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常用的法律法规之一,其中包含了一系列适用于民事争议解决的规定。
这些规定中,举证责任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展开讨论,包括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主体和举证标准等方面。
一、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即,当一方主张某项事实时,该方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一种分工明确的原则,旨在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
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简化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提供书面证据或者用其他形式提供证据。
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方便当事人提供证据,减少法律程序的障碍。
2. 举证责任可以转移:虽然一般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但在特定情况下举证责任可以转移。
比如,当事人提出了合理的陈述和相关证明材料时,对方一方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予以否定,那么,未能提供证据的一方将承担举证失败的后果。
3. 法院也有举证责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也会承担举证责任。
比如,在确定涉及证据的保密性或者专有性时,法院可能需要主动采取措施来收集证据,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和合理。
二、举证责任的主体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主体通常是诉讼的当事人。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只要其提出了一项事实,就需要为其提供证据。
然而,有些情况下,国家机关或者法院也有举证责任。
下面将对这些主体的举证责任进行具体阐述。
1. 原告的举证责任:作为诉讼的起始方,原告在起诉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将导致其诉讼请求被驳回。
2. 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通常需要在答辩中提供反证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如果被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抗辩的事实,法院可能判决对原告支持。
3. 国家机关的举证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国家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诉讼,同样要承担举证责任。
比如,国家机关在行政争议诉讼中,需要提供相关的行政行为证据。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
它决定了诉讼双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举证责任不仅涉及到当事人的权益,还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法律的适用。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并分析其对当事人和司法机构的影响。
一、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举证责任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原告举证责任和被告举证责任。
1. 原告举证责任原告举证责任是指原告在起诉时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原告应当提供与其主张相关的证据,以确保法院能够正确地判断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
如果原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法院可能会认定其主张无法成立。
2. 被告举证责任被告举证责任是指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被告可以提供证据来证明原告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反诉。
被告的举证责任是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确保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二、举证责任的适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适用以下原则:1. 举证责任的倒置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倒置。
比如,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雇主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劳动者证明其行为的违法性。
这种倒置的举证责任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平衡劳动关系中的力量。
2. 举证责任的分摊原则举证责任的分摊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根据自己所掌握的证据情况,分担举证责任。
如果一方拥有更容易获取证据的条件,那么他应当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这样可以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
3. 举证责任的合理预期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会根据常识和合理推断,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行合理预期。
如果一方对某个事实主张缺乏证据,但是法院可以根据常识和推断认定该事实属实,那么该方的主张可能会被法院认可。
三、举证责任的影响举证责任对当事人和司法机构都有重要的影响。
1. 对当事人的影响举证责任要求当事人积极收集、保管和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争议案件中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主要分为原告举证责任和被告举证责任两个方面。
一、原告举证责任原告举证责任是指原告在诉讼中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原则上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在具体操作上,原告可以通过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方式来完成举证责任。
1. 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记录的公文、合同、凭证等文件。
原告可以通过提供合同、收据、发票等书证来证明其权利主张的合法性。
在提供书证时,原告需要注意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提供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发票必须是真实性的,以免在法庭上遭到质疑。
2. 物证物证是指能够直接证明争议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实物。
原告可以通过提供相关实物来证明其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证明争议事实的真实性。
比如,在一起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提供车辆损坏的照片、事故现场的照片等物证来证明车辆受损的事实。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通过证人对关于争议事实的口头陈述来证明其真实性的方式。
原告可以向法庭传唤证人,并要求其提供证言以证明其权利主张的合法性。
在传唤证人时,原告需要注意证人的可靠性和证言的完整性,以免证人证言不利于自己的主张。
二、被告举证责任被告举证责任是指被告在诉讼中需要提供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从而抵制原告的主张。
被告的举证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反诉事实的举证责任当被告提出反诉时,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反诉。
被告可以通过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方式来完成举证责任。
反诉事实的举证责任同样适用举证的一般要求,即需提供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
2. 证明主张符合法律的举证责任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研究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

研究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了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从举证责任的含义、适用范围、举证的方式及相关的争议问题等方面进行研究。
一、举证责任的含义及适用范围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或抗辩而提供证据的责任。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举证责任一般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
