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资产管理制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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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22•【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现公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8年10月22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运作,强化风险管控,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投资、风险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以及其他运作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升级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升级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升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1.02•【字号】京财资产〔2018〕2391号•【施行日期】2018.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升级的通知京财资产〔2018〕2391号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要求,配合政府会计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提升信息化水平,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三期)的通知》(财办资〔2018〕38号),明确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开发完成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三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北京市财政局将按照财政部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升级,现就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实施工作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支撑。

实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利于实现资产管理动态化、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

2009年,财政部组织开发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奠定了资产管理信息化基础。

2013年,二期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建立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资产管理体系。

随着资产管理业务工作的不断深入和信息化水平的逐步提高,二期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已不能完全满足新形势下加强资产管理的需要。

特别是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国有资产报告制度的建立以及政府会计制度的实施,对资产数据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数据质量、实现动态监管,从2017年起,财政部资产管理司及信息网络中心共同组织开发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卡片、资产报告、辅助决策等功能模块进行了优化和完善。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 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2018年 4月27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    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2018年    4月27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

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

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

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

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

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资管新规管理要求

资管新规管理要求

资管新规管理要求资管新规是指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新规》),其主要目的是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新规》对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提出了一系列的管理要求。

首先,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责任分工,保证业务的合规运作。

其次,要求金融机构制定并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对各类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有效控制。

同时,金融机构还需要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

《新规》还要求金融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销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更加注重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金融机构应该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设计合适的产品,提供全面准确的产品信息,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产品的风险状况和业绩情况。

此外,金融机构还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和监督,防止销售误导和不当行为。

除了对金融机构的管理要求,《新规》还对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风险控制、估值方法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金融机构在进行资产配置和投资决策时,应该遵循合理、安全和收益性的原则,确保投资组合的风险可控,并且要对各类资产进行准确的估值。

此外,金融机构还需要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市场风险的变化。

《新规》的出台对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方面,对于以过度杠杆为特征的非标准化业务进行了限制,促使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理,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

另一方面,对于资产管理业务的标准化和专业化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利于提升金融机构的服务能力和竞争力。

资管新规的出台对于规范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机构应该积极应对新规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安全、透明和专业的资产管理服务。

资产管理新规内容全文

资产管理新规内容全文

资产管理新规内容全文
资产管理新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8年颁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

其主要目的是规范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加强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资产管理新规的主要要求包括:
1.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必须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2.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防范和控制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3.金融机构应当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全面、清晰、准确的信息披露,不得误导投资者。

4.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的适当性评估机制,确保资产管理产品适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5.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管理制度,确保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此外,资产管理新规还对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人员资格、业务流程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资产管理新规的实施对资产管理行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对金融机构和投资者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信息资产管理制度名称

信息资产管理制度名称

信息资产管理制度名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单位所拥有的信息资产,提高信息资产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保护信息资产的安全性,保障信息资产在使用、管理过程中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拥有的信息资产管理工作,包括信息系统、网络设备、存储设备、数据库等。

第三条信息资产是指与本单位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机密文件、个人信息、财务数据等。

第四条信息资产管理是指对信息资产进行识别、分类、评估、监控、保护和维护的活动。

第五条所有使用、管理信息资产的相关人员都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资产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信息资产管理的组织架构第六条本单位应当设立信息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统一管理信息资产的工作。

第七条信息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信息资产管理规定,明确信息资产管理的标准和流程;(二)对信息资产进行识别和分类,建立信息资产清单;(三)评估信息资产的风险,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四)监控信息资产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事件;(五)定期对信息资产进行安全审计和评估,确保信息资产安全的持续性。

第八条信息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资产管理的责任与义务,规范信息资产的使用和管理行为。

第九条信息资产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提高信息资产管理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十条信息资产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密切的联系和协作机制,共同维护信息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第三章信息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十一条信息资产管理应当以风险管理为导向,根据信息资产的价值和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信息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原则,依法保护信息资产的合法权益,确保信息资产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十三条信息资产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保密、可追溯的原则,保证信息资产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十四条信息资产管理应当遵循持续改进的原则,根据信息资产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检查,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措施。

信息化视角下企业资产管理制度构建

信息化视角下企业资产管理制度构建

信息化视角下企业资产管理制度构建作者:孟勋彪来源:《财会学习》2018年第31期摘要:随着当前我国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升,信息化已经成为了我国企业业务运营的主要支撑点。

而且大部分企业信息化建设都是主要把重点放在业务经营方面,从而忽视了企业资产管理制度,促使当前我国企业资产管理制度处于混乱的阶段,所以这就需要企业能够在信息化视角下创设企业资产管理制度,全方面规范和发展我国企业资产管理制度。

本文主要分析信息化视角下企业资产管理制度的构建,希望能为相关人士提供些许参考。

关键词:信息化;企业资产管理;制度企业资产作为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所有经济活动物质的关键工作,而且企业资产管理不仅是财务管理更是企业内部管理工作当中最为重要的工作内容。

随着近几年我国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在企业运营发展的过程当中管理工作质量是直接影响企业发展的关键,而且根据当前我国企业发展现状来看,虽然有很多企业管理者都高度重视资产管理,但是目前企业的资产管理制度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从而影响了企业的运营发展。

一、信息化视角下企业资产管理制度构建的原则现如今在信息化视角下我国企业构建资产管理制的时候需要遵循以下几点原则,假设缺少其中的某一项原则就很难真正的开展实施,所以这就需要在信息化视角下构建企业资产管理制度能够遵循以下四点原则:(一)量身订作的原则所谓的量身订作指的则是企业将根据自身实际运营发展现状以及当前所存有的管理问题构建出完善的制度,若是企业借助于其他企业的制度,就很有可能会出现不吻合等现象产生,促使资产管理制度没能有效的运用在自身企业当中。

