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奋剂检查站设施条件基本 要求
兴奋剂检查取样细则

兴奋剂检查取样细则【法规类别】禁用药物【发布部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已变更)【发布日期】1995.02.27【实施日期】1995.0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兴奋剂检查取样细则(1995年2月27日)第一章确定接受检查的运动员第一条体育竞赛开始前,反兴奋剂委员会应与有关单项运动协会、竞赛组委会的代表,商定受检查的运动员数量,并从以下方法中,确定挑选运动员的办法:一、各项目的第一名或前几名的运动员均接受检查;二、各项目的第一名必须接受检查,二至八名抽查;三、从各项目的优胜者(如参加决赛的前八名)中以抽签方式决定抽查一至数名;四、从各项目的全体参赛运动员中,以抽签的方式决定抽查一至数名;五、在集体球类项目比赛中,从参加预、复、决赛的各队中,以抽签的方式决定各抽查一至数名;六、在有纪录项目的竞赛中,凡破世界纪录、洲纪录或全国纪录者应接受兴奋剂检查。
第二条反兴奋剂委员会或有关单项运动协会的医务代表,根据竞赛过程中的以下情况,有权指定任何运动员接受兴奋剂检查。
(一)如怀疑某运动员使用了兴奋剂;(二)成绩异于寻常提高者;(三)被揭发使用兴奋剂者;(四)竞赛中的其它特殊情况者。
第三条在赛外兴奋剂检查中,反兴奋剂委员会或有关单项运动协会,根据该协会运动员的竞赛成绩情况,采取指定或抽签的办法挑选确定受检运动员,多数受检运动员应为该项目全国排名前列者。
第二章通知接受检查的运动员第四条在受检运动员确定后,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应将检查通知单直接交给受检运动员本人,并在检查通知单上写明通知时间。
受检运动员应在检查通知单上签名确认收到的时间。
检查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受检运动员,另一份由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交给兴奋剂检查组(站)的负责官员。
兴奋剂检查中各环节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兴奋剂检查的背景及重要性兴奋剂是指那些能够在短时间内提高运动员体能和技能表现的物质,它们可以极大地改变运动员的竞技表现,因此被国际体育界视为禁止使用的物质。
为了维护体育公平竞赛的原则,国际体育界制定了兴奋剂检查制度,并对检查的环节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兴奋剂检查不仅是对运动员的尊重和保护,也是对体育精神的彰显和弘扬。
二、兴奋剂检查前需要的准备工作1. 运动员需要对自己的饮食和药物使用进行充分了解和控制,以确保不会因为无意识地服用禁用物质而受到惩罚。
2. 运动员需要接受相关的兴奋剂检查知识培训,了解兴奋剂检查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心理准备。
3. 运动员需要在比赛之前进行身体检查,确保自己的健康状况符合比赛的要求。
三、兴奋剂检查的流程和程序1. 通知阶段:在比赛之前,运动员和相关人员会接到兴奋剂检查的通知,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信息。
2. 采集样本:检查过程中,专业人员会采集运动员的尿液或者血液样本,以进行后续的分析和检测。
3. 样本存储和运输:采集完样本后,需要确保其安全存储并进行正确的运输,以防止样本被篡改或损坏。
4. 检测和分析:样本到达实验室后,会进行兴奋剂检测和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禁用物质的使用。
5. 报告和处理:检测结果会通知相关的体育组织和运动员本人,如果检测结果呈阳性,将会进行相关的处理和处罚。
四、兴奋剂检查中需要注意的事项1. 合理使用药物:运动员在使用药物时需要交流专业医生,确保所用药物不含有禁用物质。
2. 遵守检查程序:运动员需要严格遵守兴奋剂检查的程序和要求,配合检查人员的工作,避免因为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
3. 注意饮食安全:饮食不良可能导致食品中存在禁用物质,因此需要谨慎选择食品来源和饮食方式。
4. 提高兴奋剂意识:运动员和相关人员需要加强对兴奋剂的认识和了解,做到知法懂法,避免因为无知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5. 改善监督体系:体育组织和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兴奋剂检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完善的检查制度和流程,确保检查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兴奋剂检查官管理办法

兴奋剂检查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兴奋剂检查官(以下简称检查官)管理和队伍建设,保证兴奋剂检查工作依法依规和有效开展,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以及相关国际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兴奋剂检查官是指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授权的、负责执行样本采集等活动的技术官员。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以下简称反兴奋剂中心)负责检查官的管理,包括招募、培训、派遣、监督、考核、资格认证、级别评定和奖惩工作。
第四条反兴奋剂中心可授权各省、市、区体育局反兴奋剂工作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授权管理单位)实施检查官的管理工作,仅限于招募、培训、派遣、监督和奖惩。
第五条检查官以保证兴奋剂检查质量为工作宗旨,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兴奋剂检查。
