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宿舍内猝死算不算工伤-
职工宿舍身亡,算工伤吗?

职工宿舍身亡,算工伤吗?很多公司都会为员工提供员工宿舍,保障员工生活福利。
但是如果员工在宿舍内身亡,属于工伤么?宿舍的意义?宿舍,是工作单位提供给员工的休息场所,并不等同于工作岗位。
宿舍虽然是单位提供,单位管理,但是,宿舍的休息时间并非属于工作时间,因此不能直接与工伤挂钩。
如果仅仅是在宿舍死亡,只要是非工作原因比如宿舍管理员,宿舍保安等管理人员,其他原因死亡的,都不能直接认为是工伤。
只有一种情况,可以视同工伤,那就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到在宿舍死亡,前后不超过48小时就属于工伤。
什么是工伤?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
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
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视为工伤的几种情况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2、视同工伤的几个关键因素:1.这里的几个关键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只要是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也可能是白天工作时发病,也可能是晚上加班时发病,也可能是上夜班时发病。
至于是什么病,自身的顽固性疾病也好,突发性疾病也好,心脏病也好,感冒伤寒也罢,都不重要。
2.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且48小时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有个规定是发病时间从送医院开始算,只要死亡是前面“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引起的,并且是在48小时之内医治无效死亡的,就符合工伤的条件。
简而言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况,且在48小时之内,医治无效死亡的,无论死亡是发生在家里还是医院,还是宿舍,都视同为工伤。
员工在单位宿舍自杀,餐企该负责吗

员工在单位宿舍自杀,餐企该负责吗作者:尚继鹏来源:《烹调知识》 2019年第6期员工在单位宿舍自杀,餐企该负责吗?——一家餐企遇到这样的问题。
山东一餐企遇到一件头疼事一女服务员因失恋,在员工宿舍自杀了!服务员来自农村,家里得知消息后,几十位员工家属涌进餐厅大闹,挂出白色横幅,要求“以命偿命”,还开出天价索赔。
导致餐厅无法正常营业,此消息还在所在城市发酵,品牌形象严重受到影响。
这位餐饮老板向《餐饮时报》发来咨询:员工因个人情感问题自杀,餐厅该负责任吗?事情经过是这样的:这名自杀的服务员来餐厅工作只有半年多时间,平时工作也不错。
两周之前的一个周日,她借身体不舒服请了半天假,但因为是周末,店内顾客较多,也没太在意。
晚上应该来上班却没来时,打电话已经打不通了……同寝室的服务员回宿舍去找,这才发现她已经自杀了。
这个事情发生之后,餐厅第一时间做了报警处理,自杀原因是失恋,这个结果也已经被警方认可。
但是这名服务员的家属却天天在餐厅堵门,导致“生意根本没法做!”家属索要赔偿的理由集中有三个1. 孩子在你单位宿舍自杀的,你就有责任;2. 自杀是上班时间,属于工伤;3. 属于非因公死亡,应该赔偿。
老板很苦恼:这些法律问题我们也不太明白,我就觉得很冤,餐厅应该负责任吗?本刊记者第一时间咨询了多位律师:一、律师:是否有责任分两种情况1. 自杀如果是因为工作因素引发,比如上级领导强迫、刁难、威胁、侮辱等,餐厅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关责任。
2. 自杀如果是个人原因等工作以外原因引发,餐厅不承担任何责任。
像上面的情况,餐厅第一时间报警,通过警方认定自杀原因是“失恋”,并非工作因素引发,就从根本上认定了事件的性质,这样的做法非常对,餐厅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自杀者毕竟是单位员工,餐厅出于人道主义,可以给予适当的资金安慰,但从法律上来讲,公司是没有责任的。
如果家属继续闹,建议解决方法是,给予人道关怀和慰问,如果餐厅经济情况允许,可以协商给予一定的安慰资金;如果对方要求超出能力范围,甚至恶意影响经营,这就触及到法律,可以报警。
如何认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

如何认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色调调节:字号:[ 大中小 ] 发布日期:2014-09-02浏览次数:640信息来源:区日报社/art/2014/9/2/art_6071_388890.html《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如何判定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区人社局日前认定一起情况较为复杂的事故为工伤,并对上述问题作出了解释。
案情向某为我区某公司员工,今年7月10日11时许,向某因头痛向公司请假去诊所看病,14时许回来继续上班,19时30分下班;当日24时左右,向某在家中头痛加重,被送至医院急救。
经抢救无效,于次日17时45分死亡。
医院诊断其死亡原因为脑出血、呼吸循环衰竭。
向某所在公司就向某死亡事故向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争议由于情况复杂,区人社局在该工伤认定中出现了分歧,主要争论点集中在向某的病是否为突发疾病、发病是否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
一种观点认为,疾病要达到送医院抢救的程度才能称为“突发疾病”。
向某中午11时的发病并未达到需要抢救的程度,故中午发病不属于“突发疾病”。
向某24时发病,虽达到抢救的程度,属于“突发疾病”,但发病是在下班后的家中,故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不能认定为工伤。
评析何谓“突发疾病”?《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对疾病的种类和程度作出特别规定。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据此,可以认为“身体不适”也属突发疾病。
显然,向某因“身体不适”导致“突发疾病”,那么其中的因果关系又要如何证明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突发疾病前身体不适符合常理,从身体不适到发病死亡符合疾病发展规律。
宿舍算工伤吗

