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罪追溯时效是否有限制
刑法多选题(60)

试题A B C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是()。
刑事违法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包括( )。
罪过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刑法规定,下列人员不适用死刑( )。
审判时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犯罪既遂包括的类型有(结果犯举动犯行为犯共同犯罪人分为( )。
主犯从犯胁从犯假释适用于( )的犯罪分子。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管制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具备( )的情况下,可以有条件地提前释放。
有期徒刑执行1/2以上刑期有悔改表现遵守监规对( )等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累犯爆炸抢劫根据刑法78条的规定,被判处( )的犯罪分子可以被减刑。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量刑时常见的酌定情节有()。
犯罪时的动机和手段一贯表现和认罪态度犯罪造成的损害后果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下列行为非法( )。
选举居民楼内楼长在国家机关担任局长的秘书在广场跳集体舞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下列行为需经执行机关批准( )。
北京一日游参加北京大学百年校庆并演讲接受记者采访声讨美英入侵伊拉克附加刑包括( )。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
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自由刑包括( )。
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根据刑法规定,下列情节属于酌定情节( )。
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犯罪后自首缓刑的适用条件是( )。
适用对象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于( )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累犯绑架爆炸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包括( )。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正当行为包括( )。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业务行为事实认识错误包括( )。
对象错误行为认识错误因果关系错误下列关于缓刑的表述,正确的有( )。
对累犯不适用缓刑由公安机关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下列行为中,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有( )。
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追诉期案例

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追诉期案例日前,电影《亲爱的》主人公原型孙海洋与被拐14年的儿子孙卓相认。
据深圳警方介绍,目前,拐卖孙卓的嫌疑人吴某某已被刑拘,孙卓的“养父母”已按照法律程序被采取相应措施。
我国《刑法》早已将拐卖儿童的行为入刑,但长期以来,并未将收买被拐者定为犯罪。
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开始实施,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也一律被追究刑事责任,这被称为“打拐”的里程碑。
新京报记者梳理近4年来的数百个拐卖儿童案判例发现,目前已被追责的收买被拐儿童案件,基本都是在买卖儿童行为发生不久后被追责的情况,而几乎没有收买儿童多年后的买家也即“养父母”被追责。
以往判例还显示,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被告人,绝大多数被判一年及以下有期徒刑,而情节较轻被判拘役、管制或免予追究刑事处罚的,与情节较重被判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比例大致相当。
孙卓因生父14年的苦寻而备受社会关注,但近4年的数百个判例显示,当前,被拐卖儿童大多为亲生父母出卖的子女,这部分数量已经远超来历不明、被偷抢拐骗而来的儿童数量。
2015年起,收买儿童一律入罪我国1979年版《刑法》规定了“拐卖人口罪”,但并未将收买被拐者定为犯罪。
1991年,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
当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不仅严厉打击拐卖方,也明确将“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定为犯罪,同时又规定“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首次被写入刑法。
当年修订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吸收了上述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中关于收买被拐卖儿童不追责的从宽处理条款一直延续到了2015年。
2015年9月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该条款缩紧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民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
犯罪活动的通知》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1989.04.03
•【文号】民[1989]婚字12号
•【施行日期】1989.04.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正文
民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的意见
(1989年4月3日民(1989)婚字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国发[1989]23号),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即将《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各地民政部门,认真贯彻《通知》精神。
二、民政部门在这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配合主管部门进行广泛的法制宣传,教育干部、群众运用法律武器,同拐卖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协助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参与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解救工作。
(三)把好婚姻登记关。
严格执行婚姻法的规定,对于申请结婚登记证明材料不全的坚决
不予登记;对于虽已被迫同买主办理了结婚手续,但又要求离婚的受害妇女,应准予离婚。
(四)在清理违法婚姻工作中,要把拐卖迫婚行为列为重点进行清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9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8号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切实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
第二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第三条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排查来历不明儿童或者进行解救时,将所收买的儿童藏匿、转移或者实施其他妨碍解救行为,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的“阻碍对其进行解救”。
涉拐案件法律争议问题(3篇)

第1篇摘要:近年来,拐卖人口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然而,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律争议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拐卖人口案件的定义、法律适用、证据收集、司法程序等方面,对涉拐案件法律争议问题进行探讨。
一、引言拐卖人口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此类案件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律争议问题不断涌现,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二、拐卖人口案件的定义争议1. 拐卖人口案件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人口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行为的界定存在争议。
2. 争议焦点(1)拐骗与绑架的区别: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手段使被害人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而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
在司法实践中,两者难以区分。
(2)收买与贩卖的区别:收买是指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购买被拐骗、绑架的妇女、儿童,而贩卖是指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将拐骗、绑架的妇女、儿童转手出售。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如何界定两者存在争议。
三、法律适用争议1. 刑法适用在拐卖人口案件中,刑法适用存在争议。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人口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如何适用刑法存在争议。
2. 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在拐卖人口案件中,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也存在争议。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人口罪的行为也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0.03.15•【文号】法发[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二○一○年三月十五日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为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自1991年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以来,侦破并依法处理了一大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受到依法严惩。
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353件,比2007年上升9.91%;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161人,同比增长11.05%,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319人,同比增长10.1%,重刑率为61.04%,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27个百分点。
流动儿童刑法基本原则介绍

