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订立后可以变更或撤销吗?
完美的遗嘱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前言遗嘱,是指遗嘱人在生前或临终前,对其财产及其他事务作出处理并指定继承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遗嘱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手段。
为了规范遗嘱的制定、保管、执行等行为,保障遗嘱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
本文将从遗嘱的定义、种类、效力、订立、执行等方面,对遗嘱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遗嘱的定义与种类1. 定义遗嘱是指遗嘱人在生前或临终前,对其财产及其他事务作出处理并指定继承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遗嘱具有以下特点:(1)遗嘱是遗嘱人的单方意思表示;(2)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财产及其他事务的处理;(3)遗嘱是遗嘱人指定继承人的法律行为。
2. 种类根据遗嘱的形式和内容,遗嘱可分为以下几种:(1)口头遗嘱:遗嘱人以口头形式表达对其财产及其他事务的处理和指定继承人的意愿。
(2)书面遗嘱:遗嘱人以书面形式表达对其财产及其他事务的处理和指定继承人的意愿。
(3)公证遗嘱:遗嘱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以书面形式表达对其财产及其他事务的处理和指定继承人的意愿。
(4)自书遗嘱:遗嘱人亲自书写遗嘱,并在遗嘱上签名或盖章。
(5)代书遗嘱: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遗嘱,并由遗嘱人签名或盖章。
三、遗嘱的效力1. 遗嘱的有效条件(1)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4)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2. 遗嘱的无效情形(1)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3)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4)遗嘱被篡改或伪造。
四、遗嘱的订立1. 遗嘱的订立时间遗嘱可以在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订立,也可以在遗嘱人临终前订立。
2. 遗嘱的订立程序(1)遗嘱人可以自书遗嘱,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书;(2)遗嘱人应当亲自签名或盖章,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签名或盖章;(3)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见证人,见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与遗嘱人无利害关系;③了解遗嘱内容。
浅谈统一民事撤销权

浅谈统一民事撤销权[摘要]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行为为可撤销行为,但是对撤销权制度的研究局限在这一范围内。
合同法出台后,可撤销行为作了大量扩展,对撤销权制度的研究也逐渐展开,但仍以单独讨论某种具体的撤销权为主,从总体上研究撤销权制度甚少。
文章对所有可撤销民事行为进行归纳总结,得出一些肤浅的认识,以期对统一撤销权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统一;民事;撤销权一、现行法律关于民事撤销权的规定(一)要约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可见,要约人对要约有撤销权。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合同或非纯获利益的合同,在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三)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撤销权《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四)意思表示瑕疵合同的撤销权《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五)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六)赠与合同撤销权《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民法典1215条内容

民法典1215条内容
民法典1215条内容
民法典1215条规定了关于遗嘱的撤销和变更的相关规定。
遗嘱是指遗嘱人在死后对其财产的处置意愿所作的书面表达。
遗嘱的撤销和变更
是遗嘱人对其原本的意愿进行更改或取消的行为。
首先,遗嘱的撤销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的意愿。
如果遗嘱人在死前没有
进行遗嘱的撤销或变更,那么其原本的遗嘱将会被执行。
但是,如果
遗嘱人在死前进行了遗嘱的撤销或变更,那么其最后的遗嘱将会被执行。
其次,遗嘱的撤销和变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遗嘱人在撤销或变
更遗嘱时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其撤销或变更的遗嘱将会被视为无效。
因此,在进行遗嘱的撤销或变更时,遗嘱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否则
其意愿将无法得到执行。
最后,遗嘱的撤销和变更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
遗嘱的撤销和变
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且必须由遗嘱人本人亲笔签名或者在其它
人的见证下签名。
如果遗嘱的撤销或变更没有符合这些形式要求,那
么其撤销或变更的遗嘱将会被视为无效。
总之,遗嘱的撤销和变更是遗嘱人对其财产处置意愿进行更改或取消的行为。
在进行遗嘱的撤销或变更时,遗嘱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并且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
只有在遵守这些规定的情况下,遗嘱的撤销或变更才能被视为有效。
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 - 遗嘱公证

