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各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隆林各族自治乡镇初中撤并方案

隆林各族自治县乡(镇)初中撤并方案为适应新形势教育发展的需要,合理调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桂政办发〔2014〕53号)文件精神,结合统筹城乡发展要求,我县拟于今年8月底前,完成桠杈镇、介廷乡两所初中的撤并工作,对平班镇初中和平班镇扁牙初中进行分步合并。
为确保撤并工作顺利推进,特制订本方案。
一、撤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撤并的必要性1.现有办学规模较小。
桠杈镇初中现有教学班6个,学生178人;介廷乡初中现有教学班4个,学生182人。
平班镇两所初中现共有教学班级16个,在校生984人,其中平班初中现有教学班8个,学生526人,扁牙初中现有教学班8个,学生458人。
2.师资浪费严重。
桠杈镇初中现有教职工16人,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1;介廷乡初中现有教职工23人,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7.9,形成了一个老师只教几个学生的现状,造成了教师资源的浪费。
—1—(二)撤并的可行性1.三所初中距离并入的初中较近,交通便利,学生往返就读方便、安全,不会造成过重的经济负担。
2.并入后师资力量雄厚、教学设施设备齐全,学习环境优越,管理严格规范,能够满足广大学生及家长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3.实施撤并,可避免重复投资,减少人力、物力、财力浪费,便于集中力量将并入的学校建成设施较完备、办学条件标准化的现代化优质学校。
4.实行集中办学,有助于学校管理,方便教师之间、学生之间的交流和探讨,增强竞争力,有力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工作安排(一)撤并学校学生安排1.撤销桠杈镇初中,停止七年级招生,所有小学毕业生,根据学生家庭距离并入学校远近和学生就读意向,分别由天生桥镇初中和者保乡初中招生。
现有七、八年级共116名学生,分别并入天生桥镇初中和者保乡初中就读。
2.撤销介廷乡初中,停止七年级招生,所有小学毕业生,根据学生家庭距离并入学校远近和学生就读意向,分别由隆或镇初中和岩茶乡初中招生。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2024年两节期间“就在八闽”拓岗稳工促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2024年两节期间“就在八闽”拓岗稳工促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2.25•【字号】闽人社文〔2023〕152号•【施行日期】202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2024年两节期间“就在八闽”拓岗稳工促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152号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为进一步助力企业生产,稳定预期、提振信心,现就做好2024年“两节”期间“就在八闽”拓岗稳工促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对春节期间连续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稳就业奖补。
对经当地政府有关经济部门认定,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春节当月连续稳定生产的重点企业,各地可分档给予一次性稳就业奖补。
奖补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二、加快兑现助企纾困政策。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实施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对政策实施期限为2023年12月31日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等政策,提高办理效率,确保在2024年一季度前兑现到位。
三、全力做好企业用工保障。
设立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重大工程就业服务专员,摸清用工需求,建立工作台账,一企一策,一对一开展对接服务,及时帮助解决用工问题。
对为各类企业引进劳动力的社会机构(含商会)、企业“老带新”员工,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鼓励各地建立省外劳务输出基地,促进东西部劳动力来闽就业,可按闽人社文〔2015〕389号文规定给予省级省际劳务合作经费。
四、提供多种形式用工服务。
加强零工平台推广运用,结合“两节”期间,文旅、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企业的扩大用工需求,加大灵活用工岗位信息、求职信息汇集、发布力度,通过用工调剂、共享用工等多种形式,及时帮助解决用工问题,助力“假日经济”蓬勃发展。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因工受伤人员伤残津贴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53号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因工受伤人员伤残津贴的通知正文:----------------------------------------------------------------------------------------------------------------------------------------------------关于调整因工受伤人员伤残津贴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53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要求,现对2015年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7月底前兑现待遇。
二、调整范围2014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l—6级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三、有关要求(一)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参照《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50号)中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根据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提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调整生活护理费。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后仍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至最低工资标准。
(二)对同等级别伤残人员待遇差别较大的,统筹地区可根据实际,对待遇偏低的工伤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标准,逐渐缩小同级别工伤人员待遇差距。
(三)各统筹地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尽快制定待遇标准,按照规定时间为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兑现待遇。
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伤残津贴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与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同步同比例进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工资和生活水平变化等情况做适当调整;生活护理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7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6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7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7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6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我区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人员范围(一)2016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参加本次待遇调整。
(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含在2016年12月按规定核定了基本养老金并在2017年1月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不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
上述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参加本次生活护理费的调整。
(三)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我区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168号)规定,在2016年12月31日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参加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含2016年12月前按规定核定为老工伤人员,在2016年后发放待遇的人员)。
(四)由用人单位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一)伤残津贴按每人每月增加145元进行调整。
经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二)生活护理费按每人每月增加84元进行调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桂人社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桂人社规〔2023〕3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和中央驻桂有关单位:为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增加职工工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发布我区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具体通知如下:一、2023年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5%,上线为11%,下线为1%。
