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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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自考试题及答案

合同法自考试题及答案

合同法自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以下哪项条件?A. 双方当事人的同意B. 书面形式C. 公证D. 交付货物或支付货款答案:A2. 在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哪种措施?A. 要求赔偿损失B. 单方面解除合同C. 强制执行D. 以上都是答案:D3.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通常指的是什么?A. 合同中止B. 合同终止C. 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D. 合同无效答案:C4. 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哪两种类型?A. 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B. 自动解除和强制解除C. 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D. 部分解除和全部解除答案:A5. 根据合同法,以下哪项不属于合同的主要条款?A.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B. 合同的标的C. 合同的数量D. 合同的签订日期答案:D6. 合同的履行地点不明确时,应如何确定?A. 由当事人协商确定B.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C. 由法院指定D. 以上都是答案:D7. 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应当如何约定?A. 由当事人自由约定B. 不得超过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30%C. 不得低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30%D. 必须由法院裁定答案:A8. 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这种条款被称为什么?A. 赔偿条款B. 违约责任条款C. 罚款条款D. 违约金条款答案:D9. 合同的变更需要满足以下哪项条件?A. 双方当事人的同意B. 书面形式C. 公证D. 交付货物或支付货款答案:A10.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如何处理?A. 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B.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予以解释C. 按照交易习惯予以解释D. 以上都是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1. 以下哪些属于合同的解除条件?A. 当事人协商一致B. 一方严重违约C.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D.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答案:A, B, C, D12. 合同法规定,以下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A. 合同显失公平B. 合同订立时存在重大误解C. 合同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手段D. 合同违反公序良俗答案:A, B, C, D13. 以下哪些属于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A. 同时履行抗辩权B. 先履行抗辩权C. 不安抗辩权D. 违约抗辩权答案:A, B, C14. 合同中的保证条款通常包括哪些内容?A. 保证人B. 保证方式C. 保证范围D. 保证期限答案:A, B, C, D15. 以下哪些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A.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B.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C.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D. 当事人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答案:A, B, C, D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5分)16. 合同一旦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成人自考合同法

成人自考合同法

成人自考合同法《成人自考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宗旨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原则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条合同订立程序合同的订立,应当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指一方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对方对要约表示接受。

第六条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七条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

第八条履行期限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九条履行地点合同履行地点按照合同约定;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和当事人意愿确定。

第十条履行方式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债务。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商补充;不能协商补充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十一条合同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合同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转让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第十三条合同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合同解除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自考合同法重点章节

自考合同法重点章节

自考合同法重点章节在合同法中,有一些重点章节需要特别注意。

这些章节是关于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将逐一介绍这些重点章节。

一、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对象、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

合同当事人是指订立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同对象是指合同的目的和内容,可以是财产、权利和义务等。

合同内容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形式根据法律的规定有不同要求,有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要约和承诺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内容合法、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要约是指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接受要约并同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和承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等方式进行表达。

三、合同的履行和解除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解除是指由于当事人间的原因,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

解除合同可以采取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判解除等方式。

四、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

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合同权利的取得、转让和制约等方面。

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履行。

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当合同当事人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时,可以通过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来实现。

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合同的某些内容进行修改。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六、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是履行、赔偿、解除、排除妨碍、请求交付和请求支付等。

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和金额,也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自考合同法的重点章节包括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自考合同法教材(共8篇)

自考合同法教材(共8篇)
我国作为法典形式的《合同法》,于也无须征得监护人同意。3.在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中,撤销有偿合同与撤销无偿合同的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不同。4.有偿合同是对待给付合同,适用对待给付规则。
诺成性合同,又称诺成合同,指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实践性合同,又称践成合同,指除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实施实践行为后才能成立的合同。区分两种合同的意义在于,表明着两种合同不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
合同客体,又称合同标的,是合同义务人的给付。合同的标的物是指给付的对象,可以是物、权利、行为等。合同的标的依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决定。
合同的标的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合法性和社会安妥性;2.可确定性;3.可能性。
合同之债,即依法订立的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合同关系是债的关系的一种。
债的相对性早在罗马法中就已被揭示。罗马法“债务奴役制”。债权与物权的区别:债权的实现依
合同义务有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给付义务和不真正义务四种。
主给付义务,是决定合同性质、反应合同特征、确定合同种类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是为了辅助主给付义务、确保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圆满实现而形成的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是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在合同发展过程中依据诚实守信原则、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形成的忠诚、协力、告知、维护、
保密等义务。不真正义务,是指不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为后果,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附随义务的特点:1.非自始确定,随债之关系的发展而形成;2.具有普遍性,并非专属某一类合同之义务;3.依法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附随义务,以及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因而不履行附随义务不适用双务合同履行之抗辩。4.随访义务因不能事后履行而不能独立诉请履行。
束己合同,指不对外发生效力的合合同的协议。本约,即为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自考重点

