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月征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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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宜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宜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
•【公布日期】2011.03.03
•【字号】大地税公告[2011]4号
•【施行日期】2011.03.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
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缴纳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有关事宜的公告
(大地税公告〔2011〕4号)
为了加强和规范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辽宁省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规定,现就缴纳保障金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用人单位逾期未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审核认定的,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法按照实际在职职工人数确定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并对未缴或少缴的保障金予以追缴。

二、对于虚报或未正确申报职工人数和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的用人单位,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法按照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和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确定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并对未缴或少缴的保障金予以追缴。

三、主管地税机关将按照《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规定,对所管辖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的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为了更有效地保障残疾人就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结合我国社会保障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现公布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发放,主要用于补贴残疾人就业活动中开销,包括招聘成本、培训费用等。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额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三倍。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者及其监护人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申领。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针对残疾人本人的就业状况,一次性发放,不得重复发放。

以上,请广大残疾人及监护人了解并按照本公告的相关内容行使权利、满足义务。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缴纳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缴纳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缴纳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2.06.25•【字号】大残联发[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缴纳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大残联发〔2012〕20号)各区市县及先导区残联:为依法完善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针对在审核缴纳保障金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保障金征缴范围及征缴地1、依据《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08〕103号)第一条第三款和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独立法人单位或非独立法人单位、驻连办事机构)不论总机构或集团公司是否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均应到纳税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到纳税所在地地税部门缴纳保障金(其中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总机构或集团公司也可对所属用人单位集中审核缴纳,但应按相关程序提出申请,批准后总机构或集团公司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并在所在地地税部门集中缴纳)。

2、依据《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08〕103号)第一条第一款,保障金审核缴纳对象是用人单位而不是单位法人,虽然一名自然人可以担当多个用人单位的法人但其名下各用人单位都具有独立法律责任和义务,所以应按规定进行保障金审核缴纳。

3、依据《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08〕10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保障金与税收实行一体化管理,税务登记迁移,保障金的缴纳地也随之改变。

企业已在原注册地审核了保障金,但尚未缴纳的,应在变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既未审核又未缴纳保障金的,应在变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联进行审核,并在变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通知书

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通知书

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通知书尊敬的_____: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然而,截至本通知书发出之日,经核查,贵单位仍未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就业,推动社会公平正义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用人单位应尽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也是对残疾人事业的支持和贡献。

贵单位未按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现正式向贵单位催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应缴金额经核算,贵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元。

具体计算依据如下: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

2、应缴纳的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 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缴纳期限请贵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将所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足额缴纳至以下指定账户:开户银行:_____账户名称:_____账号:_____三、逾期后果若贵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我们将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按照相关规定,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2、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将贵单位的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可能会对贵单位的信用评级产生不良影响,进而影响贵单位的商业活动和社会形象。

四、权利和义务1、贵单位对本通知书的内容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贵单位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有权要求获取合法有效的缴费凭证。

残疾人是社会的特殊困难群体,他们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

促进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计划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计划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计划,现在很多残疾人都是低保户,残疾人是需要政府部门扶持的弱势群体,第一公文带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计划,全文如下: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财政、地税部门代扣、代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机关、团体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为征收对象。

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用人单位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安排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或与残疾人依法签定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为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后,可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在职职工总数,是指年末在用人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

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可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其它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可参照人社、统计、财政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二、征收标准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1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三、征收方式各级残联具体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包括政策宣传、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在岗残疾职工人数的确认、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的核定、文书发放、催报催缴、减免管理、违章处罚和依法征缴除财政税务部门征收范围之外的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工作。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在未设立残联前,经市残联委托、授权,由该区民政局履行本辖区内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管理职责。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全文)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全文)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全文)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管理,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省政府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征缴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二、征缴标准及口径按照规定比例计算,未达到残疾人安置比例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为:(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规定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末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征收比例=应缴纳保障金。

单位从业人员:指在各单位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单位从业人员总数按照上年度末在册职工人数核定。

从业残疾人员: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根据市或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据。

三、审核认定(一)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单位从业残疾人员的审核认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向单位出具《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审批表》(见附件)。

(二)单位办理从业残疾人员核定手续,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从业残疾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正本及复印件;3、单位与从业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4、从业残疾人员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关于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富阳市财政局富阳市地方税务局文件富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富财预字[2007]378号富残联[2007]50号关于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地税所、直属分局、稽查局: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推进全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省政府第155号令《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及浙财社字(2003)13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残保金征收范围:本市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部属、外省驻富单位)均应按照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人数 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二、残保金征收标准:各单位应按在职在岗职工总人数 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应按我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保金。

