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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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系统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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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系统的管理,确保信贷业务的合规、稳健运行,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所有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担保、贴现、信用卡等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确保信贷业务合法合规。

(二)风险防控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评估、控制信贷风险。

(三)效率优先原则:优化信贷流程,提高信贷工作效率,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四)责任追究原则:明确信贷业务相关人员职责,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本行设立信贷管理委员会,负责信贷业务的决策、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五条信贷管理委员会下设信贷管理部,负责信贷业务的日常管理、风险控制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信贷管理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信贷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二)负责信贷业务的审批、发放和回收;(三)建立健全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四)对信贷业务进行监督检查;(五)组织开展信贷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信贷业务部门负责具体信贷业务的开展,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客户信息的收集、整理和评估;(二)负责信贷业务的审批、发放和回收;(三)负责信贷档案的管理和归档;(四)负责信贷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五)负责客户关系的维护和拓展。

第三章信贷业务流程第八条信贷业务流程包括以下环节:(一)客户准入:对客户进行资质审查,确保客户符合信贷条件;(二)信贷调查:收集客户相关信息,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三)信贷审批:对信贷申请进行审批,确定信贷额度、利率和期限;(四)信贷发放:办理信贷合同签订、贷款发放等手续;(五)信贷回收:负责贷款的回收、催收和清收工作;(六)信贷档案管理:对信贷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九条信贷业务部门应严格按照信贷业务流程进行操作,确保信贷业务合规、稳健运行。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贷后经营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健康有效发展,根据《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银行贷后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指从个人贷款发放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贷后监管、贷后检查、风险处理、权证押品管理、逾期催收管理、档案管理、业务变更与收回、贷后管理例会、贷后风险分类、C3系统信息管理、不良贷款处置核销等。

第三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主要依靠批量监管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筛查识别风险,通过发布、处置、反馈、认定、消除风险信号的闭环处理流程实现风险有效化解。

第四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遵循“明确职责、分类管理、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快速处置”的原则。

明确职责是指明晰各级行和相关岗位的工作内容,责任到人,考核到位。

分类管理是指区分客户、产品、区域、额度等维度,实施精细化管理措施。

全面覆盖是指覆盖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全部流程和工作内容。

突出重点是指针对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关键风险环节实施重点监管,严控风险隐患。

快速处置是指对风险信号及时开展风险预警提示,落实风险处理方案,有效控制和化解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境内机构提供的个人信贷业务,不含信用卡透支业务和三农特色个贷业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管理行(指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个人信贷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评价辖内机构个人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须配备专职贷后管理人员。

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总行负责制定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规章制度。

(二)制定辖内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目标和规划。

(三)监测辖内机构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主要风险指标,开展风险预警提示和停复牌管理,定期跟踪、督导后续整改处置工作,直至风险信号解除。

(四)制定并优化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策略,研发催收管理工具,评价逾期催收管理工作成效。

银行分行个人信贷业务网上作业管理办法

银行分行个人信贷业务网上作业管理办法

银行ⅩⅩ分行个人信贷业务网上作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ⅩⅩ银行信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MS)个人信贷业务网上作业,充分发挥CMS在信贷决策的辅助功能,全面提高个人信贷业务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根据《中国ⅩⅩ银行信贷管理系统运行暂行办法》和《中国ⅩⅩ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以及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CMS网上作业实行“制度制约”和“机器制约”双重控制,实现信贷业务受理、调查、审查、审议(投票)、审批、报备、审批批复等信贷决策流程各环节网上运作。

个人信贷业务决策流程各环节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信贷规章制度和本办法要求规范操作行为。

第三条个人信贷业务中各部门职责以及决策流程各环节操作人员的责任界定按总行个贷基本规程和省分行个贷经营中心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个人信贷业务各有关责任人必须根据职责分工以各自的操作员代码登录CMS进行操作,并对经CMS确认的信息记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暂只适用于纳入省分行网上作业范围的个人贷款业务,其他未纳入省分行网上作业范围的个人贷款业务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六条在个人信贷业务决策运作实行单轨运行过程中,取消下级行信贷事项请示文件和审批行信贷事项批复文件,均以CMS提交和通知下达决策信息为准。

