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废水污染物及其排放标准

工业废水污染物及其排放标准工业废水对水坏境的污染:水质恶化、改变水体功能、污染饮用水源、危及人体健康工业废水的分类污染物性质:有机废水、无机废水、重金属水、放射性废水、热污染废水污染物种类:酸性废水、碱性废水、含酚废水、含丙烯晴废水、含馅废水产生废水工业部门:冶金工业废水、化学工业废水、纺织工业废水、煤炭工业废水、石油工业废水产生废水的行业:制浆造纸工业废水、印染工业废水、焦化工业废水、啤酒工业废水、制革工业废水废水来源与受污染程度:生活污水、冷却水、洗涤废水、工艺废水、地表径流(初期雨水)工业废水的主要污染物:有机污染物:易降解、可降解、难降解无机污染物:N/P、重金属、氟化物、亂化物悬浮物:有机、无机病原体油类热污染放射性工业废水的特点:1种类繁多,治理技术远比城市污水复杂2.组分复杂一难用单一处理技术解决一一费用高3.污染物浓度高一一处理工艺复杂4.可能排放有害有毒污染物一一影响处理技术选择5.废水排放量大6.水质水量变化幅度犬,使处理工艺复杂化工业废水污染防治的主要原则:三大政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强化环境管理,政策和法规工业废水污染防治的主要策略:1.积极推广与实施清洁生产,实行污染预防、工业污染生产全过程控制,促进工业持续发展2.提倡工业废水与城市污水的合并处理3.调整乡镇企业的布局与产品结构,综合防治乡镇企业水污染4.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和执法能力建设..................... 掃品汐呎........................环境标准的分类:质量标准、排放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工业废水的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31/199-2009)GB强制性国家标准;GB/T推荐性国家标准;GB/Z国彖标准化指导性牧术丈件CJ城镇•建设行业标准;HG化工行业标准;HJ环境保炉行业标准;HY海洋行业标准;JB机械行业标准;JC建材行业标准;JG建筑工业行业标准;NY农业行业标准;QB轻工行业标准;SL 水利行业标准;WS卫生行业标准;DB+*强制性地方标准DB+*/T推荐性地方标准第一类污染物: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者。
水一级地标—化学工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

mg/L
100
大型
kg/t
1.0
合成氨工业
化学肥料
mg/L
120
中小型
kg/t
6.0
化学需氧量 5
(COD)
其它排污单位,mg/L 无机化工原料,mg/L
80
120
80
120
有机化工原料,mg/L
80
120
农
药,mg/L
100
120
高分子聚合物,mg/L
80
120
精细化工及其它,mg/L
80
120
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 mg/L
ICS 13.060.30 Z20 备案号:19083-2006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939—2006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Provincial discharge standard of main water pollutants for chemical industry
2006-05-26 发布
4 要求
4.1 标准分级 4.1.1 排入 GB3838—2002 中Ⅲ类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 GB3097—1997 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本标准一级标准。 4.1.2 排入 GB3838—2002 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 GB3097—1997 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本标准二级 标准。 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 GB8978—1996 的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 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 GB3838 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 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 现有排污口应按苏政复[2003]29 号文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 的水质标准。 4.2 标准值 4.2.1 污 染 物 按 其 性 质 及 控 制 方 式 分 为 二 类 。 4.2.1.1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 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达到表 1 要求。
江苏省 DB32 939-2006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939—2006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Provincial discharge standard of main water pollutantsfor chemical industry2006-05-26发布2006-07-26实施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加强江苏省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化学工业企业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及《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苏政复[2003]29号)要求,规定了25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主要参考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3458—2001《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19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19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南京大学环境学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工业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化学工业企业重点控制的25种水污染物排放的最高浓度限值,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国家相应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B32939_2006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2006-05-26发布2006-07-26实施省环境保护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生态省建设纲要》,加强省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化学工业企业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及《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政复[2003]29号)要求,规定了25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主要参考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3458—2001《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19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19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规性附录。
本标准由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大学环境学院、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围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工业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省化学工业企业重点控制的25种水污染物排放的最高浓度限值,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容和要求,仍执行国家相应标准。
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GB/T 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酸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 7481—1987 水质铵的测定水酸分光光度法GB/T 7485—1987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7486—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B/T 7488–1987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GB/T 7490—1987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11859—1989 水质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光度法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3—1989 水质色度的测定GB/T 11907—1989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 11912—1989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13458—2001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4204—1993 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 15580—19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19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 16489—1996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 18871—200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T 58—2000 水质铍的测定铬菁R分光光度法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政复[2003]29号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河南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54—201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9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9803 水质 五氯酚的测定 藏红 T 分光光度法 GB/T 11889 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90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5 水质 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2 水质 硒的测定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T 11906 水质 锰的测定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GB/T 11907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0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工业废水污染物及其排放标准