为简化操作,残保金暂分为两个标准执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暂按每人每月12元征收;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暂按每人每月10元征收。

今后将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职工平均工资的增加、残疾人救助标准的提高及扶持政策扩大的需要,作适当调整。

三、残保金征缴管理:(一)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各类企业残保金征收。

1.各类企业按照税收管辖权,每月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残保金采用《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申报,使用税收完税凭证,实行“一户通”扣款。

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征收,健全源头管理办法,做到应收尽收。

3.各类企业因受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按期缴纳残保金确实有困难,或当期资金周转出现严重困难的,经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以缓缴,但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满后足额缴纳。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以 申
请退还多缴 的保障金


请 退 还 多 缴保 障 金

参 照 《 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关 于 修 订 北 京 市地 方 税 务局 退

税管理 办法 的通知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征 收 使用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的规定 现就残疾人就 业

》 (
京财税
〔 2 0 1 6〕 63 9


保障金

以 下 简称

保障金


的 征缴 有关
事项通告如下



征缴 范 围


凡在 本 市 行政 企 业 单位
工总


内 的
机关




体 企业 事 业单位和
、 、

办非
以 下简
称 用 人单位

均 应 按 照 不 少 于本 单位在 职 职


1.

% 的 比例 安 排残疾 人就 业

达不 到 规定 比例 的 应


缴纳保障金


申 报缴纳地点


人 单位 应

主 管 税务 机 关

报缴纳保障金
门 申
报 的 方式进行保 障金

94




不 需 缴 纳 保 障 金 的 用 人 单位 也 要 进行 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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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月征缴的公告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德清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缴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湖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德清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德政办发〔2010〕145号)的有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县残保金由原来的按年度一次性征缴改为按每月预征。

一、征缴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到比例的,依法按月缴纳残保金。

机关事业单位征缴办法不变。

二、征缴方式
残保金实行按月申报缴纳,年终清缴的方式。

即缴费单位每月15日前按本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自行计算应缴费额,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并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方式与地税部门征收税(费)申报方式相同。

如按月申报缴纳有特殊困难的单位,经地税部门认定可实行简并征期、简易申报等申报缴纳方式。

如行业职工流动性大、季节性用工变化大的劳动密集型等单位,经单位申请地税部门批准,可以实行按月核定预缴,年终清算的申报缴纳方式。

三、缴费基数、比例和计算公式
1、缴费基数:残保金缴费基数统一按本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缴费单位(企业)当年实际缴费基数高于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县平均工资年终结算。

2、缴费比例:缴费比例(费率)为1.5%。

3、缴费计算公式:
未安置残疾人职工计算公式:应缴残保金=缴费基数×1.5%;
已安置残疾人职工(或达不到安置比例)计算公式:应缴残保金=缴费基数×(1.5%-已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在职职工人数),出现负数按零申报。

四、单位已安置残疾人职工的审核认定
1、已安置残疾人职工的用人单位,在每年的1月底前向县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所(以下简称县残服所)报送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8级残疾军人证)、《德清县残疾人就业证》、《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和银行出具的《残疾人职工工资对账单》(工资卡)等相关资料。

县残服所将审核结果抄送县地税部门,县地税部门根据县残服所核定的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人数,作为审核用人单位本年度申报缴纳残保金的依据。

逾期不办理申报、审核手续的,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当月安置残疾人职工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当月内向县残服所上报上述资料,经县残服所审核和县地税部门确认后,从次月起减征残保金。

逾期办理核定手续的,视同当月未安置残疾人处理。

3、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按《劳动合同法》办理,在解除当月到县残服所办理解除备案手续,从次月起调整应申报缴纳的残保金。

逾期办理备案手续并未及时调整应申报缴纳残保金的,按逾期缴纳残保金处理。

五、征缴管理
1、用人单位在每月15日前办理残保金申报缴纳确有困难的,应在15日前向地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地税部门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延期申报或缓期缴纳。

2、用人单位如账证不全、核算不规范、未能正确提供用工人数,反映工资总额的,地税部门可依据税(费)征收管理体系,采用评估、核定的方法,确定用人单位的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

3、未经批准逾期缴纳残保金的,除补缴应缴的残保金外,应按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联系地址:德清县武康镇千秋东街1号(县行政中心D楼306室)
联系电话:8074421
德清县财政局德清县地税局
德清县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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