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管理办法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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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科研项目(课题,下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上级有关科研计划安排,结合我校学科专业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组织申报、推荐各类科研项目,分配和管理科研经费,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办理项目验收、结题等事宜。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要坚持研究、应用、开发有机结合,细化过程管理,加强目标考核,推动成果转化,提高科研效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科研处负责全校各类科研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负责发布项目信息,组织各类项目申报、评审与推荐工作,指导签订科研项目合同,管理和分配项目资助经费,负责年度进展检查与项目验收等。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各类科研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科研项目申报、学术评议、督促管理等工作,配合学校组织项目负责人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与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必须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负责科研项目选题论证与提报申请书,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对项目经费使用、学术与技术水平、计划执行与完成等情况全面负责。

第三章立项管理第七条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依据项目下达部门有关规定,分别立档,专项管理。

第八条科研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方式,一般在科研项目下达一个月内,由项目下达单位、学校、项目负责人等共同签订。

第九条凡以学校名义承担的横向委托科研项目,均须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核。

与委托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并报科研处备案后,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统一管理。

未经学校同意或未与学校签订项目合同的,学校不予承认,一切责任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后,由科研处为项目负责人出具《科研项目经费收支本》,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XXXX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实施与检查第十一条科研项目立项后须及时开题,并按要求提交开题报告,或按有关部门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工计【2009】289号2009年3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促进自主创新,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基础科研、技术基础、民用航天、核能开发、军用技术推广、基础产品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军品配套与民口整机等科研计划中所安排项目的统称。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实施顺畅、监督有力、考核严密的原则。

第四条科研项目分为基础研究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和工程研制类三类。

基础研究类项目是指探索新原理、新概念、新方法、并进行原理性验证的研究项目;支撑行业发展的技术基础项目。

技术研究与开发类项目是指运用基础研究和其他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开展单项或若干项新技术研究开发或验证,从而形成实用新技术或基础性产品的研究项目。

工程研制类项目是指集成相关技术研究成果,研制开发可直接交付使用或直接推向市场的新型号、新产品或新系统的项目。

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按阶段划分为:规划与指南、论证与审批、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验收与后评价五个阶段。

第六条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编制、科研项目审批、年度计划下达、监督组织实施、组织验收与后评价等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直属企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本部门(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职责,负责科研项目的论证和申报、组织实施过程管理,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协助国防科工局开展五年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情况检查和报告、验收与后评价准备等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研单位)是科研项目的责任主体,按要求负责开展具体科研工作。

第七条科研项目承研单位应具备企事业法人资格。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二)2024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二)2024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二)一、前言科学研究是国家发展和进步的重要驱动力,科研项目的资金管理对于保障科学研究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提高研究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范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科研经费的正确合理使用,防止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二、资金管理机构1. 设立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科研项目资金的统筹管理和监督。

2.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包括财务、审计、项目管理和科研人员等专业人员。

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资金管理经验。

3.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制定资金的使用规范和管理制度,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

三、资金申请和审批1. 科研人员在开展科研项目前,需按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编制项目预算和经费使用计划,并向委员会递交申请。

2.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项目预算和经费使用计划,确保符合科研活动的实际需求,合理合规并适应项目的进展和变化。

3. 项目预算和经费使用计划的审核通过后,科研人员方可获得相应的科研项目资金。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1. 科研项目资金应按照科研人员编制的经费使用计划进行使用,严禁超出计划范围的支出。

2. 科研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 科研项目资金应按照国家、地区和机构的相关财务规定进行使用和报销,凭据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

4. 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合理性,不得存在浪费和滥用的情况。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与项目的实际需求相适应,符合科研进展和效益。

5. 科研项目资金的支出应与科研成果的进展和达成相匹配,有必要时应及时调整预算和经费使用计划。

六、资金监督和审计1.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确保资金的正确合理使用。

2.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委员会有权随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3. 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行政审计和社会监督,接受相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XX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XX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XX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促进科研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扩大高院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根据科研经费来源,分为纵向、横向和院内科研项目三类。

