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策_山东潍坊佳兆业8号项目结案报告_43p_高尔夫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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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瑞、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瑞、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01【案件字号】(2022)辽03民终11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葛一新吴红娜全丽红【审理法官】葛一新吴红娜全丽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瑞;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当事人】王瑞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当事人-个人】王瑞【当事人-公司】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葛诗武辽宁嘉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葛诗武辽宁嘉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葛诗武【代理律所】辽宁嘉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瑞【被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佳兆业鞍山分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2.前期物业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权责关键词】催告合同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佳兆业鞍山分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2.前期物业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关于争议焦点1,虽然王瑞提交证据证明水岸华府小区存在业主侵占绿地、私搭乱建现象,但佳兆业鞍山分公司已经向有关部门反映,相关部门亦已对存在问题进行调处,王瑞未提交证据证明佳兆业鞍山分公司存在根本违约。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佳兆业鞍山分公司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基本的物业服务,一审据此判令王瑞缴纳物业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王瑞主张物业费收费标准相较水岸华府小区所在周边小区过高的问题,物业费的标准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如果业主认为收费标准过高,可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解决,王瑞关于佳兆业鞍山分公司未向其提供达标的物业服务,其不应缴纳物业费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潍坊家豪置业有限公司、徐蕾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潍坊家豪置业有限公司、徐蕾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潍坊家豪置业有限公司、徐蕾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2【案件字号】(2021)鲁07民终58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国良崔福涛王峰【审理法官】张国良崔福涛王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潍坊家豪置业有限公司;徐蕾;高增美【当事人】潍坊家豪置业有限公司徐蕾高增美【当事人-个人】徐蕾高增美【当事人-公司】潍坊家豪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芬芳山东杜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芬芳山东杜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芬芳【代理律所】山东杜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潍坊家豪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徐蕾;高增美【本院观点】房屋权属证书是确认权利人对房屋享有物权的法律文书,经过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确认,可以对抗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主体的侵害,也可以防止隐瞒权利瑕疵进行交易的情况,维护房地产交易的安全。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回避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群体性诉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认定的其他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房屋权属证书是确认权利人对房屋享有物权的法律文书,经过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确认,可以对抗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主体的侵害,也可以防止隐瞒权利瑕疵进行交易的情况,维护房地产交易的安全。

房屋产权登记的迟延势必会影响房屋买受人权利的实现,使买受人的权利受损。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将开发商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规定为一种法律义务。

关于迟延办证的违约金计算标准问题。

本案合同约定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迟延办证的,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张向东、康伟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向东、康伟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向东、康伟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5【案件字号】(2021)鲁07民终33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淑华高波贾元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向东;康伟燕【当事人】张向东康伟燕【当事人-个人】张向东康伟燕【代理律师/律所】郝坤山东瀚晖律师事务所;辛建平山东傅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郝坤山东瀚晖律师事务所辛建平山东傅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郝坤辛建平【代理律所】山东瀚晖律师事务所山东傅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张向东【被告】康伟燕【本院观点】上诉人要求追加潍坊中鲁置业有限公司参加诉讼,但未提交基本的证据证明该公司与被上诉人存在相应的法律关系,一审未予追加,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撤销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0-31 01:26:24张向东、康伟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7民终331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坤,山东瀚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康伟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建平,山东傅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向东因与被上诉人康伟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791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向东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刘安娜、潍坊十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安娜、潍坊十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安娜、潍坊十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3【案件字号】(2020)鲁07民终41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国良崔福涛王峰【审理法官】张国良崔福涛王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安娜;潍坊十地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刘安娜潍坊十地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安娜【当事人-公司】潍坊十地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晓东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晓东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晓东【代理律所】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安娜【被告】潍坊十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刘安娜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违约金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刘安娜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