流动儿童刑法基本原则介绍在当今社会,流动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权益保障和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对于流动儿童同样具有重要的规范和保护作用。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法来保障流动儿童的合法权益,我们有必要了解流动儿童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首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对于流动儿童而言,这一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确保了对流动儿童的刑事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不能因为流动儿童的身份特殊或者社会舆论的压力,而对他们随意定罪量刑。
法律应当对何种行为构成犯罪、应受到何种处罚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这样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其次,罪刑法定原则有助于限制司法权力的滥用。
在涉及流动儿童的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定罪量刑,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
这就避免了因主观臆断或偏见而对流动儿童造成不公正的待遇。
例如,如果法律没有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即使这种行为在道德上可能存在问题,也不能对流动儿童以此定罪。
同时,如果法律规定某种犯罪的刑罚幅度,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就不能超出这个范围。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要求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对于流动儿童来说,这一原则的落实至关重要。
流动儿童由于其生活环境和社会地位的特殊性,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处于弱势地位。
但在刑法面前,他们应当享有与其他儿童同等的权利和待遇。
不能因为他们是流动儿童而对他们歧视对待,或者给予不公正的刑事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杜绝因为流动儿童的户籍、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而影响对他们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无论是城市儿童还是流动儿童,只要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并且具有相同的犯罪情节和主观恶性,就应当受到相同的刑事处罚。
例如,如果两个儿童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一个是本地户籍的儿童,一个是流动儿童,在定罪量刑时应当依据相同的法律标准和原则,而不能因为流动儿童的身份而加重或者减轻处罚。
民法典196条-司法解释

民法典196条司法解释1.《民法典》第196条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的四种情形《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了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的四种情形:一是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是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是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四是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情形。
2.《民法典》第196条规定的解读在《民法典》第196条规定的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的三种具体情形中,有两类都是权利人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即排除对物权权能障碍的请求权及返还财产的请求权。
在第一种情形中,即排除对物权权能障碍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是基于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功能,根据物权法基本理论,无论经过多长时间,法律不可能任由侵害物权的行为取得合法性,如果允许上述情形中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则,将会发生物权人必须容忍他人对其行使物权进行侵害的结果,既对权利人不公平,也违反物权法的基本理论。
在第二种情形中,不动产及登记的动产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
由于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其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宣示了物权的归属,在通常情况下,如果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占有人不符,因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中应当负有合理的注意与谨慎义务,故此其不应对无权占有人产民法上的合理信赖。
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下,如果允许已经登记的物权人返还财产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则,将会动摇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公信力。
应当注意的是,在目前农村中部分房屋并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该条的规定,对此类房屋的返还请求权也应当排除诉讼时效规则的适用。
动产以交付与占有作为所有权享有及变动的公示方法,无权占有人持续占有动产超过一定期间,交易相对人容易对其产生合理信赖。
故此,基于对信赖利益的保护是民法中的重要原则,普通动产的物权人的财产返还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对于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准不动产”,比如航空器、船舶、机动车等价值较大的动产,因其登记行为的效果与不动产一样,同样会产生公示公信力,应当与不动产的处理规则保持一致,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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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追溯时效是否有限制
拐卖儿童罪的追诉时效是有所限制的,如果只是普通的拐卖儿童案,追诉时效是10年,性质特别恶劣的拐卖儿童罪的追诉时效长达15年或者说20年,不过,司法机关在20年之后认为还是必须要追溯的话,也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因为拐卖儿童罪是保留了死刑的。
一、拐卖儿童罪追溯时效是否有限制?
拐卖儿童罪的追诉时效是有限制的,如果只是普通的拐卖儿童,诉讼时效为十年,有特殊情形的,有可能是15年,也有可能是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二、拐卖儿童罪成立要件有哪些?
本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3、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
不仅是拐卖儿童罪,其他刑事罪名的追诉时效都和有可能会判处的刑期有一定的关系的。
而我们看到关于拐卖儿童的量刑从5年的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不等,而且,最另社会各界,尤其是孩子家长揪心的一个问题是,事隔多年很多被拐卖的儿童都杳无音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