(一)纵向科研项目是指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各类计划(规划)、基金项目,包括: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市级和厅局级项目。

国家级项目一般指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下达的项目。

省部级项目一般指省科技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基金委员会、省社科规划办公室,教育部、应急管理部等部委下达的项目,以及除了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以外的国家其他部委下达的财政性项目。

政府类国际合作项目纳入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级别视具体情况确定。

利用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开展自选课题研究的项目,纳入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级别同院内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指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项目。

其中,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区域划分,冲击地压倾向性鉴定、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价等作为技术服务类项目纳入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检测检验中心)统一管理,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中心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非政府类国际合作项目纳入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利用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开展自选课题研究的项目,按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三)院内科研项目是指中央高院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的各类院内科技基金项目、学院自筹经费资助的项目等。

院内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按照《科技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学院是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项目管理体制。

第四条院长统筹领导学院科技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我校科研工作持续、稳定地发展,提高科研水平,规范科研课题的项目管理,为广大教职工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科研气氛,引导科研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研处是对我校科研工作和学术团体进行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

负责管理学校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并实行分类管理,各系(部)对本部门的科研项目负有相应管理责任。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确定科研选题,组织项目申报;督促、检查科研项目的实施进展;组织科研成果的验收、鉴定与推广应用。

第二章科研项目的类型与管理第四条科研项目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的特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校内科研项目。

1.纵向科研项目指国家、省部、市厅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2.横向科研项目指其它单位的横向协作或委托攻关的科研项目,包括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专利许可实施、科技咨询服务项目等;3.校内科研项目是指经本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五条科研项目的选题、申报、实施、验收、鉴定、报奖及推广应用等由科研处和项目所在系(部)共同组织管理。

第六条科研项目一般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项目负责人既享有项目经费的支配权,也负有项目实施及按期完成的责任。

第三章科研项目的申请与立项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为我校在职在岗人员或经学校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申请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项目申请者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项目指南或招标公告及申请和投标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书、投标书和表格,经项目所在部门审查后报学校科研处,由科研处审定后统一加盖学校公章、法人章,再上报至有关的科研计划主管部门。

第九条横向项目必须经学校同意,由双方签署合同。

未经学校同意签订的科技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签约双方负责。

第十条为维护科研项目选题立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项目申请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对于质差、误时申报以及弄虚作假的项目,科研处一律不予受理。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专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研项目专题(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管理,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工程中由(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直接委托或项目公司上级授权委托(设计、施工或总承包合同中列明的科研项目均属授权委托)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承包商自行增列的科研项目,原则上实行自行管理,报项目公司备案,可邀请项目公司相关技术管理部门参与。

第四条本办法依据国家颁发的有关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编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纳入上级的科研项目,上级单位为组织单位,项目公司为配合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为主持单位,相关的设计、施工或总承包单位为主办单位。

项目公司成立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由项目公司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纳入上级的科研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统筹协调,主持单位负责组织施工,主办单位负责牵头管理、协调配合工作。

主持单位应积极推进课题实施,并向组织单位汇报工作,接收工作指导;主办单位应积极跟进科研进展,提出要求、给予工作指导和配合,并向项目公司汇报。

第七条项目公司通过合同关系授权委托管理单位为科研项目主办单位,科研项目主要研究单位为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单位为科研项目参与单位。

第八条科研项目由项目公司统筹协调管理,主办单位或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项目公司或主办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与协调工作,为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持条件,组织和主持项目的评审、验收,负责科研成果鉴定、奖项申报等工作。

第十条项目公司统筹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科研项目立项审批、承担单位审核、工作大纲评审、成果验收、奖项申报等工作。

对科研项目的立项书、合同、工作大纲、科研成果、验收评审意见、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获奖证明等文件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公司内部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分类管理部门为主办单位。

