审法院认为:对“有关借读的壹切费用”不能作限缩的文义解释,而应理解为实现合同目的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学校违规收费不属本案审查范围,东宝公司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据此判决,东宝公司应向吴××、王××壹次性支付借读费和捐资助学款共计11520元。 【评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壹、二审法院的分歧主要于于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及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存于不同的理解。

合同形式有哪些主要形式

合同形式有哪些主要形式 核心内容:合同形式有哪些主要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公证形式、批准形式、鉴定形式和登记形式。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通过各种形式来表现合同内容。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对话方式表达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在使用口头形式时,应注意只能是及时履行的经济合同,才能使用口头形式,否则不宜采用这种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集市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毋须当事人特别指明。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口头形式的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书面方式表达相互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除主合同之外,与主合同有关的电报、书信、图表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书面形式便于当事人履行,便于管理和监督,便于举证,是经济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口头形式”的对称。当事人采用文字形式所为的意思表示。它具有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有据可查,便于预防和处理纠纷的优点。并可作如下分类: (1)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前者指行为人采用普通文字形式进行意思表示。如书面合同,授权委托书、书信和电报等。后者指行为人除采用普通文字进行外,还须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其他形式,才能完成意思表示。如经公证、鉴证、审核、登记等。 (2)法定书面形式和约定书面形式。前者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以文字形式进行意思

第三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习题

第三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名词解释题: 1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 2格式条款 3合同的推定形式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合同义务是否由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合同义务可分为()。 A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 B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C先合同义务与合同义务 D给付义务与受领义务 2对于债权人而言,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属于债权人的()。 A权利 B义务 C义务,同时也体现为权利 D具有权利内容的义务 3 吴某与张某于1999年10月2日举行结婚典礼。同日吴某将拍摄婚礼活动的一卷胶卷交给某彩色扩印公司冲印,并预交冲印费24元,彩色扩印公司开出一张印单交给吴某,印单上事先印好了“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偿同类同号胶卷一卷或相当价值的现金”的字样。后彩色扩印公司将该胶卷遗失。吴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彩色扩印公司引用免责条款,只同意赔偿一个胶卷的钱。下列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2000年律考) A彩色扩印公司只负退还扩印费和赔偿同类同号胶卷或相当价值现金的责任 B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认定印单上的责任条款无效 C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印单上的责任条款显失公平,予以撤销 D彩色扩印公司违约,且遗失的是有珍贵纪念意义的照片,应赔偿吴某精神损失 4 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2005年司考)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二)多项选择题 1商品购买者虽然未对超市销售的商品提出任何要求,但超市应当向商品购买者提供质量合格的商品,超市的这种义务属于()。 A合同义务B给付义务 C附随义务D法定义务 2下列条款中,属于合同必备条款的有()。 A标的条款 B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法》复习题

《合同法》复习题 一、填空题 1、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来划分,合同可分为_________合同和 __________合同。 2、合同的订立必须要经过_________和_________两个法定阶段 3、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义 务的,该合同__________。 4、违约行为是当事人违反___________的行为。 5、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为__________。 6、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及其他形式。 7、具有撤销权的当事自_________ 起_____年内行使撤销权。 8、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属于_______合同。 9、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_________的一方负担。 10、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_____年。 11、建筑工程合同必须采用________合同形式。 1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________承担,交付之后由 ________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3、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________的 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14、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 ________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15、合同法基本原则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当事人订立合同应采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其他形式。 17、根据法律是否规定一定名称和相应的规范,合同可分为_______合同和_____合同两种。 18、我国《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__________的方式作出。 19、合同的保全制度包括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

合同法分论

第七章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第一节概述 一、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的概念和类型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是以转让财产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为内容的合同。这里的财产权利一般指有形的物权,因此不包括转移知识产权为内容的技术转让合同。 《合同法》分则明确规定的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有买卖合同、供应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1、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 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一定期限内供给一定种类、品质和数量的电、水、气、热力于他方,而由他方给付价金的合同。 3、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他方受领该赠与财产的的合同。将财产无偿给予对方的人称为赠与人,无偿接受他人财产的人称为受赠人,赠与的财产为赠与物或受赠物。 4、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间返还 同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也称借贷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贷币的一方称借款人。 5、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 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

