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215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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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十五大变化

《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十五大变化

《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十五大变化变化1:确立“自甘风险”规则《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为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除非其他参加者故意或重大过失,其他参加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是如果活动组织者是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话,应当适用学校等教育机构在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时的相关责任规定。

例如学校设施有安全质量问题,则学校应承担责任。

变化2:自助行为只能针对财产,不能针对人身《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若是不及时采取措施将使自己的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的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比如乘客乘坐出租车下车不付钱等情形,但是若是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责任。

变化3: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变化4:修改了委托监护的责任承担《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监护人将监护责任委托给他人的,由法定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委托监护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不再是连带责任。

变化5:修改劳务派遣单位责任与雇员责任《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从过错补充责任调整为过错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在雇主责任中,新增规定可以向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追偿。

变化6:细化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则《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明确平台可以根据服务类型的不同采取必要措施,给云计算及小程序等新类型的网络侵权处理留有空间和余地;若是因错误通知导致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网络用户恶意投诉、水军泛滥等情形。

《民法典》第1195、1196条规定,增加了要求权利人和网络用户在通知和声明中提供初步证据及真实身份信息的规定。

违反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赔偿案例

违反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赔偿案例

违反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赔偿案例案情概述:市的李先生是一家小型餐饮店的经营者,近期发生了一起涉及违反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赔偿案件。

根据该条款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场所安全,并对因自身过错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详情:2024年5月1日,李先生所经营的餐饮店发生了一起食品中毒事件,一名顾客吃了店里提供的食物后出现了严重的腹泻和呕吐症状,被送往医院急救。

调查显示,该餐饮店所提供的食品存在严重的卫生问题。

在卫生抽查中,卫生部门发现餐饮店存在食物储存不当、食材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尤其是其中一种常见配料经检测发现含有病原菌,严重影响了食品安全。

经调查发现,李先生及其员工对食品存储、加工方面缺乏严格的操作流程和监督制度。

员工在处理食材时没有正确操作,未经过手卫生处理就直接接触食材,而且食物的储存没有按照良好的卫生规范进行。

这些问题导致了食品长时间暴露在不适宜的环境下,从而引发了食物中毒事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规定,作为经营者的李先生应当为此次食品中毒事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款规定,李先生作为餐饮店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因自身过错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被害人与李先生达成了赔偿协议。

根据协议,李先生同意赔偿被害人所有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总计人民币10万元。

案例分析:根据该案例,李先生作为餐饮店的经营者,在食品安全方面存在明显的过错。

他未能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导致顾客因食用店里的食物而受到伤害。

因此,李先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场所安全,并对因自身过错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先生未能采取足够的措施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导致顾客发生食物中毒,其过错明显。

因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他需为此次事件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1208—1217)

民法典(侵权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1208—1217)

民法典(侵权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1208—1217)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三部分-邹国勇)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三部分-邹国勇)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三部分)Civil Code of Russian Federation (Part Three)邹国勇译【关键词】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冲突法立法【全文】第六编:国际私法第六十六章:总则第1186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的确定1. 适用于有外国法人参加的或具有其他涉外因素的,包括民事权利的标的物处于外国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依照俄罗斯联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本法典、其他法律以及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受认可的习惯确定。

国际商事仲裁庭适用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

2. 若依照本条第1款无法确定准据法,则适用与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 若俄罗斯联邦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含有适用于相应法律关系的实体法规范,将根据冲突规范排除适用完全由此实体法规范调整的问题的法律规定。

第1187条:确定准据法时对法律概念的识别1. 确定准据法时,若法律无另外规定,依照俄罗斯法对法律概念进行解释。

2.确定准据法时,若需要识别的法律概念让俄罗斯法律所不知晓或者以其他表述或以其他含义为其所知晓,而且根据俄罗斯法律无法直接做出解释时,则可适用外国法对该类概念进行识别。

第1188条:多法律体系国家法律的适用若要适用具有多个法律体系的国家的法律,则适用按照该国法律所确定的法律体系。

如果不能按照该国法律确定适用何种法律体系,则适用与该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体系。

第1189条:互惠1. 外国法在俄罗斯联邦的适用,并不取决于该外国在同类法律关系事项上是否适用俄罗斯法律,但法律规定依照互惠原则适用外国法的情况除外。

2. 若外国法的适用取决于互惠关系,在无其他相反证据时,推定存在这种互惠。

第1190条:反致1. 任何依照本编规定对外国法的指引,须视为指引相应国家的实体法而非冲突法,但本条第2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当规定自然人法律地位的俄罗斯法律(第1195-1200条)被指引时,接受外国法的反致。

民法典基础知识

民法典基础知识

民法典基础知识第一编总则1.《民法典》包括哪些内容?《民法典》共7编,1260条,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2.为什么说《民法典》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非常广泛,它规范各类民事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百姓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生产经营等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3.《民法典》的实施时间?《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4.《民法典》总则编有什么作用?《民法典》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由此可知,总则是《民法典》的序言和总纲,确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5.《民法典》中的平等原则是什么?《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相互之间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是国家立法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逻辑起点。

