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撤销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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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撤销期限与条件法律上的限制与规定

遗嘱的撤销期限与条件法律上的限制与规定

遗嘱的撤销期限与条件法律上的限制与规定一、引言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在其生前依法所立遗嘱,如有需要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予以废止或撤销。

遗嘱的撤销期限与条件是根据法律规定来保护遗嘱人的意愿,并确保遗产的合法分配。

本文将探讨遗嘱的撤销期限与条件在法律上的限制与规定。

二、遗嘱的撤销期限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的撤销期限在一般情况下并无固定限制,遗嘱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对其遗嘱进行撤销。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遗嘱的撤销期限:1. 遗嘱人在失踪期间,被视为死亡时,遗嘱即有效,撤销期限将不再适用;2. 遗嘱人在生前有特殊行为,如销毁遗嘱或明确表示撤销遗嘱的意愿,无论是否采取撤销手续,遗嘱即被视为无效。

三、遗嘱的撤销条件除了撤销期限,我国继承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条件,对遗嘱的撤销进行了限制:1. 遗嘱施行后的约定:如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规定了遗嘱的撤销条件,必须按照约定进行撤销;2. 特别的遗嘱撤销条件:如遗嘱人制定了条件遗嘱,遗嘱的有效性将取决于特定条件的发生或未发生;3. 法定的撤销条件:我国继承法规定,在以下情况下,遗嘱将被视为无效并自动撤销:a) 遗嘱人与收益人结婚或再婚;b) 遗嘱人有合法子女后再生、认养或收养子女;c) 遗嘱人被依法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遗嘱的撤销手续为了确保遗嘱的撤销合法有效,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一些必要的撤销手续:1. 撤销公证:遗嘱人可以通过公证机关进行遗嘱的撤销,这样可以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公正性;2. 书面声明:遗嘱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收益人宣布遗嘱的撤销;3. 口头宣布:如果无法进行书面声明,遗嘱人可以口头形式宣布遗嘱的撤销,但需要有证人作为证据。

五、遗嘱的撤销限制与规定的意义遗嘱的撤销期限与条件法律上的限制与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遗嘱人的意愿,并确保遗产的合法分配。

撤销期限和条件的设定可以避免遗嘱人在生前随意更改或撤销遗嘱,保证遗嘱制定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同时,撤销条件的规定还可以保护遗嘱人的利益,防止收益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滥用遗嘱人的意愿。

遗嘱撤销与更改的方法和限制

遗嘱撤销与更改的方法和限制

遗嘱撤销与更改的方法和限制遗嘱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用于规定人在生前对财产的分配方式。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人们可能会在其一生中需要撤销或更改之前所立的遗嘱。

本文将介绍遗嘱的撤销与更改的方法,以及相关的限制。

一、遗嘱撤销的方法1.口头撤销:遗嘱人可以通过口头宣布撤销遗嘱。

然而,为了确保有效性,最好将口头撤销的事实记录下来,以防止未来的纠纷。

2.书面撤销:书面撤销是最常见和可靠的方式。

遗嘱人可以通过书面文件明确表达撤销的意愿,并签署日期。

这份书面撤销应该与之前的遗嘱一起保存,以确保在需要时可以找到。

3.新遗嘱覆盖:遗嘱人可以通过编写新的遗嘱来撤销之前的遗嘱。

新遗嘱应明确指出之前的遗嘱被撤销,并详细说明财产的重新分配方式。

由于新遗嘱在法律上替代之前的版本,因此保存最新的遗嘱很重要。

二、遗嘱更改的方法1.附加遗嘱:遗嘱人可以通过附加遗嘱来进行更改。

附加遗嘱是对之前的遗嘱的补充,用于修改、添加或删除某些内容。

附加遗嘱应该与之前的遗嘱一起保存,并在需要时一起提交。

2.遗嘱修订:遗嘱修订是对遗嘱的直接修改,用于更改具体的分配方式或其他相关内容。

修订应该由遗嘱人亲自签署,并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进行。

修订后的遗嘱应与之前的遗嘱一起保存,以确保完整性。

三、遗嘱撤销和更改的限制1.能力限制:只有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才有权撤销或更改遗嘱。

如果遗嘱人丧失了完全行为能力,例如患有严重精神病或痴呆症,他们将无法自行撤销或更改遗嘱。

2.撤销限期:在一些法律管辖区域,对于遗嘱的撤销存在时间限制。

这意味着在一定的时间内,遗嘱人可以自由撤销或更改遗嘱。

超过这个时间限制,将无法撤销旧遗嘱。

3.第三方权益:遗嘱的撤销或更改可能会对受益人造成不利影响。

为了保护受益人的权益,法律会对遗嘱的撤销和更改设置一些限制。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受影响的受益人的同意才能进行撤销或更改。