(二)全面科学的原则在构建企业资产管理制度的时候需要全面、科学性的发展,由于企业资产管理当中所存有的问题都是属于相互关联的性质,若只是进行解决片面问题,就不能全方面了解和解决企业存在的问题。

(三)责任明确的原则所构建出来的资产管理制度需要相关人员能够明确自身的职责和目标,做到有的放矢,促使整个企业资产管理制度呈现合理性和完整性。

资管新规(银发〔2018〕106号)2180427

资管新规(银发〔2018〕106号)2180427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2018年4月27日)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

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

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

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

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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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马出行公司信息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制度说明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维护和管理设备,充分利用所有设备资源,不断提高公司信息资产效能,提高办公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服务信息化建设,特制定本信息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资产是指应用于百马出行公司的所有资产,包括软件、计算机及其外设、网络设备以及相应的配件、耗材、工具等。

第三条本制度主要是明确公司信息资产管理的权限和职责,提出具体管理要求,各部门应遵循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的信息资产管理原则,共同维护和管理公司的信息资产,使其高效、稳定、可靠、安全运行,为政府的信息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基础平台。

第四条信息资产的管理包括采购审核、资产登记、资产调配、资产转移、维护与支持、报废审核。

综合部是信息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辖各部门。

第六条本规定的制定、修改、解释和监督执行由综合部负责。

各部门管理员根据此规定行使具体管理职权。

第二章信息资产分类与标识
第七条信息资产分为软件、信息设备以及配件耗材三大类。

信息设备包括服务器(含工作站)、台式电脑主机、便携式电脑、显示器、打印机、扫描仪、UPS(≥3KVA)、多功能一体机、网络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网关设备、无线AP等,正常使用年限为5年。

第八条信息设备在初次投入使用前必须由各部门指定专人分配统一编制的信息设备标识码。

信息设备标识码由综合部制定编码规则,内部统一编码,编码应具有明显的标识性,能体现资产类别与重要性。

第三章信息资产的采购
第九条信息资产选型原则上采用统一品牌和型号,特殊需求由综合部审核;品牌和型号由综合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定期根据实际需求进行更新。

第十条信息供应商由综合部指定专人共同评定,并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定期或不定期通过比选的方式更新供应商列表与采购价格。

第十一条信息资产原则上必须从评定的供应商处采购,采购设备需经各部门指定专人审核和签字,否则发票不予结算。

第十二条重要信息设备(服务器、笔记本电脑、管理型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网关设备)的采购申请,由各部门指定专人审核和选型,综合部审批通过后采购。

第十三条其它低于单价百马出行(如300)元以下信息设备及配件、耗材的采购申请,由各部门指定专人审核、选型和汇总,综合部审批通过后采购,如有可用资产调配的则不予采购。

第十四条软件系统的采购需使用部门或综合部提出需求,由综合部进行选型和论证并最终确定采购的软件。

第十五条申请采购的信息资产,如有统一选型规定的应按照统一的选型标准采购。

第四章信息资产的领用和交还
第十六条信息资产采购回来后,采购员出具《采购清单》通知各部门指定专人进行查验,查验无误由各部门指定专人在《采购清单》上签字确认,《采购清单》作为采购员采购结算凭证;
第十七条采购入库设备需各部门指定专人到综合部登记领取,由综合部统一发放,并确认责任人。

第十八条信息资产的使用人或保管人即是该信息资产的责任人,负责信息资产的安全和一般性维护;
第十九条部门公用信息资产的责任人原则上是该部门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部门内员工。

第二十条信息资产的选择按职务和岗位的不同选用不同的机型和配置。

第二十一条员工在岗位调动或离职时,应持综合部出具的人员调动/离职证明向各部门指定专人交还领用的信息资产,如有遗失或损毁必须按单位相关规定赔偿,有特殊情况的须出具书面说明并报综合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指定专人应对交还的信息资产进行认真核对,检查无误后在人员调动/离职证明上签字确认,员工方可按程序办理调动/离职手续。

第五章信息资产的安装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须指定专人向综合部汇报后,取得认可后,再负责信息资产的安装和维护,其他任何人不得对信息资产进行任何处置。

第二十四条信息资产发生故障时责任人应及时通知各部门指定专人,各部门指定专人报综合部,由综合部委派维修人员或联系专业维修服务商进行维修。

对于信息资产的维修需由综合部建立好维修记录。

第二十五条对于保修期外的故障设备,各部门指定专人,无法维修的须由指定的专业维修服务商进行维修。

专业维修服务商由综合部指定专人共同评定。

第二十六条计算机所安装的软件必须通过综合部的认可,方可安装,特殊需求须经各部门指定专人确认并登记。

第二十七条计算机用户不得安装可能对计算机及网络系统造成危害或者有泄密可能的软硬件。

第六章信息资产的转移和报废
第二十八条信息资产的转移,由需求部门填写《信息资产申请表》,经资产转出部门同意,并经综合部审批通过执行。

资产转入部门需按照本制度第四章的要求,到综合部登记设备领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信息资产的报废,由资产责任人填写《信息资产申请表》,报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与技术部鉴定同意后,并经综合部审批通过执行。

第三十条对于信息介质类信息资产的转移与报废,还需要参照《介质安全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信息资产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综合部负责信息资产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信息资产管理的情况就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指定专人应积极配合综合部对信息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维护本部门、单位的信息资产台帐。

检查应以资产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范围应覆盖各个部门,各种资产。

检查内容包括:资产运行状态、登记使用人与实际使用人一致性、登记用途与实际用途一致性、资产标识清晰与否等。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每年年底,应对本部门的信息资产汇总登记,并上报综
合部备案。

第八章附件
附件1:信息资产申请表
记录表号:记录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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