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分论——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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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本科生辅修法学专业教学计划(同名4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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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全校
04级
本科学生
7/3
考查
国际
经济法
3
总论包括国际经济法的概论、体系以及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等基本理论问题;分论则系统地讲授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国际税收法律制度和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律制度。
面向全校
04级
本科学生
7/3
考试
国际私法
3
课程内容包括总论、冲突法和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程序法三大部分,系统讲授: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与方法;2、国际私法的主体制度;3、冲突规范与准据法;4、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5、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财务管理
3
企业目标与财务目标;财务管理的职能、原则和组织体制;财务管理环境;财务报表分析;财务预算;资本成本与资本结构;筹资决策;资本管理。
面向全校
04级
本科学生
6/3
考试
企业战略管理
3
战略分析、战略设计与制定、战略评价与选择、战略实施以及战略的评估与控制等六大部分。包括战略管理的基本理论、基本模型,企业战略管理的基本流程和基本技术与方法。
面向全校
04级
本科学生
5/3
考试
国际贸易
实务
4
国际贸易涉及的各种环节与具体操作过程、注意事项以及不同的贸易方式。
面向全校
04级
本科学生
6/4
考试
国际营销
3
(1)阐述营销学的基本理论:包括其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企业市场营销管理的战略规划和过程。
(2)阐述企业寻找、分析评价、选择利用国际市场机会的原理和方法;包括市场环境分析、消费者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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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习重点与难点

合同法学习重点与难点

合同法学习重点与难点合同法的学习重点主要在总论部分,也就是第一章到第八章的内容。

这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合同法的重要理论问题和重要制度,揭示了合同法的基本精神。

总论是合同法的基础理论,它是在概括总结了各种具体的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共性的基础上抽象提炼出来的普遍理论。

总论和分论的关系是共性和个性的关系,是纲和目的关系,纲举目张。

掌握好总论的内容,就可以举一反三学习分论的内容,分论是总论的具体化,学习分论可以进一步加深对总论理论的理解。

所以我们将主要时间和篇幅放在总论部分。

我们这次使用的《合同法学》一书与以前的合同法教材有不同,是把主教材和学习指导书合二为一了。

在每章的开始有个学习导语,是帮助大家先对本章的内容有个了解,对它的重要性有个了解。

导语对学习这章要求掌握什么内容也有一个提示,在这里我提醒一句,这个提示不一定必是考试的内容,请大家不要误解,它只起到在平时学习中充当无言的教师的角色,方便那些没有辅导教师的自学者。

期末复习和考试的依据主要是《考试说明》。

在每章的结尾有个思考与练习题和案例分析范例。

它们是为帮助大家在学习完这章后,一方面做做练习,进行自我测试,检查对这章内容掌握的怎么样,另外也是一种答题训练。

所提供的案例分析大家可以作为课堂讨论的题目学完一章讨论一个案例,将学的理论用来解决实际问题。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本章在教材中的地位合同法概述是本课程的重点内容,是合同法学的基础理论中的一部分内容,它对整个合同法内容起一个概括性介绍作用。

通过本章的学习,达到的目的是能在掌握合同的一般概念和法律特征并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处理具体的合同关系。

这些基础知识看似很空洞,但实际上在以后的各章中处处都运用到它们,在以后的实践工作中也会应用到。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打好理论基础的意思,这也是我们说“概述”十分重要的原因。

要求理解掌握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合同法的各个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合同法的本质及地位。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1.合同主要条款
这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款,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与 承担责任的基本依据,是合同的核心部分。
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是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承受者,没有
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就失去存在的意义, 给付和受领给付也无从谈起。 因此,订立合同必须有当事人这一条款。 当事人由其名称或姓名及住所加以特定化、固 定化,所以,具体合同条款的草拟必须写清当 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根据法律规定,除依法和依约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 合同外,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
(二)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以文字叙述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
同。书面合同包括普通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1.普通书面形式
普通书பைடு நூலகம்形式即指书面合同书,包括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
(电报、电话、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当事人协商同意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达成协议的 表现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 其他形式。
(一)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对话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订 立的合同,包括口头交谈和电话交谈方式。口头合同简便 易行,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广泛采用,如商店里的零售买 卖。但是,口头合同在发生纠纷时,由于无据可查,举证 困难,不易分清责任和做出处理。对于一些数额较大的重 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履行方式事关当事人的物质利益,合同应写明,但对 于大多数合同来说,它不是主要条款。
履行的地点、方式若能通过有关方式推定,合同即使 欠缺它们,也不影响成立。
2.合同一般条款
合同一般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不影响合同
成立的条款。如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条款,在