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应当举证,以证明其行使的权利或主张的事实。
同时,被告方在作出反驳或抗辩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通常以民法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以及法律规定为依据。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买卖双方应当就合同的成立、履行等事实予以证明。
在侵权纠纷中,原告应当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被告则需要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依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
二、举证方式及相关争议问题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方式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来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
1. 书证书证是最常见且被广泛采纳的证据形式。
它主要包括书面合同、凭证、公函、通知书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这些书面文件来证明案件中的事实。
2. 物证物证是指有形的、客观存在的物品或现场等,作为证据来证明案件中的事实。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损坏的车辆可以作为物证来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在法庭上证人通过口述方式陈述自己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证人的证言对案件的判决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也是存在争议的问题之一。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由法院委托专门机构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意见。
例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法院可以委托专门的技术鉴定机构对相关技术问题进行鉴定,以辅助判断。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常常涉及以下争议问题:1. 举证能力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是指其提供证据的能力。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论文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论文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什么样的证据被认为是有效的,以及证据应该由哪一方提供,是很多案件的关键问题。
本文将讨论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规则。
不同的司法制度在这个问题上有着不同的安排。
在一些国家,举证责任压倒性的在原告一方,而在另一些国家,则往往会更加平衡地分配举证责任。
中国司法制度也对此规定的非常明确: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权利主张方承担,即原告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其权益受到了侵害,被告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其行为没有侵害原告的权益。
对于原告来说,他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权利主张。
通常情况下,原告需要提供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比如说合同、收据、证明书等等。
这些证据需要直接证明原告的权利存在或者被侵害。
如果原告能够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利,则原告胜诉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
但如果原告没有能够提供充分证据的话,则很难令法官对其主张作出支持。
对于被告来说,他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自己行为合法的证据。
比如说,在被告被指控侵害了原告的权利时,被告需要证明自己的行为并非侵犯了原告的权利;或者,在被告被指控违反了合同协议的情况下,被告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自己行为符合合同条款的证据以证明被告并没有违反协议。
如果被告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的话,则被告胜诉的可能性也会增加。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并不是完全确定的。
在某些情况下,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调整举证责任的分配。
比如说,在某些情况下,原告因为某种原因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益,但是被告却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权益。
这种情况下,法官可能会调整举证责任,使被告更加承担起证明责任。
总之,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对于原告来说,他需要尽可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权利主张;对于被告来说,他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自己行为合法的证据。
论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_论文

论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内容摘要: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包括反驳对方的主张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
这是当事人追求诉讼上胜利的基本要求。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同时指在诉讼结束之时,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
”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当事人应是举证责任的主体。
从立法上体现对于举证责任的全面认识,始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的颁布与实施。
《证据规则》对于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既确立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也明确了相对于该分配原则的例外规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臵;同时作为上述两类规定的补充,赋予了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在法无明文规定时自由裁量分配举证责任的权利。
举证不能是指当事人举不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关键词:民事诉讼,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包括反驳对方的主张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
这是当事人追求诉讼上胜利的基本要求。
因举证责任在诉讼活动中将随着当事人的举证和查明的案件事实不断发生转移,此时,审理案件的法官对举证责任分担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将对当事人的胜败起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为对举证责任分担的不同理解,将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
因此,正确理解和适用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对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从而使案件公正、高效地予以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同时指在诉讼结束之时,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是指以私权纠纷为纠纷标的,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寻求法律保护或解决争议的过程。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十分重要的一环。
举证责任是指在争议事项上,当事人通过举证来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以使法院可以进行事实查明和正确的法律判断。
一、原告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在起诉过程中首先承担着举证责任。
原告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以确证被告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足够、确凿的证据,法院将无法查明事实真相,原告的请求可能会被驳回。
原告的举证责任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原告应当提供与自己的权益有关的证明材料,例如合同、凭证、证据等。
这些证明材料应当能够证明原告的主张事实的真实性。