合同法自考重点

合同法自考重点一、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基本制度。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过程。

合同的订立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修改。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

变更和转让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并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六、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

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合同履行完毕、解除、抵销、混同、提存、免除等。

七、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八、合同的解释合同的解释是指对合同内容的理解和说明。

合同解释应当遵循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争议的解决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合同产生的纠纷的处理。

合同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十、特殊合同特殊合同是指具有特定性质或者适用特殊规则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等。

特殊合同应当遵循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并适用特殊规则。

合同法自考试题及答案

合同法自考试题及答案

合同法自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1. 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的原则是:A. 公平原则B. 自愿原则C. 诚实信用原则D. 法律优先原则答案:ABCD2. 根据合同法,以下哪项不是合同无效的情形?A. 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B. 合同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C. 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D. 合同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答案:D3. 合同法规定,以下哪项不是合同解除的情形?A. 当事人协商一致B.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C. 当事人一方违约D. 当事人一方死亡答案:D二、多选题1. 合同法规定,以下哪些情形下合同可以解除?A. 当事人协商一致B.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C. 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D. 合同当事人一方死亡答案:ABC2. 合同法规定,以下哪些行为可能构成合同欺诈?A. 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B. 故意提供虚假情况C. 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D. 合同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答案:ABC三、判断题1.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对/错)答案:对2.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

(对/错)答案:错3.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可以予以调整。

(对/错)答案:对四、简答题1. 简述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

答案: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合同法中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规定?答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自始无效,不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题案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