合同法完整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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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竟合
第三章 合同解释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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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具体的合同关系
买卖合同
借用合同
赠与合同
借贷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
居间合同
行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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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
一、为什么开设合同法课程
*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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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合同管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合同的保全、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 (终止)、合同的变更及解除、合同的解 除。
第三部分:合同纠纷解决(合同利益的救济)
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合同诉讼、合同 解释、合同责任。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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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
讲授大纲
一、为什么开设合同法课程
*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8、民法通则(156条)
9、民通意见(200条)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 题的规定(24条)
司法解释有“规定”、“解释”、“批复”、“决定”四种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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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合同法教程》,黄少彬、张旭, 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行管专业)
《合同法教程》,苏号朋,人大出版社, 2008年版。(法学辅修专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47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28条)

参考资料第三讲合同内容与形式

参考资料第三讲合同内容与形式

参考资料第三讲:合同内容与形式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产生相互义务的法律文件。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合同内容和形式都是非常关键的因素。

本文将从合同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是合同的核心,对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内容的必备条款合同中必须包含的条款如下: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相关信息。

2.合同的约定事项。

包括商品/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付款方式,交付/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违约责任等。

3.合同的履行期限。

合同的履行期限是以时间为限的,双方要在协商一致后明确期限。

4.合同的签署日期。

是合同成立的具体日期。

5.合同的签署地点。

是合同成立的具体地点。

合同内容的选定条款当双方就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时,还可以选择以下条款:1.保密条款。

在一些商业合同中,需要涉及到商业秘密,此时应加入保密条款。

2.争议解决条款。

在合同中规定如何解决合同纠纷。

3.合同变更和解除条款。

在合同中明确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程序和标准。

4.协议违约条款。

在合同中明确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后果和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

5.不可抗力条款。

在合同中规定因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责任和义务变更。

合同内容的注意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遵守法律法规。

合同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存在不合理的条款。

3.注意文书规范性。

合同应符合文书规范性,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形式合同形式是指合同的表现形式,是合同的外在表现。

