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8•【字号】武政[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通知(武政〔2007〕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完善保障性住房工作体系,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为构建“创新武汉”、“和谐武汉”提供有力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坚持政府主导,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工作机制(一)加强保障性住房工作,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肩负起保障性住房的工作职责,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建立市保障性住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成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全市保障性住房工作中的各类问题。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三)实行保障性住房工作目标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纳入绩效管理体系,实行目标考核。
(四)成立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的基础性管理工作。
各区也要相应落实机构及人员,明确职责、经费,完善市区联动、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保障目标,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一)按照《武汉市住房发展“十一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我市保障性住房的工作目标。
(二)针对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情况,根据不同收入层次标准和住房负担能力,实施分类住房保障。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指导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
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
第二章优惠政策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建设部等部门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第四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和协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市综合开发、物价、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计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房产、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产业布局、人口分布情况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第二章项目组织与建设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选址和用地条件:(一)项目选址应当位于《武汉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的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的规划居住用地范围,密度一区、城市重要控制区域(文化保护区、风景区)不宜选址建设。
(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最小净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6666.67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
第七条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条件,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鄂建[2008]50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鄂建[2008]50号](https://img.taocdn.com/s3/m/11a16a57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86.png)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鄂建[2008]50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房产管理局、物价局: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是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把政府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把实事办实的重要举措。
为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物价部门会同本级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将可以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位置、数量、套型、单套建筑面积、基准价格等情况予以公布;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明码标价,公示基准价格和实际销售价格。
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此进行监督,不允许建设单位向购房人收取任何价外费用。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收费卡制度。
有关管理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
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四、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真正惠及低收入家庭。
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物价局二00八年五月五日——结束——。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武价房[2005]106号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武价房[2005]106号](https://img.taocdn.com/s3/m/faeaf531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29.png)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武价房[2005]106号)各区物价局、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及《武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十日附: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及《武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在中心城区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在远城区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查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6•【字号】武政办[2009]202号•【施行日期】2009.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政办〔2009〕20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发〔2009〕14号)精神,设立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职责、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监管职责。
2.加强对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和政策指导职责。
(三)下放和取消的职责1.将三级(含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和证书发放权限下放给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承担。
2.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售后管理等职责和廉租住房的建设、分配及租赁管理职责下放给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开发、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以及房地产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本市房地产开发、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以及房地产行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发展规划和住房保障专项规划,组织制订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住宅产业科技进步规划及产业政策。
武汉市住房改革制度
武汉市城镇合作建设住房管理办法1996-10-03第一条为了鼓励城镇居民、职工通过合作建设住房改善住房条件,加强对合作建设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镇居民、职工合作建设住房(以下称合作建房)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作建房,是指城镇居民、职工为改善自身住房条件,在政府扶持下,通过组建住宅合作社,采取以个人出资为主,单位资助为辅的办法进行的住房建设及其管理。
第四条合作建房应遵循自愿参加、自筹资金、合作建设、民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合作建房管理工作。
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按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分工,做好各自辖区内合作建房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土地、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合作建房管理工作。
第六条合作建房的主要组织形式是住宅合作社。
住宅合作社是城镇居民、职工组建的,并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按规定从事合作建房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组织。
第七条居民职工申请加入住宅合作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本市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居于中低水平;(三)住房条件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四)自愿按规定的标准出资。
家庭中低收入水平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组建住宅合作社应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方可从事合作建房。
第九条成立住宅合作社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管理人员;(二)有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三)有符合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草案;(四)有可行的合作建房方案;(五)成立职工型的住宅合作社应有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建社决议,且其单位已按本市的规定开展了住房制度改革。
第十条住宅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社员,筹集资金,组织房屋建设、分配,组织居住区管理和生活服务,培育社员互相合作意识,兴办为社员服务的其他事业。
第十一条住宅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7.03•【字号】武价房[2007]91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武价房[2007]91号)各区物价局、各相关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一系列政策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精神,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水平,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1. 实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限价制度。
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通知(武政[2007]33号)规定。
每年度第一季度,我局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上年度土地费用、建安费用、勘察设计及前期规费、配套建设费用、银行贷款利率,税收政策变化及市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等,遵照与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确保与同一区域内同类型的普通商品房的价差在70%以内;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原则,同时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水平,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2. 实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计划下达前的价格预审制度。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武政办[2007]2号)规定。
自带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根据所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项目规划条件等情况,在申报计划立项的同时,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规定,向我局提出预审销售价格申请,并附上相关预审价格资料。
我局进行价格预审后,根据当年限价水平,提出准予立项或不予立项的建议。
对准予立项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做出书面承诺。
3. 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水平。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6•【字号】•【施行日期】2013.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精神,切实破解当前制约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结合《武汉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确定的“逐步推进不同种类并轨,最终形成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新型住房保障体系”的工作目标,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意义住房保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目前,武汉正处在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不仅是实施工业发展“倍增计划”,加快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稳定工程、民心工程,也是我市加快建设全国重要的中心城市、促进城乡统筹、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工程。