总结:遗嘱的撤销和更改是遗嘱人在生前对财产分配方式进行调整的方法。

民法典1215条内容

民法典1215条内容

民法典1215条内容
民法典1215条内容
民法典1215条规定了关于遗嘱的撤销和变更的相关规定。

遗嘱是指遗嘱人在死后对其财产的处置意愿所作的书面表达。

遗嘱的撤销和变更
是遗嘱人对其原本的意愿进行更改或取消的行为。

首先,遗嘱的撤销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的意愿。

如果遗嘱人在死前没有
进行遗嘱的撤销或变更,那么其原本的遗嘱将会被执行。

但是,如果
遗嘱人在死前进行了遗嘱的撤销或变更,那么其最后的遗嘱将会被执行。

其次,遗嘱的撤销和变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遗嘱人在撤销或变
更遗嘱时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其撤销或变更的遗嘱将会被视为无效。

因此,在进行遗嘱的撤销或变更时,遗嘱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否则
其意愿将无法得到执行。

最后,遗嘱的撤销和变更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

遗嘱的撤销和变
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且必须由遗嘱人本人亲笔签名或者在其它
人的见证下签名。

如果遗嘱的撤销或变更没有符合这些形式要求,那
么其撤销或变更的遗嘱将会被视为无效。

总之,遗嘱的撤销和变更是遗嘱人对其财产处置意愿进行更改或取消的行为。

在进行遗嘱的撤销或变更时,遗嘱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并且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

只有在遵守这些规定的情况下,遗嘱的撤销或变更才能被视为有效。

遗嘱撤销声明

遗嘱撤销声明

遗嘱撤销声明遗嘱是个人在临终前对财产和事务进行安排和规划的法律文件。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个人的意愿和情况可能会发生改变。

当遗嘱所规定的继承人、监护人或财产分配方式需要进行修改时,遗嘱撤销声明就是一种合适的选择。

本文将详细介绍遗嘱撤销声明的重要性、制作要点以及如何递交。

一、遗嘱撤销声明的重要性遗嘱撤销声明是为了废除之前的遗嘱,以确保个人意愿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有以下几个重要的原因使得撤销遗嘱声明成为必要的文件。

1. 变更继承人:在原有的遗嘱中,如果个人希望更改或删除之前所指定的继承人,那么应该通过撤销声明将其剔除。

2. 变更财产分配方式:当个人决定调整财产分配方式,例如更改资产的分配比例或增加、减少财产分配对象时,撤销声明则可以替代之前的遗嘱。

3. 撤销整份遗嘱: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可能希望对之前的全部遗嘱进行撤销,以确保遗嘱的最新有效性。

二、制作遗嘱撤销声明的要点制作遗嘱撤销声明时,需遵守以下要点,以保证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 明确声明:在遗嘱撤销声明中,明确表明个人的意愿是撤销之前所做的遗嘱,确保受托人或相关机构明白撤销的意图。

2. 详细说明:遗嘱撤销声明中应包含之前遗嘱的具体信息,如遗嘱的日期、受托人的姓名以及所指定的继承人等。

同时,也应明确撤销声明的目的和原因。

3. 法律要求:遗嘱撤销声明的制作必须符合当地的法律要求,如证人的要求、授权的形式以及撤销声明的签署等。

4. 形式要求:撤销声明应以书面形式制作,并由个人亲自签署。

同时,还应该确保签署日期的存在,并在每一页进行标注。

三、递交遗嘱撤销声明制作完成遗嘱撤销声明后,递交给相关机构或受托人是确保其有效性的关键步骤。

1. 受托人:如果在之前的遗嘱中指定了受托人,个人应该将撤销声明直接递交给该受托人。

同样,如果之前遗嘱已经递交给法院或其他机构,个人也应将撤销声明提交给相应的机构。

2. 归档备份:除了直接递交给受托人外,个人还应将撤销声明的副本妥善保管。

遗产继承中的遗嘱复核与撤销程序

遗产继承中的遗嘱复核与撤销程序

遗产继承中的遗嘱复核与撤销程序遗嘱是遗产继承中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书,通过遗嘱可以明确遗产的分配和受益人,确保遗产按照遗愿进行继承。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遗嘱的真实性或有效性可能会受到质疑,这时就需要进行遗嘱的复核与撤销程序。

