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金融服务支持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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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吉政办发〔2021〕60号•【施行日期】202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1〕6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市场主体是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就业岗位的主要提供者、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我省市场主体多生成、快成长、早做强,省政府决定开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

根据省政府部署,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立足“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紧扣“两确保一率先”目标,按照“六稳”“六保”要求,聚焦市场主体发展中的痛点堵点难点,不断壮大市场主体规模,提升市场主体质量和竞争力,为“十四五”吉林振兴率先实现新突破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市场主体数量发展目标:未来三年力争新登记市场主体200万户以上,其中企业30万户以上,“个转企”企业15000户以上,确保市场主体增速在东北领先、全国靠前。

到2024年左右,全省市场主体力争突破400万户,其中企业力争突破80万户,每千人拥有市场主体数量突破150户,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市场主体质量发展目标: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打造一批行业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支持一批上市挂牌企业、增加一批成长入规企业、创建一批知名品牌企业,推动大企业“顶天立地”、中小企业“铺天盖地”、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枝繁叶茂”,形成量质双升发展格局。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30•【字号】吉政办明电〔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1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在毫不松懈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上,尽快恢复消费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加快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一、有序恢复商业经营场所(一)积极稳妥开放大型生产生活市场。

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暂时关闭的建材、钢材等生产资料市场,符合防疫条件要立即开放,为制造业、建筑业和农业实现稳产满产提供强力支撑。

家具五金装饰材料、电器通讯器材、电子设备、纺织服装鞋帽、日用品、药品、食品饮料等工业消费品市场逐步有序放开。

(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县级政府负责,不再列出)(二)尽快恢复便民服务场所正常经营。

在巩固疫情防控成果的同时,鼓励、支持各类小型商场超市、日用百货、副食品、服装鞋帽、书店、美容美发、洗车洗衣、家政服务、生活设施维修等便民消费业态尽快恢复营业,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

(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有序开放餐饮场所。

鼓励大型餐饮企业发展外卖业务、承揽团餐配送服务。

引导酒店、饭店、餐厅(内部食堂)、快餐店等在落实好店堂控流等防疫要求的基础上,恢复堂食营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改革完善预算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预算工作会商机制,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严格税收征管,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三)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大力减少、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适合市(州)、县(市)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给市(州)、县(市)政府。

(四)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建设。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吉市政发〔2017〕4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吉市政发〔2017〕4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吉市政发〔201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吉林市招商引资政策》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5日吉林市招商引资政策为进一步加大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和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我市投资兴业,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一)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符合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独立核算企业。

旨在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产业项目,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依法保护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投资者可以国家允许的形式出资兴办企业,凡在我市投资的投资者,均可享受国家、省、市鼓励外来投资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产业政策(二)放开市场准入,建立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凡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令禁入的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

(三)由市政府主导,设立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对符合条件的招商项目优先参与项目运作。

(四)市县两级财政每年设立专项产业扶持资金,对符合我市“6411”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给予扶持资金扶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5•【字号】长府办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办发〔201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5日《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第三章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第四章打造多元化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第五章构建综合化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第六章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第七章推动形成深度融合的开放创新局面第八章发挥人才在科技创新中的关键作用第九章营造科技创新良好环境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长发〔2016〕2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注册和建设的法人企业、项目、园区等。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申请的资金和项目实行网上申报,部门受理,专家评审,社会公示,适时兑现。

第二章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第四条运用财政补助机制激励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

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根据经核实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企业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

推进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推进目标: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推动企业发挥技术创新投入主体作用。

推进措施:1.对全市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按其上一年度新增研发投入(不含政府投入部分)最高不超过10%的比例进行补助,单户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2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2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2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要求,提高金融服务的多元化、便捷化和均等化,推进构建广覆盖、可持续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以金融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省人民为宗旨,以实现城乡基础金融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结合农村金融综合改革、金融扶贫攻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进万众创业等工作,进一步健全普惠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创新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支农、支小、支弱覆盖面,努力为低收入人群、小微企业和社会薄弱环节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加快我省全面小康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公平发展。