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 6、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租赁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的合同。 在本章我们要分节重点讲述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和租赁合同,因此这里我们简单介绍一下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二、供应电水气热力合同 1、供应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概念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一定期限内供给一定种类、品质和数量 的电、水、气、热力于他方,而由他方给付价金的合同。 2、供应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特征 A.公益性 电、水、气、热力的使用人是社会公众,而供应人往往是独此一家,具有垄断性质,因此,供应人对于相对人的缔约要求无拒绝权,其收费标准由国家规定。 B.持续性 电、水、气、热力的提供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在一定时间内持续的、不间断的,而使用人则是按期付款。 C.格式性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格式合同,适用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在该部分指具体规定了供电合同,对于供用水、气、热力合同以第184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合同条款的概念 2合同条款的种类 答:第一、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宅 标的 质量和数量 价格或酬金 履行的期限 履行的地点或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方法 第二、合同的要紧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它,合同就不成立。合同要紧条款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有时是法律直截了当规定的,也能够由当事人约定产生。 第三、合同的一般条款;是指合同要紧条款以外的条款它包括以下类型: (1)法律未直截了当规定,亦非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要紧条款的合同条款(如包装物反还的约定和免责条款)。 (2)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规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英美合同法称为默示条款) (3)专门待定条款:这是当事人有意将合同条款留待以后谈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确定,或按照具体情形加以确定,它不阻碍合同的成立。 3合同条款种类之间的异同。 4合同条款的草拟 5合同讲明的概念:

答:是指对合同及其有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讲明。对此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合同讲明的主体 其二、合同讲明的客体 其三、合同讲明的效力 6合同讲明的原则 答:合同讲明有以下几点其一、文义讲明原则、以合同文意为动身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其二、体系讲明原则,即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争吵的合同用语的含义,或者填补欠缺的合同条款。其三、历史讲明原则,要求讲明合同不能掐头去尾,而应斟酌签定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加以讲明。其四、符合合同目的原则,要求确定合同用语的含义乃至整个合同内容自然须适合于合同目的。其五、参照适应或惯例原则,即在合同文字和条款的含义发生歧异时,按照适应或惯例的含义予以明确;在合同存在漏洞,致使当事人的权益义务不明确时,参照适应或惯例加以补充。其六、合法原则。其七诚实信用原则。 7合同漏洞的补充 合同漏洞:关于合同中的某事项应有的规定而未作出规定的 答:合同漏洞产生的缘故: 当事人对非必要之点未经表示。 当事人对非必要之点虽经表示,然未获协议,同意保留于合同成立后再行商量。 合同的部分条款因违反强行性规范或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而无效合同漏洞的补充原则: 答:第一、双方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适应补充,仍不能确定条款内容时,按照法律的规定。 第二、是《合同法》分则中有关填补漏洞的具体规定。 第三、是《合同法》总则中有关填补漏洞的具体规定。 8格式条款的讲明

合同法分论案例分析(附答案)

案例分析(合同法各论) 一、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4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 3、牛4,总价款为1万元;甲向乙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4头牛的所有权。签约后甲向乙交付了4头牛。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該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给丙造成经济损失1千元,该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乙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5、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的“牛款付清前卖方保留所有权”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答:(1)由乙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该题中因甲已将牛交付于乙,所以牛1的损失应由乙承担。 (2)乙享有所有权。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因此本题中牛2已经由甲交付给乙,牛2产生的孳息即小牛应归乙所有。 (3)由乙负担。动物致损的侵权责任承担者为该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在本案中,牛3已交付于乙,乙为现在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牛3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当由乙承担。 (4)该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此之前即属效力未定。 本题中甲与乙已经约定在乙未付清价款之前,由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所以此时乙并不是牛4的所有权人,乙对牛4 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因此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 (5)保留所有权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二、李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家里年迈的父母无人照顾,邻居的章某由于和李某的关系较好,就抽空前来照顾两位老人。李某在感动之余,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台八成新的彩电送给对方。 根据《合同法》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彩电在答应送给对方后由于关系变坏,李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2、如果已经将彩电交付给对方李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3、如果彩电本身有瑕疵,李某在赠与后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4、如果彩电在使用过程中爆炸使章某受到损失,并且李某曾经保证彩电没问题,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 5、如果在彩电送给对方时,李某要求章某照顾其父母,而彩电本身有瑕疵,李某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6、如果章某没有按照约定照顾其父母,李某在交付彩电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答:1、李某可以撤销。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 2、不可以撤销赠与。权利已经转移的情况下不可以撤销。 3、不承担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合同法论文案例分析

