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2019年二建《法规》考前必背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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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前必背知识点

201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前必背知识点

(201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前必背知识点P1-3 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2)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相关法分别有:《组织法》、《选举法》、《国籍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 (3)民法商法:(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举例:《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4)行政法:(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法治监督主体间)(举例:《建筑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等) (5)经济法:(国家协调、干预经济关系)(举例:《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政府采购法》等) (6)社会法:(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举例:《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 P3-5 2P5-7 3、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4)新法优于旧法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 不一致:谁制定谁裁决(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①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法律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政 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②地方性法规(本级人大及常委会)与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 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2Z2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P7 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法人是一个能独立担责的组织】 (1)依法成立(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的场所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法定代表人(自然人)①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备考2019年二建《法规》考前重要知识点总结

备考2019年二建《法规》考前重要知识点总结

备考2019年二建《法规》考前重点知识点总结以下内容根据历年考题、考点总结,希望有时间的考生全部背熟,红色和对勾部分重点记忆,最后预祝考生二建考试一次性成功通过。

1、发明专利权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

2、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身体受伤,拒付租金,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丢失的,诉讼时效为1年,涉外诉讼4年。

✔每年必考3、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诉讼才可以终止。

5、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时间。

6、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中止施工满一年,核验许可证,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每年必考7、勘察分综合(甲级),行业(甲乙丙级),设计分综合(甲级),行业专业(甲乙丙丁级),监理分综合(不分级)、事务(不分级)、专业级(甲乙2丙3)。

8、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9、招标人一般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30日。

10、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每年必考11、招标人与中标人在签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人退保证金。

12、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最少5个工作日。

13、招标人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要在投标文件提交前15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至少20天。

✔每年必考14、工程招标代理分为甲、乙(1亿)、暂定级(6000万以下)。

15、从业人员超300人,应设专职安全员。

16、特重大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重伤,1亿元经济损失,罚200-500万,重大10-30人死亡,50-100人重伤,5000万到1亿损失,罚50-200万,较大3-10人死亡,10-50重伤,1000万-5000万损失,罚20-50万,一般,3人以下,10人以下重伤,1000万以下损失,罚10-20万。

✔每年必考17、安全事故发生后应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质量事故24小时内报告。

2019 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要考点汇总

2019 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要考点汇总

2019 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要考点汇总二级建造师考试对于从事建筑行业的小伙伴们来说,那可是相当重要的。

而《法规》这门科目,虽说不像实务那么让人头疼,但也有不少需要我们牢牢掌握的知识点。

接下来,我就给大家汇总一下 2019 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的重要考点。

咱们先来说说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这部分。

这里面啊,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那可得搞清楚。

就拿我之前遇到的一个事儿来说吧,有个刚入行的小伙子,愣是把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给弄混了,结果在一个项目的前期准备中出了岔子。

那时候,我们在一个大型商业建筑的工地上,甲方要求我们必须按照相关法规来准备文件。

这小伙子呢,把本该依据的地方性法规当成了行政法规,文件准备得乱七八糟。

后来还是经验丰富的项目经理发现了问题,及时纠正,这才没耽误事儿。

所以说,这部分知识点一定要扎实掌握。

然后是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有效期,还有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的相关规定,那都是重点。

我记得有一次,一个项目因为资金问题中止施工了,结果负责的人没搞清楚恢复施工的手续和期限,导致项目拖延了好久,损失不小。

再说说发承包法律制度。

招标、投标的程序和要求,必须牢记在心。

我曾经参与过一个政府项目的投标,那竞争叫一个激烈。

就因为我们对投标的各项规定了如指掌,准备充分,最后才成功中标。

这里面要是有一点疏忽,那可就前功尽弃啦。

还有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和违约责任,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是考点。

特别是劳动合同,这关系到工人的权益,也关系到企业的合规经营。

有个朋友的公司就因为在劳动合同上出了点小漏洞,被员工告上了法庭,赔了不少钱。

接着是环保、节能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环保措施、节能规定,还有文物保护的责任,都不能忽视。

