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税费征收现状及体系建设研究
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

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12.23•【分类】国务院关于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正文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2018年12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个大事,涉及的主体、包含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必须审慎稳妥推进。
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更好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安排,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授权决定,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地方和部门组织开展了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现将试点情况报告如下:一、改革试点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成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作出重要部署。
2014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2015年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授权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法律规定,授权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2015年3月23日至25日,原国土资源部召开试点工作部署暨培训会议,正式启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以下简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
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和法律支持问题研究

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和法律支持问题研究作者:刘文忠苟小坤王珍来源:《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05期[摘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贯彻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战略部署。
入市改革是促进农民经营增效、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财产权的必要举措。
入市改革牵涉多方利益,因此,要将入市工作置于中国农地改革、激活乡村发展活力背景下,在现有政策和法律框架内,将土地管制、土地发展权、农民土地增值权益等立法理念,贯穿在入市改革配套制度的建构中。
本文结合全国入市试点地区的工作实践,研究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制度支持体系。
聚焦农地入市的法律障碍,提出了相关修法和政策建议。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发展权;中国式现代化[中图分类号]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志码]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4917(2023)05-0082-16全面建设中国式社会主义现代化,最艰巨的任务仍然在农村。
随着我国城镇化扩张和农村人口大量转移,进一步释放和激活农村市场潜力,推动农地改革被提上战略议程。
深化农村“三块地”①改革,大力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下简称“入市”),探索建立兼顾国家、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均衡的农地增值收益有效调节机制,对于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推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和法律环境分析2015年,全国在33个县级行政单位进行入市试点改革。
据自然资源部数据统计,到2018年底,33个改革试验区共查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已入市地块1万余宗,面积9万余亩[1],从入市的规模看,入市的市场效果并不明显。
在民法典颁布和土地管理法修订前后,关于入市的规则、法律关系、入市利益分配、入市路径、风险预防等问题为学者所广泛研究。
在讨论过程中,认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以对农村的土地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推动土地改革,将土地资源转化为农民的土地财产权。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研究——以山西省泽州县为例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研究——以山西省泽州县为例樊丽如;李富忠【摘要】结合泽州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试点工作的实际,总结了其初步成效,但由于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存在隐形市场交易、布局过于分散、收益分配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因此,通过建立统一的交易平台、成片统筹入市地块、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科学编制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建立收益分配机制等,旨在探索出一条适合泽州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新路径.%With the practice of the pilot work of the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land in the rural areas of Zezhou County, this paper summarized its preliminary achievements, but it was still in the stage of exploration, there were invisible market trans-actions,the layout was too scattered, the income distribution mechanism was not perfect and so on. Therefore,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of unified trading platform,piece in the market as a whole plot,improved ther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the scientific preparation of land use planning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income distribution and other mechanisms to explored a new path that suitable for zezhou county the pilot reform.【期刊名称】《湖北农业科学》【年(卷),期】2018(057)005【总页数】4页(P133-136)【关键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制度【作者】樊丽如;李富忠【作者单位】山西农业大学,资源环境学院,山西太谷030801;山西农业大学,软件学院,山西太谷0308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21.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1]。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24•【字号】津政办发〔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3〕15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5月24日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为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和自然资源部部署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目标,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分类别、有级差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平衡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收益;保障入市土地权能,盘活空闲、废弃和低效利用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通过试点,形成可复制、易推广的改革成果,为全面深化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提供制度、政策和措施保障。
