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测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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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以及我行授权管理和信贷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分支行,附属机构纳入并表管理。

第一章客户统一授信第一条客户统一授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对客户授信并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客户统一授信包括三方面基本内容:一是授信主体的统一,即以商业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由各授信职能部门统一向客户核定授信;二是授信对象信用风险评价标准的统一,即将客户作为一个整体,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评价客户整体信用风险;三是授信业务管理的统一,即统一管理、控制客户整体信用风险和具体授信业务风险。

第二条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涵盖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我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客户统一授信按照额度类型,分为集团授信、单一客户综合授信、单一客户专项授信、单一客户低风险授信、合作方授信、同业客户综合授信、同业客户专项授信,根据我行承担的风险敞口大小,制定差异化的审批流程和授信授权。

第二章客户统一授信的对象第三条凡正在使用或者申请使用商业银行授信的客户,均应成为客户统一授信的对象。

第四条我行可根据客户信用风险管理的需要,将集团作为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对象,即以整个集团为单位,统一识别认定、发起授信、控制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

第三章授信额度核定第五条我行对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第六条按商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评定的C级企业当年不得新增授信,存量授信业务必须作出当年信用压缩计划,其余信用等级单一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按以下方式核定: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其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高于70%。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二)2024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二)2024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二)引言概述: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二)是为规范商业银行在授权和授信管理方面的行为,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银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了商业银行在授权和授信管理方面应遵守的规定。

正文:一、授权管理1. 商业银行应严格预授权的流程和条件;2. 对授权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授权行为符合规定;3. 制定授权人员权限的范围和层级,确保授权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4. 定期审查和监督授权人员的行为,严禁滥用或超越授权的行为;5. 完善内部授权管理的制度和机制,确保授权行为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二、授信管理1.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授信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权限和层级;2. 对授信对象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调查,确保合规和风险可控;3.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报告授信信息;4. 建立并执行有效的内部授信审查制度,进行监督和评估;5. 严格控制风险,确保授信行为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三、授信额度管理1. 商业银行应设定明确的授信额度管理规定;2. 建立科学、合理的额度评估模型和方法;3. 对不同类别的授信对象制定不同的额度管理策略;4. 定期进行授信额度的评估和调整;5. 提高授信额度管理的自动化程度和建立风险控制指标。

四、授信监督管理1. 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授信监督管理机制;2. 建立信用管理团队,负责对授信批后管理;3. 设立信用风险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应对授信风险;4. 加强与外部征信机构的合作,获取更全面的授信信息;5. 定期向相关方报告授信业务的风险状况和应对措施。

五、风险防范与控制1.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2. 定期对授信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的制定;3. 严格遵守风险控制的法律法规,并制定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4. 建立风险分析和预警模型,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问题;5. 提高风险管理的专业水平和信息化程度。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控制与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的表内外业务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业务管理制度。

表内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本行给客户提供的各表内外融资,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客户授信的原则(一)授信主体、形式、币种三统一的原则:1、授信主体的统一。

本行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并确保授信额度审批部门与执行部门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避免本行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进行授信;2、授信形式的统一。

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置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内,即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3、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

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内。

(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对授权审批范围内的客户授信,申报机构将授信材料、调查报告等上报合规风险部,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按授权(转授权)权限分别报送相关有权人审批。

超授权审批范围的,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经审贷会审议后报有权人审批。

(三)适度授信原则。

根据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本行自身资金实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造成风险集中。

(四)市场定位优先原则。

对客户授信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按农户(个人)、农村工商户、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村中小企业的序列进行授信。

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

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

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单选题(共40题)1、关于银行票据业务的表述错误的是()。

A.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B.银行支票是由银行签发的C.银行支票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款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答案】 B2、企业识别系统包括理念识别、符号识别和( )。

A.品牌识别B.形象识别C.关键因素识别D.行为识别【答案】 D3、根据《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应当与其()相匹配。

A.经济效益和股金分红B.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C.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D.网点数量和员工规模【答案】 C4、《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关联方不包括()。

A.关联自然人B.关联法人C.关联其他组织D.社会团体【答案】 D5、个人住房贷款的主要风险点不包括()。

A.虚假按揭风险B.虚假权证风险C.虚假抵押担保风险D.借款人信用风险【答案】 C6、商业银行的二级资本项目不包括()。

A.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B.超额贷款损失准备C.多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D.少数股东资本可计人部分【答案】 C7、根据《银行业监督管法》,下列不属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的监管强制措施的是()。

A.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B.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C.责令分支机构终止营业D.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答案】 C8、独立董事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个工作日。

