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风险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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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议事规则-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会计师事务所-议事规则-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务所业务质量风险的控制,实现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对风险控制和业务质量管理的有效监督,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决定设立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委员会。

第二条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协议》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委员会是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下设专门议事机构,对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委员会依据《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协议》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事务所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符合《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协议》、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六条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委员会成员由五名委员组成,委员由合伙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担任。

第七条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委员会委员由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副主任一名。

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委员会会议,当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代行其职责。

第九条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风险控制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三分之二时,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为加强风险控制,提髙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建立科学决策机制,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本公司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本规则和执行董事授权履行工作职责,对执行董事负责。

第二条:风险控制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一名,由执行董事担任,副主任委员一名,由总经理担任。

委员由上任委员提名,原则上由业务部,风险管理部,综合管理部,财务部等部门负责人,法律事务及其它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因工作变动,其委员资格即取消。

第四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风险控制委员会具体办事机构,设委员会秘书一名,由公司综合管理人员兼任。

第五条: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议授权以外需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批的担保业务;二、审议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提交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的特别授权的其他特别事项;三、督促有关部门落实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决定;四、执行董事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一、负责召集风险控制委员会开会审议和审批。

二、承担会议记录及整理起草会议纪要。

三、督促有关部门落实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和审批的事项。

四、负责对会议及有关文件的保存、建铛。

五、风险控制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为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一、对提交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宙议的事项发表意见。

二、对改进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

三、对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享有表决权。

四、对经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审批通过的担保事项落实情况享有质询权。

第八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行使权利时需履行以下义务:一、按时出席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并就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秉公办事,严格按照审议程序和担保业务规章制度进行审议,并及时签署意见。

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的,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仟委员同意后,授权其他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行使委员权力。

融资租赁规章制度

融资租赁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租赁业务,保障融资租赁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融资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出租人等相关各方。

第三条融资租赁业务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融资租赁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风险控制体系,确保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稳健运行。

第二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业务的核心,应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包括租赁物、租金、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租赁物的维修保养、租赁物的处置等。

第六条融资租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融资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租赁物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归属。

第八条融资租赁合同应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支付金额等。

第三章融资租赁公司管理第九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取得相关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租赁业务许可证。

第十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合规、稳健运行。

第十一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对租赁物进行评估,确保租赁物价值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价值相符。

第十二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租赁物管理制度,对租赁物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租赁物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章承租人管理第十三条承租人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承租人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不得拖欠。

第十五条承租人应妥善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转让、抵押、出租、出借或进行其他处置。

第五章出租人管理第十六条出租人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出租人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提供租赁物,确保租赁物符合合同约定。

第十八条出租人应协助承租人办理租赁物的维修保养事宜。

第六章风险管理第十九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全面风险评估。

融资租赁公司规章制度

融资租赁公司规章制度

融资租赁公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客户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融资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公司组织结构、经营范围、财务管理、风险控制、人力资源、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经营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注重风险控制,提高服务质量,持续创新,为客户提供优质的融资租赁服务。

第四条公司经营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融资租赁的融资和租赁功能,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融资租赁解决方案,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公司组织结构第五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其中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董事会成员应当具有相关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

第六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七人。

监事会成员应当具有独立判断能力,对公司财务、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公司设总经理,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并向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公司设立各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向总经理汇报工作。

公司设立的风险控制部门、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市场营销部门等,分别负责公司的风险控制、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市场营销等工作。

第三章经营范围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融资咨询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

第十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融资租赁行业的法律法规,确保业务合规。

第十一条公司开展租赁业务,应当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合适的租赁设备,确保设备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十五条公司应当设立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公司风险管理工作。

风险控制部门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对公司的业务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

融资风险安全管理制度

融资风险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融资风险管理,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提高公司融资活动效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融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票、债券、融资租赁、银行贷款等。

第三条公司融资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确保融资活动合法合规。

(二)风险可控原则:合理评估融资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确保公司融资活动安全。

(三)效益优先原则: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融资活动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四)持续改进原则:根据市场环境、政策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断完善融资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融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融资风险管理的决策、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融资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一)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二)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三)财务总监;(四)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五)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融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一)制定公司融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二)审批重大融资项目;(三)评估融资风险,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四)协调各部门、子公司开展融资风险管理;(五)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融资风险管理工作。

第七条财务部门负责融资风险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融资风险管理制度;(二)对融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三)跟踪融资项目风险,及时报告风险变化;(四)组织实施风险控制措施;(五)组织开展融资风险管理培训。

第三章融资风险评估与控制第八条融资风险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市场环境分析;(二)融资项目可行性分析;(三)融资成本分析;(四)融资风险分析。

第九条融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一)合规性控制:确保融资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二)财务风险控制:合理控制融资成本,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稳健;(三)信用风险控制:加强信用管理,降低信用风险;(四)流动性风险控制:合理安排融资结构,确保公司流动性需求;(五)其他风险控制:根据具体融资项目特点,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融资租赁项目评审的原则和程序