第六条检查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实施兴奋剂检查;(二)检举和制止兴奋剂检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遵守工作纪律,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的监督;(四)学习兴奋剂检查相关业务知识,按要求参加培训;(五)配合调查,准确客观提供证明和证词,出席听证会等兴奋剂检查相关业务活动;(六)每年承担规定次数的兴奋剂检查任务。
第七条检查官享有以下权利:(一)检查官履行兴奋剂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体育训练场所、体育竞赛场所、运动员驻地采集运动员样本;(二)参加兴奋剂检查工作相关培训;(三)对兴奋剂检查工作提出建议;(四)对侵害检查官权利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申诉;(五)按照规定获取工作补贴,并享受相关保险。
第八条检查官工作经费按如下原则管理:(一)列入国家体育总局计划的兴奋剂检查工作,检查官工作经费由反兴奋剂中心承担;(二)非总局计划检查的检查官工作经费由委托方或其指定单位承担。
1.非总局计划赛内检查工作中,检查官工作补助和待遇参照裁判员标准,检查官工作团队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检查官)参照裁判长标准;2.非总局计划赛外检查工作中,检查官工作补助和待遇执行反兴奋剂中心检查补助标准;3.授权管理单位实施委托兴奋剂检查时,可参照反兴奋剂中心检查补助标准。
国际篮联(FIBA)对场馆设施的要求(选自赛事指南)

2014年男子篮球世界锦标赛场馆设施要求(摘自《2014年男篮世锦赛申办指南》)9. 场馆基础设施要求国际篮联的目标就是在充分满足观众、球员、VIP以及媒体代表的需求的场馆组织赛事。
以下几节为场馆要求的设备、房间以及设施提供了指南。
所有比赛场馆至少在比赛前十二(12)个月可以投入使用。
但是,任何新设施的建设必须至少在比赛前三十六(36)个月开始施工。
LOC应提供能够显示出如下所有功能区域的场馆地图的书面及电子版本:竞赛区(球场及相关通道、更衣室及通道、兴奋剂检测室、兴奋剂检测等候室、急救室等)各服务保障区(国际篮联办公室、贵宾区、储存室、新闻中心设备等以及所有相关通道)看台(公众席位、官员看台、媒体席位等)技术设施(照明、音频系统、水电供应等)外部区域(停车场、其他活动场地、入口等)所有房间必须至少在比赛开始前72小时贴有英文标识。
标识应根据国际篮联企业识别指南制作。
所有场馆必须清除所有广告,国际篮联以书面形式同意的广告除外。
9.1 通则从比赛/训练场馆到国际篮联官方酒店的行程时间应该最长为15-20分钟。
比赛场馆必须配备空调设施。
9.2 旗帜LOC应在场馆前设置旗杆,并在场馆内为旗帜以及相关活动提供足够的场地。
LOC同样应提供机械装置以便为在决赛中获得前三名的球队升旗。
在比赛场地周围,应悬挂国际篮联旗帜以及参赛队所在国的国旗或国家篮联旗帜。
LOC应确保参加比赛球队的旗帜用平等对待所有球队的一种方式对待。
旗帜应根据主办国语言按照字母表顺序悬挂。
9.3 比赛场地9.3.1 球场及训练场球场2014 国际篮联世界锦标赛的每个场馆的球场都应同等质量。
LOC应提供场地设计的纸质和电子版本。
球场应具备以下规格:由国际篮联认可的生产商建造木制28m长,15m宽标有相同颜色(白色适宜),清晰可见的5cm宽的标线用有明显对比的颜色标出至少2m宽的边线。
边线的颜色应与禁区边线的颜色相同。
以下技术设备应由国际篮联认可生产商生产(更多详细内容请参考篮球比赛规则、篮球器材附件):安全玻璃篮板和篮架,包括减压篮圈两个大的记分牌,分别设置在场地两端有比赛计时钟的24秒装置以及配有醒目的红色电灯篮板周围的照明设备安装在篮板边界内,并且当一节比赛结束,比赛计时钟信号声响起时,红灯照明每场比赛提供12个由国际篮联认可的篮球球场天花板的高度或最低障碍物的高度至少不得低于7m在球场上方1.5m的垂直面上,照明一律不得低于1800勒克斯,并且均匀分布在球场内,没有阴影或斑点。
第二部分对运动员进行兴奋剂检查的有关规定

第二部分:对运动员进行兴奋剂检查的有关规定一、运动员禁用方法(一) 篡改血液和血液成分以下方法禁用:1.向循环系统内注入或回输任何来源及任何数量的自体、同源或异源血液或血红细胞制品。
2.人为提高氧气摄入、输送或释放的方法。
包括但不仅限于使用全氟化合物、乙丙昔罗【efaproxiral(RSR13)】及经修饰的血红蛋白制剂(如以血红蛋白为主剂的血液替代品,微囊血红蛋白制剂等)。
补充氧气不禁用。
3.通过物理或化学手段,以任何形式向血管内输送全血或血液成分。
(二)化学和物理篡改以下方法禁用:1.在兴奋剂检查过程中,禁止篡改或企图篡改样品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行为。
包括但不仅限于:置换尿样和/或变更尿样(例如使用蛋白酶)。
2.在6小时内,静脉输液或静脉注射剂量不得超过50ml,但在医疗机构进行的合理治疗或临床检查过程中的正当使用除外。
(三)基因兴奋剂以下具有潜在提高运动能力的手段禁用:1.改变核酸聚合物或核酸序列;2.使用常规或经基因修饰的细胞。
二、运动员兴奋剂检查项目运动员赛内检查的样本检测《兴奋剂目录》中第一部分所有的禁用物质和《兴奋剂目录》中第二部分所有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
运动员赛外检查的样本检测《兴奋剂目录》中第一部分中的除麻醉药品品种、刺激剂(含精神药品)品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医疗用毒性药品品种以外以及《兴奋剂目录》中第二部分除所有说明赛外不禁用的物质以外的所有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
三、运动员兴奋剂检查样本中某些禁用物质的浓度上限《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中,除下表所列的物质有允许尿中浓度上限,需进行定量检测,或本章中有特殊说明的物质外,其余禁用物质只要经科学方法确证尿中存在该禁用物质或其代谢物、标记物,无论浓度高低,均视为该样品含有禁用物质。