论合同成立方式 案例: 杂志社发布征稿启事:“凡被我社选中稿件者,按千字1千元付稿酬。”李某见到启事后就写了一篇1000字的杂文寄给杂志社,在信封上注明了“征稿”二字。杂志社采用了稿件,并寄给李某1千元。请问:杂志社启事、李某投稿和杂志社采用稿件行为分别属于何种性质?合同何时成立? 摘要 在当今社会背景下,合同是我们一定会接触的内容,因此了解合同及与合同相关的法律条文是至关重要的。本文将通对一个案例的分析使大家对合同的概念、合同成立的方式、合同成立需要满足的条件、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及合同订立的过程有个直观的认识。 关键字:合同法;要约;承诺;成立时间 要分析所给案例,我们首先就要对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有个清晰的认识,到底什么是合同?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使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对于合同的特征有以下三点,首先,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其次,合同产生于平等主体之间;最后,合同的目的在于产生具体的财产性权利义务。 已经了解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下面我们就要来来讨论下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前要先经过合同的订立,只有合同订立完成后才能进一步是合同成立。因此在讨论合同成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下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又称为缔约,是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权利义务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合同订立的过程一般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我们先来看一下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方当事人以订约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商业活动中的一些术语,如发价、报价、发盘、出盘等,即属要约。要约的构成要件: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要约人必须是特定的,在客观上可以确定的人。否则,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将无从承诺。第二,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由于要约须经受要约人承诺方可成立合同,所以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第三,要约必须具有明确的缔结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其目的在于通过发出要约的行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这种订立合同的目的须在要约中明确表达出来,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四,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要约人发出要约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所以,要约内容应具体、确定。 案例中杂志社发布的征稿启事,符合了要约的四个要件,因此它确实是要约,完成了合同订立的第一步。下面再来看一下合同订立的另一阶段承诺。 根据《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同意要约的受要约人,即为承诺人。承诺意味着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人提出的条件,否则该意思表示不能视为承诺,应视为反要约。承诺的要件有四条: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第二,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合同法》第23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第三,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主要内容相一致;《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四,承诺应以要约要求的方式作出。《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根据案例,李某给杂志社寄去稿件,则是对杂志社的要约做出了承诺,这是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因此杂志社和李某之间完成了合同的订立。至于合同是否成立,我们就要先来了解合同成立的相关法律规定了。 合同成立需要具备两个要件,第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订约当事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因此,要有双方或多方的当事人才能成立;第二订约各方须为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订约当事人须为订约的意思表示,才能进入订约的程序;而且意思表示一致是指订约人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仅有当事人之间相互为意思表示,但意思表示不能达成一致,合同也不能成立。为了贯彻鼓励交易原则,我国《合同法》大大减少了在合同成立方面的不必要限制。当事人未依法定或约定方式订立合同,在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已接受履行的情况下,仍可认定合同成立。 本案例中,杂志社和李某完成了合同的订立,而且杂志社采用了李某的稿件,并按照征稿启事的内容寄给了李某1000元,这一过程符合了合同成立的条件,因此,李某和杂志社之间的合同是成立的。对于合同成立的时间,我国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即承诺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时,承诺发生法律效力。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于有关要约的规定。因此当杂志社收到李某稿件的时候,承诺生效,即杂志社收到稿件的时间为合同生效的时间。 参考文献 [1]王玉梅.合同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版. ------------------------------------------第----------------------------2----------------------------装---------------------------------------线--------------------------------------------- 班级 09材控一班 姓名 徐松 学号 0910121083 ------------------------------------------第----------------------------1----------------------------装---------------------------------------线--------------------------------------------