6.《民法典》中的自愿原则是什么?《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也称意思自治原则,就是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从事民事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设立、变更和终止,自觉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7.《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是什么?《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救治措施不当致人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因救治措施不当致人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因救治措施不当致人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案例实录赵某是一名大货车司机,在一次夜间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头部受伤、腿骨骨折被送到医院救治。

医院在对其脑部进行医治时,主治医生李某由于当天心情不好,明知赵某因交通事故可能形成颅脑内伤,依然未对其进行必要的认真检查,而是简单看了看后,作简单伤口处理便将伤者打发走了。

可是,赵某在送医后的第五天即出现昏迷。

经医生再次抢救后,确认赵某因遭受严重撞击导致大脑内部有出血,形成颅脑内伤,并导致语言功能受损。

而若在发生事故当晚就能得到积极救治的话,原本赵某的语言功能是不会受损的。

那么,主治医生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呢?律师分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其医务人员,主观方面必须是过失,客观方面必须是造成了损害后果。

本案中,李某作为医院的一名主治医生,对于赵某造成的伤害在主观上并非故意,只能属于过失,在客观上确实对赵某造成了损害。

李某在明知赵某发生交通事故可能形成颅脑内伤的情况下,只因心情不好而未对其作必要的认真检查导致了赵某遭受损害。

因此,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医疗事故。

对此,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温馨提示医疗事故的确定要求医生主观上必须是过失而非故意,如果医生出于故意在对病人进行救治中造成伤害,那么则可能触犯《刑法》,其行为应界定为故意杀人或是故意伤害。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着财产继承的基本原则和遗产的分配方式,对于公民的财产保护和家庭关系的维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财产继承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益,并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和谐。

它完成了对逝者遗产的处置,实现了遗产的合理分配。

遗产的分配必须依法进行,遵循着现行的继承制度,并尊重逝者意愿。

这一法律规定着公平、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为财产继承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遗产的分配在家庭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既关系着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纽带,又关乎到财产的合理利用。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法律赋予了公民对财产的继承权,同时也限定了合法继承人的范围。

这一条款的出台,使得合法继承人能够享有继承权益,保证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进一步探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制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财产继承中的乱象和权益受损。

它对遗嘱的要求、继承顺序以及份额的规定都体现了对个人意愿的尊重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遗嘱可以使继承人对遗产的分配方式有明确的要求,有助于减少争议和纠纷。

而继承顺序和份额的规定,则保障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得以落实,防止了财产的不当侵占。

这一条的实施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它充分体现了我们社会对个人权益的尊重和继承公平的追求。

合理而完善的财产继承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正和家庭和睦。

因此,社会各界应当密切关注财产继承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加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增加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

总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财产继承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益、维护家庭关系和社会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当积极宣传和贯彻执行这一法律条款,加强法律信仰和法治观念,共同营造和谐社会和幸福家庭的良好环境。

只有通过遵守法律,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才能够建设一个更加繁荣、和谐的社会。

民法典实质性修改要点--侵权责任编

民法典实质性修改要点--侵权责任编
《民法典》第1217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 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要点九: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 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的保护
1、《侵权责任法》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
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 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民法典》第1219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 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 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 同意。
要点三:“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明确列为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 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 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 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 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民法典》第1186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 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本条系公平责任条款,将原先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修订为 依照法律规定分担。
要点六: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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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215条内容
民法典1215条内容
民法典1215条规定了关于遗嘱的撤销和变更的相关规定。

遗嘱是指遗嘱人在死后对其财产的处置意愿所作的书面表达。

遗嘱的撤销和变更
是遗嘱人对其原本的意愿进行更改或取消的行为。

首先,遗嘱的撤销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的意愿。

如果遗嘱人在死前没有
进行遗嘱的撤销或变更,那么其原本的遗嘱将会被执行。

但是,如果
遗嘱人在死前进行了遗嘱的撤销或变更,那么其最后的遗嘱将会被执行。

其次,遗嘱的撤销和变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遗嘱人在撤销或变
更遗嘱时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其撤销或变更的遗嘱将会被视为无效。

因此,在进行遗嘱的撤销或变更时,遗嘱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否则
其意愿将无法得到执行。

最后,遗嘱的撤销和变更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

遗嘱的撤销和变
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且必须由遗嘱人本人亲笔签名或者在其它
人的见证下签名。

如果遗嘱的撤销或变更没有符合这些形式要求,那
么其撤销或变更的遗嘱将会被视为无效。

总之,遗嘱的撤销和变更是遗嘱人对其财产处置意愿进行更改或取消的行为。

在进行遗嘱的撤销或变更时,遗嘱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并且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

只有在遵守这些规定的情况下,遗嘱的撤销或变更才能被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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