合同形式的种类按照外在表现形式,合同形式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1.书面合同。

是最常见和最简单的合同形式,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和确认。

2.口头合同。

双方当事人通过口头形式进行约定和确认,但口头合同不如书面合同具有明确性和证据性。

3.电子合同。

通过电子方式进行交易和确认,具有快捷、方便、宽广的优点。

(NEW)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NEW)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目 录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1.1 复习笔记1.2 课后习题详解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2.2 课后习题详解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3.1 复习笔记3.2 课后习题详解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章 自然人4.1 复习笔记4.2 课后习题详解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章 法 人5.1 复习笔记5.2 课后习题详解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6.1 复习笔记6.2 课后习题详解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七章 民事权利7.1 复习笔记7.2 课后习题详解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八章 物8.1 复习笔记8.2 课后习题详解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九章 民事法律行为9.1 复习笔记9.2 课后习题详解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章 代 理10.1 复习笔记10.2 课后习题详解1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一章 期限与诉讼时效11.1 复习笔记11.2 课后习题详解1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编 人格权第十二章 人格权概述12.1 复习笔记12.2 课后习题详解1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三章 一般人格权13.1 复习笔记13.2 课后习题详解1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四章 具体人格权14.1 复习笔记14.2 课后习题详解1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五章 人格权的保护15.1 复习笔记15.2 课后习题详解1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编 物 权第十六章 物权概述16.1 复习笔记16.2 课后习题详解1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七章 物权变动17.1 复习笔记17.2 课后习题详解1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八章 所有权18.1 复习笔记18.2 课后习题详解1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九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9.1 复习笔记19.2 课后习题详解1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章 相邻关系20.1 复习笔记20.2 课后习题详解2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一章 共 有21.1 复习笔记21.2 课后习题详解2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二章 用益物权22.1 复习笔记22.2 课后习题详解2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三章 担保物权23.1 复习笔记23.2 课后习题详解2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四章 占 有24.1 复习笔记24.2 课后习题详解2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编 债权总论第二十五章 债的概述25.1 复习笔记25.2 课后习题详解2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六章 债的履行26.1 复习笔记26.2 课后习题详解2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七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27.1 复习笔记27.2 课后习题详解2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八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28.1 复习笔记28.2 课后习题详解2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编 债权分论第二十九章 合同概述29.1 复习笔记29.2 课后习题详解2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章 合同的订立30.1 复习笔记30.2 课后习题详解3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一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31.1 复习笔记31.2 课后习题详解3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二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32.1 复习笔记32.2 课后习题详解3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三章 违约责任33.1 复习笔记33.2 课后习题详解3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四章 合同分则34.1 复习笔记34.2 课后习题详解3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五章 不当得利之债35.1 复习笔记35.2 课后习题详解3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六章 无因管理之债36.1 复习笔记36.2 课后习题详解3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编 继承权第三十七章 继承权概述37.1 复习笔记37.2 课后习题详解3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八章 法定继承38.1 复习笔记38.2 课后习题详解3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九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39.1 复习笔记39.2 课后习题详解3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章 继承程序40.1 复习笔记40.2 课后习题详解4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四十一章 侵权责任法概述41.1 复习笔记41.2 课后习题详解4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二章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42.1 复习笔记42.2 课后习题详解4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三章 数人的侵权责任43.1 复习笔记43.2 课后习题详解4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四章 侵权责任方式44.1 复习笔记44.2 课后习题详解4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五章 不承担侵权责任和减轻侵权责任的事由45.1 复习笔记45.2 课后习题详解4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六章 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致害的责任46.1 复习笔记46.2 课后习题详解4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七章 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上):过错与过错推定47.1 复习笔记47.2 课后习题详解4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八章 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下):无过错责任48.1 复习笔记48.2 课后习题详解4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民法的概念(见表1-1) ★★表1-1 民法的概念考点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分论——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分论——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分论——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案情介绍】原告吴××与王××系夫妻,1999年2月28日,因购买商品房事宜与南京东宝实业(以下简称东宝公司)达成房屋买卖协议。

同时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在补充协议中,东宝公司承诺保证其小孩入读力学小学分校,有关借读的一切费用由东宝公司承担,另外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与东宝公司无关,原告不能再以小孩上学为由提出退房要求。

协议生效后,原告即为其小孩入读力学小学分校交纳了190元的借读费和1万元的捐资助学款(依校方规定,借读生必须交纳每学期190元借读费和每学年2 500元捐资助学款)。

后原告二人持交费收据要求东宝公司履行补充协议的约定,承担上述已交纳的费用。

东宝公司认为双方约定由其承担的只是借读费,而不包括捐资助学款,故不同意承担此笔费用。

因双方协商未成,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有关借读费用共计11 520元。

【审理结果】一审法院认为:依照双方订立协议的目的说明和协议的文义进行说明,被告主张仅向原告承担借读费的抗辩不能成立。

但原、被告对承担捐资助学款的约定违反我国及本省对义务教育收费的禁止性规定,因而该约定对被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据此判决被告只向原告支付1 520元的借读费。

二审法院认为:对“有关借读的一切费用”不能作限缩的文义说明,而应明白得为实现合同目的而支付的所有费用。

学校违规收费不属本案审查范畴,东宝公司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据此判决,东宝公司应向吴××、王××一次性支付借读费和捐资助学款共计11 520元。

【评析】本案双方当事人及一、二审法院的分歧要紧在于对合同内容的说明及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存在不同的明白得。

合同的说明是指对合同含义所作出的分析和说明,是明确合同内容的重要手段,有助于使合同的内容得到补充和完善。

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明白得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适应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民法第四编

民法第四编

• 三、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 • (一)承诺迟延 • 所谓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承诺。承诺的期限通常是由要约规定的,如果要 约中未规定承诺时间,则受要约人应在合理期限 内作出承诺。超过承诺期限作出承诺,该承诺不 产生效力。 (二)承诺撤回 所谓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 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合同的回其承诺。 《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 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 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 •
成立。” 《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 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 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合同法》第23条也明确要求承诺应当在要约确 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所以,承诺生效时间以 到达要约人时确定。 所谓到达,指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 内,如要约人的信箱、营业场所等。至于要约人 是否实际阅读和了解承诺通知则不影响承诺的效 力。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主编
(第四版)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四编
债权分论
第二十五章
合同概述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与债 合同关系 合同的分类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 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 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 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 方式订立合同。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合同,属于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 • 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 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 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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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分论——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东宝公司是否该支付借读费【案情介绍】原告吴××和王××系夫妻,1999年2月28日,因购买商品房事宜和南京东宝实业XX公司(以下简称东宝公司)达成房屋买卖协议。