定量检测阈值物质表四、运动员治疗用药运动员确因治疗需要使用含有《兴奋剂目录》中所列物质的药物,或含有由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的部分特殊项目所禁用,但不包含在《兴奋剂目录》中所列物质的药物,应向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申请治疗用药豁免。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7号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正文:----------------------------------------------------------------------------------------------------------------------------------------------------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7号《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7月14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苟仲文2021年7月20日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与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维护国家荣誉和形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规范反兴奋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兴奋剂,是指年度《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
本办法所称兴奋剂违规包括以下情形:(一)检测结果阳性;(二)使用或企图使用兴奋剂;(三)逃避、拒绝或未能完成样本采集;(四)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五)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环节;(六)持有兴奋剂;(七)从事或企图从事兴奋剂交易;(八)对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兴奋剂;(九)共谋或企图共谋兴奋剂违规行为;(十)违反禁止合作规定;(十一)阻止举报或报复举报人;(十二)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体育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将其规定为兴奋剂违规的行为。
第三条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反兴奋剂工作坚持“零容忍”,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方针,推动构建“拿干净金牌”的反兴奋剂长效治理体系。
反兴奋剂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惩防并举;(二)公平、公正、公开;(三)维护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
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兴奋剂检查官管理办法

兴奋剂检查官管理办法兴奋剂检查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兴奋剂检查官(以下简称检查官)管理和队伍建设,保证兴奋剂检查工作依法依规和有效开展,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以及相关国际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兴奋剂检查官是指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授权的、负责执行样本采集等活动的技术官员。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以下简称反兴奋剂中心)负责检查官的管理,包括招募、培训、派遣、监督、考核、资格认证、级别评定和奖惩工作。
第四条反兴奋剂中心可授权各省、市、区体育局反兴奋剂工作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授权管理单位)实施检查官的管理工作,仅限于招募、培训、派遣、监督和奖惩。
第五条检查官以保证兴奋剂检查质量为工作宗旨,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兴奋剂检查。
第六条检查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实施兴奋剂检查;(二)检举和制止兴奋剂检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遵守工作纪律,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的监督;(四)学习兴奋剂检查相关业务知识,按要求参加培训;(五)配合调查,准确客观提供证明和证词,出席听证会等兴奋剂检查相关业务活动;(六)每年承担规定次数的兴奋剂检查任务。
第七条检查官享有以下权利:(一)检查官履行兴奋剂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体育训练场所、体育竞赛场所、运动员驻地采集运动员样本;(二)参加兴奋剂检查工作相关培训;(三)对兴奋剂检查工作提出建议;(四)对侵害检查官权利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申诉;(五)按照规定获取工作补贴,并享受相关保险。
第八条检查官工作经费按如下原则管理:(一)列入国家体育总局计划的兴奋剂检查工作,检查官工作经费由反兴奋剂中心承担;(二)非总局计划检查的检查官工作经费由委托方或其指定单位承担。
