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保障平安建设

用法治保障平安建设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平安是和谐的基础,也是发展的前提,更是人民的福祉。在法治社会,任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行为,都不被宪法和法律允许。法治是时代和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平安的实现途径,推进平安建设,必需法治先行,用法治保障平安。

一、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的指引下,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在我们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庄严命题,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深化和发展,也是治国方式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

历史意义。

(一)依法治国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社会主义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而要发展社会生产力,使经济发达,社会进步,国家强盛,早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就必须改革。即逐步取消行之多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建设起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自主、平等、诚实信用等属性,必然从客观上要求法治。市场不是万能的,也存在消极的一面。要求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否则就会成为无政府经济。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实质上是经济法治化的过程。只有有了健全而且有效的实施市场经济法律,市场经济才能健康有序地运行,否则,经济活动中的种种弊端和不良倾向就会滋生蔓延,如投机倒把、假冒伪劣、坑蒙拐骗、欺行霸市,直至权钱交易,腐败现象猖獗。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的经济需要与国际市场接轨,这就要求按国际经贸和民商事领域的通行规则和惯例办事。而这些惯例和通行规则已成为各成员国制定经济贸易法律、法规的基础。因此中国的经济要融入世界经济的大潮中,法律还必须符合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这样才能平等地参与竞争,不至于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被判罚淘汰出局。没有依法治国,没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就不可能有给人民带来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就不可能有社会生产力持续、协调、高速的增长。

(二)依法治国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保证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13多亿中国人民的伟大事业。它和人民当家作主紧密相联,休戚相关。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坚实基础。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又是民主、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早在8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而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治国方略的高度来讲,就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因此只有如此,人民才能按照法定程序把自己信任的人遴选进国家机关作公仆;才能依照法定程序撤换那些不称职的公务人员;才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来参政、议政、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才能通过法定程序真正保证国家对重大问题的决定符合自己的愿望和根本利益,才能使自己的一切权利和自由得到切实保障,而一旦遭到侵犯,就可以及时获得法律的有效救助。因此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使人民当家作主真正在中国落实,都必须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根本保证。

(三)依法治国是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内在需要

当前,我国的改革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进入了攻坚期和深

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我们描绘了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蓝图,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刚刚结束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既宣示了我们党高扬法治旗帜、开创全面深化改革新格局的坚定信念,也展示了我们党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依靠法治为改革保驾护航,依靠法治为改革顶起大梁的坚实步伐。立法工作紧跟时代发展进步的节奏,一路为全面深化改革保驾护航。通过改革,释放经济社会内生的活力,向改革要“红利”,并由此继续推动经济社会建设的健康发展。而要改革就会触动诸多已经形成的甚至已固化的利益格局,必须加以打破。通过法治可以形成更加规范有序推进改革的方式,用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调整利益格局,使经济社会焕发出新的巨大的活力和动力。法治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引导和保障,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才能使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

二、我国法治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以来,我国法治工作取得很大的成绩,全国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得到了大幅提升,依法治国进程得到了大力推进。但是目前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对法治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法治理念对法治建设具有指导、决定性作用。一直以来,全国上下虽然在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理上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广大干部群众法治理念的确立需要一定的过程。一是一些人认为在我国目前人民群众普遍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素质不高的情况谈法治还为时过早;二是少数人片面执行法律,过分强调维护自身的利益,当对自己有利时就拿来适用,对自己不利时就不执行了;三是少数人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担心法治建设的推进会影响一些工作的效率,也会使老百姓变得更加难以对付等等。这些错误认识的存在导致了当前法治建设推进速度不快、面不广、效果不明显。

(二)依法行政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依法行政是法治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人民群众衡量法治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我们清醒的看到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转折点,依法行政也还是处于起步阶段,行政的法治化还面临十分艰巨的任务,就现实情况而言,无论在立法层面上、执行层面上,还是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上都存在不少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改进、提高、创新,突出表现在原则规定多,具体措施少;实体规范多,程序规范少。有些法律、法规的一些条款太原则,不便操作和畸轻畸重。

法律体系不成熟,使得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粗看早已“有法可依”,但细究仍无章可循。行政管理系统交叉过多,职责不清。行政执法中重结果、轻程序,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往往只注意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结果,而忽视了在执法过程中的程序性规定,从而出现随意性,个人情绪化的操作。当前,区域行政执法环境整体良好,但是在具体行政执法中存在着乱作为、怕作为、慢作为、不作为等问题。

三、用法治保障平安建设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平安稳定的基本途径。平安建设的每一个前进步伐,都需要用法治思维加以指导;平安建设的每一朵绚丽之花,都需要用法治方式加以呵护。要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弘扬法治精神,善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法,用法治保障平安建设。

(一)强化法制宣传

法治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能急功近利,要从改变人民的思想观念入手。这其中一个有效的办法就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保证作用。宣传、司法等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以宣传法治理念、倡导法治思想、弘扬法律文化为目标,制定符合实际的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工作计划,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公民的法律素养,树立尊重法律、维护

法律的观念,从而形成崇尚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社会法治氛围。当前,要认真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加强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深入推进“法律六进”活动,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年度学法用法培训、考试制度,改进培训、考试方式方法,强化考试结果的运用,将学法考试成绩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级党校要将法律知识纳入培训规划和教学计划,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轮训。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体系,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做到有计划、有教材、有师资、有课时。创新工作形式,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健全“法律六进”活动工作机制,围绕稳增长、调结构、保民生、促稳定总要求,深化“法律六进”,满足基层群众的法律需求。继续开展送法下乡、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月、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形成人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加强普法阵地建设,积极推进城镇户外法制宣传公益设施建设。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窗口单位电子显示屏等现代传媒手段,扩大法制宣传的社会覆盖面和影响力。鼓励各类文化团体参加法治文化建设,加强法治文化产品创作和推广,不断推出各种优秀的法治文化作品。

(二)强化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政府部门要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专家咨询论证、听证和风险评估

制度,加强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运用。加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信息化建设,推进行政执法流程网上管理。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三)强化公平正义

司法具有权威性,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公平正义是人民所追求的崇高理想、价值和目标。和谐社会需要公正的司法,由它来及时缓和矛盾,解决纠纷,把社会控制在一个矛盾不尖锐、纠纷不突出的状态中。为了营造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司法,有必要重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其次要严格依法办案,法官是法律的化身,也是公平正义的人格化,依法办案是天职;要通过严格依法办案来体现司法的价值,不断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法治的权威性,真正发挥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化解矛盾和纠纷的作用。三要积极推进司法改革,要通过改革,满足司法公正的需要,把冤、错案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适应和谐社会的要求。最后加大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维护司法尊严和权威,为改革发展创造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四)强化工作机制

法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是一个不断实践、不断探索的过程,贵在求真务实,贵在坚持不懈。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关键要有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来推动,必须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的领导体制,党

委政府要把法治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明确的领导分工制度,完善考评细则,形成比较齐全的组织网络。法治建设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要健全社会协调互动、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人大、政协要组织社会各界群众团体关注重视、参与法治建设工作,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各负其职,各司其职,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全社会齐抓共管、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法治建设的热情,融洽各方面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从而在法治的环境中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要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健全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工作体系,依法调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体制和机制,切实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制度和机制,保障群众安居乐业;推进和谐文化建设,培育文明社会风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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