刘安娜与十地公司签署了入住声明,该声明载明“承诺不再就延迟交房问题以任何方式主张任何权利……",刘安娜虽主张该声明非自愿签署,但一、二审期间均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刘安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涉及自身权利义务的声明中签名,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审认定入住声明的效力并以此为依据驳回刘安娜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刘安娜关于十地公司应向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刘安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5元,由上诉人刘安娜负担。

潍坊市经纬置业有限公司、刘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潍坊市经纬置业有限公司、刘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潍坊市经纬置业有限公司、刘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6【案件字号】(2020)鲁07民终47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国良崔福涛王峰【审理法官】张国良崔福涛王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潍坊市经纬置业有限公司;刘波【当事人】潍坊市经纬置业有限公司刘波【当事人-个人】刘波【当事人-公司】潍坊市经纬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玉华山东舜泰律师事务所;范光利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玉华山东舜泰律师事务所范光利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玉华范光利【代理律所】山东舜泰律师事务所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潍坊市经纬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刘波【本院观点】刘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合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3民初481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刘波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83.5元,由刘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83.5元,由潍坊市经纬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8:07:41【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3月30日,梁华银(甲方、买方)与连全心(乙方、卖方)签订《花岗岩采购合同》。

潍坊华隆置业有限公司、李佳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潍坊华隆置业有限公司、李佳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潍坊华隆置业有限公司、李佳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1【案件字号】(2020)鲁07民终9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国良崔福涛王峰【审理法官】张国良崔福涛王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潍坊华隆置业有限公司;李佳富【当事人】潍坊华隆置业有限公司李佳富【当事人-个人】李佳富【当事人-公司】潍坊华隆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军港山东诚公(潍坊峡山)律师事务所;卢锦林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军港山东诚公(潍坊峡山)律师事务所卢锦林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军港卢锦林【代理律所】山东诚公(潍坊峡山)律师事务所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潍坊华隆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李佳富【本院观点】上诉人潍坊华隆置业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明确载明“无新证据提交",在本院组织的调查中,上诉人亦表示无新的事实和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本案不开庭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潍坊华隆置业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明确载明“无新证据提交",在本院组织的调查中,上诉人亦表示无新的事实和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本案不开庭审理。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而实际交房日期为2016年10月16日,潍坊华隆置业有限公司逾期交房构成违约,原审判决潍坊华隆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郭鑫逾期交房违约金,符合案件事实。

关于逾期办证问题,双方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365日内,即应于2017年10月16日前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而潍坊华隆置业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将资料报产权机关备案,构成违约,原审据此判决潍坊华隆置业有限公司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亦无不当。

马新会、潍坊福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新会、潍坊福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新会、潍坊福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24【案件字号】(2022)鲁07民终23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海玲李玉信宫磊【审理法官】冯海玲李玉信宫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新会;潍坊福星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马新会潍坊福星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马新会【当事人-公司】潍坊福星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曹兴龙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兴龙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兴龙【代理律所】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马新会【被告】潍坊福星置业有限公司【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反证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计算问题。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五条对商品房权利状况进行了承诺,第十六条对商品房质量问题进行了约定。

且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36页第三条约定,“本合同第五条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买受人全部损失”是指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等直接损失,不包括误工费、交通费及合同解除后买受人另行购房时的房屋差价等”。

由此可见,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仅明确商品房权利状况与约定不符及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此两种情况下“买受人全部损失”是指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等直接损失。

并未对逾期办证情况下买受人的损失进行明确约定,故上诉人主张合同明确约定逾期办证情况下应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确定买受人的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可。

潍坊高密地方债务平台违约案例

潍坊高密地方债务平台违约案例

潍坊高密地方债务平台违约案例高密华荣的供应商向作者爆料7月中旬的到期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600万元被拒付,已经多次向高密华荣发起提示付款,均被拒付。