融资租赁项目评审的原则和程序

融资租赁项目评审的原则和程序融资租赁是一种集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新兴融资方式,同银行信贷的融资方式相比,虽然有资金不容易被挪用、租赁的物权较银行信贷的债权在法律和操作上更有保障等优势,但也有客户质量良莠不齐、涉及的环节和参与方多等劣势。

因此,融资租赁的项目评审有其自身特点,这种特点集中表现在融资租赁项目评审的原则和程序上。

融资租赁项目评审涉及的内容很多,既有对承租人资信情况的评定又有对融资租赁物件的技术可靠性和变卖处置难度的把握,既有对融资租赁物件投入使用后盈利能力的预测又有对融资租赁结构设计的考量等等。

面对如此复杂且彼此交叉的因素,必须遵循一定的项目评审原则才能去伪存真、权衡轻重,准确判断所评审的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程度。

这些项目评审原则包括:一、重要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对融资租赁项目评审意见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运用重要性原则,有利于把握住问题的实质,抓住关键点,最终实现“较小的成本、较大的效益”的目的。

显然,重要性概念总是针对融资租赁项目评审而言的。

判断一项因素是否重要应视其在融资租赁项目评审报告中的缺漏对融资租赁项目最后所作决策的影响而定;重要性必须从融资租赁项目评审报告使用者角度考虑,因为项目评审报告是为了满足其使用者在满足一定的融资租赁利润前提下控制融资租赁风险的信息需要编制的;重要性的判断离不开特定的环境。

承租人不同、租赁物件不同或时间不同判断重要性的标准也就不同,重要不重要是相对的,对重要性的评估需要运用专业判断;运用重要性原则是为了把握住问题的实质,抓住关键点,兼顾效率和效果,以实现较小的成本、较大的效益之目的。

二、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对融资租赁项目评审意见的形成具有直接意义。

融资租赁项目评审要真实、客观地反映融资租赁业务的各种因素的情况及其对所评审的融资租赁项目预计风险和收益的影响。

真实性原则包括以下几个重要含义:真实、可靠、可验证。

融资租赁项目评审的一些基础资料主要来源于承租人,包括引进融资租赁设备的商业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承租人财务报表,甚至是租赁物件的价格和性价比等资料。

董事会下设薪酬提名、风险、关联交易、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4个)

董事会下设薪酬提名、风险、关联交易、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4个)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

委员会成员组成和变更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

第四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协助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五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一)研究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分析市场变化,制定行业风险管理建议,拟定本行风险约束指标体系;(二)研究监管部门颁布的法规、政策及监管指标,提出有效执行实施建议;(三)研究本行发展战略、风险管理体系,提出改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控制程序、风险处置等决策建议;(四)研究本行战略规划的执行步骤及其管理方式,评估风险政策的有效性,提出动态的风险控制建议方案;(五)研究本行经营活动及风险状况,提出风险管理需关注的核心风险问题;(六)审核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及风险管理信息分析报告,监督经营管理层对经营风险采取必要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措施;(七)对战略规划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督促经营管理层持续改进风险管控能力;(八)研究本行经营管理的风险识别、管理技术、风险控制及补偿机制,审核风险管理系统建设规划;(九)审核本行经营管理中重大风险事件的预警预控、应急预案;(十)组织对重大经营事件的风险评估工作,研究拟定风险防范方案;(十一)负责审核本行风险管理领域的信息披露事项;(十二)董事会授予委员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专业咨询机构,参与风险管理领域的专项工作。

第七条委员会可向本行有关部门索取履行职责所需的资料,并有权要求本行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提供专业协助。

第三章议事规则第八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并于召开前五个工作日将会议主题、地点及时间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和直接投资业务中各种风险的控制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全体人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尽职义务,应当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风险控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担任。

委员会成员经董事长商有关董事提出人选建议,由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风险合规部,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财务、法律、投资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二)诚信勤勉,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六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三章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第七条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制定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风险控制政策,建立风险指标体系,对直接投资业务进行全面监督、控制和审查;(二)提出公司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防范风险的指导意见,审定公司业务风险控制的制度和流程,组织对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对已出现风险制定应对措施;(三)对公司风险及管理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估,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四)负责公司经营过程中其他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一)公司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风险及其应对措施;(二)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总结;(三)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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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风险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风险控制,强化评审责任,提高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根据※※※※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述风险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是公司独立承担租赁业务评审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租赁项目评审原则:公正、公开、独立发表评审意见。

第二章设立与评审范围
第四条公司设风险评审委员会,风险评审委员会常设机构由一名主任和一名秘书组成,负责评审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评审会的评审范围:所有融资租赁业务。

第三章评审会组成
第六条评审会由五名评委组成,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会选聘人员担任。

第七条评委的产生
(一)评委由公司董事会选聘相关人员组成;
(二)评委原则上保持稳定,因工作需要可以进行调整;
(三)评委名单,需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评委的基本任职资格要求:
(一)责任心强,遵守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好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表达观点和意见准确;
(三)具有较好的沟通能力和技巧;
(四)具有专业的分析判断能力和较强的风险识别及防范能力;
(五)熟悉一个或几个行业的发展状况及相关政策法规。