主办部门协助进行科研项目立项、承接单位审核、工作大纲评审、成果验收、奖项申报工作,承担中间检查工作。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三篇篇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步伐,增强学校科研创新能力与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规范科研项目的管理,依据国家、地方有关科研项目管理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研项目按项目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一定程序下达的科研项目等)、横向科研项目(企事业等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等)、校内科研项目(学校科研发展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学校科研工作实行学校、专业学院(部)两级管理。

科技处代表学校负责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审查与签订科研合同,组织已立项项目的检查、验收及校内联合申报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等工作。

各专业学院(部)负责组织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申报及过程管理,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做好项目的检查、验收及有关资料的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科研活动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外聘人员、在校学生。

第五条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按照《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与立项第六条科技处依据有关科研计划的项目申请通知、招标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并统一组织、集中受理。

各专业学院(部)负责组织申报。

第七条项目申请人应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填写申请书,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查后,集中报送科技处。

第八条科技处对各单位上报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初审和汇总。

初审合格的科研项目,经主管院长审查同意后上报。

第九条纵向科研项目的申请,由科技处代表学校统一将项目申请书按要求上报各有关科研项目主管部门。

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组须及时到科技处备案。

校内科研项目的申请,由科技处代表学校统一受理。

第十条科研项目负责人一般为我校正式编制人员。

如外聘教师或外单位在我校的兼职人员作为项目的主持人申请项目,项目的申请单位和管理单位均应明确为我校,项目负责人应与所在校内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大学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培正学院大学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养我院学生创新能力,鼓励学生从事科学研究活动,营造良好的校园学术氛围,促进我院学生科研活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院学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制第二条学生处牵头成立学生科研管理委员会,根据学生年度申报的项目按学科或专业类别组成不同的学科立项小组,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召集、项目评审(立项、结项)。

学生科研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学生处办公室,负责制定我院学生科研活动总体思路与规划并组织实施;各系(部)具体负责学生的科研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三条凡在广东培正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均有资格申报学生科研项目。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每年度同时承担科研活动项目的总数不得超过1 个,同时参与在研科研项目的总数不得超过2 个.第五条未完成上年度科研任务的学生不得申报本年度科研项目。

第六条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必须有指导教师。

第四章申报项目类别第七条学生科研项目设立重点项目与一般项目,其中包括创业项目。

第五章申报程序第八条学生自行组成2—5人的项目组,选择科研项目范围,设计研究方案,项目组需认真填报《广东培正学院学生科研项目申请书》,阐明研究项目的意义、主要内容、研究基础、研究计划、现有条件、所需时间、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九条指导教师对项目的意义、科研的条件、项目的前瞻性、可行性提出具体的意见,指导项目组开展项目研究并向学生科研管理委员会填写推荐意见。

第十条学生处组织学生科研管理委员会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的现实意义和可行性进行评审,评选出科学性、创新性较强的项目,经公示后予以正式立项。

第六章经费使用第十一条科研经费的划拨采取一次批准、分期拨付的办法。

由申请人根据实际需要,本着合理、节约、讲求效益的原则,编制明确的科研活动经费概算和分阶段开支计划。

项目经费视具体项目活动内容、是否重点项目可做适当增减。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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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科研项目的申报、资助、管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积极性,提高学院的科研工作水平,促进我院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含离退休、劳务派遣人员)或学生以学院的名义申报立项的各级科研项目。

第二章科研项目的申报第一节院级项目的申报第三条院级科研项目每年申报一次,时间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30日,申报项目为下一年度的院级科研项目。

第四条院级项目的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学院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二)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研究意义;(三)了解本课题国内外当前的研究状态;(四)具备研究该课题的有利条件,发表过与本项目有关的学术论文或具有其他研究基础。

第五条每人每次只能申报主持1个院级项目,且原有研究项目已经结题。

院级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1年,重点项目的研究期限最多不超过2年。

院级项目的申报程序是:(一)申报人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南民族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申报表》;(二)系部学术领导小组或教学科研指导小组审核,确定本单位的申报项目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学院科研处;(三)科研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项目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四)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并确定项目类别及资助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核;(五)科研处进行公示并行文。