本文将针对遗嘱复核与撤销的程序进行探讨。

一、遗嘱的复核程序当涉及到遗嘱的复核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遗嘱的可执行性在遗嘱的复核过程中,首要问题是确定遗嘱的可执行性。

这意味着要确定遗嘱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例如遗嘱是否由遗嘱人亲自签名,并在见证人的存在下进行。

如果遗嘱的形式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可能会导致遗嘱被认定为无效。

2. 遗嘱的真实性除了形式要求外,遗嘱的真实性也是复核的重要方面。

当一方质疑遗嘱的真实性时,有必要对遗嘱的制作过程进行审查。

这可能包括收集证据以证明遗嘱是在合法和真实的情况下制作的,例如证人的证词或其他相关证据。

3. 遗嘱撤销的请求在某些情况下,继承人可能希望撤销遗嘱。

遗嘱的撤销可以通过遗嘱人亲自撤销、依据法律规定的手续进行撤销或者通过法院判决进行撤销。

遗嘱撤销的请求需要进行仔细审查,并确保符合相关法律程序。

二、遗嘱的撤销程序当涉及到遗嘱的撤销时,一般需要以下步骤:1. 确认合法性在开始遗嘱的撤销程序之前,需要确保该程序在合法范围内进行。

这意味着需要检查是否存在任何法律或法规规定,要求特定的程序或条件进行遗嘱的撤销。

2. 申请撤销撤销遗嘱的申请通常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并向有权审批机构或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需要说明撤销的理由,并提供支持其请求的证据。

3. 审查与决定一旦收到遗嘱撤销的申请,有权机构或法院将进行审查。

审查过程可能涉及听证会、收集证据和调查等环节,以便做出符合法律要求的决定。

在审查过程中,遗嘱的受益人有权提供辩护意见,以确保其权益受到充分保护。

4. 撤销决定最终,有权机构或法院将根据审查的结果做出决定。

如果决定撤销遗嘱,将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彻底撤销该遗嘱。

遗嘱的修订与更改规定

遗嘱的修订与更改规定

遗嘱的修订与更改规定遗嘱是个人在生前对财产及其他个人事务作出的安排和处置的文件。

然而,由于个人情况的变化或其他原因,很多人在撰写遗嘱后可能会考虑对其进行修订或更改。

本文将介绍遗嘱修订与更改的规定,以帮助读者了解相关法律条款,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

第一部分:遗嘱修订的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嘱的修订可以通过两种主要方式进行:撤销现有遗嘱并重新起草一份新的遗嘱,或者通过遗嘱修订文件对现有遗嘱进行修改。

这些方式将在本文的下一部分进行详细探讨。

第二部分:撤销并重新起草遗嘱在撤销现有遗嘱并重新起草新遗嘱的情况下,遗嘱的撤销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应签署和日期。

接下来,个人可以起草一份全新的遗嘱,对财产和其他个人事务进行新的安排和处置。

此时,新遗嘱应该明确指出其替代前一份遗嘱的效力,以确保没有遗漏或冲突的问题。

第三部分:遗嘱修订文件为了便捷地对现有遗嘱进行修改,个人可以起草一份遗嘱修订文件。

这种文件应当具备以下要素:明确标明修订文件的性质、日期及目的;列明要进行的修改,包括对具体条款的增删或更改;由个人亲笔签署并在修订文件上签字。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文件应当与原有遗嘱一同保管,以确保修订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部分:修订与更改的要求为了使遗嘱的修订和更改具有法律效力,个人需要满足特定要求。

首先,修订和更改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以确保明确和明晰的记录。

其次,个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署,以示真实性和认可。

第三,修订和更改应当符合当地法律规定的法定要求,包括见证人的存在和签字等。

第五部分:遗嘱修订的建议针对遗嘱的修订和更改,以下是一些建议供读者参考:1. 确保遗嘱修订和更改符合当地法律要求,包括见证人的要求和法定格式等。

2. 选择可靠的见证人,以确保遗嘱修订和更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在起草修订文件或新遗嘱时,尽可能清晰地陈述意图,以避免后续解释或争议。

4. 定期回顾和更新遗嘱,特别是在重大生活事件发生时,例如婚姻、离婚、出生或去世等。

遗嘱的修改与增补方式

遗嘱的修改与增补方式

遗嘱的修改与增补方式遗嘱是一个人生前明确表达个人意愿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个人情况的变化,我们可能需要对遗嘱进行修改与增补。

