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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拍卖行业管理秩序,保护拍卖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拍卖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拍卖活动,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人进行的各类拍卖。
第三条拍卖监督管理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和便捷。
第四条拍卖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主管拍卖业务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由人民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
第五条拍卖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拍卖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拍卖监督管理机构第六条拍卖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拍卖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一)审核和批准拍卖行业从业人员的资质和许可;(二)监督拍卖企业、拍卖师和拍卖人的经营行为;(三)处理拍卖行业的投诉和纠纷;(四)定期发布拍卖行业的统计数据和监督报告;(五)开展拍卖市场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六)其他与拍卖监督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拍卖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拍卖行业的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及时、准确地收集和统计拍卖行业的监督数据,为监管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八条拍卖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拍卖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九条拍卖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拍卖行业中的风险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条拍卖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积极与拍卖企业和相关部门合作,共同维护拍卖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第三章拍卖企业的经营行为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应当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注册和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拍卖企业应当设立清晰的组织结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拍卖企业的设立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从事非法拍卖活动。
第十四条拍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明确拍卖业务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条拍卖企业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对参与拍卖的物品进行登记和评估,并向拍卖参与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22•【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公布,根据2020年7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具体企业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明确责任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其具体职能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企业负责人管理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三)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四)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拍卖活动备案和现场监管办法》的通知-工商合字[201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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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拍卖活动备案和现场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拍卖活动备案和现场监管办法》的通知(工商合字〔2013〕58号)各市、省直管县工商局:现将《安徽省拍卖活动备案和现场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关于印发〈安徽省拍卖活动审核和现场监督办法〉的通知》(工商合字〔2002〕243号)同时废止,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及时贯彻执行。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5月29日安徽省拍卖活动备案和现场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拍卖活动备案和现场监管制度,维护拍卖秩序,规范拍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拍卖企业举办的拍卖活动,由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备案和现场监管工作;省属拍卖企业的管理,由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监管。
第三条拍卖活动的前期备案,应由拍卖企业于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拍卖企业填报《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前期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拍卖企业留存一份),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三)发布拍卖公告的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四)拍卖标的清单;(五)其它应当提供的材料。
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备案材料齐全的,在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工商局拍卖备案专用章”。
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
第四条拍卖企业拍卖下列标的,还须提交有关审批文件或审批机关认可的复印件:(一)拍卖文物,须提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许可证明;(二)拍卖国有资产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须提交评估机构的报告;(三)其他依法需要批准的审批文件。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2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条为维护拍卖秩序,规范拍卖行为,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拍卖法》及本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1)依法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2)监督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以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遵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参与拍卖活动;(3)查处违法拍卖行为;(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按照《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许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第四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七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备案内容如下:(1)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2)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3)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媒体、拍卖标的展示日期;(4)拍卖标的清单及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5)其他材料。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天内,将竞买人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拍卖企业应当按照《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实施拍卖现场监管。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举报电话,并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第七条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1)拍卖企业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2)拍卖企业不得利用拍卖公告或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3)拍卖企业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4)拍卖企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5)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6)拍卖企业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7)拍卖企业不得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8)拍卖企业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安徽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场所经营行为,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保障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风险,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安徽省内经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商品现货类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包括外省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也不包括由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权益类交易是指从事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知识产权、文化产权、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的活动。
商品现货类交易是指立足现货,具有产业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的活动。
以上各类交易已纳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从其相关规定管理。
省外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徽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加强对全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风险处置等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研究制定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全省交易场所运行监测体系,研究制定交易场所发展规划,贯彻落实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及办公室的工作部署,指导监督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落实交易场所行业与日常管理责任。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设区市政府指定相关部门作为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交易场所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职责。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拍卖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拍卖活动行为,保护拍卖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拍卖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拍卖监督管理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信用原则,维护拍卖市场的秩序和良好运行。