工业废水污染物及其排放标准工业废水对水环境的污染:水质恶化、改变水体功能、污染饮用水源、危及人体健康工业废水的分类污染物性质:有机废水、无机废水、重金属水、放射性废水、热污染废水污染物种类:酸性废水、碱性废水、含酚废水、含丙烯晴废水、含铬废水产生废水工业部门:冶金工业废水、化学工业废水、纺织工业废水、煤炭工业废水、石油工业废水产生废水的行业:制浆造纸工业废水、印染工业废水、焦化工业废水、啤酒工业废水、制革工业废水废水来源与受污染程度:生活污水、冷却水、洗涤废水、工艺废水、地表径流(初期雨水)工业废水的主要污染物:有机污染物:易降解、可降解、难降解无机污染物:N/P、重金属、氟化物、氰化物悬浮物:有机、无机病原体油类热污染放射性工业废水的特点:1种类繁多,治理技术远比城市污水复杂2.组分复杂——难用单一处理技术解决——费用高3.污染物浓度高——处理工艺复杂4.可能排放有害有毒污染物——影响处理技术选择5.废水排放量大6.水质水量变化幅度大,使处理工艺复杂化工业废水污染防治的主要原则:三大政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强化环境管理,政策和法规工业废水污染防治的主要策略:1.积极推广与实施清洁生产,实行污染预防、工业污染生产全过程控制,促进工业持续发展2.提倡工业废水与城市污水的合并处理3.调整乡镇企业的布局与产品结构,综合防治乡镇企业水污染4.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和执法能力建设环境标准的分类:质量标准、排放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工业废水的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09)GB强制性国家标准;GB/T推荐性国家标准;GB/Z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CJ城镇建设行业标准;HG化工行业标准;HJ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Y海洋行业标准;JB机械行业标准;JC建材行业标准;JG建筑工业行业标准;NY农业行业标准;QB轻工行业标准;SL水利行业标准;WS卫生行业标准;DB+*强制性地方标准DB+*/T推荐性地方标准第一类污染物: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者。
DB11/307-2013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

ICS13.060Z60备案号: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307—2013代替 DB11/307-2005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2013-12-20发布2014-01-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3)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5 污染物监测要求 (11)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6)参考文献 (17)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对DB 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标准名称修改为《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术语和定义;--增加了总钒、总钴、二氯甲烷、异丙苯、苯乙烯、氯乙烯、水合肼、吡啶、硼、二氧化氯、肼、一甲基肼、偏二甲基肼、三乙胺、二乙烯三胺、总余氯、粪大肠菌群、急性毒性、2,4,6-三硝基甲苯(梯恩梯TNT)、二硝基甲苯(地恩梯DNT)、环三亚甲基三硝胺(黑索今RDX)、硝化甘油、硝基酚类、叠氮化钠、硫氰酸盐、氯化物、硫酸盐、总铁28项污染物控制指标;删去了有机磷农药、元素磷2项污染物控制指标。
--调整了排放限值:表1中A排放限值加严37项,B排放限值加严26项;单独制订了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排放限值表2;表3加严34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 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下列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下相应标准:DB 11/890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除上述污染源外,其他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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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B化学工业主要水污
染物排放标准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 B32/939—2006 2006-05-26发布
2006-07-26实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加强江苏省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化学工业企业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及《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苏政复[2003]29号)要求,规定了25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主要参考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3458—2001《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19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19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南京大学环境学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工业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化学工业企业重点控制的25种水污染物排放的最高浓度限值,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国家相应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6920—1986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7466—1987水质总铬的测定
GB/T7467—198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酸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75—1987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8—1987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7481—1987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7485—1987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7486—1987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
GB/T7488–1987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5
GB/T7490—1987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1859—1989水质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光度法GB/T11893—19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901—19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03—1989水质色度的测定
GB/T11907—1989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11912—1989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3458—2001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4204—1993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15580—19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19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6488—1996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GB/T16489—1996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18871—200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HJ/T58—2000水质铍的测定铬菁R分光光度法
HJ/T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苏政复[2003]29号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化学工业chemicalindustry
指以石化基础原材料为加工对象的延伸化工、煤化工、盐化工、生物化工及精细化工等行业。
3.2
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centralizedindustrialsewagetreatmentplant
指以处理工业废水为主的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设施。
?
4要求
4.1标准分级
4.1.1排入GB3838—2002中Ⅲ类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
GB3097—19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本标准一级标准。
??
4.1.2排入GB3838—2002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19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本标准二级标准。
?
4.1.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GB8978—1996的三级标准。
4.1.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苏政复[2003]29号文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2?标准值
4.2.1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4.2.1.1第一类污染物,不分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达到表1要求。
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2.1.2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达到本标准表2要求。
表2??第二类污染物(指标)最高允许排放值
表2(续)
表2(续)
4.2.2化学工业的最高允许排水量仍执行国家相应标准规定。
4.3其他规定
4.3.1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相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4.3.2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18871—2002的规定。
4.3.3本标准未包括的项目,有行业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5监测
5.1采样点
采样点应按4.2.1
经计量检定合格的污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5.2采样频率
5.2.1工业污水常规性监测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
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样
一次;
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样一次。
其他污水采样:24h不少于两次。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按日均值计算。
5.2.2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采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一次浓度计。
5.3样品采集和保存
5.3.1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GB12997的规定。
5.3.2样品保存应符合GB12999的规定。
5.4统计
企业的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5分析方法
各项目分析方法见表3,分析方法应采用国家方法标准,若无国家方法标准可暂采用表3所列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表3分析方法
6标准实施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6.3现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混合污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A.1关于排放单位在同一个排污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污水,且每种工业污水中同一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可采用如下方法计算混合排放时该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
度(C
混合
…………………………………………(A1)式中:
——混合污水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C
混合
Ci——不同工业污水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Qi——不同工业的最高允许排水量,m3/t(产品),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行业,其最高允许排水量由地方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Yi——分别为某种工业产品产量(t/d,以月平均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