企业以2022年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参考工资指导线安排工资增长。
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广西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和按照企业方式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各类机构、团体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企业可参考本工资指导线,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确定2023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职工平均工资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进行增长;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缓慢的,职工平均工资可在下线和基准线区间内进行增长;企业经济效益与上年持平或略有下降的,职工平均工资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范围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含零增长或负增长)确定工资水平,但其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在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区间内,对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其工资增长。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芦花苑社区等24个新时代就业创业服务站进行授牌的通知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芦花苑社区等24个新时代就业创业服务站进行授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1.08•【字号】银人社发〔2023〕111号•【施行日期】2023.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芦花苑社区等24个新时代就业创业服务站进行授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就业创业促进年”活动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根据《银川市就业创业服务站建设管理及考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县(市)区人社部门因地制宜、开拓创新,充分利用乡镇(街道)、村(社区)资源,探索建设新时代就业创业服务站。
已建成的服务站打通了城乡劳动力就业“最后一公里”,为劳动力外出务工和就地就近就业、促进灵活就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平台和载体,为探索多种形式公共就业服务积累了经验。
根据《办法》规定,经乡镇(街道)申请、县(市)区初审推荐、市人社部门实地评估复审及公示,决定对芦花苑社区新时代就业创业服务站等24个新时代就业创业服务站进行授牌。
希望授牌的新时代就业创业服务站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技能培训、岗位对接、就业指导等方面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
希望县(市)区人社、就业部门加强对授牌就业创业服务站的指导、监督,不断总结成功经验,推广典型做法,提高服务水平,争创更多市级新时代就业创业服务站,为全市就业创业工作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银川市新时代就业创业服务站授牌名单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11月8日附件银川市新时代就业创业服务站授牌名单。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黑人社规〔2019〕5号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黑人社规〔2019〕5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我省相关政策规定,为更加高效地服务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依法保障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工伤保险权益,现就推动我省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服务等市场主体活动,并依法由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保范围的,应在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缴费方式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可以采取工伤保险按月、季、半年、年等灵活申报缴费方式参保。
按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本人工资高于市(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市(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低于市(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市(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可按照不低于市(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参保服务(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通过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对伤情较重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可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在规定时限内尽快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参保单位提交的材料,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就业扶贫工作总结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就业扶贫工作总结(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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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林各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部门决算公开目录第一部分:隆林各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概况一、主要职能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第二部分:隆林各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部门决算报表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表二:收入决算表表三:支出决算表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第三部分:隆林各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一、2015 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15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三、2015 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四、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隆林各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含二层机构)概况一、单位概况(一)基本情况隆林各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层机构九个,即自治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自治县就业服务所、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所、自治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自治县失业保险管理所、自治县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办公室、劳动保障监察股、人事劳动争议仲裁股、工资福利股、规划财务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股、综合股七个。
(二)机构设置情况隆林各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预算管理方式分设局本级行政机关和二层机构,下属二层机构是:自治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自治县就业服务所、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自治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自治县失业保险管理所、自治县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全额预算管理单位。
(三)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县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及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2)负责促进创业、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创业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创业、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扶持和就业援助制度,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制度以及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
(3)组织开展人力资源调查,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4)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5)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参与人才管理。
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综合管理全市职称工作。