自考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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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1.合同的概念: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特征:1.合同是一种合意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3.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本约(本合同)与预约(预备合同)8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4.有名合同的概念: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由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主要有15种: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5.无名合同的概念: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相对于有名合同或称典型合同的一个概念,即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未明文规定合同名称和调整范围的合同.即有名合同之外的其它合同.6.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分类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则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另外,因为无名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规则,因此,也可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无名合同进行处理.7.双务合同的概念: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8.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9.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意义:①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10.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11.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14.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15.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分类的意义:主要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影响合同的生效.16.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它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17.从合同:指以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18.主合同与从合同分类的法律意义:这是根据合同的主从关系来划分的.在有相互关联的合同中,凡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反之,必须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己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从合同如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都是从合同.合同的这种分类,其法律意义在于:从合同以主合同存在为前提;主合同的消灭,从合同也将随之消灭.19.本约(本合同):以后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又叫本合同.20.预约(预备合同):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协议为预约,又叫预备合同.21.本约与预约分类的法律意义:违约责任的内容不同 a对预约的违反,预约权利人只能请求对方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能直接要求履行本约的义务 b 即使在预约中,明确了标的物及价金范围,也不能认为本约成立.22.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为自己订立的合同: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式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23.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人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24,区分第二种合同的意义:a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b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发生第三人违约时,仍遵守合同相对性.25.合同关系的构成: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26.合同关系的相对性: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27.合同的概念: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28.合同的特征:①是一种合意;②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③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29.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所谓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传统民法又称为非典型契约,例如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瘦身美容.信用卡.加盟店.企业咨询等现代新型合同都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无名合同.从原则上说,合同法不仅不禁止当事人订立无名合同,而且还鼓励当事人订立无名合同.合同法关于有名合同的规定,并不是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也不是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有名合同的规定来订立合同,只是要求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适用合同法的规则.《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它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这就确定了无名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规则.30.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合同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其不同于其它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诉讼,也不能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约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一.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请求.具体的说,首先,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诉讼.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诉讼.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说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说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另一方承担义务才使一方享有权利,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因此权利人的权利必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三.责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义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而责任则是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表现,责任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由于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合同债务则主要体现在合同义务之中,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所谓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9条和第121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反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债务人应对其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所谓债务履行辅助人,是指根据债务人的意思辅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债务代理人,二是代理人以外的根据债务人的意思事实上从事债务履行的人.履行辅助人通常与债务人之间具有某种委托与劳务合同等关系,但他与债权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因此债务人应就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如果因为履行辅助人的过错而致债务不履行,债务人应对债权人负违约责任.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21条对此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需的.当然,如果第三人行为已经直接构成侵害债权,那么,第三人可依侵权法规定向债权人负责.我国民法也确认了债务人应就第三人行为向债权人负责的原则.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其它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为违约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害的,债务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所以,在违约的情况下,法律为制裁违约当事人的行为,对违约方处以罚款.收缴其非法所得等,都不是违约责任,而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尽管多种责任有时同时并存,但不丧失其各自固有的性质,违约责任依然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而罚款和收缴非法所得属于其它责任范畴.总之,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但集中体现于合同的主体.内容.责任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的相对性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 31.合同关系的概念:指由合同法所规范的财产关系,即由合同法所确认和保护的财产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合同关系简单地说是一种基于合意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与所有的法律关系一样,合同关系也包括三方面的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合同的效力主要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债的相对性的体现.包括: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和合同责任的相对性物:对世权.绝对权.所有权.物的诉讼;债:对人权.相对权.请求权.人的诉讼.33.合同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34.合同法的特征:(1)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2)合同法以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为原则.第二章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包括两个方面:⑴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⑵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包括:①缔结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④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⑤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⑥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⑦选择裁判的自由.2.合同自由原则的概念: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主要是指: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合同自由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选择裁判的自由.3.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甚至合合同订立阶段,基于缔约联系而依诚信原则负有附随义务:忠实义务,不得欺诈.不得恶意谈判.相互照顾和协助.遵守允诺.(2)订立后履行前: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履约准备(不得随意中止履行.不得擅自单方解约).(3)合同履行阶段:履行标的.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数量.履行方法.(4)合同的解除方面:不得随意解除.特定情形下提前通知.(5)合同的终止:后合同义务.4.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5.合法原则的内容: (1)合法原则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2)在合同订立方面,尽管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纳计划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也极少按照指论性计划订立合同,但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需要考虑,国家也可能会给有关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订货任务,因此,《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它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而不得拒绝依据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3)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6.鼓励交易原则的体现:极大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严格区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严格区分无效和效力待定;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生效;明确规定了事实合同;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7. 鼓励交易原则的必要性: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1.鼓励交易是促进市场发展所必须的;2.鼓励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3.鼓励交易是与维护合同自由.实现合同当事人意志和订约目的密切联系在一起.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9.要约邀请的概念: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10.要约撤回的概念: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之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11.要约撤销的概念: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1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2.要约一经发出,邀请方可以不受自己的要约邀请的约束,即受要约邀请而发出要约一方当事人,不能要求邀请方必须接受要约.1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1)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不可随意撤销.变更要约;(2)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获得承诺的资格,即承诺适格.14.要约撤销的条件: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15.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承诺须具备条件才能生效: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达到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16.承诺迟延及其法律效力: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知,则承诺有效;特殊的迟延,一般为有效承诺;要约人如果及时通知不接受,则承诺无效.17.合同确认书的概念及其性质: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常常会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问题,即合同的确认订立.这种订立形式是指双方当事人采用信件.电报或电传方式达成买卖协议后,如果一方在要约或承诺中提出了签订确认书的要求,那么即使双方当事人已经以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协商一致,合同还是不能成立,只能将一方提供的确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作为正式成立的依据,合同方告成立.但当事人所为的确认是否果真是对双方原有协议的“确认”,关系着合同的成立与否.而确认行为只有符合特定条件,合同才能成立.确认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基于约定而为的要式的承诺,是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具体而言,1.确认书原则上不能改变或增加来往函电协议的内容,如确认书对来往函电协议内容作了增改,只要增改并不构成实质性修改,其确认行为依然成立.2.对确认书的答复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作出,逾期答复无效.必须注意的是,签订确认书不是函电成立方式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在双方达成协议时,即在载有承诺内容的函电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应采用明示的方式,不能以缄默或不作为的方式.18.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权利和义务.因此,承诺的生效时间至关重要法.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法.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法.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法.19.合同的实际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对于要式合同,必须履行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虽未履行特定的形式,但已经继续履行了合同,则可以从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意和合同关系.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6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取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实际存在.20.缔约过失的概念和特征: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但的损害赔偿责任.依诚信原则所应负的义务;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21.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其它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22.合同条款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条款是合同条件的表现和固定化,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内务的根据.即从法律文书而言,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各项条款.因此,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肯定.完整,而且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否则将影响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1: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又称主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所谓非必备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有关履行期限.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填补漏洞.,〈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八项条款,有的学者称这是合同的提示条款,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备条款,有的是非必备条款.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3: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凡是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体条款.如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规定等都是实体条款.而程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4: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 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条款,即违约条款.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末来责任的条款.23.合同条款的草拟:在草拟合同时,除了在格式上要标准.规范之外,同时还必须注意遵守法律.符合常识.顾及对手等四个方面的关键问题.1首先,草拟合同必须遵守法律.2其次,草拟合同必须符合惯例.3再次,草拟合同必须合乎常识.4最后,草拟合同必须顾及对手.24.合同解释的概念和原则: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广义上,任何人都可以在必要时对合同进行解释,但只有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所作的解释,才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拘束力.原则主要有: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体系解释原则,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统一整体;历史解释原则,斟酌签订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符合合同目的原则;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25.合同漏洞的补充: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关于某事项应有规定而未规定.补充的合同解释所探求的不是当事人的真意,而是所谓假设的当事人意思,即双方当事人在通常交易上合理所意欲或接受的合同条款.实践中,补充协议是弥补合同漏洞的最有效的方式,通过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可以全面彻底的弥补合同中漏洞.无疑是首选的方式.26.格式条款的解释: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包含三个层次内容:(1)通常理解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一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而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为依据,对某些特殊术语,也应作出通常的.通俗的.一般意义的解释,亦即依据订约者平均的.通常具有的理解能力予以解释. (2)不利解释规则.不利解释规则古已有之,现代各国民法均予以采纳. (3)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规则.非格式条款即个别商议条款,其效力应优先于格式条款,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释为只免除违约责任;未指明是免除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无过错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特定目的。