审批通知可以直接下达到个贷经营中心。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权限设置第七条各环节操作岗位的设立和操作权限的设置按《中国ⅩⅩ银行ⅩⅩ分行信贷业务网上作业安全管理意见》、《中国ⅩⅩ银行ⅩⅩ分行个人贷款经营中心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是CMS 数据信息的管理维护部门,负责辖区内机构、用户注册和授权管理、系统应用推广、CMS 数据的监测和分析。

省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决策管理参数的设置。

第九条 各级行个贷经营中心负责客户信息、决策管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录入、上传,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以及对以上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自律监管检查。

银行信贷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全面地反映我行信贷资产情况,加强信贷资产管理,保证银行信贷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贷系统)的规范、正常、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系统既是银行风险控制管理系统,又是银行信息化管理系统。

系统以信贷资产业务信息化管理为主线,通过对客户信息档案、业务申请审批、会计核算、贷后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流程化、系统化操作,实施全行统一授信、授权管理。

通过对业务数据采集、加工处理,实现全行信贷资产业务信息化管理,为增强风险管理的调控能力,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提供支持。

第三条信贷系统的开发工作,由总行风险控制部负责总体业务需求设计的组织工作,其中会计核算部分由总行会计部负责。

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系统应用程序的设计、开发与日常维护工作。

各行(部)根据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向总行风险控制部、会计部提出修改、完善系统的业务需求。

第四条总、分行(部)的风险控制部、会计部、信息技术部负责全行信贷系统应用的管理与指导工作。

第二章信贷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程序第五条信贷系统支持的业务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国内贴现、固定资产贷款、买方信贷、卖方信贷、保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贷款、法人透支贷款、承兑、国内保函、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议付、进口押汇、进口代收押汇、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国际票据贴现、买入票据、对外担保、担保提货、国际信用证、同业贴现共二十三个业务品种,其中包括了实有信贷资产业务和或有信贷资产业务;包括了传统信贷业务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人民币业务和外币业务。

本次系统运行尚不包括对公客户的按揭贷款和所有个人资产业务;不包括委托贷款,以及信贷证明、资信证明业务。

第六条各级行(部)办理凡属于信贷系统所支持的业务,必须进入信贷系统完成业务的操作处理。

任何机构不得随意在信贷系统外处理业务。

第七条基本操作流程如下:1、建立客户信息档案;2、录入信贷业务申请核心资料,进行上报、审批的操作;3、录入放款交易通知,实现会计记账处理;4、贷款到期,由系统自动进行还款扣收的账务处理;5、记录贷后检查情况;6、信贷资产的统计与分析。

银行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个人资产业务的发展,争取和巩固优质客户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本行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释义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以下简称“信易贷”),是指向符合我行认定条件的特定客户,按特定的授信条件和要求给予客户一定免担保授信额度,允许客户在约定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内使用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用途的一种个人信用贷款。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三条总行个人业务部职责。

负责本行“信易贷”业务的管理和推动;维护和修订“信易贷”业务管理办法;统筹“信易贷”业务风险技术模型的研究、开发和维护;对“信易贷”业务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定“信易贷”业务定价政策。

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建立“信易贷”业务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制定“信易贷”业务标准合同文本,并负责合同文本的审核、修改。

第五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职责。

协调完善“信易贷”业务的评审标准。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职责。

在总行制度框架内,必要时可制定本机构“信易贷”业务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并报总行条线管理部门备案;具体负责“信易贷”业务的受理、调查、实施和管理。

第三章授信对象和条件第七条授信对象“信易贷”业务的授信对象指经本行认定通过的或其信用评级不低于A+级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授信对象包括:(一)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的正式从业人员:1、公务员;2、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3、具有正式事业编制的人员。