其次,原告应当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证据,例如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等。
最后,原告还应当提供与损失或损害相关的证明材料,例如医疗费用、精神损失等。
原告提供的证据应当具备合法性和合规性,不能以欺诈手段获得。
在举证过程中,原告可以通过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形式来提供证据。
但必须注意的是,证据的真实性和采信性是十分重要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举证反驳。
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按照法律程序提出证据,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二、被告的举证责任在原告提供足够证据后,轮到被告负有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其没有侵犯或者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的举证责任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被告应当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或者该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例如,被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并不存在相关条件或行为。
其次,被告还可以提供证据来证明原告并未遭受损失或损害,或与原告的损失或损害无关。
最后,被告还可以提供其他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来反驳原告提供的证据。
被告如何提供证据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性质和争议点来决定。
被告可以通过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来提供证据,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三、举证责任的转移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各自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则,并不是固定不变的。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证据收集方法探讨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证据收集方法探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案件当事人为了主张自己的权益或抗辩对方的主张,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辩护意见。
举证责任的负担一般是由诉讼当事人根据自己的主张所承担的。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证据收集方法。
一、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也就是说,原告主张什么事实,就由原告举证;被告抗辩什么事实,就由被告举证。
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确保公正审判的基础。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特定情况下也会出现反证责任、共同举证等例外情况。
例如,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权利关系,当一方证明了某一事实,另一方负有举证责任来证明相反的事实。
二、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举证责任适用于涉及事实性的民事案件。
这包括合同纠纷、侵权责任、财产权纠纷等各类案件。
在合同纠纷中,原告应当提供合同的存在、内容以及履行情况等证据;而被告则需要举证抗辩或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合同义务。
在证据收集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各种合法合规的方式来收集证据,例如,借助公证机关、律师调查取证等。
同时,也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三、证据收集方法探讨1. 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如合同、凭证、账簿、信件等。
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律师函、法院调取、公证书等方式提供书证作为证据。
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第三人以口头形式作证来证明案件事实。
可以是当事人的亲友、同事、雇主、邻居等有关人士。
适用于一些无法获得书证的案件事实,例如侵权行为的目击者证言等。
3.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由专业机构或鉴定人员对特定问题进行科学、权威的鉴定结论。
在需要对物品性质、估价、技术问题等进行评定的案件中,可以申请法院鉴定来获得专业的意见作为证据。
4.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通过视频、录音等方式记录的证据,如监控录像、电话录音等。
在侵权纠纷、交通事故等案件中,视听资料可以提供直观、客观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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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学院(系):文法学院专业:法学学生: xxxxx指导教师: xxxxx完成日期 20xx 年 6 月xxxxx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the burden of proof in civil proceedings毕业论文 19 页南阳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the burden of proof in civil proceedings学院(系):文法学院专业:法学学生姓名: xxxx学号: xxxxx指导教师(职称): xxxxxxxx评阅教师: xxxxxxx完成日期: 20xxxx年5月26日xxxxxxxnany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法学专业xxxxx[摘要]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仅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证据理论中的重要问题,而且是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经常运用的实际问题。
正确理解和运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对我们深刻领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和正确运用这一理论去指导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今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的一个热点,在审判方式改革的系统工程中,由于证据制度在诉讼制度中天然的核心地位,因此,证据制度改革的力度最大、改革的进程也最快。
证据制度改革的重头戏是举证责任的强化。
举证责任的强化和落实从一开始就成为证据制度改革的另一条主线。
明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概念是构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理论的基础,西方两大法系在对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含义的理解上虽然存在着一定偏差,但基本上已趋于一致。
本文在确定了完整的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概念之后,并分析了举证责任的内涵和性质。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举证责任制度的重心,本文阐述了建立在法律要件分类说基础上的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及其例外,以及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的免除,并重点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制度中现存地问题及完善有关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和司法建议。
[关键词]举证责任制度;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倒置;结果责任the burden of proof in civil proceedingslaw major xxxxxxabstract: the burden of proof in civil proceedings, not only is evidence。