二、试点任务(一)强化规划引领作用1.推进规划编制。
加快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审批,统筹并合理安排入市的规模、布局、开发强度和开发时序等,完善功能配套,促进集聚发展,探索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的规划编制方法。
(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武清区人民政府、静海区人民政府、蓟州区人民政府。
一文了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了解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本⽂由⼯隆建通研究员余能整理随着部分区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地的⾸宗⼊市发证、⼊市交易系统上线、⼊市⼟地转让成功及使⽤权抵押贷款落地等消息相继公开,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地的探索实践也在逐步深⼊。
长期以来,农村集体⼟地闲置荒废、使⽤低效的现象⽐较普遍,没有发挥出⼟地的最⼤效益。
为了解决这⼀问题,国家从逐渐放开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设⽴33个试点区县,到新《⼟地管理法》正式扫除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的法律障碍,在法律、制度、实践⽅⾯都做了不少尝试和突破。
作为农村集体建设⽤地中的⼀类(其他两类为宅基地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地),集体经营性建设⽤地的⼊市,⼀⽅⾯为城市扩张提供⼟地资源,解决城市⼟地资源紧缺的问题和城市扩张与农村集体占有⼟地之间的⽭盾。
另⼀⽅⾯,可解决农民收⼊问题,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可以使得农民的财产性收⼊明显提升,⽆论是⼀次性收⼊还是可持续性收⼊,都将获得明显的改善。
因此,基于集体经营性建设⽤地的发展探索将是⼀个巨⼤的风⼝,我们现将相关知识政策整理如下,以供⼤家学习参考。
01什么是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地,是指具有⽣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乡(镇)⼟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以⼟地使⽤权⼊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使⽤的农村集体建设⽤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是指这部分⼟地在市场上流转,具体包括转让、出租和⼊股等⽅式,实质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地使⽤权在市场上优化配置过程。
0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历程(⼀)改⾰开放⾄20世纪90年代末——严格控制阶段1992年《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问题的通知》:集体所有⼟地不得直接出让;1998年修订《⼟地管理法》:严禁农村集体⼟地⽤于任何⾮农建设;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地的通知》:严禁城市居民在农村建设及购买住宅;总之,政府明确不允许农村集体建设⽤地⼊市交易。
XX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暂行管理办法

申请人提交投标或者竞买申请时,存在材料弄虚作假、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因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等违法违 规和其他严重违反入市出让合同约定的情形的,县自然资源局可以禁止其参与投标或者竞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入市交易土地使用权人将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三十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使用权入市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三十一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转租申请公开交易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委托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转租交易信息,由县自然资源局通过省、XX市、XX县主要媒 体发布信息公告。交易信息应当包括拟交易宗地的使用权人、位置、面积、使用年限、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报名 条件、交易时间、交易方式、提交申请的地点及期限等内容。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我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活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活动,按照我县现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则及程序,依法 签订协议,委托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承办。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法律问题研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法律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土地资源的日益紧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已成为解决土地资源分配和经济发展矛盾的重要手段。
然而,随之而来的增值收益分配问题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研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增值收益分配的法律问题,分析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概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包括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等。
随着城乡统筹发展和土地市场的开放,这类土地的入市已成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在入市过程中,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利益分配的不明确,导致了各种矛盾和问题。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现状目前,我国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中。
虽然有法律明确规定土地增值收益应当合理分配,但具体分配比例、分配方式和分配程序等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此外,由于地区间政策差异和法律规定的不统一,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法律适用难题。
四、增值收益分配中的法律问题1. 分配比例不明确: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政府、原土地所有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开发商等主体之间的增值收益分配比例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了各方在利益分配上的争议。
2. 分配方式不规范:当前,我国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增值收益分配方式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分配过程存在不透明、不公正的现象。
3. 法律责任不明确:在增值收益分配过程中,如果出现违法行为,如贪污、挪用等,现行法律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措施不明确,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五、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的法律建议1. 制定统一的法律规定:应当制定统一的法律规范,明确政府、原土地所有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开发商等主体在增值收益分配中的比例和方式。