第二节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的申报第六条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由科研处根据各级各类项目申报的要求,向各系部、处室下发通知,各系部、各处室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和本专业相关人员申报并根据科研处的通知要求办理有关审核手续。

第七条凡申报上级课题项目并已立项的申报人,不得就同一内容申报下级课题项目;获得了下级立项的,可申报上级的课题项目。

获得上级课题立项后,学院可按对上级项目的资助标准给予相应资助,但应扣除对原下级项目已经给予的资助经费。

第三章科研项目的资助第一节资助范围第八条依照本办法给予资助的科研项目包括:(一)国家级项目和其他全国性项目统称为全国性项目,共分为四类:全国性I类项目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高科技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97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等由中共中央、国务院、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社会科学规划办等单位立项的课题;全国性II类项目包括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教育部科技计划项目等由教育部和国务院其他组成部门发布的人文社会科学、教育科学和科学技术项目;全国性III类项目是指由国务院各组成单位的下属机构、全国性学术团体的一级机构发布的教学、科研项目。

全国性III类项目是指由国务院各组成单位的下属机构的分支机构、全国性学术团体的分支机构或者下属机构发布的教学、科研项目。

(二)省级项目和其他全省性项目。

省级项目和其他全省性项目统称为全省性项目,共分为四类:全省性I类项目包括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科技计划项目、省软科学计划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项目等由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省科技厅、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立项的课题;全省性II类项目是指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和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部门立项的项目。

全省性III类项目是指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全省性一级学术组织发布的人文社会科学、教育科学和科学技术项目;全省性IV类项目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下属机构、省级学术组织的分支机构发布的教学、科研项目。

(三)市级项目。

市级项目是指中共岳阳市委、市政府、市科技局、市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立项的课题以及全省性学术组织发布的课题项目;(四)院级项目。

院级项目资助的重点是:职业教育研究项目、民族教育研究项目、高等教育研究项目、教育理论研究项目、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学科理论研究项目、应用技术研究项目。

第九条项目发布单位下达的立项通知或文件中,凡以湖南民族职业学院为申报人第一署名单位而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学院按规定提供资助。

凡不以湖南民族职业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我院人员仅为一般参加研究人员,或者虽由我院人员为主持人,但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单位不是湖南民族职业学院的项目,学院不提供资助。

第十条我院人员经同意参与研究的横向合作项目需要资助的,由负责人向院学术委员会申请审议。

第十一条学院聘请的兼职教学科研人员以湖南民族职业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申报并被批准立项的纵向项目,按本院人员对待,给予同等资助。

第十二条凡我院人员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并获得立项的国家级和省级资助项目,由湖南民族职业学院为第二署名单位,而我院为项目和经费管理单位的,学院按到院经费的50%给予相应的配套资助。

第二节资助标准第十三条全国性I类项目,国家资助经费为10万元以下的,学院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研究经费资助;国家资助经费为10万元以上的,其10万至20万元的部分,学院按照1:0.6的比例提供配套资助;全国性II类项目,国家资助经费为10万元以下的,学院按照1:0.8的比例给予配套研究经费资助;国家资助经费为10万元以上的,其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学院按照1:0.5的比例提供配套资助;全国性III类项目,国家资助经费为10万元以下的,学院按照1:0.6的比例给予配套研究经费资助;国家资助经费为10万元以上的,其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学院按照1:0.4的比例提供配套资助;全国性IV类项目,国家资助经费为10万元以下的,学院按照1:0.4的比例给予配套研究经费资助;国家资助经费为10万元以上的,其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学院按照1:0.3的比例提供配套资助。

对于全国性各类有经费资助的项目,国家资助经费超过20万元的,其超过20万元的部分,学院不再提供配套研究经费资助。

第十四条全省性IV类项目,上级资助经费为10万元以下的,学院按照1:0.8的比例给予配套研究经费资助;上级资助经费为10万元以上的,其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学院按照1:0.5的比例提供配套资助;全省性II类项目,上级资助经费为10万元以下的,学院按照1:0.6的比例给予配套研究经费资助;上级资助经费为10万元以上的,其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学院按照1:0.4的比例提供配套资助;全省性III类项目,上级资助经费为10万元以下的,学院按照1:0.4的比例给予配套研究经费资助;上级资助经费为10万元以上的,其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学院按照1:0.3的比例提供配套资助;全省性IV类项目,上级资助经费为10万元以下的,学院按照1:0.3的比例给予配套研究经费资助;上级资助经费为10万元以上的,其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学院按照1:0.2的比例提供配套资助。