自考合同法

自考合同法

自考合同法一、引言自考合同法是指规范自考考生与自考助学机构之间的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

自考合同法旨在保护自考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自考市场的秩序和健康发展。

自考合同法对自考考生和自考助学机构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为解决双方的纠纷提供了依据。

二、自考合同的订立根据自考合同法,自考合同的订立需要满足以下要素:1.合同当事人的资格:自考考生和自考助学机构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才能成为合同当事人。

2.合同内容的确定:自考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考试内容和方式、费用等相关事项。

3.合同的形式:自考合同可以是口头协议或书面合同,双方应当共同确认合同的订立。

4.合同的自由原则:自考合同的订立应建立在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

三、自考合同的履行自考合同的履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学习服务的提供:自考助学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为自考考生提供相应的学习服务,包括教材、辅导等。

2.考试安排的组织:自考助学机构应按照考试安排,组织自考考生参加考试,并提供相应的考试指导和辅导。

3.费用的支付:自考考生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学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4.信息的保密:自考助学机构应保护自考考生的个人信息和学习成绩等相关信息的保密性。

四、自考合同的解除与违约自考合同的解除与违约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合同解除:自考考生和自考助学机构可以协商解除合同,但需要提前通知对方一定的期限。

2.违约责任:如果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五、自考合同纠纷的处理如果自考考生和自考助学机构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纠纷,达成和解协议。

2.仲裁申请: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一方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合同纠纷。

3.诉讼起诉:如果仲裁无法解决,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决合同纠纷。

六、自考合同法的意义和建议自考合同法的实施对于保护自考考生的权益,规范自考助学机构的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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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1合同的概念个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一:合同是一种合意。

1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2各方当事人需作出意识表示3各个当事人的意识表示需达成一致。

第二: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

第三: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2区分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意义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对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义务。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有给付义务的合同。

第一: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

第二:在风险上的负担不同。

第三: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不同3合同关系的构成一:合同关系的主体二:合同关系的内容(债权和债务)三:合同关系的客体(主要是特定的行为)4合同的相对性一:合同主体的相对性二: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1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履行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