第四条拍卖监管机构应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拍卖活动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处理拍卖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拍卖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拍卖市场信息共享机制,提供及时、准确的拍卖信息,加强对拍卖主体信息的登记和统计分析。
第二章拍卖活动监督管理第六条拍卖活动监督管理应加强对拍卖机构的监督,包括对其资质条件、经营行为和信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拍卖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并在拍卖活动开展前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拍卖监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拍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业务流程,加强员工的业务培训和素质提升。
第九条拍卖机构应当及时公布拍卖信息,包括拍卖场次、货物或者标的物的信息、起拍价、竞价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拍卖机构应当建立拍卖成交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拍卖成交信息,包括成交价、成交方式和成交时间等。
第十一条拍卖机构应当定期向拍卖监管机构报送拍卖活动情况,包括拍卖场次、拍卖成交情况和相关报告材料。
第十二条拍卖机构应当对拍卖活动中有关交易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交易主体具备合法的交易资格和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拍卖机构应当对拍卖活动中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第十四条拍卖机构在拍卖活动中违反拍卖法规定的,将受到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第十五条拍卖机构在拍卖活动中有欺诈、虚假宣传行为的,将受到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第十六条拍卖机构在拍卖活动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拍卖机构在拍卖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吊销其拍卖资格,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拍卖企业等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拍卖企业等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一、为全面、系统反映我国拍卖企业综合能力,提高拍卖服务质量,规范拍卖市场秩序,加强拍卖行业自律,引导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拍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家标准《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GB/T 27968-2011)开展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对拍卖企业资产、经营、管理、服务、人员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拍卖企业(含外商独资、合资),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按照国家标准《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的具体要求,向中拍协申请评估。
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构不能申请参加拍卖企业等级评估。
三、按照国家标准《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依据评估指标体系,拍卖企业的综合评估分别为A,AA,AAA三个等级。
AAA级为最高级,依次降低。
四、中拍协设立由协会领导、企业代表以及拍卖、法律、财务、标准化等专家组成的“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领导、组织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
评委会下设“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办),承办拍卖企业等级评估的申报、审核、现场核查、公示、公告、申诉受理等具体工作。
五、评委会的工作职能包括:(一)制定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流程、评估工作申报及审核工作办法、现场核查工作办法、举报及申诉受理工作办法等与拍卖企业评估相关的工作办法。
(二)确定拍卖企业等级评估申报、初审、复审、现场核查、公示、受理申诉、公告等各阶段工作任务及有关评估结果。
(三)决定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的有关参与机构,包括:受托参与评估工作的地方协会及有关中介机构。
(四)确定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中的各项收费标准。
(五)确定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六、依据评估最终结果,对A级以上等级的拍卖企业统一制作证书和牌匾,统一规格,统一核发,并统一在媒体公告企业评估等级。
企业评估等级公告分批进行。
七、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按照工作成本收取申报审核、现场核查、公示公告等费用,工作成本之外不收取任何费用。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0修订)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公布,根据2020年7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具体企业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明确责任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其具体职能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企业负责人管理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三)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四)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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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拍卖企业经营资格监督核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拍卖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促进我省拍卖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20xx年第24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拍卖企业与分公司及其开展的拍卖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拍卖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分公司。
第四条经营资格监督核查,是指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拍卖企业及其拍卖经营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以确认其是否继续具备拍卖经营资格的制度。
第五条省商务厅是全省拍卖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拍卖企业经营资格的监督核查工作。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拍卖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拍卖企业经营资格的监督核查工作。
第六条拍卖企业经营资格监督核查实行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核查。
定期核查由省商务厅组织实施,时间为每年12月20日至次年3月10日。
每年12月20日至次年1月10日为拍卖企业自查时间,次年1月11日至2月20日为市主管部门核查时间,次年1月21日至3月10日,为省商务厅复查时间。
市主管部门要及时指导、进行现场核查,省商务厅及时指导、督办,并进行复查。
不定期核查由市主管部门参照定期核查的相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定期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拍卖企业证、照情况;
(二)拍卖企业各位出资人及出资比例情况;
(三)拍卖企业注册登记项目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和法定地址;
(四)拍卖企业经营场所及设施情况;
(五)拍卖企业人事(含劳动用工)、财务、业务、安全等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六)拍卖企业档案规范管理情况;
(七)拍卖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拍卖师是否存在登记注册单位和工作单位不一致的情况;
(八)拍卖企业拍卖经营活动情况;
(九)拍卖企业依法纳税情况;
(十)拍卖企业拍卖经营活动信息、报表报送情况;
(十一)拍卖企业参加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活动的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核查的事项。
第八条定期核查的基本程序:
(一)拍卖企业自查,向市主管部门提交经营资格核查报告书和有关材料;
(二)各市主管部门进行初步核查,并提交初步核查报告;
(三)省商务厅审查并发文通报年度核查结果;
(四)定期核查结果将由省商务厅或委托市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九条定期核查,拍卖企业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年度核查报告书;
(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六)每个季度选一份拍卖成交确定书和营业纳税证明复印件;
(七)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在核查期间,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拍卖企业提交有关补充材料和相关文件,也可以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拍卖企业,暂缓通过年度核查,限期三个月整改。
(一)各项证、照不全或过期的;
(二)出资人及出资比例与核(换)发批准证书时不相符的;
(三)经营场所及其规模不符合要求的;
(四)人事(含劳动用工)、财务、业务、安全等管理制度未落实或不健全的;
(五)业务活动档案未建立或不规范的;
(六)拍卖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未达标的;
(七)有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
(八)所属拍卖师、从业资格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
包括:双方单位未签署协议,未联合发布拍卖公告;擅自临时聘请非本企业拍卖师主拍或企业所属拍卖师私自走穴的情况;拍卖师是否存在注册单位和工作单位不一致的情况;
(九)拍卖企业无拍卖师或唯一一名所属拍卖师被暂停执业资格,仍然开展拍卖活动的;
(十)连续6个月未报送报表、拍卖活动信息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商务厅将撤销拍卖企业的经营资格,由所在市主管部门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一)符合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五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二)三个月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拍卖企业成立后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没有拍卖成交确认书和营业纳税证明的。
第十三条拍卖企业无正当理由必须在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年度核查材料,逾期不报的视为年度核查不合格。
第十四条年度核查结果通报在次年3月20前由省商务厅出具。
合格的和经整改合格的,省商务厅将在《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年度核查栏内签署“合格”印章,由市主管部门领取后发给各企业。
第十五条拍卖企业所在市主管部门必须加强日常的监督核查工作,确保年度核查材料的真实有效。
第十六条拍卖企业年度核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拍卖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年度核查工作中,获知有关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应当按保密规定为其保密,造成泄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拍卖企业认为向管理机关报送的材料有保密内容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并密封。
第十八条各市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拍卖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核查工作中
不依法依规办事,不按时完成核查工作的,甚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由省商务厅通报全省。
情节严重的,按《拍卖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拍卖企业的年度核查报告书,由省商务厅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