2. 强化信息公开和监管: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和监管机制,确保增值收益分配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已成为当前热门的话题,也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将原为农村集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城镇居民或其他主体以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一种制度安排。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政策、法律、社会和经济等方面入手,分析当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对应的解决措施。
一、政策与法律问题当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体系尚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在政策方面,一些地方在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时,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导致土地入市过程中出现乱象,严重影响农村土地利用和经济发展。
在法律方面,当前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定仍然较为模糊,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上存在许多不足和漏洞,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损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政策法律体系,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程序和管理,提高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政策法规,明确土地入市的程序和标准,加强对土地入市的监管,依法打击违法行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还需规范土地入市的各项操作,建立健全土地交易的信息发布和监管机制,防止土地交易中出现腐败和违法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社会问题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一个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的社会问题,社会因素也是制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集体所有,其利益关系牵涉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在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一些地方存在着对农民权益保护不力、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导致农民对土地入市过程中的利益分配缺乏信任,难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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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作为“三块地”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促进土地资源有效配置、破解城乡二元制经济发展模式具有重大意义。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理念是随着时间不断深化和完善的,2008年第一次提出符合规划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和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1],2013年有条件地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出让、租赁、入股时与国有土地入市同权同价[2],2015年选取33个县(区)进行三块地改革试点[3]。
为了协调国家、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2016年提出试点区域应征收一定比例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4]。
2017年10月,出于深化试点区域探索程度和合理安排《土地管理法》修订工作的需要,33个试点地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延长一年至2018年12月31日[5]。
2018年12月,国务院总结三块地改革经验时,建议进一步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条件,赋予入市土地和同类国有建设用地相同的最高使用年限[6]。
作为一项重大的社会改革活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探索工作受到了学术界的密切关注。
其中,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是当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研究中最核心的,各方争论不休,尚未形成统一观点。
对于土地增值收益的归属,学术界存在“涨价归公论”“涨价归私论”和“公私兼顾论”三派观点[7]。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接受了“公私兼顾”的观点,在保证集体和农民个人土地增值收益的同时,政府对土地入市增值收益征收一定比例的费用和税收,最终形成了政府、集体及农民个人共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格局。
在入市过程中,政府征收的费用主要是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的税收是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以及印花税等。
具体来看,首先,对于土地增值收益调节,围绕征收比例、分配范围、影响因素、存在问题等方面已经开展了较多讨论。
在征收比例方面,建议依据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取得的净收益金额,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应采取超率累进方式征收[8];在对川渝地区数据进行测算后,则发现农民集体获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应占到土地最优利用途径市场价格40%~60%[9]。
在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分配方面,提倡设置差异化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先实现市(乡镇、村)的收益平衡,后续再推进跨地区的土地增值平衡[10]。
在影响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因素研究上,学者根据七个试点地区入市土地收取的调节金进行测算,发现土地征收成本和开发成本比值、区域土地开发出地率、土地级别、土地规划范围是影响当地调节金收取比例的关键因素[11]。
当然,目前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调节金的法律性质、计征基数、集体提留收益用途,并测算地方政府在土地增值中的投入比例[12-13][14]46。
其次,对于土地入市的税收方面,部分学者提出了一些前瞻性的观点,目前各家观点比较分散。
有的学者提出可以在土地制度改革探索的过渡阶段,推进土地税制改革,从宏观角度化解土地入市收入分配中的矛盾,具体包括对集体建设用地和地上建筑物征收不动产税、改革现有流转环节中的土地增值税[15-16]。
也有学者提出可以在土地出让环节继续采用增值收益调节金方式,在转让环节利用土地增值税替代增值收益调节金[17]。
同时,不少学者指出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法理依据不足,建议入市环节增设新税种——集体土地入市所得税[14]51,或以税收代替调节金[18-19],还特别强调再次流转环节中应采用“征税+市场主体自治”的收益分配方式[20]。
可以看出,当前针对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讨论是比较全面的,而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缴税收的观点比较零散,主要形成了两条共识,即强化税收在增值收益分配的作用、确立以土地增值税为主的集体土地入市税收体系。
系统性研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费用和税收及税费征管体系建设的研究比较有限。
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均以城市国有土地为出让对象,缺少针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税费的法律规定,试点期间33个县市对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涉及的契税、印花税以及其他税种多采取暂不征收的做法。