政府标准法定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将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应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全面如实告知了乙方。 乙方承诺:与其他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实体或组织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保证所提供的与本人有关的所有信息资料和各类资格证书、证明真实无误。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住所:———————————— 联系电话:————————————乙方(劳动者)姓名:————————————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第种类型合同: ㈠固定期限: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㈡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 完成时止。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第二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岗位从事工作。本岗位(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工种。 第三条乙方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详见岗位说明。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第五条乙方应按所在岗位和工作内容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经考核,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可以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考核及岗位变更按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论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论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 姓名王洋教育层次本科学号1161001262446 省级电大陕西电大专业法学分校宝鸡分校指导教师李妮教学点分校直属

目录 1.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 (1) 1.1缔结合同的自由 (1) 1.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1) 1.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1) 1.4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2) 1.5变更合同的自由 (2) 1.6终结合同的自由 (2) 2.合同自由原则的形成 (2) 2.1合同自由原则形成的经济基础 (3) 2.2合同自由原则形成的政治、法律基础 (3) 2.3合同自由原则形成的理论基础 (4) 3.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 (5) 4.合同自由原则的地位 (6) 5.合同自由原则受到的冲击 (7) 6.结论 (8)

论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 【内容摘要】:合同自由原则有时也可称作:“合同自愿原则”。我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合同自由原则作为近代私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是意思自治的必然结果,又是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则之一。合同自由原则,虽然不是私法自治原则的全部,但却是最重要内涵。合同自由原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人身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延伸。我国已进入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特别是加入WTO后,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无限空间和广阔的舞台。机遇与挑战共存,我国的私法制度特别是合同法受到来自西方国家发达私法的强烈冲击。 【关键词】: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契约自由。 1.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 1.1缔结合同的自由 指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选择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决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前提。如果当事人不享有缔结合同的自由,也就谈不上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问题。 1.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指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此种自由通常可以包括在缔结合同的自由之中,但也可以与其相分立。例如,在现代社会某些公用事业服务领域不存在竞争,公用事业组织利用其垄断地位,以标准合同方式从事交易时,消费者则别无选择。也就是说,他们很难享有选择订约伙伴的自由,但他们毕竟享有订约契约的自由。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说,选择缔约伙伴的自由和缔结合同的自由还是有区别的。也正是这种区别,使我们看到,要真正实现该项自由,必须以市场交易中有大量的参与主体存在为前提。因此,这项自由能否在市场交易中实现,关键在于有一个充分的完全竞争市场存在。 1.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指双方当事人有权决定怎样缔结合同具体条款的自由。从自由决定合同内容上讲说当事

合同法论述题复习参考

合同法论述题复习参考 1、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答:合同法本质上主要是调整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以债权债务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调整对象,其深层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的财产流转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两大部分。合同法调整的是其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行,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达另一个主体的合法移转过程。这是合同法与物权法法律分工的明显不同。合同法与物权法虽都是财产法,然而物权,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权,直接规定社会财产的归属关系,其所要解决的是现存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主要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因而,所有权及至整个物权,本质上是规定和反映社会财产关系的静止状态。而合同法作为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规定和反映的是社会财产或其他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并经过交换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其内容主要表现为转移已占有的财产,转换的目的或是实现对财产的占有,或是创造一个新的占有。因此,合同是当事人处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着流通领域内的财产运动状态。合同法则通过确认和保障合同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对这种财产流转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而民法本身又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由若干调整某种民事关系的单行法组成的,如商标法、专利法、继承法等,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也是这样的单行法。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适用于合同法的同时,合同法以其特别或具 体的制度和规定对各种合同关系进行调整。 2、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答:(1)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具体表现为: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等平等"。②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在我国,参与民事关系的有各种类型的法人、自然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是何种主体,在参与民事关系时都要适用民法的规定,不允许有任何例外。③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合同法中所讲的平等原则,主要的意思即在于此。任何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其性质,都不能凌架于他人之上,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而只能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去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该原则实质上是传统民法中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自愿原则即体现为合同自由原则,我国《合同法》中虽未明文规定合同的自由原则,但在实质上,《合同法》中所规定的自愿则即为意思自由原则。 具体讲来,合同自由原则有以下内容:①缔结合同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他们缔结合同,该自由是合同自由其他内容的前提和基础,若当事人不享有此项自由,也就谈不上其他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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