我有次去一个古建筑修缮的工地,就发现有些工人对文物保护的意识特别淡薄,差点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最后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2019年二建《法律法规》高频考点速记

2019年二建《法律法规》高频考点速记
原则性要求 对技术要求:
国家强制性标准;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科学编制标底(自行编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 对时间的要求: 1. 澄清 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 书面形式通知。并作为修改内容。 2. 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发出招标文件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时间不得少 于 20 日。 确定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有效期。保证招标人有足够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掌握中标的要求 一、 确定中标人 a) 招标人在书面评标报告后,一般应当在 15 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 30 个工作日 前确定。 b)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二、 中标通知书: 结果全通知。招标人不得有附加要求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文件。 三、 签订合同: a)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三十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以备案的中 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b) 担保与垫资: 中标人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若要履约担保,则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 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垫资和垫资利息按约定支持 但若利息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没 有约定垫资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没有垫资利息约定则不予支持。 四、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关部门提交。 五、法律责任:非法确定中标人,非法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千分之 5~10 的罚款 掌握投标的要求 一、投标文件 a) 投标文件的编制: 内容应当包括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的建立、业绩和机械设备。 提交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银行汇票、保兑支票、现金或现金支票),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 2%,并 少于 80W。其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 30 天。

二建《法律法规》必备知识点速记

二建《法律法规》必备知识点速记

2019 年二建《法律法规》必备知识点速记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第 56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例如,根据《合同法》第 270 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 197 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 这个条款规定了自然入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

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参加民事活动。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指的是行为人内使得表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

也即不存在认识错误、欺诈、胁迫等外在因素而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

但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也不是必然的无效行为,因其导致意思不真实的原因不同,可能会发生无效或者被敞销的法律后果。

行为内容合法 :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3.行为形式合法: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就是行为人道行意思表示的形式。

凡属要式的4.民事法律行为,必须 采闲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则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选择口头形式、书面 形式或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为合法。

代理制度:代理的含义: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 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019二级建造师《法规》考前必背重点

2019二级建造师《法规》考前必背重点

2019二级建造师《法规》考前必背重点第一章建造师管理制度第一节建造师管理制度一、注册管理概念:注册建造师1、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按规定注册取得注册职业证书和职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2、未取得注册职业证书的职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言下之意:小型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不一定需要建筑师担任)1、下列有关建筑师执业的行为中,合乎我国有关管理规定的是( C )A在某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

B、王某从事项目管理工作多年,并以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经所在单位同意,以建造师的名义在当地的一个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

C、陈某参加了建造师的执业资格考试,没有通过,但其单位急需用人,仍然聘任其为小型项目工程的项目经理。

虽然没有通过,但其单位因急需用人仍然以建造师的名义聘任其为某工程的项目经理。

2、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建造师的名义执业的前提规定(B)A、备案B、注册C、审批D、认证3、万某2006年9月参加全国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假如他成绩合格,就可以( C )A、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B、通过注册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C、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通过注册以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D、取得建造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注册申请注册的受理,审批,核发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006年1名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2007年4月在江苏南通某项目工作期间,获悉其建造师考试合格,并已取得资格证书。

张某所在工作单位工商注册在上海奉贤。

则张某( D )A、可以自行向南通市建设主观部门申请注册。

B、因当通过其所在单位向上海事或江苏省建设主观部门申请注册。

C、因当通过其所在单位向奉贤取建设主观部门申请注册。

D、只能通过其所在单位向上海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申请条件:①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②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③达到继续教育要求;④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2019年二建法规考前必背知识点

2019年二建法规考前必背知识点

201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前必背知识点2Z2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2Z2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法人不是人。

他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陷阱:注册地)【法人的分类】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注意区分)【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每年必考题)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例如:项目经理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则应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当以施工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

2Z2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民法通则》规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①姓名或者名称、②代理事项、③权限和④期间,⑤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重点)————理解这两种代理责任关系。

无权代理(不是无效,而是效力待定;追认才有效,拒绝、否认都是无效代理)表见代理(无权,有效)2Z2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2-3)【物权的种类】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益物权包括①土地承包经营权、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宅基地使用权和④地役权【地役权】√分)1.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201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要考点汇总