(二)以下特定行业的正式从业人员:1、新闻、广播、电视;2、教育、科研、卫生;3、电力、电信、石油、天然气、烟草、盐务;4、金融、审计、会计。

(三)满足以下认定条件之一的特定企业的中层(含)以上管理人员:1、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我行公司类(非小企业)授信客户,且其在我行信用评级不得低于AA;2、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且注册资本金在3 亿元以上的企业;3、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企业;4、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中国企业500 强、世界财富500强的企业;5、近三年连续盈利,且上年度年营业收入在20 亿以上的企业;6、总行认定的其他企业。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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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下称“我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管规范以及我行有关制度规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和操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第二章贷款业务种类第四条依据有关贷款用途不同,个人贷款可以划分为个人消费类贷款和个人经营类贷款。

第五条我行应依据有关*场需要不断开发和创新个人贷款产品,建立健全每种贷款产品的管理制度,推进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第三章贷款对象与基本条件第六条我行个人贷款对象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本地常住户口或本地长期居住证明,有固定的住所;“长期居住证明”的证明材料可以为房产证、购房协议、营业执照、工作证明等其他可以证明借款人在本地居住相对稳定的材料中的一种或几种。

(二)年龄在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四)具备良好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应认为有不良信用记录: 1.个人征信报告近24个月存在连续3期或累计6次以上逾期记录的;2.个人征信报告存在当前逾期贷款的。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我行应建立客户信用等级评定体系,对个人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四章贷款受理及调查第九条借款人应向我行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有关资料文件资料。

第十条我行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按相应业务规定收集授信资料文件资料,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尽职调查应由双人进行,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基本情形;(二)借款人收入情形;(三)借款用途;(四)借款人及其家庭存量借款金额、利率及用途,或有负债情形;(五)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六)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七)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形。

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系统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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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授信业务操作,防范操作风险,提升管理效率,减少数据差错,保证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贷系统”)的正常运行,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人民币授信业务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授信调查、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统计查询等全流程操作。

第三条信贷系统是基于我行信贷管理内部监控要求,以我行现行的信贷管理制度为基础,结合我行的需求建议,设计建成的信贷业务管理系统。

该系统涵盖了授权管控体系、报表自动生成体系、授信产品管理体系等多项核心内容,并与核心系统、1104报表等系统设有接口进行连接。

第四条信贷系统具备8项管理功能,包括客户信息管理、授信方案管理、审查审批管理、放贷管理、贷后管理、担保品管理、统计查询、系统管理。

我行通过信贷系统实现对授信业务的客户信息维护、授信业务申请、授信调查、审查审批、放款操作及贷后管理等业务流程的电子化操作,为信贷业务的数据处理、统计分析、业务决策的信息支持等奠定技术基础。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五条信贷系统实行“全程管理、统一规划、相互制约、强化监督”的管理原则。

(一)全程管理。

信贷管理的所有操作环节应全程纳入信贷系统中,主要包括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阶段,以确保信贷系统中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实时性。

(二)统一规划。

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管理沟通协调信贷系统的操作、运行、维护和升级等有关工作。

科技研发部门、科技运行部门、信息科技管理部等总行职能部门须依据有关各自的职责为信贷系统提供服务管理,确保信贷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相互制约。

各信贷管理岗位之间要依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对客户信息的采集、信贷业务决策、放款操作及贷后监控等重大事项,进行相互监督和制约,有效防范操作风险,提升系统运行质量。

(四)强化监督。

各部室、各分支机构要依照系统运行的职能分工,加强对各岗位履行职责情形的检查监督,有效防范违规操作风险,确保系统有效运行。

银行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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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个人资产业务的发展,争取和巩固优质客户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本行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释义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以下简称“信易贷”),是指向符合我行认定条件的特定客户,按特定的授信条件和要求给予客户一定免担保授信额度,允许客户在约定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内使用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用途的一种个人信用贷款。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三条总行个人业务部职责。