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 - 遗嘱公证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我们应该知道正常情况下,公证遗嘱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遗嘱无效的话,一般是推翻不了的,那么,效力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接下来由我详细为您介绍!一、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继承法第二十条为确定遗嘱的效力了最基本的规则:“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分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而《继承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对此进一步明确到:“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这里所确定的判断标准是以被继承人最后的意思表示为准,同时又确立了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地位。
以被继承人最后意思表示为准,此当无异议。
因为遗嘱并非合同行为,而是无相对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行为,立遗嘱人通过变更、撤销遗嘱来改变自己的财产处分方式并不受他人限制,也基本上不存在因为遗嘱变更撤销而产生的信赖损害赔偿问题。
但是让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就不能不让人产生疑问了。
《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从这个角度来看,公证活动只是证明相关法律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而并非是赋予其在实体法上的优先地位。
继承法为了防止伪造遗嘱,各种形式的遗嘱都确定了效力的判断标准。
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民法典1060条的解读

民法典1060条的解读一、条文内容: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解读:本条是关于遗嘱撤回和遗嘱冲突的规定。
遗嘱的撤回可分为明示撤回和默示撤回。
明示撤回包括在遗嘱中附加条件、期限或者其他对遗嘱部分或全部的撤回;默示撤回包括对遗嘱所涉及的标的物或财产份额进行处分或事实上的处分。
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的,应当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除非遗嘱人以一定的意思表示撤回前一份或数份遗嘱。
本条规定的“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指的是后一份遗嘱与前一份遗嘱内容相抵触,而非指遗嘱人所立数份遗嘱的内容相互抵触。
三、签名方式: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意思表示,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所谓危急情况,通常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面临重大人身危险等情形。
四、证人证明:证人证言是证人就自己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由于证人无权旁听案件的审理过程,所以证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都是从自己的主观感受和认识出发,而且不是按照审理过程中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进行的,所以证人只能就自己所经历和感受的事情进行陈述,而不能就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的其他问题作出陈述。
自书遗嘱、录音录像等形式的遗嘱并非必然需要证人证明,如果存在危急情况等特殊情形也可以不需要证人证明。
本条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主要是指公证遗嘱,即通过公证的方式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五、其他证明方式:公证遗嘱是经国家公证机关证明的最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形式。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与其他形式的遗嘱相比最为严格。
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现场录像(录像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容貌特征、语言特征及询问过程),以确保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法律效力的问题

遗嘱法律效力的问题
公证遗嘱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
公证遗嘱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可见,公证遗嘱因为由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进行了公证,其效力明显高于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公民不得以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的形式撤销、变更已经公证的遗嘱。
其次,公证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其所办理的遗嘱公证,具有真实、可靠、方式严格、证明力强的特点,可以有效杜绝继承人、代书人、见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遗嘱内容进行伪造和篡改,具有无可争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的证据性。
再次,办理公证遗嘱过程中,公证员既是公证人,又是现场见证人,还可以是立遗嘱人的代书人和遗嘱的保管人,可以确保遗嘱机密,从而使遗
相关法律法规:
1、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2、通常,法律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
件的效力。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本章所讲的法律效力,即狭义的法律效力。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司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民法典》考点解读(继承权、合同、物权法、婚姻家庭)