对于全省性各类有经费资助的项目,上级资助经费超过20万元的,其超过20万元的部分,学院不再提供配套研究经费资助。

第十五条获市级立项资助的课题,资助经费在5万元以下的,学院按照1:0.5的比例给予配套研究经费资助;资助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对其超出部分,学院按照1:0.3的比例给予配套研究经费资助。

第十六条自筹经费的全国性I、II类课题,学院每项给予3万元的研究经费资助;其他全国性课题,学院给予每项2万元的研究经费资助。

自筹经费的全省性I、II类立项课题,学院给予自然科学项目每项1万元、哲学社会科学项目每项0.5万元的研究经费资助;其他全省性自筹经费课题,每项给予每项0.3万元研究经费资助。

市级自筹经费立项课题,按院级项目标准给予资助。

各级各类项目的子项目,学院不提供经费资助。

第十七条院级科研项目,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资助。

院级重点项目的资助标准为5000元,院级一般项目的资助标准为2000元。

申报项目的种类划分和具体资助数额,由科研处提出初步意见后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教授、研究员或者具有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完成规定的科研工作任务的,从获得该专业技术职务的次年起(本文件下发前已获得该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自2009年起)学院连续2年每年给予1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第三节资助经费的管理第十八条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到达我院的项目经费和学院批准的资助或配套经费,列入科研处财务预算,按财务程序报帐。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的管理和项目资助经费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主持人对项目的组织、经费的使用、成果的结题鉴定、成果的转化全面负责,并承担该项目的所有法律责任。

项目主持人在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监督下支配使用经费。

项目负责人在经费使用前,应将经费使用预算方案报科研处。

第二十条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支出(项目主管部门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实验材料费,仪器使用费,学术活动费,调研、会议差旅费,科研业务费(测试、分析、计算、复印、资料、论文发表版面费等),科研成果(评审、验收)费,报奖费,参展费,通讯费,邮寄费,管理费,必要的接待费,科研津贴。

各类项目用于通讯、接待和津贴的费用之和均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

科研管理部门提取各类项目经费的5%用于项目管理的必要支出(学院配套经费和院级项目除外)。

在科研项目的研究过程中,各类项目必须留出总资助经费的10%,待项目研究工作全部完成后结题时结算;项目无法完成时用于处理善后事宜。

教授、研究员或者具有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科研津贴,必须于给予津贴的当年在重点以上刊物公开发表1篇以上论文或者获得院级以上课题立项后,凭规范的票据报销。

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经鉴定验收结题后,科研经费若有剩余,节余部分的40%奖励给项目组,60%可由原项目负责人在从事新项目研究时使用。

第二十二条学院依据科研成果奖励规定对各类科研项目另行给予奖励,不影响本《办法》所规定的资助。

第四章科研项目的管理第二十三条项目的主持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科研处递交《湖南民族职业学院科研项目年度研究报告》(研究期限为一年的项目除外)。

科研管理部门每年会同主持人所属系部检查一次项目研究情况,并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提交有关报告、报表。

第二十四条院级项目到期后,主持人应当及时按相关程序向科研处提交有关成果、表册及其他材料,由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结题验收。

验收合格后,发给结题证书,该项目完成。

第二十五条院级以上各类项目到期后,主持人应当按照上级对该类项目的管理规定填写相应的结题申请表、准备好相关的成果和材料交科研处审核后,申请结题验收。

上级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由上级发给结题证书并由主持人向科研处提交全套资料存档后,该项目完成。

项目到期不能结题的,其剩余的项目资助经费不予报销。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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