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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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样式

新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样式

新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样式(续表)
27电梯电气安装维修
T2
28电梯司机T3
29起重机械机械安装维修Q1
30起重机械电气安装维修Q2
31起重机械指挥Q3注意事项
32桥门式起重机司机Q4
33塔式起重机司机Q5
34门座式起重机司机Q6
35缆索式起重机司机Q7
36流动式起重机司机Q8
作业项目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
37升降机司机
Q9
满前三个月,持证人应申请办理复审。

38机械式停车设备司机Q10
39客运索道安装S1
需要考试后复审的,凭考试合格成绩
40客运索道维修S2
41客运索道司机S3向考试场所所在地发证部门申请复审。

42客运索道编索S4
复审不需要考试的,向原发证部门或
43大型游乐设施安装Y1
44大型游乐设施维修Y2
作业所在地发证部门申请复审。

逾期
45大型游乐设施操作Y3
未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特种设备作业
46水上游乐设施操作与维修Y4
47
车辆维修N1
人员证不再有效。

48叉车司机N2
49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司机N3
50内燃观光车司机N4
51蓄电池观光车司机N5
52安全阀校验F1
53安全阀维修F2
54金属焊接操作
(注)
55非金属焊接操作
注:金属焊接操作和非金属焊接操作人员代号按照《特种设备焊
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12页封三。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模板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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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样式
附件一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样式
1、封皮采用深绿色塑料封皮对开,尺寸为100mm×75mm。

如下图:
(封皮正面)
(封皮背面)
2、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正本及副本均采用纸质,正本加盖钢印和发证机关章后塑封,尺寸为90mm×60mm。

如下图:
(正本)
(副本)
附件二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共十四位。


中:
(1)第一位为持证人所在省(市、自治区)简称,如山东省为“鲁”;
(2)第二位为持证人所在地设区市的英文代码,由各省自行确定;
(3)第三、四位为工种类别代码,用2个阿拉伯数字标注(工种类别代码表见表a);
(4)第五至八位为发证年份,用4个阿拉伯数字标注;(5)第八至十四位为证书序号,用6个阿拉伯数字标注,从000001开始。

2、示例:鲁a0120xx000001
表示在山东济南的建筑电工,20xx年取得证书,证书序列号为000001。

3、工种类别代码表a
附件2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共十四位。

其中:(1)第一位为福建省简称“闽”;
(2)第二位为持证人所在设区市的英文代码,参照机动车的地区代号(即a——福州,b——莆田,c——泉州,d ——厦门,e——漳州,F——龙岩,g——三明,h——南平,。

建质【2008】75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质【2008】75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0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子证照样式、特种作业目录、档案编码规则

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子证照样式、特种作业目录、档案编码规则

附录A(规范性附录)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子证照样式A.1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子证照样式A.1.1样式示意图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子证照样式如图A.1图A.1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子证照样式示意图A.1.2基本情况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子证照样式基于实体证书式样设计,增加电子证照底图及档案编码、备注等信息。

A.1.3证照尺寸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子证照版式文件的页面尺寸:210mm(高)×297mm(宽)。

A.1.4证照色调证书区为渐变蓝色,证照底图为渐变黄色。

A.1.5证照底纹等边三角形图形。

A.1.6证照背景及图案证书区正面印应急管理部英文名“Ministry of Emergency Management”缩写“MEM”图案及证照信息。

证书区背面印国徽图案。

证书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分两行印制于国徽图案下方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监制”和部网址“”并排印制于证书名称下方,使用“|”符号隔离。

证照底图上方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下方印“本电子证书和实体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A.1.7证照字体及颜色档案编码:字型黑体,文字大小20pt,颜色黑色;证号:字型黑体,文字大小10pt,颜色黑色;姓名、性别、作业类别、操作项目、初领日期、有效期限、应复审日期、签发机关:字型黑体,文字大小8pt,颜色黑色;备注:字型黑体,文字大小16pt,颜色红色。

A.2记载信息项要求A.2.1证号字母“T”+公民身份号码,其中作业类别为“煤矿安全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证号为字母“TM”+公民身份号码,无居民身份证者,如军人等用有效法定身份证件的编号代替。

A.2.2姓名据实填写,须与持证人身份证件记载信息一致。

A.2.3性别据实填写,须与持证人身份证件记载信息一致。

A.2.4作业类别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范围,填写持证人申请的作业类别。

A.2.5操作项目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范围,填写持证人申请的操作项目。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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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样式
1、封皮采用深绿色塑料封皮对开,尺寸为100 mm×75mm。

如下图:
建筑施工
(封皮正面)
(封皮背面)
2、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正本及副本均采用纸质,正本加盖钢印和发证机关章后塑封,尺寸为90mm ×60mm 。

如下图:
(正本)
(副本)
附件二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共十四位。

其中: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操作类别 初次领证日期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副证
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操作类别
第一次复核记录: 第二次复核记录:
发 证
一 寸
(1)第一位为持证人所在省(市、自治区)简称,如山东省为“鲁”;
(2)第二位为持证人所在地设区市的英文代码,由各省自行确定;
(3)第三、四位为工种类别代码,用2个阿拉伯数字标注(工种类别代码表见表A);
(4)第五至八位为发证年份,用4个阿拉伯数字标注;
(5)第八至十四位为证书序号,用6个阿拉伯数字标注,从000001开始。

2、示例:鲁A012008000001
表示在山东济南的建筑电工,2008年取得证书,证书序列号为000001。

3、工种类别代码表A
序号工种类别代码
1 建筑电工01
2 建筑架子工02
3 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03
4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04
5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05
6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06
附件2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共十四位。

其中:
(1)第一位为福建省简称“闽”;
(2)第二位为持证人所在设区市的英文代码,参照机动车的地区代号(即A——福州,B——莆田,C——泉州,D——厦门,E——漳州,F——龙岩,G——三明,H——南平,J——宁德);
(3)第三、四位为工种类别代码,用2个阿拉伯数字标注(见工种类别代码表);
(4)第五至八位为发证年份,用4个阿拉伯数字标注;
(5)第九至十四位为证书序号,用6个阿拉伯数字标注,从000001开始。

2、工种类别代码表
序号工种类别代码备注
1 建筑电工01
2 建筑架子工(P、F)02 P是指普通脚手架
F是指附着升降脚手架
3 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03
4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T、S) 04 T是指塔式起重机
S是指施工升降机
5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T、S) 05
6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06
7 高处作业吊篮操作工07
8 建筑起重机械维修工08
9 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工09
10 桩工机械操作工10
11 混凝土机械操作工11
12 钢筋机械连接操作工12
3、示例:闽A012008000001
表示在福建福州的建筑电工,2008年取得证书,证书序列号为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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