A.10B.15C.20D.25【答案】 B9、商业银行每季度进行一次常规(),且结果逐步应用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有关决策过程。

A.限额管理B.敏感性分析C.压力测试D.情景分析【答案】 C10、同业拆借应遵守相互自愿、恪守信用的原则,利率和期限均由拆借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确定,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一)2024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一)2024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一)引言概述: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是对商业银行开展授权授信业务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授权授信管理原则1. 合规性原则a. 商业银行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授信业务的合法性。

b. 商业银行应制定内部政策和流程,确保授信业务的合规运作。

2. 风险控制原则a. 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对象的信用状况,评估授信风险。

b. 商业银行应设定适当的额度上限,以降低授信风险。

3. 客户纳入原则a. 商业银行应对客户进行准确、全面的评估,确保客户符合授信条件。

b. 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的综合状况,决定是否纳入授信范围。

4. 审批程序原则a.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授信审批流程,确保授信决策的审慎性和及时性。

b. 商业银行应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防止授权授信的滥用和风险。

5. 信息披露原则a. 商业银行应向申请人提供与授信业务有关的全面、准确的信息。

b. 商业银行应在指定渠道上向公众披露授信政策和流程,提高透明度。

二、授权授信管理要求1. 授信申请要求a. 客户需提供完整的资料,并填写授信申请表。

b. 商业银行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2. 授信审批要求a. 商业银行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授信审批,确保决策的合理性。

b. 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抵押担保情况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3. 授信额度管理要求a. 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定适当的授信额度。

b. 商业银行应定期评估授信额度,根据客户状况进行调整。

4. 授信条件管理要求a. 商业银行应明确授信条件,如利率、还款方式等,并在合同中明示。

b. 商业银行应及时告知客户授信条件的变更情况。

5. 授信风险管理要求a. 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监控机制,定期评估和控制授权授信业务的风险。

商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测算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测算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测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客户授信额度控制,提升信贷管理水平,根据《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授权管理等相关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授信额度系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本行给客户提供的各表内外融资,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三条本行客户主要包括公司类客户及自然人客户,农村经济组织、非法人企业、事业单位等视同公司类客户管理,个体工商户视同自然人管理。

第二章授信额度测算第四条客户授信额度测算分为公司类客户授信额度测算和自然人客户授信额度测算。

第五条公司类客户授信额度测算方式:最高综合授信额度W (资产总额-他行已抵资产)x 70%-(负债总额-本行现有贷款余额-他行抵、质押贷款)。

对单一集团客户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单一客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

具体用信时,公司经营流动资金需求量还需按照《常山联合村镇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通知中的有关要求,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进行测算。

同时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

第五条自然人客户授信额度测算方式:最高综合授信额度W (家庭资产总额-家庭负债总额-家庭年度支出-家庭或有负债)X 70% (附件一)家庭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款、理财、不动产、对外投资、存货等。

家庭负债主要包括贷款(含按揭)、信用卡透支、民间借款等。

家庭年度支出主要包括日常生活合理支出、子女教育支出、养老支出等。

家庭或有负债主要包括对外担保等。

自然人客户授信额度不高于20 万元的,可以不进行授信额度测算。

第三章授信额度管理第六条客户经理在对客户进行充分调查后,根据调查掌握情况,测算客户授信额度,并将测算结果在授信报告中进行披露。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控制与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的表内外业务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业务管理制度。

表内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本行给客户提供的各表内外融资,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客户授信的原则(一)授信主体、形式、币种三统一的原则:1、授信主体的统一。

本行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并确保授信额度审批部门与执行部门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避免本行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进行授信;2、授信形式的统一。

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置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内,即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3、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

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内。

(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对授权审批范围内的客户授信,申报机构将授信材料、调查报告等上报合规风险部,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按授权(转授权)权限分别报送相关有权人审批。

超授权审批范围的,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经审贷会审议后报有权人审批。

(三)适度授信原则。

根据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本行自身资金实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造成风险集中。

(四)市场定位优先原则。

对客户授信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按农户(个人)、农村工商户、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村中小企业的序列进行授信。

银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银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银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银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银行授信业务管理,维护银行资产质量,防范信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授信额度的设置和变更(一)授信额度的设置1.根据客户与银行业务的规模、特点、风险程度等因素,银行应根据现金流分析等方法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确定其可授信额度。