负责全县人事考试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的编制下达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对策,统筹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7)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8)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9)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构成情况(1)在职人员:①编制人数75人。
其中:行政编制16人,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人;事业编制59人,其中,自治县劳动保险所6人,自治县就业服务所9人,自治县医疗保险中心12人,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3人,自治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4人,自治县失业保险管理所8人,自治县人才交流服务管理办公室2人、自治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所11人、自治县仲裁院4人。
②在职实有人数60人。
其中: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人,自治县劳动保险所5人,自治县就业服务所8人,自治县医疗保险中心10人,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3人,自治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4人,自治县失业保险管理所2人,自治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所9人、自治县仲裁院3人。
(2)离退休人员:①实有人员18人。
其中: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4人,自治县劳动保险所1人,自治县就业服务所1人,自治县医疗保险中心2人。
全部属财政供养人数。
②财政供养遗属人员2人。
第二部分:隆林各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含二层机构) 2015年部门决算报表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表二:收入决算表表三:支出决算表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单位:万元注:隆林各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拔款收入,也没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隆林各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一、2015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一)收入总计 1228.23万元。
1.财政拨款收入1228.23万元,为自治县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 0万元。
3.经营收入 0万,。
4.其他收入 0万元。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0 万元。
6.上年结转和结余 0万元。
(二)支出总计1228.23万元。
包括:1.一般公共服务(类)550.93万元。
其中:行政运行217.2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30万元;公务员考核3万元;公务员招考7.1万元;事业运行293.64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465.34万元。
其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行政运行18.53万元;综合业务管理9万元;劳动保障监察5万元;就业管理事务9.4万元;社会保障业务管理事务101万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96万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1万;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9.54万元;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4.22万元;扶持公共就业服务67万元;其他就业补助支出144.65万元。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211.95万元。
其中:行政单位医疗16.95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95万元。
4.结余分配 0 万元。
5.年末结转和结余 0万元。
二、2015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隆林各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228.2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546.32万元,项目支出681.91万元。
1.基本支出546.32万元。
其中,行政运行217.2万元;事业运行293.64万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行政运行18.53万元;行政单位医疗16.95万元。
2.项目支出681.91万元。
其中,一般行政管理事务30万元;公务员考核3万元;公务员招考7.1万元;综合业务管理9万元;劳动保障监察5万元;就业管理事务9.4万元;社会保障业务管理事务101万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96万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1万;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9.54万元;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4.22万元;扶持公共就业服务67万元;其他就业补助支出144.65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95万元。
三、2015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隆林各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 0万元。
四、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 546.3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505.2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等。
公用经费41.10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费、维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 0 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0.25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5.44 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0万元。
全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隆林各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 6个所属单位出国团组 0个,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出国团组 0个,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共计 0个,累计0人次。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0.25万元。
其中:公务用车运行支出0.25万元。
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以及开展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2015年,隆林各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个所属二层机构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0辆,全年运行费支出0.25万元,为没有车改前的车辆燃料、过路费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5.44万元,隆林各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内公务接待批次155次,人次777次,平均每人70元。
(四)“三公”经费支出5.69万元比年初预算数37万元减少了31.31万元,比上年支出“三公”经费支出29.82万元减少24.13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改革减少了公务用车支出,及八项规定的严格实行,减少了接待费的开支。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一)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5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1.10万元,比2014年增加10万元,增长33.22 %。
主要原因是:人员招考经费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5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15.7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1.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05.06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59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0辆。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2015年,(本单位)共组织对1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5万元,占年初预算的 2%。
绩效评价结果显示,上述项目支出绩效情况理想,达到项目申请时设定的各项绩效目标。
其中: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经费 5 万元,用于开展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经费。
通过各项工作的扎实开展,向目标人群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知识覆盖率逐步达到90%以上;农民工劳动纠分案结案22件,协调案件9件,涉及人数374人,追讨薪金达58.60万元;国家、自治区、市级、县级财政投入及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