供应商多次与高密华荣联系也没有给予具体答复,只反馈目前没钱兑付。

高密华荣商票、定融逾期也早有迹象。

2021年6月就就爆出高密城投高密投资为发18亿元企业债,伪造国开发展基金印章的狗血事件。

2022年7月“高密最大城投”高密华荣成失信被执行人,票据逾期债务滚续压力的暴雷事件。

7月13日,高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公告称,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2022年6月10日高密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密华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荣实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据公开资料,目前华荣实业同一日三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涉及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此前华荣实业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冻结,还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今年4月20日,孚日股份(5.420, 0.02, 0.37%)(维权)(002083.SZ)公告称,其控股股东华荣实业持有公司0.47亿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占其总股本的5.16%,占华荣实业所持股份的27.59%。

2021年1月,孚日股份在自查中发现,其控股股东华荣实业及其控制的公司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对孚日股份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10.998亿元。

最终,华荣实业出具《高密华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占用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的还款计划及相关承诺》,承诺在2021年3月31日前将上述资金全部归还,并且已经执行完毕。

在此艰难背景下,高密的任务便成了不惜“一切代价”稳住再融资的滚续,定融政信成了其“续命”通道之一。

从我们搜索的近1年以来高密市在市场上募集的定融产品明细来看,从发行人和融资人两个视角出发,基本上完全涉及了区域内所有的发债主体;同时,山东其他区域虽也多定融政信融资,但发行人多为相关“马甲”,相关债务存在发债主体的担保范畴内,但高密市发债主体已然亲自下场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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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工作 • 人员异动
业务工作
在双方的多次讨论验证后,确定了8月份品牌强势出街,9、10月 份线上线下双线齐动,线上媒体配合线下圈层活动蓄客及至11月 20日项目盛大开盘的销售推广方案
时间 2011年7月20日 2011年8月3日 2011年8月4日 2011年8月5日
2011年8月5日至8月20日
周边有集市,生活购物较方便。
经济指标
项目整体容积率小于1.5,总建筑面积110万平方米,总 用地约为66万平方米
容积率情况
项目总容积率:1.5 A2 地 块 的 容 积 率 1.04 ( 项 目 目 前 开 发 地块) A3地块的容积率1.01。
A2、A3地块占地面积
占地面积 15万平方米 建筑面积 13万平方米
规划分析
整体规划充分利用地块资源优势,别墅与球场高度融合, 实现资源价值利用最大化,产品均好性强
地块在整体布局上,合理充分利 用地块的资源; 地块距离周边主要交通道路较远, 对于社区内部房源销售无影响; 一期楼王(红星表示处),地处 大片绿地中心,滨河而建,视野毫 无遮挡,独享上等资源; 一期南面别墅将会是未来该小区 销售的标杆楼座,均临河而建,门 前享有大片绿地,远处眺望便是清 澈的水景; 一期北侧紧邻白浪河,河水较污 浊,对北侧项目可能会造成不利影 响,但是通过污水治理,可使其有 提高周边楼座的价值。
地上建筑面积 733.17 432.98 440.12 392.71 392.71 325.04 320.35 262.97 256.79 347.88
地下建筑面积 488.58 232.49 287.55 205.26 205.26 118.99 104.17 107.18 100.28 144.09
产品类别 独栋
类独栋 联排 总计
型号 A B1 B2 C1 C2
LD1 LD2 LP1 LP2 LP5
户型特征 楼王 七房三厅八卫 南向1 五房四厅四卫 南向2 四房三厅四卫 东向1 六房三厅六卫 东向2 六房三厅六卫 南入 五房两厅五卫 北入 五房两厅五卫 联排端户 五房两厅四卫 联排中间户 五房两厅四卫 联排L形端户 五房三厅五卫
总建筑面积 1221.75 665.47 727.67 597.97 597.97 444.03 424.52 370.15 357.07 491.97
套数 1 4 2 1 1 11 8 3 12 3 46
一期共有独栋9套,类独栋19套,联排18套,总共46套别墅; 户型以类独栋和联排为主,配以部分独栋,利于满足客户不同需求; 单体面积较大,需在定价策略中重点考虑总价因素。
2011年9月6日至9月30日 2011年9月9日至9月30日 2011年9月9日至9月30日 2011年9月9日至12月31日 2011年9月6日至12月31日 2012年1月16日 2012年1月18日 2012年1月20日
项目所在区域属于潍坊市重点生 态保护区,生态环境较好。
本案
生活配套
项目自身拥有高尔夫会所,周边集市可满足日常生活需 要,生活较方便,但缺乏高端商业配套
项目属于一级高尔夫地产(球 道景观别墅类),位于18洞高尔 夫球场中央;
项目整体被果岭及其他体育休 闲景观环绕;
高尔夫球场拥有5000平方米高 尔夫会所;
第一居所 满足
用途
商务会所 满足
未来养老 满足
程 贰 历 回顾
市场分析
第一阶段 前期工作期(2011.07.—2012.01