以增进民生福祉为目的,以农村和小微企业、困难群体为重点,降低金融服务门槛,实现金融资源的公平合理配置。

---创新发展。

在有效防范风险基础上,鼓励金融机构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适度降低服务成本,拓展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可持续发展。

坚持市场化运作,探索多元化、可持续、自发生长的普惠金融发展模式,实现金融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共生共赢。

(三)主要目标。

力争到“十三五”末,我省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更加完善,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更加多样,金融服务便利化程度明显提高,低收入群体和薄弱领域金融可得性显著增加,消费者金融意识和权益保护力度得到提升,初步建立起与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体系。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3部委《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发改就业〔2020〕293号)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进一步激发全省汽车消费潜能,稳定汽车产业发展,振兴地方经济,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一、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开展汽车促销活动。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和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大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免税小汽车优惠政策宣传力度,优化核批流程,提高办理时效,积极引导留学回国人员购买省内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乘用车。

(长春海关负责)三、组织开展10场(次)自主品牌“汽车下乡”活动,搭建农村汽车消费平台,激发农村汽车消费潜力,扩大县乡消费。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四、进一步深化公务用车改革,纵深推进长春、吉林“共享模式”公务用车改革试点,由市直向区县延伸;全省推广“共享模式”公务用车改革。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管局和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对汽车生产企业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社保局和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21年6月30日前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若干举措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若干举措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若干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吉政办发〔2019〕49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若干举措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4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若干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30日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若干举措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以下简称《意见》),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扩消费、稳增长”相关决策部署,挖掘释放城乡消费内在潜力,优化打造良好消费环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举措。

一、培育商旅文体等跨界融合发展消费载体支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依托避暑休闲、冰雪旅游产业空间布局,推动商旅文体融合示范项目、示范区建设,不断满足服务消费升级需求。

(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打造“互联网+流通”新兴商业模式引导电商平台以数据赋能生产企业,促进个性化设计和柔性化生产,培育定制消费、智能消费、信息消费、时尚消费等商业新模式。

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推动流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有序发展。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深入推进实体零售转型升级支持传统零售企业加快新理念、新技术、新设计改造提升,向场景化、体验式、互动性、综合型消费场所转型。

鼓励经营困难的传统百货店、大型体育场馆、老旧工业厂区等改造为商业综合体、消费体验中心、健身休闲娱乐中心等多功能、综合性新型消费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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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金融服务支持科技创新的实
施意见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6]20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07
【实施日期】2016.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金融服务支持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6〕2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促进金融和科技紧密结合,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强化金融服务支持科技创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牢牢把握国家全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机遇,按照“无中生有、有中生新”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加大信贷投放,完善直接融资渠
道,创新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满足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和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服务需求,努力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为加快吉林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科技企业信贷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科技创新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占比不低于30%,科技创新企业资本市场融资大幅增加;科技创新企业的融资增信和保险保障作用大幅提升;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和新兴产业融资可得率提高;科技创新企业发展不同阶段的金融服务得到优化;支持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

二、主要任务及推进措施
(一)加大科技创新信贷支持力度。

1.拓展服务科技创新的信贷资金来源。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专业性科技创新服务支行,推行创新适用的管理机制,提高科技融资便利化水平。

深化产融结合,推动符合条件的大型科技企业集团公司设立财务公司。

引导典当、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拓展科技信贷资金来源。

2.完善金融机构科技信贷管理机制。

创新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在贷款准入标准、考核激励机制、风险容忍度政策等方面加大对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力度。

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建立绿色通道,完善科技企业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充分利用贷款利率风险定价和浮动计息规则,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

3.加强对科技创新重点工业园区的信贷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科院长春光机所、中科院长春应化所、一汽集团等建设国家重大创新基地的金融支持,提升科技创新竞争力。

通过银团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手段,加快国家技术转移东北中心、中科院长春技术转移中心以及中俄科技园、中白科技园、中德产业园等园区建设,强化科技创新产业集聚与孵化功能。

(二)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支持作用。

4.推动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

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工程,优先将医药健康、
生物制造、生物农业、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九大领域科技企业纳入“100+300”户上市后备资源库,加强企业上市和挂牌辅导,推动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全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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