为此,各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各部门和单位要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重视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系列重要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二、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全市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基本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着力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住房问题,有条件地将在汉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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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程序的
通知
(武政办〔2007〕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程序》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一月十三日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程序
为了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使其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特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程序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编制程序
(一)由市发展改革、房产部门根据市政府目标管理要求,于每年的第四季度提出下年度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规模,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各类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制订程序
1.政府集中供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管理程序
(1)由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总规模,拟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定点选址和用地方案,经与市房产部门研究后,报市联席会议审议。
(2)按市联席会议审定意见,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确定市经济适用住房各具体项目用地指界和规模,并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进行项目的土地整理和储备工作。
(3)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土地整理工作达到招标投标基本要求后,由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向市房产部门提供各地块规划指标,市房产部门拟订招标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项目招标。
2.开发建设单位自带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年度计划管理程序
(1)根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总规模与政府集中供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缺口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产部门可受理各区人民政府推荐的开发建设单位自带土地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
(2)开发建设单位自带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必须符合城市用地规划、城市规划和城市发展要求。
(3)自带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要根据所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项目规划条件等情况,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规定,向市房产部门申报所建经济适用住房测算销售价格;测算销售价格经市房产部门审定后,由市物价部门预审开发建设单位申报的销售价格(土地成本参考基准地价计入成本)。
(4)经市联席会议审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
3.困难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管理程序
(1)困难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持有自有土地。
(2)困难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必须符合城市用地规划、城市规划和企业发展规划要求。
(3)由市房改部门负责核查困难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职工收入和职工住房情况。
(4)由市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企业是否为困难企业,并提出审核意见。
(5)经市联席会议审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
4.军队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管理程序
(1)每年10月底之前,由武汉驻军房改办将武汉地区驻军各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需求计划汇总后,报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2)经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由武汉驻军房改办将武汉地区驻军各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汇总意见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申请军队经济适用住房计划。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给其下达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后,武汉地区驻军单位据此向市房产部门申报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
(4)经市联席会议审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每年第四季度,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下年度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规模,编制下达下年度政府集中供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预安排计划;每年第一季度,根据上年下达的本年度政府集中供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预安排计划实施情况,对该计划进行适当调整,经市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政府集中供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预安排计划和各类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及用地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市国土资源局)、房产局,市房改办联合下达。
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程序
(一)政府集中供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物价、城市综合开发部门拟订项目规划要求、建设标准、土地费用、销售价格、交付时间等事项,报市联席会议审议后编制招标文件,实行项目法人招标。
由市房产部门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并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开发建设主体。
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决标,并向市联席会议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和用地计划下达后,已明确建设主体的项目,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计划下达后60日之内,持计划文件到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的项目,中标单位应当在中标后30日之内持计划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到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逾期未登记的,视作自动放弃。
(三)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未开工,又未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其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资格自动取消。
(四)由市房产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标准的审核,规划部门在规划(建筑)方案审批中具体落实。
(五)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前提下,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部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协议》,组织项目的施工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六)经济适用住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程序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施工形象进度多层主体结构达到层数的三分之二、中高层及高层主体结构达到层数的二分之一时,经市物价部门出具销售价格批文后,建设单位到市房产部门设立的专项窗口申请销(预)售许可,由市城市综合开发部门和市房产部门共同核发《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
(二)市房产部门按廉租住房房源、优先安排被拆迁户房源和社会公开销售房源等程序制订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示。
1.廉租住房房源预留程序根据市人民政府廉租住房年度目标,按市房产部门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武汉市廉租住房购房协议书》,确定廉租住房房源预留数量。
房屋交付后,租赁给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每户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年以上、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2.各区人民政府用于安置被拆迁住房困难户(以下简称被拆迁户)预留房源程
序
(1)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拆迁单位摸清被拆迁户住房需求情况,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向市房产、规划部门提供《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安置房源需求情况调查表》和《定向安置被拆迁住房困难户房源需求申请表》及安置方案。
(2)市房产、规划部门组织核查区人民政府报送房源需求情况。
建设项目预留房源在50%(含50%)以下的,由市房产部门审批安置方案;超过50%的,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安置房源预留时间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取得《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安置房源确定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筹措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安置房源资金给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
超过预留期未安置的房源,经市房产部门批准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面向社会公开销售。
3.廉租住房预留房源、区人民政府用于安置被拆迁户预留房源确定后的其余房源,由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面向社会公开销售。
(三)销售程序
1.被拆迁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程序
(1)资格审查。
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被拆迁户须按规定向所在区房产部门提出申请,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区房产部门发给《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
(2)被拆迁户持《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和《拆迁协议》到所在区拆迁管理部门领取《被拆迁住房困难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
(3)被拆迁户持《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拆迁协议》、《被拆迁住房困难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和本人身份证到指定的经济适
用住房项目售楼部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登记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先后秩序,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登记和销售工作。
2.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程序
(1)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取得《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后,要在《武汉晚报》和《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上发布公开登记信息公告。
(2)取得《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网上购房登记。
(3)当登记购房家庭数量小于可供房源数量时,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当登记购房家庭数量超出可供房源数量时,由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采用计算机公开摇号方式随机确定购房人顺序号,并随机对未中号的购房人重新排列备选购房顺序号。
(4)中号的购房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购房登记表原件,按公证的顺序号依次选定房型,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