201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要考点汇总

201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要考点汇总二级建造师考试中,《法规》是重要的科目之一。

掌握重要考点对于通过考试至关重要。

以下是 2019 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的重要考点汇总。

一、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法律体系了解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包括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

2、法人制度明确法人的概念、分类(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以及法人成立的条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义务。

3、代理制度掌握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代理的终止情形,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

4、物权制度理解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规定。

5、债权制度熟悉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债的消灭原因(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6、知识产权制度掌握知识产权的种类(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和侵权责任。

7、担保制度了解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每种担保方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二、施工许可法律制度1、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清楚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有效期和延期,以及开工报告的审批条件和适用范围。

2、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了解施工企业资质的分类和等级划分,资质申请与审批的规定,以及企业资质的变更和撤销。

3、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掌握建造师的注册类型(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册条件和执业范围,建造师的权利和义务。

三、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熟悉招标的范围、方式和程序,投标的要求和禁止性规定,开标、评标和中标的相关规定。

2、建设工程承包制度了解总承包、共同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的相关规定,禁止违法分包和转包的情形。

3、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掌握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

四、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1、建设工程合同制度理解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的相关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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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2019年二建《法规》考前必背知识点P1-3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2)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相关法分别有:《组织法》、《选举法》、《国籍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3)民法商法:(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举例:《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4)行政法:(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法治监督主体间)(举例:《建筑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等)(5)经济法:(国家协调、干预经济关系)(举例:《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政府采购法》等)(6)社会法:(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举例:《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P3-52P5-73、法的效力层级(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4)新法优于旧法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不一致:谁制定谁裁决(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①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法律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②地方性法规(本级人大及常委会)与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2Z2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P7 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法人是一个能独立担责的组织】(1)依法成立(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的场所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有法定代表人(自然人)①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②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后果由法人承受。

③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④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P8 2、法人的分类P9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项目经理部不是法人、企业法人担责】(1)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2)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3)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职务行为可以代表企业法人。

(4)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2Z2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P112、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如招标代理)(代理的主要形式)代理法定代理(如监护人)P11-123、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1)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不一定是律师】: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书面的应当书面)(4)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5)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P124、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有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P13-145、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如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等);(2)须本人(被代理人)存在过失;(3)须相对人(第三人)为善意(不知情)。

自始未经授权+ 特别构成要件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无权代理效力待定合同需要被代理人追认表见代理(本质仍然是无权代理)有效合同被代理人担责(可追偿)P14-156、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人过错一人担责,两人过错两人连带】(1)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人不履行职责:代理人担责;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连带(2)第三人故意行为——第三人明知道无权代理:第三人和行为人连带(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对方违法——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连带2Z2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P161、物权的种类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核心)物权的种类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P17-183、建设用地使用权(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国家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登记】①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③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①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②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③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④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⑤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P184、地役权(1)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2)地役权的设立①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P18-195、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不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物权合同-成立】(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4)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5)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6)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2Z2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P20-212、建设工程债的产生【四种发生依据】(1)合同——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而发生的债(2)侵权——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如噪音扰民)(3)无因管理——没有法律义务、没有受到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学雷锋做好事)(4)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如误打款)2Z2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P22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1)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2)专有性;(3)地域性;(4)期限性。

P232、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发明→ 20 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实用新型→ 10 年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外观设计→ 10 年P243、注册商标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前12后6】(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P254、著作权主体设计文件:如果著作权未约定则归受托人(设计单位)。

在单位内部:作者(设计师)有署名权,单位有其他权利。

2Z2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P301、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P30-31 2、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P313、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有两种:(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P314、保证人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但是,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P315、保证责任(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P32-33 6、抵押权【不动产+动产、不转移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抵押物:P33-347、质权【动产+权利、转移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P348、留置【动产(特定的)、转移占有、债务人的特定财产】(1)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以上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P349、定金【金钱;转移占有】(1)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2)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底座价款或者收回。

(3)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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