2.银行应设置合理信用额度,并根据客户信用风险的变化及时调整。

3.银行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考量,分别设置最高授信额度和单笔授信额度。

4.银行应当按照内部授权框架,明确授信业务各员工的审批权限,并对各审批级别的授信额度进行限制。

(二)授信额度的变更1.银行根据客户业务的变化,如增加抵押或担保等风险减轻因素,或者客户出现违约、财务状况变差等风险加大因素,应当对授信额度进行变更。

2.授信额度变更应当经过内部审批和授权程序,并及时通知客户。

3.银行在授信前已明确规定的特定授信额度,变更时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条件。

三、内部授权框架(一)设置内部授权框架应考虑以下因素:1.机构的经营规模、盈利能力、业务水平等;2.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能力;3.机构的诚信度和声誉度;4.当地经济环境和市场状况等。

(二)内部授权框架应分别考虑审批授信业务的审核职权、决策职权、管理职权和控制职权等方面的内容。

(三)内部授权框架应由高层管理人员和内部控制人员共同审查和制定,并定期审查和更新。

四、授信业务管理制度(一)授信业务管理制度应根据信用评价、担保、监控管控、资产分类等方面制定相应管理要求。

(二)信用评价应结合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环境、管理水平、市场前景等因素进行评价,并参考银行授信标准。

(三)担保制度应依据授信业务的不同特点制定,了解各种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的法律效力和实际作用,并要求客户提供可靠担保物。

(四)监控管控包括对授信业务的全程监控、管理、跟踪,对客户经营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制止信用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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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测算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客户授信额度控制,提升信贷管理水平,根据《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授权管理等相关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授信额度系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本行给客户提供的各表内外融资,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三条本行客户主要包括公司类客户及自然人客户,农村经济组织、非法人企业、事业单位等视同公司类客户管理,个体工商户视同自然人管理。

第二章授信额度测算
第四条客户授信额度测算分为公司类客户授信额度测算和自然人客户授信额度测算。

第五条公司类客户授信额度测算方式: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资产总额-他行已抵资产)×70%-(负债总额-本行现有贷款余额-他行抵、质押贷款)。

对单一集团客户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单一客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

具体用信时,公司经营流动资金需求量还需按照《常山联合村镇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通知中的有关要求,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进行测算。

同时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

第五条自然人客户授信额度测算方式: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家庭资产总额-家庭负债总额-家庭年度支出-家庭或有负债)×70%(附件一)
家庭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款、理财、不动产、对外投资、存货等。

家庭负债主要包括贷款(含按揭)、信用卡透支、民间借款等。

家庭年度支出主要包括日常生活合理支出、子女教育支出、养老支出等。

家庭或有负债主要包括对外担保等。

自然人客户授信额度不高于20万元的,可以不进行授信额度测算。

第三章授信额度管理
第六条客户经理在对客户进行充分调查后,根据调查掌握情况,测算客户授信额度,并将测算结果在授信报告中进行披露。

客户申请授信额度大于测算所得授信额度的,客户经理须在调查报告中说明理由。

第七条审查人员对客户经理提交的测算结果进行复核。

审查人员须对客户经理调查反映的客户资产、负债等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后数据测算客户授信额度,在审查报告
中进行披露。

审查同意授信额度大于测算所得授信额度的,审查人员在审查报告中说明理由。

第八条授信额度审批
授信额度在测算额度范围内的,根据有权审批人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授信额度大于测算额度的,在充分说明理由后,上报一级审批。

第九条授信额度的使用和调整
(一)申报机构在办理客户信贷业务时,必须遵循“先授信、后办理”的原则;对有条件授信的,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

未经授信或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落实的,不得对客户办理各类信贷授信业务。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对客户的信用业务控制额,不是必须发放的信用额度。

(二)申报机构要严格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按授信通知书的要求对客户办理各项信贷业务,不得擅自突破。

存单质押、银承票据贴现等低风险业务不占用授信通知书所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即增加该客户的授信总额。

对同一授信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将低风险业务品种替代高风险业务品种。

但严禁将高风险业务品种替代低风险业务品种。

授信额度以抵、质押担保方式确定的,原则上不得转化为保证担保方式。

授信额度以保证担保方式确定的,可以转化为抵、质押担保方式,但必须报有权人审批并办妥相关抵质押手续。

如有特殊情况在授信有效期内需增加授信额度的,应重新申报授信。

(三)授信期限内,凡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影响客户资信的,应对该客户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并确定新的授信额度后方可使用。

重大事项包括:
1、外部政策变动;
2、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重大变动;
3、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
4、客户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5、客户涉及重大诉讼;
6、客户在其他银行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
7、其他。

附件:个人客户授信额度测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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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授信额度测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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