同时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壹份,于补充协议中,东宝公司承诺保证其孩子入读力学小学分校,有关借读的壹切费用由东宝公司承担,另外发生的壹切费用均和东宝公司无关,原告不能再以小孩上学为由提出退房要求。

协议生效后,原告即为其孩子入读力学小学分校交纳了190元的借读费和1万元的捐资助学款(依校方规定,借读生必须交纳每学期190元借读费和每学年2500元捐资助学款)。

后原告二人持交费收据要求东宝公司履行补充协议的约定,承担上述已交纳的费用。

东宝公司认为双方约定由其承担的只是借读费,而不包括捐资助学款,故不同意承担此笔费用。

因双方协商未成,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有关借读费用共计11520元。

【审理结果】壹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订立协议的目的解释和协议的文义进行解释,被告主张仅向原告承担借读费的抗辩不能成立。

但原、被告对承担捐资助学款的约定违反我国及本省对义务教育收费的禁止性规定,因而该约定对被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据此判决被告只向原告支付1520元的借读费。

二审法院认为:对“有关借读的壹切费用”不能作限缩的文义解释,而应理解为实现合同目的而支付的所有费用。

学校违规收费不属本案审查范围,东宝公司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据此判决,东宝公司应向吴××、王××壹次性支付借读费和捐资助学款共计11520元。

【评析】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壹、二审法院的分歧主要于于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及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存于不同的理解。

合同的解释是指对合同含义所作出的分析和说明,是明确合同内容的重要手段,有助于使合同的内容得到补充和完善。

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据此,合同的解释应遵循以下原则:对用语按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的原则、目的解释原则、整体解释原则、习惯解释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结合本案,首先从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分析。

该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是“有关借读的壹切费用”,其文义表现的应不止是借读费这壹种费用,而应是学校收取的所有的和借读有关的费用。

再者,东宝公司除了于合同中表示承担有关借读的壹切费用外,仍保证原告的孩子能入读力学小学。

当时情况表明,如果原告只交纳190元而不缴纳捐资助学款,东宝公司就不可能实现保证原告子女入读力学小学分校的承诺,也就是无法实现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

因此,对“有关借读的壹切费用”应理解为除了原告自愿捐赠学校的费用或其和学校恶意串通增加的费用外,均应认定为“和借读有关的壹切费用”。

被告东宝公司于补充协议中既已对原告子女入读力学小学分校及其费用负担作出了承诺,就应是其为追求售房的商业利润于权衡利弊之后所作出的理性选择。

于原告所支出的费用且无不合理之处时,被告理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补充协议中关于“有关借读的壹切费用”的约定的效力问题,壹、二审法院的观点相左,究其原因于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同。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无效:(壹)壹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壹)》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本案中壹审法院据以认定双方有关借读费用承担的约定无效的为《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所于省的有关规定,而该办法和有关规定且非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属于部门规章,故壹审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所适用的法律错误。

该协议是双方自愿订立,且无法定无效的情形,法院对其效力不能予以否定。

收费站收取返程过路费被诉【案情介绍】2000年4月15日下午,原告王某某于南通市市内乘坐被告的出租车前往兴东机场,途中经过通往机场路的收费站,被收过路费10元。

车到机场原告下车付费时,被告驾驶员除要求原告支付租车费外,仍提出要按全国统壹规定由原告支付其车来回由收费站收取的过路费共20元。

原告当即提出异议,被告驾驶员则要求原告投诉或起诉,但该费必须支付。

原告因赶航班的原因,不得已支付了来回过路费20元。

被告出具给原告的68元车费发票中注明“按规定付来回过路费20元,客人只肯付单程过路费,车主坚持付双程”。

事后,原告经投诉未果,以被告不应收取回程过路费为理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仍多收的返程过路费10元。

被告某公司答辩称:其收取原告双程过路费符合物价局规定。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且提交了南通市物价局于1992年11月10日印发的《南通市出租汽车收费标准》作为依据。