本文一方面围绕五个有代表性的试点区域研究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相关问题,另一方面也对后期在全国推广集体经营性土地入市可能涉及和需要补充的税收征管进行系统设计。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的税费概况及其特点本文选择了五个试点地区探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税费情况,这五个试点县市分别位于中国首都、长江经济带、西南地区、东北地区、珠三角经济带,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一)北京市大兴区大兴区政府将大兴区分为南北两部分,在区域内部采用差别化的调节金征收政策。
其中,北部村镇更靠近北京城区,经济发展程度较高,北部村镇的调节金征收比例设定为12%,南部村镇则设定为8%。
西红门镇是大兴区最早进行集体土地入市探索的村镇。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的公示信息,2016年1月西红门镇2号地小B(2-004)地块作为入市试点改革首例上市地块入市交易,总用地面积约40亩,土地使用权已变更登记至集体联营公司,通过挂牌拍卖的形式成功上市,最终由北京赞比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8.05亿元取得,该地块将开发建设成青年创投中心。
实地调研中发现,由于该宗土地入市时大兴区集体土地入市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获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并未严格按照12%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当地区政府只收取了土地出让收入的10%作为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给予农民个人收入占土地出让收入的比例为10%,偿还银行贷款占土地出让收入的30%,偿还前期腾退费用占土地出让收入的30%。
其中,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由区级国土部门收取,并上缴至区财政局,在全区统一使用。
(二)湖州(德清)浙江省德清县位于东部长三角经济圈腹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分为直接入市和异地调整入市两种方式。
土地所有权人向政府提出入市申请,入市后政府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收取一定比例调节金,另一种是转让收取一定比例调节金,具体标准见表1和表2。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资金全额上缴县财政,主要统筹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土地前期开发等支出。
调节金一部分交由县统一安排使用,另一部分在县级政府和乡级(开发区)之间分配使用(见表3)。
增值收益调节金使用方式见表4。
(三)成都(郫县)2017年以前,郫县是四川省成都市下辖县,结合成都市城乡统筹改革试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政策,在农村零星建设用地整治异地入市方面进行了较多的创新。
当地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按照不同土地用途和出让方式,征收比例不同(见表5)。
对于依法取得的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的,转让方应当按照使用权转让、出租收入的3%缴纳。
其中:土地收益资金1%,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耕地保护资金1%。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由县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管理,由县国土局代收代缴。
(四)鞍山(海城)海城市隶属于辽宁省鞍山市,位于沈阳经济区之中。
作为东北地区试点代表,海城市经济发展水平较低,集体经济实力较弱,政府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根据《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首次进入市场时,国家和集体将遵循3∶7比例分配土地出让收益,国家提留部分主要用于不同成本地块间平衡、要素分布区域平衡的调节及参照国有土地提取的五项基金支出。
集体获得70%的土地增值收益,其中村委会和个体农民的分配比例为2∶8,村委会可保留20%,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
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再次进入市场时,国家和集体按照2∶8比例分配,集体保留80%,村委会和农民的分配比例仍为2∶8。
而入市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将形成地方的财政资源,其中至少1/3的收入将分配给村委会。
(五)佛山(南海区)首先,在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方面,佛山南海区结合广东省“三旧”改造,采用了差异化的设计方案。
根据交易类型将征收比率分为三类(见表6—8),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转让房地产设置不同的调节金收取标准。
区、镇(街道)分配调节金的比例按照50%∶50%进行。
调节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并为农村地区有经济困难的人提供社会保障补贴和特殊困难援助。
其次,在其他需要交纳税费方面。
南海区政府规定土地采用出让方式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相关税费。
作价出资(入股)、租赁、出租等入市的,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的同类型的土地交易缴纳税费。
转让方式入市的,暂不适用土地增值税,但土地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需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标准进行缴纳。
同时,佛山南海区试点从现实操作的便利性出发,出让调节金由国土部门征收,转让调节金由税务部门代征。
(六)试点地区的税费特点及其影响分析1.入市收益分配方案多样和用途较为清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收入分配是入市制度设置中难度最大的部分,各试点地区都根据土地使用途径的不同,对出让(租赁、作价入股)和转让采取了差别化的调节金征收办法(见表10)。
收取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在各地表现出三个特点:第一,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占总收入的比例偏低;第二,区级、县级、乡级分配比例差异较大;第三,村集体经济实力强和村民土地收益价值意识强的区域,调节金征收比例最低,佛山市南海区在这一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
政府收取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主要统筹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土地前期开发等支出。
2.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征收主体比较明确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主体,各试点地区做法虽存在差异,但大都由财税部门负责。
湖州德清县、成都郫县和北京大兴区试点由区、县财政局对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进行统一征收管理,而佛山南海区除入市涉及的相关税费由税务部门征收外,采用出让调节金由国土部门征收,转让调节金由税务部门代征的做法,并在辖区积极推行“金税三期”的税收征管系统。
3.征税比照同类的国有建设用地,试点期间多种税收暂不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遵循“同权同责同税”原则,试点地区除征收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外,在多个环节参照同类国有建设用地对入市的土地进行征税,积极探索构建城乡权责对等的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同时,由于农村土地改革处于试点阶段,尚无针对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专项法律法规,多数试点县市政府为提高村集体和村民的积极性,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出让、作价出资、租赁、转让涉及的相关税收采取了免征政策,造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税负低于国有建设用地。
4.不平衡的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影响改革积极性和区域平衡发展受区域位置和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北京市大兴区和佛山市南海区的土地成交单价已远高于湖州市德清县、成都市郫县和辽宁海城市(见表9),然而,结合下页表10却发现正是这两个地区在工矿仓储、商服用途土地出让、租赁、作价入股、转让等环节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比例是最低的,这一反常现象也反映了不同试点地区在土地试点入市中获得的实际收益是不均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