第二阶段 策略调整期(2012.02—03)
第三阶段 渠道拓展期(2012.04—06)
第四阶段 市场拓展期(2012.07—10)
1 2
3 4
第一阶段 前期工作期(2011.07.—2012.01
机场南路 水库路
潍胶路 潍莱高速
稀缺资源
项目紧邻潍坊的生命之源——白浪河水库,坐拥潍坊的 城市绿肺——1.5万亩白浪河生态湿地公园
白浪河水库流域达到353平 方公里,是潍坊的饮用水重点 保护区;
白浪河生态湿地公园占地 15000亩,分为休闲度假区、 湿地科普区、人文公园区三大 景区;
白浪河生态湿地公园林木均 为原生林,负氧离子含量是市 区的17.3倍。
意大利式特色的门窗
多处采用了卷、拱等式样,厚实的墙壁、 意大利式特殊的窗口、逐层挑出的门框 装饰和高大的塔楼,并大量使用砖石材 料,外表轮廓分明;
通过大量使用贵重的材料、精细的加工、 刻意的装饰,以显示其富有与高贵。
户型配比

项目一期以类独栋和联排为主,325㎡五房两厅五卫类 独栋产品和357㎡五房两厅四卫联排产品为主力产品
项目属性 三线城市近郊资源型高品质高尔夫别墅大盘项目
区位条件:潍坊城市湿地保护区,区域景观优势明显 交通条件:通达性良好,缺乏公共交通系统 稀缺资源:坐拥白浪河水库及生态湿地公园,符合健康、养生理念 生活配套:自身拥有高尔夫会所,周边集市满足生活购物 整体规划:充分利用高尔夫景观资源,产品均好性强 产品设计:产品建筑风格和外立面品质感较强 户型设计:主力户型为320㎡类独栋和260㎡联排产品
立面分析
逐层挑出的门框装饰
项目建筑风格表达到位,建筑材料质感较强,产品观感 较好,品质感得到保证
小区立面完美的遵循了意大利风情的建 筑风格,不仅是正宗的欧洲古典风格, 同时也是现代设计最具活力的地方;
在建筑外观上,通过天然材料,如石头、 木头和灰泥等来表现建筑的肌理,采用 的红色陶土屋瓦及灰泥墙面涂层,都是 非常具有意式乡村风格;
Never Before And Never Again
——佳兆业8号结案报告
目录

佳兆业8号本体解读

历程回顾

结案综述
解 壹 本体 读
区位条件
项目位于潍坊主城区南部,地处潍坊重点生态保护区, 景观资源优势明显
项目地块位于潍坊白浪河水库和 湿地公园之间;
项目距机场直线距离约3公里,到 达市政府直线距离约15公里;
容积率
1.017
总套数
300套
A2 A3
交通状况
项目地块周边路网发达,路况良好,通达性较好,但缺 乏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地块东侧为机场南路; 地块西侧为水库路,是潍坊市连 接地块的主要干道; 地块北侧为正在修建的省道潍胶 路; 地块以东方向邻近潍莱高速路; 距离济青高速车程15分钟; 缺乏公共交通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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