受案法院于受理后仍查明:江苏省物价局于1991年8月15日印发的《江苏省出租汽车收费标准》第8项载明:“过路、过桥费、公路客票附加费,采取出租单位代收代付,由乘客负担。

”被告提交的南通市物价局的收费标准第8项规定和上述规定相同。

【审判结果】壹审法院认为:原告乘坐被告出租车至目的地,按正常行驶路线须经过收费站,过路费就成为履行本案客运合同时必须发生的额外费用。

该费用是被告为原告提供服务时的支出,双方于设立合同关系时虽未对此作约定,但理应由原告负担。

况且对于出租车费用,国家实行的是政府定价,省、市物价局均明确了过路费这种额外费用应由乘客负担。

被告收取双程过路费的行为不违反政府定价,也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的主张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壹审判决,向上壹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收取返程过路费没有法律、合同依据,应当退仍上诉人。

遂撤销壹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于于合同的内容中是否应包含由原告承担返程过路费的条款,而解决这壹问题的关键于于能否适用《合同法》中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

该案中原告和被告已形成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

《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由此可见,旅客运输合同是运输合同的壹种,是指承运人于壹定期间内将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到约定地点,由旅客支付票款或者运费的合同。

出租车客运合同是旅客运输合同中较为常见的壹种。

本案中,原告搭乘被告提供的出租车,由被告将其运送至指定地点,且由原告支付关联费用,毫无疑问,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合同法》规定的运输合同项下的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

本案中的合同内容采用了格式条款的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39条为格式条款规定了明确的定义,即“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于订立合同时未和对方协商的条款”。

壹般认为格式条款必须同时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壹,格式条款是由壹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

是于订约以前就已经由其预先拟定出来,而不是于双方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第二,格式条款是壹方和不特定的相对人订立的。

于格式条款订立以前,要约方总是特定的,而承诺方均是不特定的。

第三,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

所谓定型化,是指格式条款具有稳定性和不变性,它将普遍适用于壹切要和拟定条款的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而不因相对人的不同有所区别。

第四,相对人于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

相对人且不参和协商过程,而只能对壹方制定的格式条款概括地予以接受或不接受,而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仍价。

本案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出租车客运合同,通常由承运人根据乘客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行驶、上下及等待,运输的单位价由运营者确定,具有固定性,壹般为社会公众所知悉。

作为乘客,对这种由对方确定的合同条款只能表示同意或不订立合同。

此类条款具备格式条款的壹般特征,可认定为格式条款。

原告承担返程过路费的条款未被订入出租车客运合同中。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壹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该条款的规定反映出法律于考虑交易效率的同时也对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进行了平衡,为提供格式条款的壹方规定了特殊的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壹是公平义务,于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二是提示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增加、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三是说明义务,应当按照对方的要求,对增加、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予以说明。

本案中的被告违反了其应承担的提示和说明的义务。

提示是指格式条款提供人通过简介、宣读或于书面材料中特别标出等方式,提请相对人合同中订有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以便相对人能认真考虑自己的利益,从而决定是否签订该格式条款;说明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壹方根据相对人的要求,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予以明确无误的解释,以使相对人充分了解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

对提供格式条款的当事人壹方规定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其目的于于使相对人不受其根本不知晓的、对其权利和义务有重大影响的条款的约束。

换句话说,就是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壹方于订立合同时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没有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且按相对人的要求对该条款进行说明,则该条款对相对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原告基于壹般的了解决定搭乘被告的出租车,表明其和被告之间已经形成客运合同法律关系。

然而被告于合同履行终结的时刻才告知原告其须承担车辆返程的过路费,显然违反了其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壹方所应承担的提示义务。

于这种情况下,可视为由原告承担车辆返程的过路费的条款且没有订入合同,因此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原告要求被告退回返程过路费的主张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本案中被告的主张也不能得到支持。

被告为抗辩原告的主张提供了《江苏省出租汽车收费标准》,该收费标准规定:“过路、过桥费、公路客票附加费,采取出租单位代收代付,由乘客负担。

”这壹标准和江苏省物价局制定的《江苏省出租汽车收费标准》相壹致。

显而易见,被告主张由原告提供返程的过路费作为其格式条款的根据就是上述规定。

即使该条款包括于合同内容中,也需要对该格式条款进行解释。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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