1.非总局计划赛内检查工作中,检查官工作补助和待遇参照裁判员标准,检查官工作团队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检查官)参照裁判长标准;2.非总局计划赛外检查工作中,检查官工作补助和待遇执行反兴奋剂中心检查补助标准;3.授权管理单位实施委托兴奋剂检查时,可参照反兴奋剂中心检查补助标准。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委托兴奋剂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委托兴奋剂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7.01.17•【文号】体反兴奋剂字〔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委托兴奋剂检查工作的通知体反兴奋剂字〔2017〕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文化处、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训练局军事体育处,有关行业体协,有关直属单位:为做好委托兴奋剂检查(以下简称委托检查)工作,明确有关单位在委托检查工作中的职责,鼓励各单位积极开展委托检查工作,根据《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和《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相关规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委托检查类别委托检查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体育部门及行业体协等运动员管理单位委托的检查。
第二类: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委托的检查。
第三类:其他社会团体、赛事组织方等委托的检查。
二、申请和受理(一)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以下简称反兴奋剂中心)负责受理和批准委托检查申请,并承担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申请的委托检查,反兴奋剂中心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开展第一类委托检查的相关单位应在1月31日前以公函形式向反兴奋剂中心提交本年度委托检查申请,内容应包含《委托兴奋剂检查工作实施方案》(附件1)。
(三)开展第二类委托检查的相关单位应在1月31日前向反兴奋剂中心提交《关于申请委托兴奋剂检查的函》(附件2),内容应包含本年度比赛和赛外委托检查申请。
(四)开展第三类委托检查的相关单位应至少提前45天以公函形式向反兴奋剂中心提交申请,内容应包含《委托兴奋剂检查计划》(附件3)。
三、检查与检测(一)反兴奋剂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委托检查工作,样本采集工作由反兴奋剂中心资格认证的检查官实施。
(二)委托检查单位应配合兴奋剂检查工作的实施,并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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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检查站设施条件基本要求
兴奋剂检查站是实施兴奋剂检查样本采集过程的重要场所,因此在比赛场馆内设置合理、规范的兴奋剂检查站是执行赛事兴奋剂检查的基本前提和必要保障。
为了统一标准,规范操作,现将兴奋剂检查站设计建设要求做如下规定。
一、基本要求
(一)所有体育场馆均应设立兴奋剂检查站。
(二)兴奋剂检查站应是完全独立的、安全的房间,门窗密闭良好、带锁,玻璃窗配窗帘,以确保检查过程、运动员的隐私及安全,赛事期间只能用于兴奋剂检查,检查站外应设一名保安,控制进出人员。
(三)兴奋剂检查站应靠近运动员更衣区、医疗区及运动员进出比赛场地的通道,远离媒体区。
(四)兴奋剂检查站的位置应标注于体育场馆平面图中,体育场馆内相应区域应有明确指示标志。
(五)应在比赛场地边上设兴奋剂检查专用桌,并至少摆放3人座椅。
(请务必做到)
二、结构和布局
(一)兴奋剂检查站由候检室、工作室(含操作间和卫生间)、血检工作室(根据工作需要)、官员办公室及储藏室五部分组成。
(二)候检室、工作室(含操作间和卫生间)、血检工作室、官员办公室及储藏室等房间相连,室内通风、照明良好。
(三)房间要求
1、候检室(备选或根据场馆情况设置)
运动员及其陪同进入兴奋剂检查站后放松休息、等候检查的房间,依据进入检查站受检运动员及陪同人数的峰值确定面积,根据需求应在20-40平米,可以有1-2间。
2、工作室
实施样品收集的房间,由工作区和卫生间组成。
工作区至少能容纳6人,卫生间至少4平方米。
面积要求20平方米左右,与候检室相通。
四、工作设施及标准名称
(一)工作设施
兴奋剂检查站工作设施分为专用设施和通用设施,一般专用设施设备由反兴奋剂中心提供,而通用设施由赛事主办方负责配置。
具体通用设施清单参见附件1(通用设施及物资清单)。
兴奋剂检查站尚需配备供运动员饮用的饮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兴奋剂检查专用饮料配备要求)。
(二)标准名称
名 称英文名称
兴奋剂检查站Doping Control Station
候检室Waiting Room 工作室Processing Room
附件1
通用设施及物资清单
附件2:
兴奋剂检查专用饮料配备要求
兴奋剂检查站内应确保提供充足的饮料供运动员饮用。
所提供的饮料有以下要求:
1、饮料的基本要求:不含咖啡因、不含酒精。
应为瓶装或听装,单独密封。
2、推荐饮料种类:水(矿泉水、纯净水等),碳酸饮料(雪碧、芬达等),果汁饮料(粒粒橙等)、运动饮料(健力宝运动饮料等)。
总共3种左右。
3、数量要求:按照检查数量配备,原则按照1:8比例配备,即检查1名运动员配备8瓶上述饮料。
饮料种类配备比例原则上按照平均配备,也可矿泉水所占比例略高。
4、摆放要求:饮料摆放在候检室,除在冰箱内摆放外,
考虑到部分运动员需要常温饮料,因此,常温饮料也需摆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