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业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本公司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公开征集人(以下简称“征集人”)及上市公司股东提供股东大会及其投票表决信息的发布、传达和收集功能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特指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投资者。
第四条本公司对上市公司及征集人办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核,上市公司及征集人应对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上市公司第五条上市公司申请使用网络投票系统办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需向本公司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使用网络投票系统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对上述材料审核通过的,上市公司应以法人名义与本公司签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协议》,领取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后,方可办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
第六条上市公司需妥善保管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
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作为上市公司登录网络投票系统的身份证明,表明使用该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登录网络投票系统的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行为,上市公司需为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第七条上市公司办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需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正式开始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一)董事会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注明股权登记日);(二)拟审议的议案及其介绍材料(注明是否采用累积投票方式、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三)上市公司需在网上发布的其他文字材料;(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4.12.28•【文号】深证上[2004]115号•【施行日期】2004.12.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06年修订)[失效](发布日期:2006年4月19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19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深证上〔2004〕1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本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
本细则适用于上市公司利用本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其股东提供的网络投票服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鼓励其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上市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第四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行使表决权。
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现场表决为准。
如同一股东分别持有上市公司A、B股的,股东应当通过其持有的A股股东账户与B股股东账户分别投票。
第五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值配售持有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通过本所市值配售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以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上市公司股东参加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上市公司股东参加网络投票操作流程一、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系统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上市公司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本所为A股和B股分别设置投票代码。
(二)投票代码:1.上市公司A股代码前三位为“600”的,其A股投票代码为“738XXX”(XXX为其A股代码后三位)。
2.上市公司A股代码前三位为“601”的,其A股投票代码为“788XXX”(XXX为其A股代码后三位)。
3.上市公司A股代码前三位为“603”的,其A股投票代码为“752XXX”(XXX为其A股代码后三位)。
4.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其B股投票代码为“938XXX”(XXX 为其B股代码后三位)。
(三)投票简称为“XX投票”,由上市公司根据其证券简称向本所申请。
二、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比照本所新股申购操作,具体操作流程如下:(一)买卖方向为买入。
(二)申报价格代表股东大会议案,如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1-决的议案,则1元代表议案一,2元代表议案二,依此类推。
99元代表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
多个需逐项表决的议案可组成议案组。
此时可用含两位小数的申报价格代表该议案组下的各个议案,如2.01元代表对议案组2项下的第一个议案,2.02元代表对议案组2项下的第二个议案,依此类推。
2.00元代表议案组2项下的所有议案。
(三)申报股数代表表决意见,其中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四)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的,可以按照任意次序对各议案进行表决申报,但表决申报不能撤单。
对同一议案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五)对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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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4.12.28•【文号】•【施行日期】2004.12.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网络服务"是指本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向投资者提供的服务。
第三条本所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以下简称服务密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两种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身份认证,投资者可任选。
服务密码与数字证书一经申领可长期使用。
第四条本所授权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身份认证服务。
第二章服务密码第五条信息公司在本所网站(网址:http://)及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开设"密码服务专区",为持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提供服务密码的申请、修改、挂失等服务。
第六条投资者申请服务密码,须先在上述"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激活服务密码。
投资者在"密码服务专区"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果注册成功,系统将返回一个校验号码。
校验号码的有效期为七日。
投资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激活服务密码,比照本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申报规定如下:(一)买入"369999"证券,证券简称为"密码服务";(二)"申购价格"项填写1.00元;(三)"申购数量"项填写网络注册返回的校验号码。
服务密码于激活成功后的第二日方可使用。
在我国股权登记日怎么确定

在我国股权登记日怎么确定公司的股权登记日实质上对于公司的股票发行和各位股民的投资都非常重要。
而且公司的股权登记日必须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才可以,很多股民对于在我国股权登记日怎么确定的这一问题都十分的疑惑,因为只有在了解公司的股权登记日以后,才能够有效合理的购买或者出售公司的股票。
一、在我国股权登记日怎么确定?关于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有关规定如下:1、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中第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据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最晚应定于股东大会召开前第七个工作日。
此外,由于股权登记日当天的名册最早只能在下一工作日出具。
即股权登记日应定在T-1至T-7之间(T为股东大会召开日)。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即股权登记日不应晚于网络投票开始日前第三个交易日,即T-3日。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即网络投票开始日为T日。
故沪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得晚于股东大会召开日三天前。
即股权登记日应定在T-3日至T-7日之间。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9月修订)》中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前(不含当日)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如何网络投票

上市公司股东⼤会如何⽹络投票上市公司利⽤上交所⽹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络投票⽅式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交易⽇召开,上市公司股东⼤会如何⽹络投票?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市公司股东⼤会如何⽹络投票1、去哪⾥进⾏⽹络投票?上市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络投票。
2、⽹络投票的时间是什么时候?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的上交所交易时间段。
通过上交所互联⽹投票平台进⾏⽹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的9:15-15:00。
3、怎么进⾏⽹络投票?(1)上市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互联⽹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上交所互联⽹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份认证后,参加⽹络投票。
(2)A股股东、B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应当按照其股东类型及优先股品种分别进⼊对应的投票界⾯投票。
(3)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上市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息,确认多个股东账户是否为同⼀股东持有:A、⼀码通证券账户信息;B、股东姓名或名称;C、有效证件号码。
前款规定的登记信息,以在股权登记⽇所载信息为准。
(4)除采⽤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
对同⼀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表决。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络投票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股票名义持有⼈,根据有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对同⼀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使表决权的除外。
4、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怎么进⾏投票表决?(1)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数相同的选举票数。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1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进行了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证上〔2023〕9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符合《若干意见》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第一条为了规范深股通中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香港结算按照本指引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应当征求深股通投资者的意见,并按照所征求的深股通投资者对每一议案的不同意见逐一进行投票。
第四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本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相关议案需要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的,香港结算应当同时提供深股通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数据。
前款所称深股通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深股通投资者。
第五条香港结算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议案中一项或多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其参与投票的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其中未进行投票表决或者投票申报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或者本指引要求的,按照弃权处理。
香港结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六条香港结算按照本指引规定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应当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下的互联网投票通道或者本所内网文件传输通道进行。
第七条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的操作,应当符合《香港结算参与深股通网络投票操作指南》(见附件)以及《深股通网络投票数据接口》的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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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境内上市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深证上[2004]115号
【失效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06年修订)[失效]【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04.12.28
【实施日期】2004.12.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深证上〔2004〕11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
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本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
//)。
本细则适用于上市公司利用本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其股东提供的网络投票服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鼓励其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上市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第四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行使表决权。
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现场表决为准。
如同一股东分别持有上市公司A、B股的,股东应当通过其持有的A股股东账户与B股股东账户分别投票。
第五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值配售持有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通过本所市值配售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以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第六条本所授权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二章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