2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3合同权利和义务主要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三: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应承受的法律后果,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是指合同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个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当违约责任。

它包括一下内容:1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给他人。

2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与债务人才是合同相对人。

5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问题。

6合同法德调整范围1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下列不由合同法调整:1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2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法律,不适用合同法。

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般了解)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合法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2简述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包括:1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2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

1缔结合同的自由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5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6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7选择裁判的自由3简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表现1在订立合同阶段在订立合同阶段当事人负有如下义务:1忠实义务2诚实信用,不欺诈他人3相互照顾和协助的义务4遵守允诺的义务2在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3合同履行阶段1关于履行标的2关于履行时间3关于履行地点4关于履行数量5关于履行方法4在合同解除方面5在合同终止方面第三章合同的成立1合同成立的要件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阶段2区分合同成立的重要意义1合同的成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2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区分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3尽管合同的成立和剩下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两者紧密联系在一起,依法成立和合同,自成立起生效。

3要约的概念和成立的条件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出价、报价等,发出要约的人成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被要约人。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识表示。

要约生效的要件:1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2要约必须像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确定性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4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第一: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

第二: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第三: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第四:根据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的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可以区分。

第五:根据交易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5要约失效的原因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6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第二: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受要约人。

第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第四|: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第五: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7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特点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当的损害赔偿责任。

特点:第一: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第二: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第三: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8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嗟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3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1)违反有效的要约邀请(2)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的(3)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9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限于直接损失,具体包括:1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和有效要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3为谈判所支出的劳务第四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1合同的条款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2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时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合同的主要条款当然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合同的主要条款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产生3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一下类型:1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

2当事人未写入合同,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规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

英美称之为默示条款。

它包括以下类型:(1)该条款是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只有推定其存在,合同才能达到目的及实现其功能。

(2)该条款的内容实际上是公认的商业习惯或经营习惯(3)该条款是合同当事人系列交易的惯有规则(4)该条款实际上是某种特定的行业规则,即某些明示或约定的交易规则在行业内具有不言自明的默示效力。

(5)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成为合同的普通条款3特意待定条款2合同解释的概念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

3合同解释的原则1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的原则2体系解释原则3历史解释原则4符合合同目的原则5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6合法原则7诚实信用原则4免责条款的解释原则1免责条款不得违反合同主要目的的解释原则2不得将“免责条款之合意”理解为“自甘冒险”的解释原则3非为企业合理化经营所必需的免责条款应从严规制的解释原则4限制解释原则在免责条款上的解释上要具体化为:(1)免责条款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违约责任(2)在条款利用人可能负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如免责条款未指明所免除的责任是否包括过错责任时,只解释为免除无过错责任(3)免责条款适用于“隐蔽性瑕疵责任”或“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责任”不明确时,只解释为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4)免责条款适用于“隐蔽性瑕疵责任”与“不符合描述的瑕疵责任时”,只解释为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5)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若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对货物的质量不提出异议,即视为货物合格(6)在当事人有权约定免除第三人对合同相对人所负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免责条款所欲免除的责任是否包括第三人所负之责不明确时,只解释为免除第三人的责任,不免除条款利用人的责任。

5合同权利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第一:合同债权是请求权第二: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第三:合同债权是相对权第四: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第五: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处分权能、依法自力实现和保持力。

6合同义务的分类合同义务分为: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辅助义务)(维护对方人身或财产的利益保护功能)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从给付义务发生的原因:(1)基于法律的明文约定(2)基于当事人的约定(3)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的合同解释7随附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的类型。

附随义务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前,可以拒绝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同时发生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能解除合同。

不履行随附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能解除合同,但可以依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8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表格形式、合同确认书、格式合同、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于,表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3推定形式第五章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1)两者的概念和性质不同(2)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3)区分成立和生效有助于正确处理各种纠纷2合同的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3附条件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合同中所附的条件: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是不确定的事实2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条件3条件必须合法且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根据条件对合同本身所起的作用,分为:一是生效条件,又称为延缓条件,是指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二是解除条件,又称为消灭条件,是限制合同效力消灭的条件4附期限合同附期限合同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生效期限又称延缓期限或始期,终止期限又称解除期限或终期5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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