负责本行“信易贷”业务的管理和推动;维护和修订“信易贷”业务管理办法;统筹“信易贷”业务风险技术模型的研究、开发和维护;对“信易贷”业务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定“信易贷”业务定价政策。

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建立“信易贷”业务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制定“信易贷”业务标准合同文本,并负责合同文本的审核、修改。

第五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职责。

协调完善“信易贷”业务的评审标准。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职责。

在总行制度框架内,必要时可制定本机构“信易贷”业务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并报总行条线管理部门备案;具体负责“信易贷”业务的受理、调查、实施和管理。

第三章授信对象和条件第七条授信对象“信易贷”业务的授信对象指经本行认定通过的或其信用评级不低于A+级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授信对象包括:(一)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的正式从业人员:1、公务员;2、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3、具有正式事业编制的人员。

(二)以下特定行业的正式从业人员:1、新闻、广播、电视;2、教育、科研、卫生;3、电力、电信、石油、天然气、烟草、盐务;4、金融、审计、会计。

(三)满足以下认定条件之一的特定企业的中层(含)以上管理人员:1、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我行公司类(非小企业)授信客户,且其在我行信用评级不得低于AA;2、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且注册资本金在3 亿元以上的企业;3、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企业;4、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中国企业500 强、世界财富500强的企业;5、近三年连续盈利,且上年度年营业收入在20 亿以上的企业;6、总行认定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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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个人信贷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个贷系统”)的管理,实现系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个贷系统正常、安全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辖内所有使用个贷系统的总行部室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三条总行个人业务部为个贷系统的应用主管部室,负责个贷系统总体框架设计和运营维护;负责解答系统功能方面的咨询;负责全行个贷产品增加、变更和删除的审批及产品层级结构的确定,并根据业务需求变更相关系统参数设置。

第四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个贷系统账务核算的设
置。

第五条总行信息技术部为个贷系统的技术主管部室,负责对个贷系统运行环境、硬件配置和通讯网络的开发、维修、维
护及数据库备份工作;负责会计科目参数变动相关的数据移植、批量销户、程序更新换版等技术工作;负责在技术可实现的情况下,根据业务部门需求优化完善系统功能。

第六条总行相关部室及各分支机构为个贷系统的使用部门,负责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提出个贷系统的功能需求;负责相关功能模块测试、后续跟踪、优化需求的提出。

第七条个贷系统中的各类业务本着“谁发起谁负责”的原则,由总行各相关部室负具体实施责任。

第三章系统开发及维护
第八条开发和维护,是指个贷系统的开发、维护、优化及有关数据的维护与更新工作。

(一)“开发”是指根据经营机构的要求,经系统应用主管部室同意,开发新的应用系统;
(二)“维护”是指根据经营机构的要求,经系统应用主管部室同意,对已经投入运行的应用系统进行功能扩充、调整、完善,以及参数调整和数据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由经营机构或总行相关部室提出系统开发申请,明确需求,经系统应用主管部室与总行相关部室会签后,提交至总行信息技术部实施。

第十条由经营机构或总行相关部室提出系统维护申请,明确需求,经系统应用主管部室与总行相关部室会签后,提交至总行信息技术部实施。

第十一条个贷系统开发及维护的工作流程按照《关于印发<银行计算机应用系统开发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9]353号)实施。

第十二条涉及系统重大改造的个贷系统维护需求,列入电子化建设项目,视同新系统开发履行项目审批程序。

第四章系统安全控制原则
第十三条本行在总行和分行层级设置两级个贷系统维护岗,并根据个贷系统管理需求设置不同的管理权限。

第十四条总行级个贷系统维护岗设在总行个人业务部,按照安全控制要求,在权限内统筹设置用户级别权限,设置终端与之相匹配的应用菜单,以保证系统安全运行。

个贷系统维护岗不
得随意修改、删除、变更其他用户的安全级别、用户属性等信息。

第十五条分行级个贷系统维护岗原则上设在各分行风险管理部,由其在权限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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