宿舍算工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被保险人在工作期间或者因工负伤、患病、死亡时给予的一种社会保险,以保障被保险人享受医疗、工伤津贴、康复治疗、残疾津贴、死亡补助等待遇。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宿舍是否算工伤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首先,宿舍是否算工伤,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发生在工
作期间,即受伤或发生疾病的时间在工作时间范围内或者与工作有直接关系;2.具有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证明;3.在用人
单位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对于宿舍算不算工伤,需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是在宿舍发生工作相关事故,比如在宿舍内使用用人单位的工具或设备时受伤,那么可以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如果是宿舍内非工作时间发生的事故或疾病,比如睡觉时滑倒摔伤、突发疾病等,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通常情况下,个人在宿舍发生的事故与工作无关,所以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事故与工作有直接关系,如宿舍安全设施不完善导致火灾、电气事故等,或者是宿舍内因工作疲劳导致的心脏病发作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但这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一般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调查报告等,由工伤保险认定部门进行评估。
总之,宿舍是否算工伤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建议在发生事故
后及时向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备,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按照相关流程办理。
工伤死亡认定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是什么

工伤死亡认定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是什么一、认定工伤需要的条件分别是什么一、认定工伤需要的条件分别是什么申请工伤认定要注意四个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主观过错等。
(1)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用人单位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是指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
A.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的事故伤害;B.在工作时间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2)工作场所: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
A.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B.在工作场所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3)工作原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构成工伤。
虽然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之内,但是只要事故伤害与工作有关,是因执行职务或者业务的原因而发生,也构成工伤。
(4)主观过错:除了劳动者本人故意造成事故伤害以外,即使劳动者有过失或者重大过失,仍然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
二、认定工伤的时间有什么要求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较终结论;4、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保安宿舍猝死赔偿案例

保安宿舍猝死赔偿案例近日,一起保安宿舍猝死赔偿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这起事件不仅涉及到人的生命价值,更牵扯到法律责任和社会道德问题。
下面将从事实、法律和社会角度分析此案。
事实据报道,该名保安在工作期间突然晕倒,并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经过调查得知,该名保安平时有高血压等慢性病史,并且长时间连续工作未能得到充分休息。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设施和条件;对于需要接触职业危险因素的岗位,应当进行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可见雇主有义务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防护措施。
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雇主应对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遭受损失负担相应赔偿责任。
而本案中,由于公司没有给予员工足够休息时间以及必要防护措施导致其患上高血压并最终去世,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单方面撤回已经签订但未履行的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损失的……依照本章第三节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违反相关规定导致员工离开,则需要支付相应经济补偿费用。
社会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加快以及城市化进程推进,各类企事业单位纷纷出现了大量低收入群体——如服务型产业(餐饮、物流、快递等)与基础建设领域(清洁、保安等)。
他们通常处于较低地位,在获得公正待遇方面存在困难。
而此次事件再次提醒我们:尊重每一个从底层开始奋斗打拼创造价值之人,并给予他们足够尊重与支持是我们每个公民都肩负起来义不容辞之任务!总结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此次事件中公司确实存在一些管理漏洞并缺乏对员工生命价值认识所带来恶果。
因此,在今后企事业单位管理上还需加强监管力度, 使其真正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 给予每一个从底层开始奋斗打拼创造价值之人足够尊重与支持!。
工地宿舍猝死赔偿案例