本文将介绍遗嘱的修改与增补方式,帮助您了解如何有效地更新自己的遗嘱。

一、撤销旧遗嘱与制定新遗嘱最直接的修改方式是完全撤销旧遗嘱并制定新的遗嘱。

您可以在新的遗嘱中更正任何之前的决定,并确保其中的意愿更符合您当前的想法和情况。

在制定新遗嘱时,应注意遵守相关的法定要求和程序,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

二、写遗嘱的修改与增补文件可行的修改方式之一是书写遗嘱的修改与增补文件,也称为“修订遗嘱”或“附加遗嘱”。

在这种情况下,您不需要完全撤销旧遗嘱,只需要书写一份文件来修改或增补您之前的意愿。

这种方式常用于对遗产分配进行小幅度调整,或向遗嘱中加入新的受益人。

修改与增补文件应具备以下要素:明确表示文件是修改或增补旧遗嘱的意图;列明要修改或增补的具体内容;您的全名和身份信息;遗嘱日期的确认;在修改与增补文件的底部签名,并请两位见证人在您的面前签字。

此外,为避免混淆,建议将修改与增补文件与原始遗嘱存放在一起。

三、遗嘱公证遗嘱公证是一种确保遗嘱有效性和合法性的方式,同时也方便修改与增补遗嘱。

您可以通过向公证处提交修改或增补遗嘱的申请,由公诉人见证并记录下您的修改意愿。

公证后的遗嘱具备更高的法律效力,并且在执行时更易于证明。

遗嘱公证需要以下步骤:咨询公证处了解相关的法律要求和程序;准备修改或增补遗嘱的具体意愿;前往公证处,向公证员说明您的意图并提供相关的遗嘱文件;公证员将记录下您的修改意愿,并请您和两位见证人签字;公证完成后,您将获得一份正式的遗嘱公证文件。

四、借助律师进行修改与增补如果您对遗嘱的修改涉及到复杂的财产安排或法律事项,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

律师将根据您的需求和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并帮助您制定合适的修改与增补计划。

律师可以确保您的遗嘱修改与增补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帮助您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精讲: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精讲: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精讲:遗嘱的变更与撤销遗嘱的撤销或变更,指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使其全部或部分不发生效力,前者称为遗嘱的撤销,后者称为遗嘱的变更。

遗嘱只能由遗嘱人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遗嘱人撤销或者变更遗嘱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否则不生撤销或者变更遗嘱的效力: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④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

⑤依照法定方式撤销或者变更。

遗嘱的变更与撤销分两种:(1)明示。

若前后两份有效遗嘱的内容相互冲突,则在后遗嘱撤销变更了在前的遗嘱。

但公证遗嘱须由在后的公证遗嘱撤销或变更(《继承法》第20条、《继承法意见》第42条)。

(2)默示。

又分两种:①《继承法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②遗嘱人故意破毁遗嘱的。

须注意:破毁公证遗嘱时,须将(遗嘱人保存的)正本与(公证机关保存的)原本一并破毁,方可引起撤销遗嘱的法律效果。

【例】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

甲为感谢乙,自书遗嘱,表示其三间房屋由两个子女平分,所有现金都赠给乙。

后甲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

不久甲去世。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的前一遗嘱无效B.甲的后一遗嘱无效C.所有现金应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D.所有现金应归乙所有【答案】ABD【例】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丙。

后乙因盗窃而被判刑,甲伤心至极,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不久去世。

乙出狱后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B.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C.乙无权继承任何遗产D.可以分给乙适当的遗产【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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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撤销和变更[王克先]——(2014-8-7) / 已阅1063次遗嘱的撤销和变更案情介绍孔某某与李某甲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一审为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乙系李某甲母亲。

李某甲父亲李文科1988年8月3日去世后,李某乙于1993年4月24日建造了面积为100平方米的砖混房屋一层三间。

1999年2月10日,孔某某与李某乙结婚,孔某某户籍于2004年9月21日由吉林省和龙市迁至大连金州新区华家街道华东村华东屯。

2007年5月21日,大连市金州区公证处出具了(2007)金证民字第1121号公证书,对李某乙所立遗嘱进行了公证。

2012年5月28日,李某乙患病入住大连市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

2012年6月4日,大连金州新区公证处出具了(2012)金证民字第2434号公证书,对李某乙的撤销遗嘱声明书予以公证。

撤销遗嘱声明书的主要内容是:我于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在金州区公证处立有公证遗嘱(2007)金证民字第1121号公证书。

遗嘱内容是,我有砖混房一处,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坐落在大连市金州区华家屯镇华家村,《房屋所有权证》编号:000001号。