.3举证责任的法律性质 21.4举证责任的渊源 21.4.1古罗马时期的举证责任制度 21.4.2德国普通法时代的举证责任制度 21.4.3 英美法系的民事举证责任制度 32举证责任的分配 42.1举证责任分配的含义 42.2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 42.2.1一般规则——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运用 42.2.2特殊规则——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运用 53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53.1明确的行为责任和广泛运用的结果责任 53.1.1明确的行为责任 53.1.2结果责任在实践中的体现 63.2几种特殊类型的举证责任 73.3举证责任分配中的司法裁量 104我国举证责任制度现存的问题及完善 104.1我国举证责任制度现存的问题 104.1.1法律制度不完善 104.1.2实践中举证责任主体认定的偏差 114.1.3举证责任分担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 124.1.4指导思想上存在误区 124.1.5个别法官素质差,指导当事人举证不力 134.2完善我国举证责任制度有关问题的构思 144.2.1确立当事人主义为主的诉讼模式 144.2.2完善我国举证时限制度 144.2.3完善庭前交换证据制度 154.2.4灵活适用司法解释 154.2.5加强对法官培训,不断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及政治素质 16结束语。
(17)参考文献 18致谢 19证据是诉讼的灵魂,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而举证责任又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它与诉讼后果有着直接关系。
当事人是否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能否证实其主张,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胜诉或败诉,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权益。
目前我国举证责任的规定有一定的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法释[2001]33号)也不尽人意,举证责任的详细规定太少,相关规定与制度不够完善,需要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通过研究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有利于法官准确认定案情,及时做出裁判,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审判实践中的司法漏洞,为进一步完善立法打下坚实的基础。
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完备法律规范,完善立法,健全法制,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1.举证责任的几个基本问题1.1.举证责任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法院不能认定这一事实而承受的不利裁判的危险。
1.2.举证责任的内涵目前我国法学界对举证责任的认识与界定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是“行为责任说”,该学说认为举证责任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明的责任。
行为责任说又称主观责任说,按这种说法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只要当事人主张的事实需要证明,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就自然产生。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它包括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二是当事人需要以证据为手段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的真实性,这两层意思的行为主体均为当事人,即举证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加人不是举证的主体,没有举证责任。
这种立法倾向反映的是行为责任说,可是行为责任说却不断受到质疑与挑战,一方面难以自圆其说,另一方面是难以解决司法实践问题,故其生命力在我国法学界已划上了句号。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6日制订的《证据规则》已抛弃这种说法。
其二是“双重含义说”。
到19世纪末,行为责任说因其自身的局限性与缺陷,历经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专家学者的反省、检讨之后,其地位最终被“双重含义说”所取代。
“双重含义说”被奉为横跨两大法系证明责任领域的通说。
依据该学说举证责任具有双重含义:一方面是由谁提供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另一方面是由谁承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后果。
该学说认为举证责任包含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双重含义,故命名为“双重含义说”。
其三是“危险负担说”,该学说认为举证责任包含三重含义:一是指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二是指当事人对所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真实;三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时,则可能承受不利的裁判。
这种学说为英美法系学者和港台学者采纳诸多。
其实质是阐明在认识和理解举证责任时,不仅应当把握其形式,还应当从它的内容和后果上来认识。
纵观以上三种学说:行为责任说对举证责任的认识只停留在行为模式上,而忽略了法律后果,致使行为模式的效力无法实现,而危险负担说虽克服了行为责任说的不足,但它只是双重含义说的简单重复与分解。
所以双重含义说的观点更为科学合理,因为它明确了举证责任包含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1.3.举证责任的法律性质诉讼法学界关于举证责任的法律性质争议较大,其中主要的观点有“诉讼权利说”、“诉讼义务说”、“败诉风险负担说”。
“诉讼权利说”认为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维护自己实体利益的一项权利;“诉讼义务说”认为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败诉风险负担说”认为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可能败诉的风险的负担。
关于举证责任的法律性质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说法不一,意见分歧较大。
笔者认为举证责任的性质应当是属于当事人的一项诉讼义务,也就是倾向于赞同门中敬先生的观点,因为它既符合双重含义说,也符合我国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不承担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这样既包括行为意义上的责任,也涵盖了结果意义上的意见,与《证据规定》也是相一致的。
故举证责任属于当事人的一种义务有其自身的合理性、科学性。
[1]1.4.举证责任的渊源1.4.1.古罗马时期的举证责任制度证明责任最早产生于古罗马时代,古罗马法上关于证明责任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学者们概括的五句话中:“为主张之人负有证明责任,为否定之人则无之”,“事物之性质上,否定之人无原告对于其诉,以及其诉请求之权利,需举“,”原告不举证证明,被告即获胜诉“,”需证明证证明之”,“若提出抗辩,则就其抗辩有举证之必要”。
这也就是后人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的由来。
古罗马的举证责任制度已经比较健全,对后世产生了极大地影响。
[2]1.4.2.德国普通法时代的举证责任制度罗马法的举证规则在历经中世纪的寺院法的演变之后,到了德国普通法时代确立了原告就其诉讼原因的事实为举证,被告就其抗辩的事件事实为举证的一般原则,且采取宣誓制度作为法官解决疑难案件的配套和补充制度。
当时盛行的裁判宣誓制度被称为“通常必要的宣誓”。
其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补充宣誓,适用于负担证明义务的当事人。
如果负担证明义务的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但在证明程度上已超过一半,则该当事人取得补充宣誓权,经补充宣誓后,法官即可认定该待证事实为真;二是雪冤宣誓,适用于不负担证明义务的当事人。
如果负担证明义务的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没有达到证明程度的一半,则对方当事人即取得雪冤宣誓权,经雪冤宣誓后,法官即可认定该待证事实为假。
这种化解疑案的宣誓制度的引进,突破了古罗马时代法官各行其是的做法,为他们断定是非、解决疑案提供了明确可循的统一规则,形成了证明责任制度和宣誓制度的双轨机制,使之在不同的领域结合起来,发挥各自独特的功能。
1883年,德国的优理务斯.格拉查(julijus glaser)首次将举证责任分为主观的举证责任和客观的举证责任。
[3]主观的举证责任又称行为责任或形式上的举证责任,它是指当事人为避免败诉的风险,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责任。
其目的在于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诉讼活动,而不是只主张事实而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用证据以外的方法,如宣誓、决斗、神明等方法对事实作出证明,它强调的是当事人的举证行为而不涉及到诉讼结果的问题。
客观的举证责任又称结果责任或者实质上的举证责任,它是指案件事实在最后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人则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其目的在于供法官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疑难案件,即在诉讼程序结束的时候,如果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法官不得拒绝下裁判,而必须根据证明责任的负担确定案件的胜败结果。
它本身与诉讼结果有着密切的关系,这种学说的提出结束了靠宣誓制度解决疑难案件的历史。
首次突破了此前人们一直把提供证据的责任作为举证责任本质的局限,从而使人们的认识推至与举证后的结果相联系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