工地宿舍猝死赔偿案例案例一:工地宿舍猝死赔偿案例近日,某工地发生了一起工人在宿舍猝死的悲剧。
据了解,这位工人是一名年近五十的男性,平日身体状况较好。
事发当天,他突然感觉不适,在宿舍休息了一会儿后便昏迷不醒,最终不幸去世。
这起事件引起了工人们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关于工地宿舍猝死赔偿问题的讨论。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雇主有责任为员工提供良好、安全的工作环境。
工人在工地宿舍猝死,涉及到对工人生命安全的保障问题,雇主在面对此类情况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责任的确定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工人在工地宿舍猝死,可能和宿舍环境有关。
工地宿舍是工人们的居住场所,其安全与舒适程度直接关系到工人的生活质量与身心健康。
雇主应该对宿舍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宿舍的基本设施正常运作,避免出现严重卫生环境问题和设施缺陷等影响工人健康的因素。
如果宿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问题,雇主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事发地点所属地区存在相关特殊规定,雇主还应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
其次,工人在宿舍猝死还可能与工作强度和工时过长有关。
工地工人通常面临着高强度的体力劳动,如果工人在工作过程中承受过大的压力,或者长时间超负荷工作,容易导致身体机能失调,甚至突发疾病而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雇主应该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减轻工人的工作压力,确保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最后,对于工人猝死事件,雇主还需要与家属进行赔偿协商。
家属作为死者的直接经济受益人,有权对雇主提出赔偿要求。
在协商过程中,应明确赔偿方式和数额,并且需要与家属进行合理的沟通和协商。
同时,根据死者工资、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其他具体情况,雇主需要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综上所述,工地宿舍猝死赔偿案例中,雇主应对工人生命安全负有保障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责任的确定需要考虑宿舍环境、工作强度工时、家属赔偿要求等因素。
通过合理协商和沟通,最终达成赔偿协议,维护工人权益,保障家属的生活权益。
住宿舍猝死算工伤

住宿舍猝死算工伤
住宿舍猝死算工伤,这是一个涉及到法律、道德和人权的问题。
以下将对此问题进行讨论。
首先,对于住宿舍猝死是否算工伤,我们需要明确工伤的定义。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劳动关系引起的、
经医疗机构诊断确认的职业病或者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伤待遇。
”这里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是
关键,住宿舍并不属于正常的工作场所,所以住宿舍猝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伤定义。
然而,住宿舍是由单位提供给员工的,员工在住宿舍期间仍然处于与工作相关的状态。
单位在提供住宿舍时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包括维护住宿舍的安全和卫生环境。
如果住宿舍的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有助于导致员工猝死的因素,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道德层面上,住宿舍猝死虽然可能不能纳入工伤范畴,但是单位应该对员工的死亡负有道德上的责任。
单位作为员工的雇主,应该尽一切努力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提供安全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此外,我认为人权也应该在这个问题上发挥作用。
人权是指每个人天生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
员工住宿舍猝死是对其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侵害,单位应该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虽然住宿舍猝死在法律上不能归为工伤范畴,但单位应该为员工的死亡负有道德和法律责任。
对于住宿舍猝死,我们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道德责任和人权保护,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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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宿舍内猝死算不算工伤?
杨飞(化名)是某送变电公司职工,在宿舍内猝死后,因不服长沙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其父杨祥(化名)起诉至法院。
最终,三次审理结论一致认为“长沙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那么,职工突发疾病死亡,到底在何种情形下可认定为工伤?1月24日,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记者王智芳通讯员叶飞艳刘爱廷
职工猝死申请工伤遭否定
2012年2月13日,杨飞和某送变电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其中约定工作地点为长沙(或株洲)市以及项目所在地,同时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014年5月14日,杨飞在娄底市施工项目部工作。
当天21时30分至22时40分,他在项目部办公室与同事核对施工图纸并安排下阶段施工任务,随后声称“有点不舒服”返回宿舍休息。
次日早上6时40分左右,同事叫他起床时发现其面色发紫,拨打120急救电话。
因赶时间,项目部直接派车将其送往医院。
经医院抢救无效,杨飞于7时35分被宣布死亡。
医院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时间为2014年5月15日,死亡地点为居所,死亡原因猝死。
2014年5月15日,其父杨祥向长沙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4年5月29日,市人社局做出认定书,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杨祥对此不服。
法院认定人社局决定并无不当
杨祥起诉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该院一审认为:长沙市人社局具有负责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职责。
根据杨飞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杨飞的工作岗位为“长沙(或株洲)市和项目所在地”,故杨飞在娄底施工项目部工作,系双方已经约定好的工作地点,不属于因公外出。
杨飞在宿舍被人发现面色发紫后送医院抢救,宿舍虽在项目部工地,但宿舍不能认定为工作岗位。
市人社局对杨飞死亡原因认定为“猝死”是依据医院和公安机关的《居民死亡证明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市人社局在受理杨飞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并经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一审判决后,杨祥上诉至长沙中级人民法院。
该院二审认为:长沙市人社局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杨祥再次上诉,案件到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再审认为:该案没有证据证明杨飞是因工作事故受到人身伤害死亡,杨飞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实际上是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在视同工伤认定上,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长沙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工伤认定须符合三种情形
杨飞的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这是争议的焦点。
为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统一全省工伤认定情形掌握尺度,经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政府法制办沟通衔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国务院法制办复函意见,湖南省人社厅就该条款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的理解与执行提出相关意见。
省人社厅明确,该条款是职工因病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唯一情形,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突发疾病径直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并重,且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
对该条款规定情形的理解应当为:一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另外,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经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后在48小时内死亡。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不宜再做扩大理解和延伸。
职工在医疗机构抢救过程中死亡的,其死亡时间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记录的死亡时间为唯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