第九条评委的工作职责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的制度和规定;
(二)按规定出席风险评审委员会会议;
(三)认真分析报审资料,掌握业务基本情况,分析报审业务的风险点和业务可行性,提出有效的风险控制建议,独立出具明确的评审意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促进业务的开展;
(四)对项目行业的未来发展趋势做出专业的评判,在项目评审的过程中提供专业意见;
(五)在评审的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公司利益,严格控制风险,确保审批质量,对审批的结果负责;
(六)对项目涉及到的本公司及客户的商业秘密等负有保
密责任;
(七)完成会议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评审受理与会议准备
第十条评审会秘书负责受理评审申请、会议联络、报送项目等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评审会秘书对报审资料的完整性、程序的齐备性、签字的齐全性进行审查;有权要求报送部门补充相关资料,对不完整不合规的报审资料,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受理的业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租赁项目调查报告》
(二)《风险评估报告》
(三)客户基础材料
第十三条拟提交公司风险评审委员会会议的项目,由项目经理准备齐全后,须先经公司风险管理部审查,由公司风险管理部指派专人担任该项目主审员进行审查,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项目材料准备齐全的,风险评审委员会主任确定评审会召开时间。

评审会秘书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分发齐全资料给评委。

除紧急项目外,应保证参会评委有两个工作日的审阅时间。

第十五条上会前,评委需预先阅读报送资料,并明确初
审意见。

第十六条秘书在评审会召开前10分钟须做好评审会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五章评审会议
第十七条评审会召开时间由评审会主任确定并通知评委。

第十八条评审会原则上由评审会主任主持。

如评审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出席,可指定其他评委代为主持评审会。

其中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必须参加会议,项目经理列席会议,但无表决权。

第十九条评审会纪律
(一)评委要准时参加评审会,确有特殊情况,需向评审会主任或其授权人请示获准,并在会后一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表决意见送达评委会秘书;
(二)评审期间所有参会人员须将通讯设备关至静音,禁止评审过程中接打手机。

第二十条根据业务审批需要,评审会主任有权决定公司有关人员列席评审会议。

对于重大项目或专业性很强的项目,可聘请外部业内专家参加评议会。

列席人员可介绍项目专业知识与背景并参与讨论和提问,但不参加评审表决,不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评审会业务汇报人应为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且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必须到会,否则该项目延至下次评审会评审。

第二十二条项目人员的总汇报时间应控制在10分钟之内。

第二十三条评委有权对项目情况进行质询,汇报人必须应答,对答复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汇报人私下向评委说明的情况不作为审批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严禁汇报人对评委施加不正当影响或违反程序私下了解评委意见。

第二十六条评委评审意见分四种:同意、有条件同意、不同意和再议,不得弃权:
(一)对风险的认定与防范措施完全认同,同意租赁操作的,可以直接表决为同意;
(二)对风险的认定与对防范措施还有新要求,认定为“有条件同意”的,要列明同意操作的条件,设置的条件必须明确且能够实施,否则视为反对的意见;
(三)对风险认定与防范措施有不同意见,不同意租赁操作的,可以直接表决不同意。

“不同意操作”的,要列明风险点,清楚阐述不同意操作的理由;
(四)对风险的认定与防范措施有疑问,经提问仍无法明
确,属情况不清必须补充资料才能评判的,可以表决为再议。

表决为“再议”的,要明确列出需再议的内容、条件和需补充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对委员本人或其亲属与拟评审项目之间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客观性的利害关系时,相关风险评审委员会委员应主动回避。

第六章评审决策
第二十八条评委原则上在评审会后一小时内提交独立发表意见的《项目评审意见表》并交评审会秘书,《评审意见表》的内容保密,除评审会主任及秘书以外的任何人员不得打听评委的评审意见,也不能通过任何途径给评委施加压力;
第二十九条秘书收齐《项目评审意见表》,在半个工作日内拟定《项目评审批复》,并将评委提出的需进一步落实的问题及评审意见汇总后,提交评审会主任审批。

第三十条《项目评审意见表》、《项目评审批复》作为评审记录的重要资料,由评审会秘书妥善保管并整理归档。

第三十一条审批结果的产生:
(一)项目的表决总票数五票为有效票数;
(二)表决结果的产生:
1.赞成票数5票或赞成4票弃权1票,表决结果为赞成;
2.反对的意见1票,表决结果为再议;
3.反对的意见相加总票数2票及以上的,表决结果为反对。

第三十二条再议项目条件落实后是重新上会评审还是采取评委会委员会签形式,由评委会主任决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评审会决议结果为反对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新上会;若原反对的理由已经得到解决,在征得评审会主任的允许后,方可安排上会再议;若反对项目再议结果仍为反对,则不再受理该项目上会申请。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由公司风险评审委员会负责修订和补充,董事会负责审批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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