司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民法典》考点解读2020法考大纲中,关于民法学科体例和考查知识点会根据民法典进行调整,并对附录法律法规进行了增删。
民法典怎么考?民法典有哪些知识点需要掌握?现在我们为各位考生盘点民法典的基本内容。
继承权继承,关系着自然人死亡后财产的传承,事关千家万户。
从妥善管理遗产,到减少遗产纠纷,民法典在继承编中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1)录像、打印等遗嘱形式被认可。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对各种情形下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
遗产管理人的协调可以有效减少各方争执,满足多元化遗产分配需求,利于社会稳定。
合同合同编共分为三个分编——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紧跟新时代的步伐,积极回应社会生活的热点问题,可谓亮点纷呈!(1)规制“霸座”等不良行为。
《民法典》第815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遗嘱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遗嘱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遗嘱是个人对其财产分配和遗愿的书面陈述,具有合法性和法律效力。
然而,在编写遗嘱时,可能会遇到一些常见问题。
本文将介绍这些问题以及解决方法,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遗嘱的撰写过程。
一、受益人的指定问题在撰写遗嘱时,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确定受益人。
有时候,人们可能无法决定将财产分配给哪些亲属或机构。
此外,还可能存在受益人的身份争议,例如离婚后的配偶是否仍然应该是受益人。
解决方法:在明确遗嘱受益人时,应考虑账户的现状和可能的未来变化。
确保在遗嘱中详细说明各项受益人的身份,并在适当的情况下进行更新和修改。
如果存在身份争议,可以请专业人士进行法律咨询,并在遗嘱中明确受益人的身份以避免纠纷。
二、遗产税问题遗产税是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需要向政府支付的一种税收。
不同地区对于遗产税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这可能导致遗嘱执行时出现问题。
解决方法:在撰写遗嘱时,应了解所在地的遗产税法规。
如果预计会产生较高的遗产税,可以寻求专业财务规划师或律师的建议,以找到合法降低遗产税的方法。
此外,还可以探索设立信托基金等方式来规避遗产税的影响。
三、遗嘱的撤销问题由于个人意愿、法律规定或财产分配情况的改变,可能会出现撤销之前遗嘱的需求。
然而,如何撤销及证明遗嘱已经撤销可能成为问题。
解决方法:在新的遗嘱中明确表达对之前遗嘱的撤销,并在新遗嘱的起始部分注明撤销之前的一切遗嘱。
同时,可以请一位有资质的公证人证明撤销的有效性。
四、证人的选择问题在撰写遗嘱时,通常需要请证人证明遗嘱的有效性。
然而,证人的选择可能受到限制,并且可能在证明遗嘱有效性时发生问题。
解决方法:选择证人时,应确保他们符合所在地法律对于证人的要求。
证人通常需要年满18岁且不是受益人或受益人亲属。
选择可靠和可信赖的证人,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
五、執行遗嘱的问题当遗嘱需要执行时,可能会遇到执行人的挑选问题。
执行人需要确保遗嘱按照遗嘱者的意愿进行执行,并负责处理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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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订立后可以变更或撤销吗?
遗嘱是自然人在生前对其死后资产的分配和处置的一种有法律
效力的意思表示。
如果自然人在订立遗嘱后突然又改变意思,想要撤销或者变更遗嘱条款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那么遗嘱订立后可以变更或撤销吗?下面跟着我一起了解一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遗嘱订立后可以变更或撤销吗?
遗嘱订立后可以变更或撤销。
二、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人不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遗嘱人可以将自己原来订立的遗嘱予以撤回,但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另外,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三、遗嘱撤销和变更的形式
遗嘱的撤销或变更,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明示的撤销或变更;一种是推定的撤销或变更。
前者是基于被继承人明确的意思表示而撤销或变更,后者是基于被继承人行为而产生的撤销或变更。
这实际上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或推定。
明示撤销、变更遗嘱,必须按照《民法典》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
比如,以自书遗嘱撤销、变更除公证遗嘱以外其他形式的遗嘱时,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以代书遗嘱撤销、变更除公证遗嘱以外其他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否则,撤销或变更不发生效力。
关于推定撤销或变更遗嘱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遗
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就意味着在此之前的遗嘱被撤销或变更了。
当然,最后的遗嘱必须是合法的遗嘱,才能发生变更或撤销以前所立遗嘱的法律效力。
如果最后所立遗嘱不合法,则要对以前所立遗嘱进行具体分析。
如果其中有公证遗嘱,应依最后的公证遗嘱处理遗产;如无公证遗嘱,则应依其中时间最后的合法有效的遗嘱处理遗产。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遗嘱订立后可以变更或撤销吗?
的全部内容了。
综上可知,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因主观客观方面的原因,可以依法撤销原立遗嘱的全部内容,也可以依法变更遗嘱的某些内容。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学习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