我去世后该房屋产权由儿子李某甲继承。

现我声明撤销上述遗嘱(从即日起该遗嘱无效),不再按遗嘱执行。

声明人:李某乙。

2012年6月8日,李某乙自书遗嘱一份:遗嘱,我叫李某乙,住金州区华家镇华东村华东屯82号。

为预防纠纷,我去世后,所有房屋产权全部由丈夫孔某某继承,此遗嘱签名按手印生效。

李某乙签名按手印并写明年月日。

2012年6月11日,李某乙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自书遗嘱应为李某乙本人书写。

而李某甲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乙自书遗嘱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亦不足以证明遗嘱内容不是李某乙的真实意思表示或李某乙是在受胁迫、受欺骗时自书遗嘱;更不足以证明李某乙自书的遗嘱系伪造或被篡改。

但《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房屋共有人为李某乙及其儿子李某甲,李某乙的个人财产系该房屋的50%份额。

遗嘱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无效。

李某乙遗嘱中处分个人财产部分即涉案房屋50%份额的遗嘱内容有效。

判决:被继承人李某乙自书遗嘱中处分其个人财产即坐落在大连市金州区华家屯镇华家村砖泥房(房屋所有权证号:000001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50%份额遗嘱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李某甲不服,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来源: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民一终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律师分析一、遗嘱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个人财产或者其他事务所作的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特征: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遗嘱应由遗嘱人亲自作出。

4、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

5、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相应的,遗嘱有效要件有: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

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4、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遗嘱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以上要件仅指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

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遗嘱的形式如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即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才适用。

二、遗嘱类型《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法律规定了五类遗嘱: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对遗嘱人所立的遗嘱经过审查,予以公证,出具公证书的遗嘱。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书面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并在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亲笔签上本人姓名。

死者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自己书写的遗嘱。

代书遗嘱由代书人根据遗嘱人的口述代为书写,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书写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用录音设备将遗嘱人对其遗产所作处分的口头表述录制下来的遗嘱。

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其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上述五类遗嘱从效力上可分为二类:公证遗嘱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非公证遗嘱。

法律规定,非公证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即公证遗嘱具有优先的效力。

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非公证遗嘱之间则只有形式的区别而无效力高下之分。

三、遗嘱撤销和变更的概念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撤销、变更其所立的遗嘱。

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又取消其原来所立的遗嘱。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遗嘱设立后对遗嘱内容作部分修改。

遗嘱的撤销和变更都是遗嘱人对其遗嘱内容的改变,只不过撤销改变遗嘱全部内容,变更改变遗嘱的部分内容。

遗嘱的撤销和变更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和变更不同。

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和变更应在法定期间,根据法定撤销或变更事由,或得到对方同意后行使。

遗嘱的撤销和变更,则遗嘱人可以在遗嘱设立后的任何时间,无须征得任何人同意,也无须任何理由就可以撤销、变更。

撤销遗嘱时,被撤销的遗嘱失效,撤销之日起即对遗嘱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变更遗嘱时,数份遗嘱均为有效,只不过应按法律确定的规则选择适用。

四、遗嘱撤销和变更的方式遗嘱的撤销和变更有明示和推定两种方式。

1、明示方式是指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撤销、变更遗嘱。

遗嘱人以明示方式撤销或变更遗嘱,应依照法律规定的设立遗嘱的要求和方式进行。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方式撤销、变更遗嘱的意思表示,不发生遗嘱撤销、变更的效力。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撤销、变更必须采用公证形式。

2、推定方式是指遗嘱人未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撤销、变更所立遗嘱,而是从遗嘱人的行为推定其撤销、变更遗嘱的意思表示,产生撤销、变更遗嘱的法律后果。

推定方式有以下情形:①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推定后立的遗嘱撤销或变更前立的遗嘱;但数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有数份公证遗嘱的,则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

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推定遗嘱撤销、变更。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前开始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③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原遗嘱。

但遗嘱人故意销毁自己保存的公证遗嘱,不发生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效力。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9.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处理结果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

二审法院认为,2007年5月21日,李某乙立遗嘱将涉案房屋由李某甲继承,并进行了公证。

但在2012年6月4日,李某乙又在大连金州新区公证处对上述公证遗嘱进行撤销,亦进行了公证。

2012年6月8日李某乙自书遗嘱一份,将案涉房屋由孔某某继承。

对被继承人的自书遗嘱,李某甲没有证据证明不是被继承人书写,亦没有证据证明被继承人受到胁迫,一审法院依据相关证据综合认定被继承人自书遗嘱部分有效正确。

2014年4月2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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